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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品質文檔2022年汽車運輸總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平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平安管理,提高全員平安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平安,杜絕或削減各類事故發生,促進企業穩步進展,現結合總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平安管理包括行車平安管理、勞動平安管理、消防平安管理及內部治安管理。 第三條:平安管理執行“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一票拒絕權。總公司全體干部職工必需仔細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安保科負責實施。 第二章平安管理機構 第五條:總公司平安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平安(消防)生產委員會,總公司內的重大平安問題必需通過平安消防生產委員

2、會討論解決。 第六條:總公司設立安保科為專職平安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平安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和執行各項平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平安措施,負責平安宣揚訓練,確保平安生產順當進行。 第七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成立平安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下設平安班組,并且配備(專)兼職平安員。聽從安保科在業務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領導責任制 第八條:總公司總經理為本企業平安第一責任人,對平安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平安的副總經理負責詳細日常平安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對平安工作負重要責任,其它副總經理幫助搞好平安工作,負協調管理責任。 第九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二級單位的平安第一責任人,本

3、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的平安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平安工作負重要責任,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工傷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領導必需親自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向總公司或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安保科長對平安工作組織綜合協調,并在分管經理指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把平安工作擺在首位,嚴格堅持平安生產“五同時”。 第四章行車平安管理 第一則駕駛員平安管理 第十二條:駕駛員平安管理實行“嚴格考核、三級審批、持證上崗、共擔風險、保障平安”的原則。 第十三條:新招錄用駕駛員管理: 聘請駕駛員必需由本人寫出申請,經辦公室通知,由安保科

4、會同客運分公司、機務科共同考核合格后報總公司討論同意,方可錄用。 錄用的駕駛員必需向總公司繳納10000元平安風險抵押金,如發生事故或違紀違章按有關規定扣除,無上述狀況可以退還。同時還須繳納培訓費1500元(不予退還),但對于正式安排或調入的駕駛員一次性收取平安風險抵押金5000元及培訓費500元(不予退還),才能成為總公司機動駕駛員,并跟車實習至少一個月后方可頂班或承包車輛。 錄用駕駛員必需仔細遵守總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聽從管理,維護總公司利益。 第十四條:車主本人作為駕駛員的,必需向總公司交納5000風險抵押金,經總公司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其準駕證,憑準駕證方可駕駛總公司所屬車

5、籍的車輛。 第十五條:承包車主聘請駕駛員上車必需在總公司機動駕駛員中聘請,不準聘請外單位及無機動駕駛員資格的人頂班上車。如私自聘請駕駛員發生事故,其損失概由承包車主擔當,公司不預支,不墊付事故費用,原則上不派人參與事故處理。每發覺一次私自聘請非機動駕駛員上車頂班的,處以300-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總公司所屬車主和駕駛員必需簽訂行車平安責任狀和交通事故承付托付書,未簽訂合同發生事故的按總損失的10%予以罰款,不享受平安獎,原則上總公司不派人參與事故調處。 第二則平安行車 第十七條:總公司所屬駕駛員必需聽從平安管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平安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平安操作規程,文明行車、嚴禁“三超”

6、(超速、超載、超疲憊),確保行車平安。 第十八條:車輛進、出站必需遵守場區平安管理規定。營運線路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大路600公里以上)的車輛,不得超過3小時、小時內累計不得超過行駛8小時。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帶學徒和將車交給無準駕證和證駕不符合人員駕駛。發覺一次予以300-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駕駛員必需配備和保管好車上消防器材、防凍、防滑及打擊車匪路霸器材,且保證完整好用。嚴禁載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檔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條:營運車輛必需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高速大路管理方法及總公司的速控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必需自覺做好車輛“三勤三 檢”工作,細心愛惜,檢測維護,使車輛技術狀

7、況符合平安要求,避開因機械故障引發事故。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接受總公司的車況檢查,對隱患要準時整改,堅決杜絕“帶病”車行駛,按規定時間檢測,憑合格單報班。 第二十三條:站、乘人員必需親密協作駕駛員搞好旅客平安乘車學問宣揚,嚴禁“三品”上車,保證關門起步,停穩開門。車輛啟動前,站、乘人員必需檢查貨、梯、車門等處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一次予以罰款50-200元。 第三則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一律本著“四不放過”原則。駕駛員發生事故后,應寫出事故經過及檢討交安保科,在駕駛員會上作出熟悉,分析緣由,吸

8、取教訓。承包車主及當事人負責事故處理,如車主在肇事拘留期間由其直系親屬或者托付人負責事故處理,安保科派人幫助。如承包車 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予協作,總公司安保科有權處理,全部費用由承包車主負責。 第二十六條:承包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發生行車事故,根據承包車主與被聘請人的協議執行。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平均擔當事故損失(如兩人簽有平安管理協議,按協議內容擔當損失和費用),事故處理預支費用由當事承包車主支付和打借條,事故未結算前總公司借支的費用先扣到承包車輛。 第二十八條:發生違章引起的扣證扣牌由駕駛員自己處理。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證駕不符人員駕駛發生交通肇事,其

9、損失由車主全額擔當,總公司不墊付事故費用,不派人參與事故調處。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預支費用50000元以內由當事車主支付,50000元以上總公司借支50%。事故費用核銷:經保險公司理賠,差額在50000元以下由當事車主全部擔當,差額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萬元)總公司核銷30%,當事車主擔當70%,差額在10萬元以上總公司核銷40%,承包車主擔當60%。 第三十條:發生交通事故,總公司對肇事駕駛員或承包車主按事故總損失的3%賜予罰款。 第四則車輛保險 第三十一條:總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必需由安保科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由承包車主擔當,投保險種和保額不得少于下列規定: 車

