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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楚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目 錄第一章 總則3第二章 建設用地4第三章 建筑容量與綠地控制指標6第四章 建筑間距10第五章 建筑退讓13第六章 城市景觀17第七章 公共服務設施19第八章 道路交通與停車泊位21第九章 市政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26第十章 城鄉特色32第十一章 地下空間利用34第十二章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村莊建設與安置規劃35第十三章 建設項目規劃核實37第十四章 附則39第十五章 附件40附件一:用詞說明40附件二:名詞解釋41附件三:計算規則44附件四: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48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依法實施城鄉規劃和管理,維

2、護公共利益,改善人居城鄉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結合楚雄州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楚雄州域各縣市城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城鄉規劃管理與建設等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各縣市也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另行制定或細化本規定的相關條款,但各項控制指標不得小于本規定控制的最小值或大于本規定控制的最大值。州域內各鎮鄉規劃管理技術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根據各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規劃建設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特定區域,報縣

3、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特定區域內的一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特定區域內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要求。第四條 各縣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五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使用的地形圖應當采用經各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統一的城建坐標系統和國家高程基準。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六條 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城鄉用地及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執行。第七條 為提高城市品質,實現規模化、集約化和服務設施配套化建設

4、,建設項目地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原則上應當按規劃控制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無法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地塊其最小地塊規模應當符合下表2-1規定:表2-1 最小地塊用地規模面積表建設項目類型居住建筑用地非居住建筑用地建成區新區建成區新區建設用地面積(畝)5.010.020503.05.0(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最小地塊用地規模控制面積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2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原則上只能用于公共綠地、廣場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項目的建設。但有以下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應當先

5、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后,按依法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可實施。(1)相鄰土地已完成建設,無法調整、合并的;(2)因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無法調整、合并的。(3)因相鄰土地為已實施建設或為已通過規劃審批的河道、道路、綠化等工程,無法與周邊土地進行整合的建設項目。(4)城市公共活動空間、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或社區配套用房、超市型農貿市場、垃圾收集和中轉用房、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第八條 為加強規劃管理,保證相鄰用地之間的空間尺度,如果土地登記的地類用途、取得方式相同,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整合方式開發。(一)若相鄰地塊之間不設圍墻,共用消防通道,相鄰建筑之

6、間允許只控制建筑間距;(二)若相鄰地塊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界線,但必須符合消防等相關規定,拼接建筑必須整體設計并同步實施;第九條 工業及倉儲用地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工業用地宜向工業園區聚集,盡量利用荒山荒坡地集中布局建設,其供水、供電、排污處理、倉儲、物流運輸、住房保障、公共服務設施、商業配套服務等公用設施應盡量集中建設有條件實施共享。(二)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倉庫宜分開布置,并與城市和區域對外交通系統有快捷的聯系。同類倉庫宜集中布置,大型倉儲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外環路以外。(三)危險品倉庫用地選址應遠離市區并符合環境保護和防火、防災要求;不同類型的危險品倉庫應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

7、儲,其相隔距離應符合消防及相關規范規定。第十條 商業及商務辦公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商業及商務辦公項目中,除有特殊規定外,不得設置類似住宅戶型的辦公空間,在單個辦公空間中設置獨立衛生間的房間數量不得超過本層房間數量總和的10%;在商務辦公建筑標準層中,必須按規范設置公共衛生間。 (二)對臨城市道路的商業及商務辦公項目,應設置對外開放公廁,每座公廁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且須設置前室和男、女間各不少于6個坑位,并須設置殘疾人坑位,男、女間各不少于1個坑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無償移交協議的,其公廁建筑面積可不計入項目建筑容積率計算。第三章 建筑容量及綠地控制

8、指標第十一條 城市一般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容量及綠地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3-1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規定的按規劃執行,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中有不能詮釋情況的按本規定執行,但最大或最小值不得超過表31的規定。特定區域按批準的有關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或保護規劃等執行。(一)居住、公共管理、商業及商務設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綠地控制指標應符合下表31的規定。表3-1 居住、公共管理、商業及商務設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控制指標表類 型建成區新區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居住用地低 層40.01.532.038.01.235.0多層及中高層(9層及9層

