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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Q/LB.XXXXX-XXXXICS 03.080CCS A 1634安徽省地方標準DB34/T XXXX2022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建設規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integrated energy service station(征求意見稿)在提交反饋意見時,請將您知道的相關專利連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 XX - XX發布XXXX - XX - XX實施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34/T XXXX-2022目錄前言II1范圍12規范性引用文件13術語和定義、縮略語24分級分類35選址要求46總平面布置47公共供能服務設施68公共非供能服務

2、設施89電氣、報警和緊急切斷系統810給、排水設施及消防設施1011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設施1012智能管理1013節能環保1014標志標識11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等級劃分12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站內設備同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15附錄C (規范性附錄) 站內設備防火間距19附錄D (規范性附錄) 主要配置功能參考23附錄E (規范性附錄)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24附錄F (規范性附錄) 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26附錄G (規范性附錄) 典型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布置參考表26前言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

3、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標準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能源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安徽省天然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浙江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安徽省XX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本標準為首次發布。III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建設規范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術語、定義和縮略語、分級分類、選址要求、平面布置、公共供能服務設施、公共非供能服務設施、智能管理、節能環保、標志標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安徽省轄區內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建設,具備供能和非供能綜合服務的站點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4、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4 安全標志及使用導則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68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20952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4583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34584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9工業建筑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5、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83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516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736民用建筑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63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1048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51077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GB51157物流建筑設計規范GB50797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394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14308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34584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J

6、GJ62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4 飲食建筑設計規范HJ554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縮略語3.1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IntegratedEnergyServiceStation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是一種新型交通能源供應站,集電能、天然氣、氫能及清潔油品等兩種或兩種以上供給服務功能為一體,以屋頂光伏、微風發電、智慧儲能、智能微網為補充,兼具物流中轉、旅游中繼、新零售、文化印象等功能于一體的數字化智慧型綠色低碳公共基礎服務設施。3.1.2公共供能服務PublicEnergySupplyService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所提供的多功能、智

7、慧化的油氣氫電等公共能源補給服務。3.1.3公共非供能服務RegularPublicService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為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提供的停車飲水、公共衛生、旅行中繼等交通配套公共服務。3.1.4加氫區塊HydrogenFillingBlock具有儲氫設施,使用加氫機等設備為氫能汽車提供加氫(液氫)服務的功能區塊。3.1.5充電區塊ChargingBlock具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電氣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功能區塊。3.1.6電池更換區塊CellSubstitutionBlock具有車載電池更換設施以及車載電池批量充電的設施或設備,為換電型電動汽車提供電池更換服務的功能區塊

8、。3.1.7光伏區塊Photovoltaic(PV)Block具有一定數量的光伏組件串,經逆變器逆變和升壓,可為站內設施提供電能服務的功能區塊。3.1.8儲能單元EnergyStorageUnit電池組、電池管理系統及其相連的功率變換系統組成的最小儲能系統。儲能單元作為光伏區塊和充電區塊的一部分和合理補充,將無法消耗的能源通過電化學電池進行儲存,在需要的時候釋放使用。3.1.9加油區塊Gasoline/DieselFillingBlock具有儲油設施,使用加油機等設備為燃油汽車提供加注汽油、柴油等車用燃油服務的功能區塊。3.1.10加氣區塊GasFillingBlock具有儲氣設施,使用加氣機

9、等設備為天然氣汽車提供加注車用CNG、LNG等車用燃氣服務的功能區塊。3.1.11工藝設備ProcessEquipment設置在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液體燃料卸車接口、油罐、LNG儲罐、CNG儲氣瓶、儲氣井、儲氫容器、液氫儲罐、加油機、加氣(氫)機、加(卸)氣(氫)柱、通氣管(放空管)、CNG和氫氣長管拖車、LNG泵、CNG壓縮機、LNG氣化器、氫氣壓縮機、液氫增壓泵、液氫氣化器等的統稱。3.1.12作業區OperationArea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布置工藝設備的區域。該區域的邊界線為設備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加3m,對柴油設備為設備外緣加3m。3.1.13輔助服務區AuxiliaryServic

