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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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實施細則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為進一步加強黃河水量調度工作,規范黃河水量調度工作中有關各方的行為,根據黃河水量調度條例,水利部制定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實施細則(試行),并于11月20日以水資源2007469號文頒布實施。)第一條根據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黃河水量調度總量控制是指十一省區市的年、月、旬取(耗)水總量不得超過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月、旬水量調度方案確定的取(耗)水總量控制指標。第三條黃河水量調度斷面流量控制是指水文斷面實際流量必須符合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確定的斷面流量控制指標。其中,水庫日平均出庫流量誤差不得超過控制指標的

2、7;5%;其他控制斷面月、旬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標的95%,日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標的90%o控制河段上游斷面流量與控制指標有偏差或者區間實際來水流量與預測值有偏差的,下游斷面流量控制指標可以相應增減,但不得低于預警流量。第四條黃河支流水量調度實行分類管理。跨省、自治區的支流,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和非汛期水量調度;不跨省、自治區的支流,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發布重要支流水量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進行宏觀管理及監督檢查;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取(耗)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斷面流量控制指標負責本轄區內重要支流的水量調度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

3、主管部門、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以及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明確水量調度管理機構和水量調度責任人,制定水量調度工作責任制。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水量調度責任人名單報送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以及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的水量調度責任人名單報送水利部;水利部于11月公布。水量調度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報黃河水利委員會和水利部備案。第六條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以及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下列時間要求向黃

4、河水利委員會申報黃河干、支流的年度和月、旬用水計劃建議與水庫運行計劃建議:(-)每年的10月25日前申報本調度年度非汛期用水計劃建議和水庫運行計劃建議;(-)每月25日前申報下一月用水計劃建議和水庫運行計劃建議;(三)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分別申報下一旬用水計劃建議和水庫運行計劃建議。第七條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以及水庫管理單位需要實時調整用水計劃或水庫運行計劃的,應當提前48小時提出計劃調整建議。第八條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水利部于11月10日前審批下達。第九條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

5、、山東黃河河務局應當依照調度管理權限和經批準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對轄區內各行政區域以及主要用水戶年度用水計劃提出意見,并于11月25日前報黃河水利委員會備案。第十條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于每月28日前下達下一月水量調度方案;用水高峰期,應當根據需要于每月8日、18日、28日前分別下達下一旬水量調度方案。第十一條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應當依照調度管理權限和黃河水利委員會下達的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對轄區內各行政區域及主要用水戶月、旬用水計劃提出意見,并于每月5日前報黃河水利委員會備案,用水高峰期,于每月1日、11日、21日前報黃河水利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申請在年度水量調

6、度計劃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內水量分配指標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轄區內發生嚴重旱情的;(二)年度用水指標不足且轄區內其他水資源已充分利用的。申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按照調度管理權限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應當載明申請的理由、指標度、使用時間等事項。黃河水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黃河來水、水庫蓄水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需求情況,經供需分析和綜合平衡后提出初步意見,認為有調整能力的,組織有關各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水利部批準后實施;認為無調整能力的,在10日內作出答復。第十三條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

7、、山東黃河河務局應當按照下列時間要求向黃河水利委員會報送所轄范圍內取(退)水量報表:(-)每年7月25日前報送上一調度年度逐月取(退)水量報表;(-)每年10月25日前報送7月至10月的取(退)水量報表;(三)每月5日前報送上一月取(退)水量報表;(四)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報送上一旬的取(退)水量報表;(五)應急調度期,每日10時前報送前日平均取(退)水量和當日8時取(退)水流量報表。第十四條有關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時間要求向黃河水利委員會報送水庫運行情況報表:(-)每年7月25日前報送上一調度年度水庫運行情況報表;(-)每月5日前報送上一月水庫運行情況報表;(三)用水高

8、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報送上一旬水庫運行情況報表;(四)應急調度期,每日10時前報送當日8時水庫水位、蓄水量、下泄流量和前日平均下泄流量報表。第十五條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以及水庫管理單位,應當于每年7月25日前向黃河水利委員會報送年度水量調度工作總結;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于8月10日前向水利部報送年度水量調度工作總結。第十六條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和7月將水量調度執行情況向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通報,應急調度期應根據需要加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十七條黃河干流省際和重要控制斷面預警流量按照下表確定。黃河干流省際和重要控制斷面預警流量表單位:立方米每秒斷下石頭龍潼花高孫源利面河沿嘴山道拐門關園村津預警流量20015050100501501201008030第十八條黃河重要支流控制斷面最小流量指標及保證率按照下表確定。黃河重要支流控制斷面最小流量指標及保證率表河流斷面最小流量指標(立方米每秒)保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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