9、以下)35.02.525.030.02.230.0高層(10層及10層以上)25.03.535.022.03.240.0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28.03.230.025.03.035.0商業及商務設施用地24.0米以下45.04.020.040.03.525.024.0米以上40.05.025.035.04.530.0行政辦公用地24.0米以下40.04.025.035.03.530.024.0米以上35.05.030.030.04.535.0文化設施用地24.0米以下40.03.020.035.02.525.024.0米以上35.03.525.030.03.030.0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

10、及容積率均為控制上限,綠地率控制下限。2、倉儲、市政、工業等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依據工藝流程或按國家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執行。(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綠地控制指標應符合下表32的規定。表3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控制指標表類 型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高度中學建成區結合方案合理性確定符合相關規范要求35.0符合相關規范要求新區25.0%小學建成區結合方案合理性確定30.0新區30.0%幼兒園建成區結合方案合理性確定新區35.0%綜合醫院建成區結合方案合理性確定30.0新區35.0%35.0專科醫院建成區結合方案合理性確定35.0新區25.0%40.0養老院30.

11、0%3.040.0體育館35.0%2.520.0體育場結合方案合理性確定20.0專業市場45.0%3.015.0小于24米農貿市場50.0%2.010.0其它公共服務設施35.0%2.530.0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積率均為控制上限,綠地率控制下限。2、中小學運動場及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可計入綠地面積(三)保障性住房應選址在適宜建筑場地建設安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的區域,以方便出行、就業和生活;其建筑容量及綠地控制指標原則上按省州保障性住房有關文件要求執行。第十二條 多、高層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3.6米,單套戶型內室內中空部分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且不得超過單套建筑面積的

12、30%。一般商業建筑或商務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4.5米。大型商業用房的建筑標準層層高可根據功能要求確定。超過上述標準層高的按兩層計算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第十三條 為公眾提供無償使用的開放空間其建筑面積指標計算可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在建筑物內部(包括首層、其它樓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體系聯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寬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指標計算。(二)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規定的,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指標計算。(1)通道內

13、不設置商業設施,通道全天候對公眾無償開放。(2)一般通道下的凈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寬度小于15米且不通行公交車輛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凈空高度不小于4.0米。(三)建筑底層設置通廊或檐廊并與外部空間形成連續公共開放空間,符合下列規定的,其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1)建筑底層設置通廊(可落柱),其通廊距地面凈高大于2.5米,并與外部空間形成連續公共開放空間,其通廊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計算。(2)沿建筑底層出挑檐廊,其檐廊距地面凈高大于4.0米,檐廊凸出部分外緣至規劃用地界線的距離不得大于規定建筑后退距離的0.5倍,且出挑部分不得大于4.0米,其檐廊投影建筑面積可不計入

14、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四)沿街建筑主體二層及二層以上(高度15.0米以內且為商業功能時)外挑的平臺、廊道,當有獨立對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證對外開放,以形成室內外之間的過度空間,并保證只能作為交通空間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緣至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大于規定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0.5倍。第十四條 商品住宅小區不應將建筑底層宅前宅后綠地作為私家花園,劃入私家花園范圍內的綠地面積可按20%計入綠地率指標。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建設工程項目其綠化面積可按規定計入綠地率指標:(一)對采用樹陣植樹方式的場地(如廣場、硬地),如均為喬木、樹距不大于5.0米(株距5米)、且樹陣用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的

15、,可按樹陣投影面積計算綠地面積。(二)建設項目配套綠地中的園林設施 ( 包括亭、臺、樓、閣、廊、噴泉、雕塑、假山石、園林路、具有景觀性休閑活動場等 ) 占地面積小于或等于本地塊綠地面積30%的可計算為綠地面積,大于30%的部分不計入綠地面積。(三)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實施綠化建設的,其面積可計入綠地率。如平臺高度不大于地面基準標高1米,且從地面有道路可進入,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綠地面積可以全部參與綠地率計算;如平臺高度大于地面基準標高1米,與自然地面高差在4.5米以內,覆土厚度大于1.2米,向公眾開敞,可通過坡道、臺階等進入的,按其面積的50%參與綠地率計算(僅限于計算綠