10、eArea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用地紅線范圍內、作業區以外的區域。包括物流中轉、便利零售、旅游中繼、配套服務等功能區。3.1.14站房StationHouse用于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管理、經營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務的建筑物。3.2縮略語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CNG壓縮天然氣(CompressedNaturalGas)LNG液化天然氣(LiquefiedNaturalGas)L-CNG由LNG轉化為CNG4分級分類4.1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用地面積及規模應符合當地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并結合當地市場供需現狀,同時兼顧未來發展,做到遠近結合、適度超前,并留有發展余地。4.2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等級劃分為一

11、級、二級和三級,等級劃分見附錄A。4.3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充(換)電區塊分級依據電池容量、配電容量等條件分為四級,詳見表4.1:表4.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充(換)電區塊分級表分級電池容量、配電容量I級充(換)電區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電池)存儲能量不小于6800kWh,或單路配電容量不小于5000kVA的充電站。該站一般可以日提供200臺次以上大中型商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或可以提供500臺次以上乘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II級充(換)電區塊電池存儲能量不小于3400kWh,小于6800kWh,或單路配電容量不小于3000kVA,小于5000kVA的充電站。該站一般日提供100臺次2

12、00臺次大中型商用車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或可以提供200臺次500臺次乘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III級充(換)電區塊電池存儲能量不小于1700kWh,小于3400kWh,或單路配電容量不小于1000kVA,小于3000kVA的充電站。該站一般可以日提供40臺次100臺次大中型商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或可以提供100臺次200臺次乘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IV級充(換)電區塊電池存儲能量小于1700kWh,或單路配電容量小于1000kVA的充電站。該站一般可以日提供40臺次以下大中型商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或可以提供100臺次以下乘用車的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4.4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

13、站的功能配置見附錄B,表中各項設施的選擇應考慮客戶消費習慣及實際需求,可適度超前。4.5 結合國家新能源政策及產業特點,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主要分類見表4.2:表4.2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分類表分類功能A類油、氣、氫、電汽柴油、充電、換電、CNG/LNG、氫能源、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B類油、氣、電汽柴油、充電、換電、CNG/LNG、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油、氫、電汽柴油、充電、換電、氫能源、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氣、氫、電氫能源、充電或換電、CNG/LNG、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C類油、電汽柴油、充電或換電、旅游中繼

14、、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油、氣汽柴油、CNG/LNG、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油、氫汽柴油、氫能源、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氣、電CNG/LNG、充電或換電、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氣、氫CNG/LNG、氫能源、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氫、電氫能源、充電或換電、旅游中繼、物流中轉、便利零售、車輛配套服務5選址要求5.1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符合安徽省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布點規劃、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以及能源行業發展規劃。5.2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選址應滿足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

15、要求,并應選在交通便利、用戶使用方便的地點。5.3 在城市中心區不應建設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CNG加氣母站。城市建成區內的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5.4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站內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鐵路、架空電線、室外變電站等保持合適距離的安全間距見附錄 C,并應符合 GB 50156、GB 50966、GB 50016、GB 50183、GB 50028 以及GB/T 34584的規定。5.5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相鄰時,應符合 GB 50156、GB 50058 和 GB 50016 的規定。5.6 充電區塊、電池更換區塊

16、和變配電間的建(構)筑物與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 GB 50966、GB/T 51077 和 GB 50016 的規定。5.7 選址應綜合考慮環境因素及節約用地,要求如下:宜避開地下構筑物、各類地下管線、地下電(光)纜、塌陷區以及有洪水、滑坡危險等地質不良地段;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宜避開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工程處理措施;宜避開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置在污染源盛行風的下風側;宜避免設置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宜有方便的電源、水源、熱源及通信線路;宜選擇在與公路高差小的區域;岸基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站點應選擇在船舶流量較大且陸路交通便利

17、的岸邊。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作業區。架空通信線路不應跨越加氣站、加氫合建站中加氫設施的作業區。與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無關的可燃介質管道不應穿越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用地范圍。6總平面布置6.1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平面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合理、功能分區明確、交通便利和節約用地原則。6.2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應根據建設規模、功能布局進行統籌布置,其中設備之間的防火距離見附錄 D,并應符合 GB 50156、GB 50966、GB 50016、GB 50183、GB 50028 的相關規定。6.3 作業區與輔助服務區之間應有界限標識。6.4 公共非供能服務區塊的保護類別劃分見附錄 E。