10、輛損失險,按車輛重置價投保。 第三者險;以保險公司當年同意承保最高額度投保。 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及車主必需愛護現場,準時施救和報案(報案指向交警和總公司安保科),不得謊報和瞞報;統一由安保科向保險公司辦理事故登記報告及索賠手續,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回的款項由安保科統一辦理保險理賠轉帳單進總公司帳,任何個人不得到保險公司索要或取鬧。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必需按期投保和續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續保車輛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屬單位下發續保通知;所屬單位必需準時通知承包車主并幫助按時辦理續保手續,否則所屬單位有 權停止車輛運行,

11、因承包車主緣由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車主擔當。 第五章 消防平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必需加強消防工作領導,認 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建 立健全有關制度,明確職責。 第三十七條:加強消防宣揚訓練,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要仔細加強電源線路、壓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規定儲存、保管、檢查和使用,對重點部位應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 第三十九條:總公司整體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需符合消防平安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條:倉庫物品要擺放整齊,通道符合平安要求。 第四十一條

12、:火災事故處理: 發生火災,所屬單位負責人必需準時報“119”火警,根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 接到報案,總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及安保人員快速趕赴現場,根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消防部隊趕到后幫助消防部隊施救、調查處理。 發生火災事故嚴格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協作有關部門處理,依據事故大小,對所屬單位和當事人作出罰款和行政、刑事處理。 第六章勞動平安管理 第四十二條:所屬單位必需仔細貫徹執行平安生產法、勞動法,依據崗位工種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佩帶使用,嚴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勞動用工,愛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崗位工種必需制訂相應的平安操作(技術)規程或制度,

13、并嚴格按規程作業。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的平安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嚴禁“三違”現象發生,發覺“三違”現象,一次罰款50元。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要為平安班組供應活動場地、活動時間及肯定的活動經費。各平安班組要切實按規定開展活動,作好記錄,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平安管理和職工監督職能。 第四十七條:各級工會充分發揮平安監督管理職能,杜絕違章,確保平安生產。 第四十八條:工傷事故處理: 發生工傷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愛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馬上上報總公司安保科和有關部門。 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由安保科會同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

14、,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在兩天內寫好事故報告分送總經理、安保科和工會;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調查,并快速將事故報交通局,勞動局及總工會。 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賜予經濟懲罰200-500元,并擔當全部醫療費、誤工費及直接財物損失,同時由事故單位組織準時召開現場會。 發生重傷以上工傷事故,報請勞動部門處理。 第七章內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全部干部職工及職工家屬必需嚴格遵紀守法,遵守總公司的一切管理規定和制度,聽從安保科管理,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時刻維護總公司利益和聲譽,確保內部穩定。 第五十條:總公司老站門衛、現場管理組、夜間巡邏組、宿舍區門衛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檢測站門衛由該

15、單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監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廠門衛由 中心站、修理廠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監督管理。且嚴格門衛值班制度,門房嚴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職工之間發生糾紛,由單位分管平安領導牽頭,工會和安保科派人參與協作調解處理。第五十二條:總公司宿舍區職工家屬之間發生糾紛,由安保科牽頭,職工所屬單位分管平安領導,工會參與協作調解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打架斗毆、偷竊財物、無理取鬧、攔車堵塞交通、損害公私財物及其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懲罰條例的行為,由安保科嚴厲處理;對情節嚴峻,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所屬出租門店和宿舍區的住戶必需與安保科簽訂

16、治安防火責任書,聽從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綜合治理。嚴禁外來人員占房或長期留宿。 第八章平安訓練 第五十五條:總公司和各生產單位必需制定平安訓練培訓方案; 總公司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職工平安、法制及消防學問培訓訓練,二次平安分管領導及平安班組長培訓。各單位要相應組織職工進行平安學問培訓訓練。 重大節、假日前后,要針對平安生產的狀況和特點,對職工進行平安訓練。 班組應建立平安活動日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平安訓練。 第五十六條: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需每月組織一次職工平安會議,駕駛員必需每月參與市駕駛員協會和安保科組織的平安學習,無故不參與者每次罰款30元。并按規定參與交警部門的年度審驗培訓學習,否則,不

17、準連續駕駛車輛。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工必需經過三級平安訓練后方能上崗,由總公司辦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訓建立檔卡。 第九章平安檢查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平安檢查,由總經理或分管平安的副總經理組織。安保科幫助做好平安檢查的組織、方案、協調、資料整理和總結工作。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的平安檢查及重大節假日的平安檢查由安保科組織進行總公司分管平安領導參與。每月一次的車況檢查由機務科牽頭,安保科及客運分公司協作進行。 第六十條:平安管理人員、生產調度(含現場管理人員)及各單位平安負責人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平安生產狀況應進行常常性檢查、并登記備案,發覺隱患準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總公司全部車輛執行發班前的平安檢查,由安保科車檢組實施,駕駛員憑車輛平安合格證報班。調度不得支配未經檢查和不合格的車輛應班。 第六十二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準時整改事故隱患,安保科應常常深化現場查找隱患。 發覺隱患,應盡快向總公司安保科進行反映登記,由安保科準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 對總公司安保科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應仔細執行,制訂整改方案,指定專人負責落實,按規定時間整改。并由安保科進行復查,發覺沒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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