16、地率指標),否則綠地面積不得計入綠地率。(四)建筑物底層架空的內部綠地,底層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兩個敞開面,土層厚大于等于1.2米的,可按其實際綠地面積的50%計入綠地指標。(五)以樹塘形式種植的零星喬木綠化, 其樹塘尺寸大于1.0×1.0(米)以上的,可按樹塘面積計入綠地面積。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建設工程項目其綠化面積不得計入綠地率指標:(一)陽臺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懸掛花臺、垂直綠化、可移動的盆栽和不向公眾開敞的屋頂綠化。(二)不向公眾開敞獨立的園林設施、各種硬地運動場地,小區及組團道路、宅旁道路及綠地中寬度1.2米以上的非園林道路等。(三)用地范圍

17、內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體。第十七條 室外停車場地在滿足下列規定要求的,可按以下要求計入綠地率指標:(一)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地的,可按25計入綠地面積。(二)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設,且每個車位不少于一棵樹(喬木)的,可按50計入綠地面積。第四章 建筑間距第十八條 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應滿足日照要求,并應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視線干擾等要求。第十九條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等)、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間距必須滿足下列規定:(一)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建筑達到國家規范規定數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

18、獲得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1.0小時; (二)宿舍建筑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半數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獲得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1.0小時;(三)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應保證臥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2.0小時;(四)醫院、療養院建筑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2.0小時;(五)中小學建筑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半數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2.0小時;(六)幼兒園建筑之間的間距,應保證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時段內能獲得滿窗日照

19、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3.0小時的日照。擬建項目包含以上類型建筑或對周邊的以上類型建筑的日照有影響的,均須根據以上規定的日照標準對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筑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建筑日照計算分析。建筑日照計算分析軟件應當經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評估認證;建筑日照分析報告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的技術依據,建設單位與規劃設計機構須對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相關法律負責。受遮擋建筑為違法建筑、臨時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以考慮;已批準并經相關權益人達成拆除意向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慮。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平行布置的低層、多層及中高層

20、居住建筑的間距要求:(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為主的,在新建、擴建、改造中,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為主的,其間距不小于東側較高建筑高度的0.80倍。(二)垂直布置的低層、多層及中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1)南北朝向布置,山墻在南側的,其間距不小于9.0米,山墻在北側的,其間距不小于6.0米。(2)東西朝向布置,無論山墻在東或西側,其間距不小于6.0米。(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墻寬度應不大于14m;山墻寬度大于14m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點式住宅不宜進行拼接,特

21、殊情況確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過二幢。(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層、多層及中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當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南側(或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低層、多層及中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下表4-1的規定,并滿足要求。對按表4-1規定計算的建筑間距不能滿足日照、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控制。表4-1 低層、多層及中高層居住建筑間距最小間距離控制表建筑大面對大面建

22、筑山墻對大面建筑山墻對山墻點式建筑對建筑大面南北朝向L1.0SH山墻在南側9m多層對多層6m點式住宅在南側L1.0SH山墻在北側6m東西和其他朝向L0.8HH山墻在東側或西側6m低層對低層4m點式住宅在東側或西側L0.8HH注:1.為建筑間距;為建筑高度;為南側建筑高度;為較高建筑高度。2.山墻寬度不得大于14m;3.點式建筑長邊不超過35m。(五)平行或垂直布置的高層與高層、中高層及多層、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須進行日照分析計算,并按現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應滿足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景觀及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且最小間距不少于13米。(六)住宅底層為商業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時,

23、其間距的計算不應扣除底層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幾幢建筑,計算間距時的建筑高度可從裙房屋頂算起。第二十一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建筑間距滿足最小間距規定要求。(3)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控制。(4)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南側相鄰建筑的間距,按照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要求控制。第二十二條 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

24、與南側相鄰建筑的間距,應當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要求。(二)非居住建筑(上款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平行布置時高層建筑的間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為20米。 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為13米。(2)平行布置時高層建筑與中高層、多、低層建筑的間距:高層在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高層在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20米。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間距最小值為13米。(3)平行布置時多層、低層建筑的間距不少于南側和東側較高建筑的0.5倍,并滿足消防安全和疏散通道間距要求。