18、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的公共非供能服務區塊與站內供能設施設備的防火間距見附錄 C,并應符合 GB 50156、GB 50966、GB 50016 的規定。6.5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作業區內,不得有“明火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6.6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內,執行國家相關行業標準。6.7 綜能服務站的變配電間或室外變壓器應布置在作業區之外,變配電間的起算點應為門窗等洞口。6.8 站房不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業區內時,該站房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300m2,且該站房內不得有明火設備。6.9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的爆炸危險區域,不應超出站區圍墻和

19、可用地邊界。6.10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設置的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非站房所屬建筑物或設施不得布置在作業區內,其與站內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設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 GB 50156 的規定。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設施內設置明火設備時,則應視為“明火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6.11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不應設置存放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房間。6.12 作業區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設施,宜布置在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6.13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地坪、道路應根據站址周邊車流量、服務站加油規模、站內汽車容量、站址地質條件等進行設計,并滿足 JTG D20、JTG B01、JT

20、G D40 的規定。6.14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地坪標高宜高于站前道路路面,且與所在區域的城市防洪標準一致,站內停車位和道路不應采用瀝青路面。6.15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作業區、充電區塊、電池更換區塊內停車位應為平坡,道路坡度不應大于 8%,道路轉彎半徑應按行駛車型確定,且不宜小于 9m,同時應滿足GB 50156的規定。6.16 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其它車輛的通行。6.17 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6.18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圍墻布置應滿足GB 50156 的規定。7公共供能服務設施7.1基本要求7.1.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各公共供能服務區塊分為充電區塊、電池更換區塊、光伏區塊、

21、加油區塊、加氣區塊、加氫區快。7.1.2設計建設應標準化、模塊化、區塊化,合理設計各區塊間接口以方便改造升級擴容,實現各功能區塊分解組合、靈活配置。7.1.3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規模以及各區塊的比例設計應考慮當地需求,并充分利用可用土地空間。7.1.4應積極采用節能、環保、免維護或少維護的經國家有關檢測機構認定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7.2充電區塊7.2.1充電區塊各系統的設計與配置應符合GB 50966的要求。7.2.2充電區塊應實現配電、充電、監控、計量和通信等基本功能,宜擴展計費功能。7.2.3變配電系統應根據充電車位數量及項目其他用電負荷的總量進行選配,確保滿足站區用電需求。7.2.

22、4充電區塊選用主流的充電方式,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選用最新的充電方式,并與光伏區塊的儲能合并進行整體優化配置。7.2.5除配電設備以外,充電區塊應獨立于其他區塊,應保障站內人員和設施的安全。與加油、加氣、加氫區塊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 50156和GB 50516的有關規定。7.3電池更換區塊7.3.1電池更換區塊各系統設計與配置應符合GB 50156和GB/T 51077的要求,并采用最新的電池更換技術。7.3.2電池更換區塊應設置更換電池、電池存儲等設施,宜設置電池充電及維護設施。7.3.3電池更換區塊應按設計更換能力選擇電池箱更換設備的參數和數量。7.3.4在裝載、搬運和卸載電池箱的過程中,電

23、池箱更換設備應保證操作人員、車輛和設備的安全,并且控制噪音。7.4光伏區塊7.4.1太陽能資源豐富和建筑條件合理的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可在站房屋頂、罩棚(防爆危險區域外的部分)和輔助用房屋頂裝設屋頂光伏發電系統。7.4.2光伏區塊的設計與配置應符合GB 50797和GB 50156的要求。7.4.3光伏區塊按照站址的太陽輻射量、氣候特征、鋪設面積合理選擇光伏組件等光伏系統設備,匹配站區用電需求。光伏支架應結合工程實際選擇,保證運輸、安裝和使用過程中的剛度、強度和穩定性要求,并符合抗震、抗風和防腐要求。7.4.4光伏區塊安裝在罩棚和站房屋頂不得降低相鄰建筑物的日照標準,有必要時事先與鄰近地域業主協

