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范_第1頁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范_第2頁
免費預覽已結束,剩余3頁可下載查看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氣象行業治理若干規定頒布單位:中國氣象局中國氣象局第 12 號令2005 年 12 月 30 日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行業治理,促進氣象行業協調進展,優化資源配 置,實現資源共享,提高氣象行業的總體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氣象法,結合氣象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 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行業治理工作。 地點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負責本行政

2、區域內的氣象行業治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氣象行業規劃和政策,完善氣 象行業法規和標準, 強化氣象行業監督, 加強氣象行業協調、 指導和服 務,合理配置國家對氣象行業的投入。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氣象行業的業務和科技合作與 交流、氣象科普宣傳、氣象科技成果推廣等活動,提高氣象工作水平。第六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 按照合理布局、 有效利用、 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編制氣象事業進1 / 5展規劃。全國氣象事業進展規劃, 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有關部門編制, 報 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氣象事業進

3、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 主管機構依照全國氣象事業進展規劃, 組織有關部門編制, 經國務院氣 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能 夠依照氣象事業進展規劃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氣象事業進展規劃, 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前,應當按照項目相應的審批權限, 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 自 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新建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審批權限,經國務 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 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準后方可

4、建立。 建設時,必須遵守氣象臺站的建設標準和規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新建 氣象臺站, 應當按照氣象臺站建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規范,經當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后, 報本部門有審批權的機構審 批。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 應當報當地省、 自治區、 直 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臨時觀測的期限為兩年。 超過兩年的, 應當按 照關于新建氣象臺站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遷移氣象臺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氣象法 第十二條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 差不多氣象站、 其他氣象臺 站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5、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遷移2 / 5本部門或者本系統氣象臺站的, 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 十二條有關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撤銷 納入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區站號治理的氣象臺站, 應當經當地省、 自治 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務院其 他有關部門或者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其他組 織和個人建設的氣象臺站情況,應當定期進行備案統計。第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標準化工作的歸口治理, 統一組織制定、修訂氣象國家標準和

6、行業標準、規范和規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能夠依照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修訂氣象地點標準、規范和規程。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氣象標準、 規范和規程的實施, 其 所屬的氣象臺站, 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 規范和規程。 有專門 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 當加強氣象信息網絡系統建設, 建立氣象信息共享、 共用平臺, 實現氣 象信息資源共享。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匯交 氣象資料的接收、保存、應用和監管工作。第十四

7、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 管機構的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 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象探測。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 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3 / 54 / 5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 自治區、 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 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第十五條 參加匯交、共享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或者 其授權的單位審核。具有大氣環境阻礙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阻礙評 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

8、料。第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公布 公眾氣象預報和災難性天氣警報, 并依照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 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公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難性天氣 警報。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 的氣象臺站,能夠公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預報業務和服務工作的指導, 提高其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第十七條 氣象臺站應當使用標有質量標識,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 頒發使用許可證的氣象觀測儀器和專用技術裝備。未經檢定、檢定

9、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在氣象 業務中使用。第十八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應當依照氣象事業進展需要,提出氣象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培訓要 求,制定業務技術培訓打算,并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外國組織、個人和境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 的其他海域單獨或者合作從事氣象活動, 應當向當地省、 自治區、 直轄 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第二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氣象臺站執行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限期改 正。第二十一條 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未經審查同意進行建設的,由當

10、地 氣象主5 / 5管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造成重大損失的, 由當地人 民政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 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情節 嚴峻的給予警告:(一)未經審查同意,遷建、撤銷氣象臺站的; (二)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的。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作規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 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 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然而, 中華人民共和 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 3 月 1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