25、(4)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5)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應在不小于本條款規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及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建筑間距。第五章 建筑退讓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建設地塊邊界和沿公路、鐵路、河道、城市道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護、環境保護、電力、抗震和交通法規等方面的要求,還應符合本章規定。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地塊邊界外為建設開發用地,其擬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讓應滿足以下規定:(一)對周邊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優先保證現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獲得規定標準的日照,然后根據消防、

26、交通等要求確定其建筑退讓地塊邊界的距離,其距離不應小于下列條款中規定。(二)地界另一側為尚未進行合法建設或規劃(即現狀為空地)的可建設開發用地須滿足表5-1建筑退讓用地界線控制表的規定。表5-1建筑退讓用地界線控制表最小值(m)退讓(m)最大值(m)低層6.0多層9.0H/2(中)高層12.0H/620.0注:H為擬建建筑高度(三)地界另一側為已有現狀建筑的,擬建建筑除滿足相關建筑間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讓用地界線應滿足表5-1的最小值控制規定。(四)建設地塊邊界另一側為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城市廣場的,其退讓地界的距離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積的公共空間滿足冬至日一小時日照

27、時間。重要的城市廣場或其他開放空間應依據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讓距離。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庭院)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均不得逾越規劃道路紅線。第二十六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標準段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般區域,不小于表5-2的規定:表 5-2 一般區域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最小距離表道路紅線寬D(m)建筑退讓距離(m)高層及中高層建筑多層、低層建筑和高層建筑的裙房快速路2015D4010530D40820D3054D2043注:一般區域指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物流用

28、地和特定區域外的用地范圍。(二)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物流用地,不小于表5-3的規定:表5-3 工業、倉儲物流用地建筑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表道路紅線寬D(米)建筑退讓距離(米)快速路10D40630D40520D304D203(三)特定區域按批準的有關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或保護規劃等執行。建筑退讓城市規劃道路、河流、鐵路、公路、架空電力線路等的用地除設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間外,原則上應當以綠化為主。第二十七條 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建筑退讓小區內部道路邊緣或建筑物山墻退讓居住小區內部道路邊緣距離不得小于表5-4的規定,同時退讓需滿足市政管線工程的要求。 表5-4 建筑退讓居住小區內部道路

29、邊緣最小距離表建筑與道路關系小區路(m)組團路、宅間小路(m)建筑物面向道路無出入口32.0有出入口52.5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2.51.5第二十八條 建筑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交叉口距離為道路交叉口切角紅線向用地內的平行偏移距離,在符合表5-2退讓基礎上增加退讓5米。高層建筑退讓道路交叉口切角紅線不小于10米,同時還應當滿足日照間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其他建筑退讓道路交叉口切角紅線不少于8米。(二)建筑退讓立交橋(含匝道)外側投影不少于30米。(三)其他特殊區域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等執行。第二十九條 穿越城鎮規劃區公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建筑退

30、讓應符合以下規定:(一)一級公路、高速公路兩側各不小于30米;(二)二級公路兩側各不小于20米; (三)二級以下公路(不含鄉村道路)兩側各不小于10米;第三十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建筑退讓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建筑退讓鐵路距離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城市市區不少于8.0米,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0米,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0米,其他地區不少于15.0米。(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如水塔、煙囪等)、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構)筑物、危險品倉庫和廠房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三)在鐵路道口、橋梁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

31、路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 沿河道兩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建筑退讓同側河堤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一)主河道兩側退讓不小于30米,一般性河道兩側退讓不小于20米,溝渠退讓不小于10米。建筑退讓河道的距離還應滿足水務部門規定的防洪要求。(二)若在河道退讓控制線內還有城市道路(含規劃)的,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還需同時滿足城市道路的退讓要求。(三)在設防洪堤河道兩側,建筑物后退藍線距離還應符合防洪的有關規定。(四)其他特殊區域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等執行。第三十二條 建筑退讓擋墻、護坡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滿足住宅日照、通風、護坡、消防的要求。(二)高度大于2米的

32、擋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米,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2米。第三十三條 新建中小學、幼兒園教學樓及醫院住院部等建筑,應當距同側公路邊緣(或規劃控制紅線)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規劃道路控制紅線不少于30米。第三十四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中小學、宗教文化設施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在表5-2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加大,并結合臨城市道路和公共綠地布置疏散緩沖空間,以滿足人流、車流集散的要求。第三十五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一)架空電力線路