24、商。在既有站房和罩棚(防爆危險區域外的部分)上增設光伏發電區塊,必須進行建筑物結構和電氣安全復核評估,避免對既有建筑物造成不利影響,并應滿足建筑結構及電氣的安全性要求。7.4.5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系統,還應符合當地電網接入要求。輸出電力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7.4.6 光伏區塊可依據當地政策和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要求,配置儲能單元。儲能單元的配置和電池布置獨立于其他區塊,應保障站內人員和設施的安全。7.5加油區塊7.5.1加油區塊的技術標準應符合GB 50156的要求。7.5.2加油區塊應設置儲油罐、加油機、罩棚、油品卸車系統等設施設備。7.5.3除撬裝式加油裝置所配置的防

25、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應埋地設置,嚴禁設在室內或者地下室。7.5.4加油區塊中的工藝管道除必須露出地面的以外,均應埋地敷設。當采用管溝敷設時,管溝必須用中性沙子或細土填滿、填實。7.5.5加油區塊應有明確的邊界線。7.5.6加油機不得設置在室內。7.5.7油罐車卸油應采用密閉卸油方式。7.6加氣區塊7.6.1加氣區塊的技術標準應符合GB 50156的有關規定。7.6.2加氣區塊宜包括儲氣罐、泵、壓縮機、加氣機、槽車卸車點等設施設備。7.6.3CNG、LNG加(卸)氣設施均不得設置在室內。7.6.4CNG壓縮機排氣壓力不應大于25MPa(表壓),固定儲氣設施的額定工作壓力為25MP

26、a。7.6.5采用液壓設備增壓工藝的CNG加氣區塊,其液壓設備不應使用甲類或乙類可燃液體,液體的操作溫度應低于液體的閃點至少5。7.6.6天然氣進站管道上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可手動操作的緊急切斷閥的位置應便于發生事故時能及時切斷氣源。7.6.7區塊內與天然氣接觸的所有設備和管道組成件的材質應與天然氣介質相適應。7.6.8LNG儲罐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的1/2,且不小于2m。7.6.9LNG儲罐組四周圍應設防護堤,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其中1個最大LNG儲罐的容量。防護堤內地面應至少低于周邊地面0.1m,防護堤頂面應至少搞出堤內地面0.8m,且應至少高出地外地面0.4m。防護堤內堤

27、腳線至LNG儲罐外壁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m。7.6.10LNG儲罐防護堤應采用不燃燒實體材料建造,雨水排放口應有封堵措施。7.6.11 LNG儲罐的儀表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7.6.11.1 LNG儲罐應設置液位計和高液位報警器。高液位報警器應與進液管道緊急切斷閥連鎖。7.6.11.2 LNG儲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應設置壓力表。7.6.11.3 在內罐與外罐之間應設置檢測環形空間絕對壓力的儀器或檢測接口。7.6.11.4 液位計、壓力表應能就地指示。并應將檢測信號傳送至控制室集中顯示。7.6.12卸車軟管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波紋軟管,其公稱壓力不得小于裝卸系統工作壓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壓力不應小于公稱

28、壓力的4倍。7.6.13加氣站內應設集中放散管。LNG儲罐的放散管應接入集中放散管,LNG區塊其他設備和管道的放散管宜接入集中放散管。7.7加氫區塊7.7.1加氫區塊的技術標準應符合GB 50156的要求。7.7.2加氫區塊應設置儲氫容器、液氫儲罐、氫氣壓縮機、液氫增壓泵、液氫汽化器、氫氣長管拖車等設施設備。7.7.3用于氫燃料電池汽車的氫氣,質量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 氫氣(GB/T 37244)的要求。7.7.4加氫機應設置在室外或通風良好的箱柜內。7.7.5額定工作壓力不同的加氫機,其加氫槍的加注口應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7.7.6氫氣放空排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氫氣安

29、全排放,放空管道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 1.6MPa。8公共非供能服務設施8.1基本要求8.1.1公共非供能服務區塊的建設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消防、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8.1.2公共非供能服務區塊應設有無障礙設施,應符合GB 50763的要求。8.1.3公共非供能服務區塊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應符合GB 19085的要求。8.1.4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公共非供能服務設施外觀應與周邊環境相適應。8.2旅行中繼服務設施8.2.1可根據需求為過往司乘人員及旅游人群提供住宿飲食等旅游中繼服務。8.2.2站內配置的旅游中繼服務設施宜依據GB/T 14308的規定對旅游飯店服務分級。8.2

