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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安全生產法律建筑安全生產法律 培訓目的:提升安全法律意識,明確安全法律責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培訓內容:安全生產法、建筑法適用條款。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培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培訓的最終目的究竟是什訓的最終目的究竟是什么?么? 安全生產法律的體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產法律的體系的基本框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地方政府規章章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國家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行業標準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思考:當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規定不同,那我們應該執行思考:當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規定不同,那我們應該執行哪一個呢?哪一個呢? 1)地方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

2、觸。 2)國家鼓勵地方法規、標準嚴于國家。 因此當國家法律與地方法規規定不同時,我們應執行地方法規、標準。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訂過一次,2014年8月31日又修訂了一次,修訂版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舊版舊版 安全生產法共安全生產法共97條,經修訂條,經修訂 后變為后變為114條)條) 安全生產法共分7章。 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法結構安全生產法結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

3、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總則總則 第三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義務。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

4、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

5、強對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安

6、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怎樣確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

7、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哪些作業屬于特種作業呢?電工作業、起重機械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氣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車輛駕駛、割)作業、車輛駕駛、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什么是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包括什么?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

8、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 3類。類。預防類:預防類:檢測、報警設施,檢測、報警設施,如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和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如防護罩、防護屏、防腐、電器過載保護設施等;防爆設施,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防護設施,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防滑設施等;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指示、警示、逃生標志;控制類:控制類:泄壓和止逆設施,泄壓

9、和止逆設施,如泄 壓閥門、爆破片;用于止逆的閥門等;緊急處理設施,緊急處理設施,如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類: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類: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防止火災蔓延設施,如阻火器、回火防止器、防爆墻、防火材料涂層等;滅火設施,滅火設施,如水噴淋、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等;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

10、志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

11、行經常性檢經常性檢查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

12、作統一協調、管理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

13、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務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

14、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務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指定兼

15、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資金投入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整頓。

16、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事故的分類?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17、暫停或者撤銷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

18、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19、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不服

20、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附則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21、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199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修訂。建筑法結構建筑法結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

22、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總則總則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安全標準有哪些?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03)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

23、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93)安全帽安全帽(GB28111989)安全帶安全帶(GB6095-8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1993)等等等等總則總則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24、、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建筑許可建筑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

25、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筑許可建筑許可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筑許可建筑許可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

26、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從事建筑活動。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我們公司的資質等級?三級,工業廢水治理量三級,工業廢水治理量1000噸噸/天;天;城鎮污水處理量城鎮污水處理量8000噸噸/天天建筑許可建筑許可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省級:專業技術人員:施工員、安全員、技術員、資料員、質量員國家級: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環保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 以上需要注冊。國家一級建造師、國家二級建造師; 國家一級建筑師;巖土

27、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安全工程師、房地產評估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咨詢工程師、設備監理師、土地估價師、安全評價師、房地產經紀人、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師、公路造價師、物業管理師、公路監理師、城市規劃師、環保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 以上需要注冊。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

28、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

29、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需要編制專項安全方案的施工包括:土石方開挖工程、基坑支護工程、基坑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超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害性較大的工程如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等)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施工總承包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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