33、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二)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表5-5的規定:表5-5 建筑退讓架空電力線路最小距離表線路電壓等級(kv)最近架空電力邊導線(m)規劃高壓線走廊中心線(m)1023531066、1104152205203306225001037第六章 城市景觀第三十六條 建筑物的高度應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鼓勵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網密度與綠地率,增加公共開敞空間。老城區新建及改造建筑應體現優秀傳統建筑風格內涵與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脈的延續與城市風貌的整體

34、協調;新區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術,表現新的建筑美學與時代特征。高層建筑應注重頂部處理,多、低層住宅提倡采用坡頂屋面。第三十七條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以及老城傳統風貌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并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第三十九條 建筑物的

35、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觀路、河流兩側、廣場和其他開敞空間周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筑物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頂造型應當豐富,與城市街道和廣場景觀相協調。(二)臨湖、臨河、臨山體地區、臨景觀路、臨公共綠地一線布置的主體建筑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宜少于其規劃用地相應一側面寬的50;臨城市主干道一線布置的主體建筑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宜少于其規劃用地臨路一側面寬的40。(三)建筑最大面寬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層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寬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與超

36、高層建筑的最大面寬應根據相關規范通過設計合理確定。(四)住宅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得設置突出開敞式陽臺,且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的陽臺和窗戶不應安裝外挑式的防盜籠。高層居住建筑原則上宜設置凹陽臺或封閉式凸陽臺。(五)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立面設計和裝修應當與所處環境和景觀相協調,不得設置空調器外掛機及附屬設施等影響建筑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置的,應當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藏處理,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四十條 不應在沿街住宅樓底層或住宅樓內新辦餐飲業,嚴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設置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娛樂等經營項目。第四十一條 住宅建筑屋頂的金屬塔、太陽能、外露水箱、突出設備間及其附屬設施、

37、空調器室外機等,應結合建筑立面、屋頂造型在建筑設計方案報審中進行一體化設計。第四十二條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應修建圍墻等構筑物,集中綠地應當臨城市道路或廣場布置;第四十三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以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墻的,須按程序報批。原則上圍墻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1.5米以上;圍墻應設計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墻的,應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第四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需進行建筑附屬廣告設置的,應結合建筑設計整體考

38、慮,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破壞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應當與建筑物的風格、形式、色彩等協調,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消防安全。(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應當在方案審批時預留廣告位置;沒有預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設戶外廣告;已經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戶外廣告位置、尺度應與審批圖紙相符。第四十五條 臨城市主次干道、商業街的高層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應編制夜景規劃,實施亮化工程。第四十六條 門店招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一)門店招牌的設置,應當與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結合,與建筑風格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筑物使用功能。(二)新建、改建建筑在建筑方案報批時應預留門店招牌位置,統一規格。(三)設置在

39、同一建筑相鄰門面的招牌必須整齊協調。第四十七條 城市公共空間、標志性建筑周邊及重要節點處的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其建筑空間形態,保證城市空間的通透與開闊,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間、標志性建筑為視點中心的景觀軸線和視線通廊。第四十八條 建筑外墻宜采用環保型外裝材料。建筑采用玻璃幕墻的面積不宜大于外墻總面積的40%。 第七章 公共服務設施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一)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規模及布局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配置。 (二)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建筑面積應按國家教學設施建設標準執行。(三)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米半徑范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

40、害物質、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在中小學、幼兒園正門兩側各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垃圾中轉站、集貿市場和大型商業設施等。  (四)學校不宜與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太平間等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校區內不得有架空高壓輸電線穿過。(五)新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主入口處設置一定規模的開敞空間及停車場地設施,提供人流集散、家長接送等候和校車接送空間。其場地面積中學按不小于30/百師生、小學按不小于40/百師生、幼兒園按不小于50/百師生設置。第五十條 新建、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置一定防護帶,并且應當符合環保、衛生等相關規定要求。第五十一條 新建、擴建城市加油站、

41、天然氣存儲站,應當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內留足安全間距,其周邊應當設置一定防護帶,并且應符合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相關規定要求。第五十二條 城市道路、居住區、公共建筑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同步進行。第五十三條 居住建設項目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主要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門衛(收發)室、市政設施、社區用房、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垃圾收集等設施。配套設施須與居住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實施。第五十四條 居住建設項目中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除符合國家和省、州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表規定的配建要求。表71 居住項目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規定表項目