30、.3旅行中繼服務設施可為過往司乘人員或周邊居民提供各類衛生、健康、便捷的餐飲服務,所提供的餐飲服務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8.2.4旅行中繼服務設施的建設宜符合JGJ 64的規定。設施規模等級宜按照JGJ 64劃分。站旅游中繼服務設施建設宜符合JGJ 62的規定。建筑宜以舒適簡約、輕松宜人為設計原則。8.2.5站內旅游中繼服務設施應設置信息導向系統,宜符合GB/T 15566.8的規定。8.2.6公共非供能服務區域宜設置供來往司乘人員休閑的公共休憩區。8.2.7站內宜設置車輛急修、洗車等車輛維護設施。8.2.8站內宜提供急救藥品,夏季宜提供防暑降溫用品。8.3其他公共非供能服務設施8.3.1宜在

3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中設置多樣化的文化宣傳設施(如:宣傳欄、顯示屏、廣告牌等),展示當地民風民俗、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景點、時政要聞等宣傳內容。8.3.2宜在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中設置智能化信息咨詢服務設施為來往司乘人員提供旅游信息、地圖導航、醫護常識等信息咨詢服務。8.3.3可設置物流中轉設施為物流公司提供轉運服務,為末端用戶提供配送服務。物流中轉區塊設施的建設應符合GB 51157的規定。物流中轉不應中轉易燃、易爆、腐蝕性、有毒害、有放射性等危險品。8.3.4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可設置符合城鄉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其他服務設施。9電氣、報警和緊急切斷系統9.1供配電系統9.1.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

32、供配電系統設計和布置應符合GB 50052的有關規定,遵循安全、可靠、適用的原則,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和調試。9.1.2加油區塊、加氣區塊、充電區塊、加氫區塊的供電負荷等級宜為三級。9.1.3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宜采用10kV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供電,用電設備在100kW以下或者變壓器在50kVA以下,可用低壓380/220V供電。站內控制系統、信息通信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當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設有太陽能光伏電源供電系統時,宜將建筑公共區域、停車庫和室外等場所的正常照明用電接入。9.1.4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用電系統電壓宜采用380/220V。各區塊供配電系統的布置在站房配電間內,變壓

33、器采用干式變,與低壓開關柜設置在同一房間,當場地受限時變壓器可采用戶外箱式成套配電站。充電機、交直流充電樁宜采用戶外布置,防護等級不小于IP54。 9.1.5變壓器宜采用節能無載調壓干式變,其損耗應不高于GB 20052中規定的2級能效標準值。開關柜宜采用小型化、免維護的無油設備。9.1.6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的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電壓波動和閃變 GB/T 12326的有關規定。9.2防雷接地9.2.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采用TN-S接地方式。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9.2.2鋼制油罐、LNG 儲

34、罐和CNG 儲氣瓶(組)必須進行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CNG 加氣母站和CNG 加氣子站的車載CNG 儲氣瓶組拖車停放場地,應設兩處臨時用固定防雷接地裝置;埋地鋼制油罐和埋地LNG儲罐,以及非金屬油罐頂部的金屬部件和罐內的各金屬部件,應與非埋地部分的工藝金屬管道相互做電氣連接并接地;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油氣放散管在接入全站共用接地裝置后,可不單獨做防雷。 氫氣緩沖罐、儲氫罐或氫氣儲瓶,當其壁厚大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9.2.3當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擊雷時,應采用接閃帶(網)保護。當罩棚采用金屬屋面時,宜采用屋面作為接閃器,但應符合以下規定: 板間的

35、連接應是持久的電氣貫通,可采用銅鋅合金焊、熔焊、卷邊壓接、縫接、螺釘或螺栓連接; 金屬板下面不應有易燃物品,熱鍍鋅鋼板的厚度不應小于0.5mm,鋁板的厚度不應小于0.65mm,鋅板的厚度不應小于0.7mm; 金屬板應無絕緣被覆層。 注:薄的油漆保護層、lmm厚瀝青層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層均不屬于絕緣被覆層。9.2.4油罐車、LNG槽車、CNG長管拖車、氫氣長管拖車的卸車或卸氣場地,應設卸車或卸氣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并應設置能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防靜電跨接的固定接地裝置,不應設置在爆炸危險1區。9.3電纜敷設9.3.1當采用電纜溝敷設電纜時,加氫區塊、加油區塊、加氣區塊

