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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4起重與運輸14.1一般注意事項。14.1.1起重設備需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14.1.2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其合格證種類應與所操作(指揮)的起重機類型相符合。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14.1.3起重設備、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14.1.4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運工作應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作業前應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均熟悉起重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

2、人統一指揮,必要時可設置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起重指揮信號應簡明、統一、暢通,分工明確。14.1.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作業時應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否則不準施工。14.1.5.1重量達到起重設備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14.1.5.2兩臺及以上起重設備抬吊同一物件。14.1.5.3起吊重要設備、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14.1.5.4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14.1.5.5起重設備在帶電導體下方或距帶電體較近時。14.1.6起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線上。14.1.7遇有6級以上的大風時

3、,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風力達到5級以上時,受風面積較大的物體不宜起吊。14.1.8遇有大霧、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工作地點或起重機操作人員未獲得有效指揮時,不準進行起重工作。14.1.9吊物上不許站人,禁止作業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14.1.10各種起重設備的安裝、使用以及檢查、試驗等,除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外,并應執行國家、行業有關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規程和技術標準。14.1.11各種起重設備的檢查、試驗等工作可參考附錄M的有關資料。14.2各式起重機。14.2.1一般規定:14.2.1.1沒有得到起重司機的同意,任何人不準登上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的軌道。14.2.1.2起重機上應備

4、有滅火裝置,駕駛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4.2.1.3在用起重機械應當在每次使用前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查。14.2.1.4起吊重物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懸吊情況及所吊物件的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持物),應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14.2.1.5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14.2.1.6起吊重物不準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懸在空中時,禁止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14.2.1.7禁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14.2.1.8在變電站內使用起重機械時,應安裝接地

5、裝置,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滿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16mm214.2.1.9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過負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其起升、變幅、運行、旋轉機構都應裝設制動器,其中起升和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臂架式起重機應設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鐵路起重機應安有夾軌鉗。14.2.2起重機:14.2.2.1橋式起重機,應裝有可靠的微量調節控制系統,以保證大件起吊時的可靠性。由廠房臺架登上起重機的部位,宜設登機信號。14.2.2.2任何人不得在橋式起重機的軌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況需在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與橋式起重機的

6、操作人員取得聯系,橋式起重機應停止運行。14.2.2.3起重機在軌道上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在作業區兩端的軌道上用鋼軌夾夾住,并設標示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14.2.2.4廠房內的橋式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指定地點。14.2.2.5在露天使用的起重機的機身上不得隨意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其駕駛室內,冬天可裝有電氣取暖設備,工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源。不準用煤火爐或電爐取暖。14.2.3流動式起重機:14.2.3.1在帶電設備區域內使用汽車吊、斗臂車時,車身應使用不小于16mm2的軟銅線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應設圍欄,并設置適當的警示標志牌。14.2.3.2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

7、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戒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準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應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14.2.3.3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準超過制造廠的規定。不準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不準超過暗溝、地下管線允許的承載力。14.2.3.4作業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2-l的安全距離時,應停電進行。表14-1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kV)11103563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離(m)1.53.014.2.3.5長期或頻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

8、,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14.2.3.6汽車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禁止上車操作室坐人。14.2.3.7汽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14.2.3.8汽車吊試驗應遵守GB 5905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維護與保養應遵守ZBJ 80001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維護與保養的規定。14.2.3.9高空作業車(包括絕緣型高空作業車、車載垂直升降機)應按GB/T 9465一2008 (高空作業車標準進行試驗、維護與保養。14.3起

9、重工器具。14.3.1鋼絲繩。14.3.1.1鋼絲繩應按出廠技術數據使用。無技術數據時,應進行單絲破斷力試驗。14.3.1.2 鋼絲繩應按其力學性能選用,并應配備一定的安全系數。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配合滑輪的直徑應不小于表14-2的規定。表14-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配合滑輪直徑鋼絲繩的用途滑輪直徑D安全系數K纜風繩及拖拉繩12d3.5驅動方式人力16d4.5機械輕級16d5中級18d5.5重級20d6 續表 鋼絲繩的用途滑輪直徑D安全系數K千斤繩有繞曲2d68無繞曲57地錨繩56捆綁繩10載人升降機40d14注d為鋼絲繩直徑14.3.1.3鋼絲繩應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1)鋼絲繩