42、名稱配置要求社區衛生服務設施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定要求配置,且須設置于地上建筑中;社區用房每1.0萬地上建筑面積設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戶,小區級1000至3000戶不低于400),且須設置于地上建筑中;物業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積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積須設置于地上建筑中;公廁及集中式垃圾收集點單獨居住地塊至少設置一處,建筑面積超過3萬;每300-500戶居住組團至少配建公廁一處,每處建筑面積不小于40,可結合社區用房設置,但需全天對居民開放,且應設置于地上首層建筑中;垃圾收集點按1個/100戶配置;500-1000戶居住小區應分開配建公廁2座,每座建筑面積不小

43、于30-40,且應設置于地上首層建筑中;垃圾收集點按1個/100戶配置;1000-3000戶居住小區應分開配建公廁3座,并配建占地面積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垃圾轉運站一座;3000戶以上的,每增加1500戶,應增加公廁1座,增建占地面積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垃圾轉運站一座;每座公廁建筑面積不小于40-50,且應獨立設置;社區文化、 健身活動場所每1萬地上建筑面積設置用地面積不小于50的健身活動場所(可設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層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5的室內文化活動場所; 注:1、其他未明確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應按現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要求執行。2、用地性質以居住用地取得土地開發權的商品住宅項目

44、(除有文件規定商住用地比例外)每個地塊的地上商業配套、服務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地上建筑面積的10%,保障性住房項目中每個地塊的地上商業配套、服務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地上建筑面積的15%,且需相對集中建設。第八章 道路交通與停車泊位第五十五條 人行橫道過高速公路時,必須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需要設置人行天橋及地下通道時,天橋的凈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凈空不得小于2.5米。第五十六條 城市道路及橋梁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紅線寬度30米的城市道路,與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的平面交叉口,應設進口展寬段,增加進口車道條數。展寬

45、段長度應50米(自交叉口緣石半徑端點起,不含漸變段),展寬車道寬度3.5米。(二)當道路機動車道數大于等于六條或人行橫道線大于30米時應設置人行過街安全島,安全島的最小凈寬應1米;紅線30米的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應設置硬隔離設施。(三)城市道路的單側人行道寬度應2.5米。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可以合建,但單側合建總寬度應5.5米。(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該設施應保持連續性,避免被市政設施截斷;設施應盡量直接,減少迂回,并應符合現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五)地塊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變坡點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應1.5米,地下車庫

46、出入口臨城市道路設置時,坡道起點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應7.5米。(六)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橋梁,其橋梁凈寬不得小于規劃道路紅線寬度,橋梁的斷面劃分應與規劃道路橫斷面一致。橋梁設計應當滿足安全、耐久、防洪、抗震要求,橋梁造型應考慮與城市景觀相協調。可燃、易燃、易爆管線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橋梁跨越河道。(七)城市橋梁斷面形式及總寬度應與道路相同,當設有中央分隔帶時其寬度應大于或等于1米。在大于30米寬的主干河道上修建橋梁時,必須在橋頭四周建設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橋頭公共綠地。(八)新建、改建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應當設置道路中央綠化帶,且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第五十七條 城市公交場站的規劃建設

47、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公交場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樞紐站、港灣式停靠站和綜合車場等。(二)規劃城市主次干道,應布置供公共交通車輛使用的港灣式停靠站,站點要求錯位布置,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對置設站,應在車輛前進方向迎面錯開30m;。同側停靠站的間距宜為500米至800米。港灣式停靠站直線段長度不應小于25米,寬度不宜小于3.5米。(三)樞紐站及首末站應設于道路以外。樞紐站宜設置在主要客流集散點附近;首末站宜設置在人口較集中的居住區及商業區等靠近客流集散點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第五十八條 停車泊位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新

48、建建設項目,必須配建相應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停放場(庫),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其擴、改建部分除需按規定配建停車泊位外,原建筑配建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補建不足的停車位。(二)各類建設項目停車泊位最小配建標準應滿足下表規定,停車場布局應以地下停車為主、地上停車為輔的原則進行配置。表81 各類建設項目停車泊位最小配建控制指標表建筑類型計算單位標準車位數(小型汽車)標準車位數(非機動車) 住宅建筑面積大于144的普通住宅及別墅車位/戶1.50.2普通商品住宅車位/1000.850.5旅館星級賓館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00.3一般旅館車位/100地上建