36、內的電纜溝必須充沙填實。電纜不得與油品、氫氣、天然氣管道以及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溝內。 9.3.2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等,應符合GB 50058的規定。9.4報警系統9.4.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可燃氣體檢測器和報警器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的有關規定。9.5緊急切斷系統9.5.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應設置緊急切斷系統,該系統應遵守GB 50156的相關規定。10給、排水設施及消防設施10.1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給、排水設施應符合GB 50156、GB 50966、GB 50516和GB/T 5107

37、7的相關規定。10.2 有市政給水管網的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宜利用當地市政給水管網供水。附近無市政給水管網或取得站外水源有困難的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可打井(經當地供水部門批準)取水供生產、生活用水。水井附近應采取防止水質受污染的措施,生活用水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10.3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消防設施應遵守GB 50156、GB 50966、GB 50516和GB/T 51077的相關規定。11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設施11.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符合GB 50156、GB 50966、GB 50019的要求。11.2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各類房間應根據站場環境、生產工

38、藝特點和運行管理需要進行采暖設計。11.3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各類房間宜采用自然通風,衛生間、淋浴間、發電間以及需要強制通風的便利超市等應采用機械通風。11.4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內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房間或箱體應采取通風措施。12智能管理12.1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宜實現加油機及油罐、加氣設備及加氣機、加氫、充電設備及充電樁和光伏等系統運行及故障數據的采集,實現設備的智能監控及故障檢測,同時為運營管理系統提供油、氣、氫、電、發電量等的實時數據。12.2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根據站的類型可以設生產監測及信息系統或分設站監控系統和運營管理系統。通過監控系統可以實現對整個站區的監視控制管理,可以實時監控各

39、個設備運行狀況、生成實時報表等。運營管理系統能為用戶建立標準化的運行管理維護平臺,實現實時標準數據信息共享、收益結算等功能。12.3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可通過連接能源生產端、能源傳輸端、能源消費端,形成能源互聯網的“物聯基礎”,結合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構建能源流動網絡,搭建智能運行管理維護平臺,采用線上+線下一站式服務形式,提供低成本、高標準、高品質的多種能源供應。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運營管理系統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采集和使用用戶信息時應確保網絡信息安全,不得違法采集。12.4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3

40、95的有關規定,滿足監控區域有效覆蓋、布局合理、圖像清晰、控制有效的要求;宜安裝車流量識別系統等智能運營管理設備。12.5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控制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可以接受時鐘同步系統對時,以保證系統時間的一致性。12.6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可根據需要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394的規定;出入口控制系統宜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396 的要求設計。13節能環保13.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國家節能政策,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利用能源。13.2建筑物宜采用節能環保型建筑材料,不應采用黏土實心磚。設備間宜具有自然通風、自然采

41、光供能。13.3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應保證油品和天然氣運輸、存儲、銷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從運輸、存儲、銷售全過程的清潔作業,保護環境。13.4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儲油罐、儲氣罐、加油機、加氣機、油氣管線等設備設施應完好,無滲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應符合GB 8978。13.5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作業場所的環境空氣應符合GB 3095的要求。13.6配置有飲食服務的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對鄰近建構筑物或環境造成污染,并應符合HJ 554的相關規定。14標志標識14.1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外觀設計宜依據相關標準設計手冊,以統一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外觀。

42、14.2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的建筑應體現出綠色、節能、高效的友好形象。可因地制宜融入當地地方建筑風格。14.3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站區內應噴涂必要的道路劃線、警示線、方向標志、區塊位置、作業位置和停車位等地面標識。14.4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進出口地面應有減速警示劃線,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減速帶代替劃線。47附錄A(規范性附錄)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等級劃分表A 綜合能源供應服務站等級劃分表等級加油區塊LNG區塊、L-CNG區塊、CNG區塊加氫區塊油罐與LNG儲罐總容積(m³)的關系油罐總容積(m³)與氫氣總儲量(kg)或液氫儲罐總容積(m³)的關系LNG儲罐總容積(m