10、在一個節距中有表14-3內的斷絲根數者。表14-3鋼繩絲繩斷絲根數最初的安全系數鋼絲繩結構6×911416×3722216×61366118×193421逆捻順捻逆捻順捻逆捻順捻逆捻順捻小于612622113618361867147261338193819大于71683015402040202)鋼絲繩的鋼絲磨損或腐蝕達到原來鋼絲直徑的40%及以上,或鋼絲繩受過嚴重退火或局部電弧燒傷者。3)繩芯損壞或繩股擠出。4)籠狀畸形、嚴重扭結或彎折。5)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起毛刺嚴重者。6)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者。14.3.1.4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

11、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不得正反交叉設置;繩卡間距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數量應符合表14-4的規定。表14-4鋼絲繩端部固定用卡數量鋼絲繩直徑(mm)718192728373845繩卡數量(個)345614.3.1.5插接的環繩或繩套,其插接長度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鋼絲繩套應作125%允許負荷的抽樣試驗。14.3.1.6通過滑輪及卷筒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滑輪、卷筒的槽底或細腰部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遵守下列規定:起重滑車:機械驅動時不應小于11;人力驅動時不應小于lOo14.3.2千斤頂。14.3.2.1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

12、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螺旋式千斤頂或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或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禁止使用。14.3.2.2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千斤頂應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14.3.2.3禁止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或超過規定人數操作。14.3.2.4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14.3.2.5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于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14.3.2.6油壓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限位標志線;螺旋式及齒條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螺桿或齒條高度

13、的3/4。14.3.2.7禁止將千斤頂放在長期無人照料的荷重下面。14.3.2.8下降速度應緩慢,禁止在帶負荷的情況下使其突然下降。14.3.3鏈條葫蘆。14.3.3.1使用前應檢查吊鉤、鏈條、傳動裝置及剎車裝置是否良好。吊鉤、鏈輪、倒卡等有變形時,以及鏈條直徑磨損量達10%時,禁止使用。14.3.3.2兩臺及兩臺以上鏈條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重量應不大于每臺鏈條葫蘆的允許起重量。14.3.3.3起重鏈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單股使用。14.3.3.4不得超負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許1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許兩人拉鏈,不得隨意增加入數猛拉。操作時,人員不準站在鏈條葫蘆的正下方。

14、14.3.3.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設保險繩。14.3.3.6在使用中如發生卡鏈情況,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進行檢修。14.3.3.7懸掛鏈條葫蘆的架梁或建筑物,應經過計算,否則不得懸掛。禁止用鏈條葫蘆長時間懸吊重物。14.3.4合成纖維吊裝帶。14.3.4.1合成纖維吊裝帶應按出廠數據使用,無數據時禁止使用。使用中應避免與尖銳棱角接觸,如無法避免應裝設必要的護套。14.3.4.2使用環境溫度:畸40一100。14.3.4.3吊裝帶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時,應嚴格按照標簽給予定值使用。14.3.4.4發現外部護套破損顯露出內芯時,應立即停止使用。14.3

15、.5纖維繩。14.3.5.1麻繩、纖維繩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準大于O.98kN/cmz。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降低50%。有霉爛、腐蝕、損傷者不準用于起重作業,纖維繩出現松股、散股、嚴重磨損、斷股者禁止使用。14.3.5.2纖維繩在潮濕狀態下的允許荷重應減少一半,涂瀝青的纖維繩應降低20%使用。一般纖維繩禁止在機械驅動的情況下使用。14.3.5.3切斷繩索時,應先將預定切斷的兩邊用軟鋼絲扎結,以免切斷后繩索松散,斷頭應編結處理。14.3.6卸扣14.3.6.1卸扣應是鍛造的。卸扣不準橫向受力。14.3.6.2卸扣的銷子不準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14.3.6.3不準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14.3.7滑車及滑車組。14.3.7.1滑車及滑車組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裂紋、輪沿破損等情況者,不準使用。滑車組使用中,兩滑車滑輪中心間的最小距離不準小于表14-5的規定。表14-5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滑車起重量(t)1210203250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mm)7009001000120014.3.7.2滑車不準拴掛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線路作業中使用的滑車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否則必須采取封口措施。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14.3.7.3拴掛固定滑車的樁或錨,應按土質不同情況加以計算,使之埋設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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