49、筑面積0.50.3飯店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21.0辦公樓行政辦公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01.0其他辦公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0.51.0商業大型商業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51.0一般商業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22.0超市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04.0農貿市場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05.0專業市場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01.0體育場館體育館車位/百座5.020體育場車位/百座2.520公園、休閑廣場車位/10000m2占地面積10.030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等文化建筑設施車位/100m2地上建筑面積1.01.0影劇院車位/百座5.030展覽館車位/

50、100地上建筑面積0.52.0醫院綜合性醫院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25.0獨立門診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1.02.0教育大專院校車位/百師生3.060中學車位/百師生2.080小學車位/百師生2.020幼兒園車位/百師生2.05.0注:1、表中建筑面積是指地上總建筑面積,不包括車庫面積。2、表中所列配建指標均為建筑物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3、住宅及商業項目機動車固定停車位應設置于地下空間或專業停車樓,除專業樓庫外,不宜采用機械式停車;商務辦公和商業設施類地下車庫設置達到兩層,其可利用面積全部用于停車后仍不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設置機械式停車,且層高不得小于4.5米,機械式停車的總數量不

51、得超過30%。4、城市一般性公園等游覽場所的停車位可設置在地下。5、停車場應設置相應的殘疾人停車泊位50300個應設置5%,300500個應設置3%,大于500應設置2%。6、醫院每100個床位應設置1個救護車位。7、居住項目應配建來訪停車泊位,其來訪車位按配建總車位的10增設。8、其他未涉及的建筑類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區的建設項目、人流物流較大的建設項目、重要交通基礎設施(停車場、交通樞紐等)建設項目等需在本表基礎上,按照交通影響評價分析確定配建車位數。9、表中非機動車位面積指標包含自行車、助力車及兩輪摩托車。(三)保障性住房小區道路應安全、便利,機動車道路應滿足消防、防災、救護等通行

52、要求。保障性住房小區項目機動車位和非機動車位配置按省、州保障性住房有關文件要求執行,并考慮未來發展的需求,可預留一定的停車用地,同時,應結合殘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適當安排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并按機動車位總數的10%進行配置,可與非機動車位(庫)綜合考慮。(四)在商住綜合開發項目中,服務商業和住宅的停車位需分開獨立設置,并明確停車位置及停車位數量,服務商業項目的停車位需設置在交通出入通暢,便利對外商業停車的需求,不應占用城市道路面積作停車車位。其中服務商業項目的停車位應按商業總建筑面積不小于1車位/100 m2要求配置。(五)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飲娛樂設施、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

53、覽館、體育館等公共建筑可在地面設置旅游巴士停車位;賓館酒店、行政辦公及商務辦公、其他辦公(科研、工業)、商業建筑、批發市場、金融建筑等公共建筑根據需要可增配裝卸泊位,該泊位不宜直接臨城市道路設置;賓館酒店、行政辦公及商務辦公、影劇院、體育場館、交通建筑餐飲娛樂、住宅區出入口、醫院、超市等公共建筑應增配地面出租車位。(六)建設項目配建的非機動車車位(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或半地下等形式,并以地上停車為主。第五十九條 停車泊位單位面積及最小停車位尺寸應符合下表規定:類型單位面積(平方米/車位)停車位尺寸(長X寬X通道寬)垂直式停車平行式路邊停車帶小型汽車25305.5×2.5×

54、5.56.0×2.5×4.0非機動車停車位(含兩輪摩托車位)1.52.51.8×1.0×1.8注:1、汽車尺寸按車長4.8米、車寬1.8米的小型汽車計算。2、汽車與汽車最小間距應0.5米,汽車與墻最小間距應0.5米,汽車與柱最小間距應0.3米。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乙級資質以上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一)對外停車場(庫)和各類市場、大型倉儲式商業設施、物流中心、體育場館、會展場館等交通需求量較大的建設項目;對外交通樞紐、公共交通樞紐場站、大型停車場、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設施項目。(二)在建成區總建筑面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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