43、79;)與氫氣總儲量(kg)或液氫儲罐總容積(m³)的關系油罐、LNG儲罐總容積(m³)與氫氣總儲量(kg)或液氫儲罐總容積(m³)的關系充(換)電區塊規模備注油罐容積(m³)LNG儲罐容積(m³)CNG儲氣設施容積(m³)氫氣容量(kg)液氫儲罐容積(m³)總容積單罐容積總容積單罐容積總容量單罐容量液氫儲罐總容積配套儲氫設施總容積一級150V210V50-I、II、III、IV-120V180V60-I、II、III、IV-5000G80002000-I、II、III、IV-120V180V60V12-I、II、III、I

44、V見注3-60V120V60V24-I、II、III、IV見注460V120V60V24(30)-I、II、III、IV見注5120V150V50-V24-I、II、III、IV見注6-VO1/240+VLNG1/1801-I、II、III、IV見注7-V60V12-VO1/240+VLNG1/1800.8-I、II、III、IV見注8-V60V24-VO1/240+VLNG1/1800.7-I、II、III、IV-V50-VO1/240 + GH1/80001-I、II、III、IV見注9-V50-V15-VO1/240 + VH1/1801-I、II、III、IV見注10-V242000G

45、4000-I、II、III、IV見注11-V24-60V120V15-I、II、III、IV-V60-VLNG1/180 +GH1/80001-I、II、III、IV見注12-V60-V15-VLNG1/180 +VH1/1801-I、II、III、IV-V汽30 V柴50-V24-VO1/240 + GH1/80000.67-I、II、III、IV見注13-V汽30 V柴50-V24-V12-VO1/240 + VH1/1800.67-I、II、III、IV-V汽30 V柴50-V60-VO1/240 + VLNG1/180 + GH1/80001I、II、III、IV見注14-V汽30 V

46、柴50-V60-V12-VO1/240 + VLNG1/180 + VH1/1801I、II、III、IV二級90V150V50-I、II、III、IV-60V120V60-I、II、III、IV-3000V50001500-I、II、III、IV-60V120V60V9-I、II、III、IV見注3-V60V60V18-I、II、III、IV見注4-V60V60V18(30)-I、II、III、IV見注5V120V50-V24-I、II、III、IV見注6-V60-VO2/180+VLNG2/1201-I、II、III、IV見注7-V60V9-VO2/180+VLNG2/1200.8-I、I

47、I、III、IV見注8-V60V24-VO2/180+VLNG2/1200.7-I、II、III、IV-V汽30 V柴50-VO2/180 + GH2/40001-I、II、III、IV見注9-V汽30 V柴50-V12-VO2/180 +VH2/1201-I、II、III、IV見注10-V241000V2000-I、II、III、IV見注11-V24-30V60V12-I、II、III、IV-V60-VLNG2/120 +GH2/40001-I、II、III、IV見注12-V60-V12-VLNG2/120 +VH2/1201-I、II、III、IV-V汽30 V柴50-V12-VO2/18

48、0 + GH2/40000.67-I、II、III、IV見注13-V汽30 V柴50-V12-V12-VO2/180 +VH2/1200.67-I、II、III、IV-V汽30 V柴50-V60-VO2/180 + VLNG2/120 + GH2/40001I、II、III、IV見注14-V汽30 V柴50-V60-V12-VO2/180 + VLNG2/120 + VH1/1201I、II、III、IV三級V90V汽30 V柴50-I、II、III、IV-V60V60-I、II、III、IV-V3000800-I、II、III、IV-V60V60V9-I、II、III、IV見注3-V30V3

49、0V18-I、II、III、IV見注4-V30V30V18(25)-I、II、III、IV見注5V90V汽30 V柴50-V12-I、II、III、IV見注6-V60-VO3/120+VLNG3/601-I、II、III、IV見注7-V60V9-VO3/120+VLNG3/600.8-I、II、III、IV見注8-V60V24-VO3/120+VLNG3/600.7-I、II、III、IV-V30-VO3/120 + GH3/20001-I、II、III、IV見注9-V30-V9-VO3/120 + VH3/601-I、II、III、IV見注10-V12V1000-I、II、III、IV見注11-V12-V30V9-I、II、III、IV-V60-VL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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