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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醫病理檢驗鑒定程序 法醫病理學檢驗對象是尸體和尸解臟器, 主要解決死亡原因、 死亡和損傷關系, 死亡和疾病 關系, 死亡和中毒關系, 死亡性質等問題。 法醫病理學檢驗鑒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 開展。1. 案件來源主要來源公、 檢、法機關委托的鑒定以及行政機關、 社會機構、 機關團體等委托的相關檢驗。2. 案件委托和受理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鑒定委托函 ;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 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檢驗鑒定委托函。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認真檢查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記錄,編寫檢 驗鑒定順序號碼;認真清點送檢檢材,填寫鑒定委托受理合同。法醫病理檢驗鑒

2、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及文字資料。3. 檢驗鑒定全套系統尸體解剖,一般由鑒定人和技術人員完成,到現場參加工作, 1 名負責開顱, 2 名負責開胸腹腔, 1 名記錄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單位提供。送檢標本一般由鑒定人和技術人員完成, 1 名負責取材制片, 2 名負責閱片檢驗鑒定。法醫教研室專業人員側重損傷、 中毒、疾病、非法行醫等檢驗鑒定工作, 病理教研室專業人 員側重腫瘤病理、臨床病理等檢驗鑒定工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根據需要可聘請外地專家和法醫臨床學專家會診,聯合檢驗鑒定。4. 出具檢驗鑒定書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 個工作日內由鑒定人擬稿寫出檢驗鑒定書,辦公室核稿,中心主任 簽

3、發,出具正式檢驗鑒定報告。 鑒定書必須加蓋溫州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公章和鑒定技術專 用章后方生效。5. 檔案管理1)文字檔案包括現場勘驗記錄,尸體解剖記錄,取材記錄,照片,聲像材料,計算機軟盤, 法醫病理學鑒定書等, 必要時附上案情調查記錄, 預審筆錄及其他有關材料, 存于中心辦公 室。2)標本檔案包括大體標本、石蠟組織塊、 組織切片等。大體標本需經福爾馬林固定后保存, 保存期一年。 切片石蠟塊存放檔案柜, 保存期十年 (教學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須保留的除外) 標本檔案存放在法醫病理實驗室 , 由專人保管。法醫臨床學鑒定程序規則(試行)定義1. 法醫臨床學是運用臨床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 研究并

4、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 問題的一門科學。2. 法醫臨床學檢驗的對象是活體和文證。 活體檢驗是為了確定被鑒定人的損傷情況、 生 理狀態、 病理狀態及各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 文證審查是鑒定人根據提供的臨床 資料等書證內容進行審查分析、研究的過程。3. 法醫臨床學鑒定是通過活體檢驗和文證審查, 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 進行全面分 析,綜合評定的過程。4. 專科檢查是指本中心開展的臨床專科檢查項目, 包括眼科檢查、 耳科檢查、 精神病檢 查等,目的是確定相關損傷及功能情況,并出具檢驗報告。5. 輔助檢查是指鑒定人在法醫臨床學的鑒定過程中, 就專科問題委托本中心相關專業人 員對被檢驗人或物進

5、行的檢查。 包括神經電生理檢查、 精神智能狀態的評定、 組織病理檢驗、 DNA檢驗及文件檢驗等。而無被鑒定人詳細記錄和影像學資6. 病歷資料不全是指僅有診斷證明書或影像學報告, 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鑒定人傷情或病情的情況。二 . 總則1. 本中心法醫臨床學鑒定的項目包括以下類別:損傷認定(包括損傷判定、損傷性質、致傷機理或致傷物的推斷); 損傷程度傷殘程度 因果關系鑒定,包括傷與病的關系、損傷的參與度等; 其他需要鑒定的情況。非法行醫2. 鑒定人原則上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 對于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 應提前向被 鑒定人說明。3. 在活體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

6、行為。 對涉及功能的損傷程度鑒定, 原則上應在損傷后的三個月以后進行。 傷殘程度鑒定原則上應在傷后 3-6 個月以后進行評定。4. 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鑒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被鑒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鑒定的規定; 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三 . 委托與受理1. 本中心接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鑒定委托。司法機關委托應出具申請鑒定委托書 或介紹信 , 本人攜帶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將真實、完整、充分的材料來本中心進行審 查。若是本人前來, 則要求律師本人攜帶律師事務所的委任書陪同前來。 本中心簽發鑒定材 料受領單。審查的時間為 7

7、 個工作日。2. 審查后若受理則簽定合同書;若不受理則說明理由,返還有關材料。3. 法醫臨床學鑒定的受理條件為:案情簡單; 傷情單一, 病歷資料齊全;所涉及鑒定目 的損傷程度一般限于輕傷、輕微傷范疇,傷殘評定多為交通事故等 , 范圍限于浙江省。四 . 鑒定1. 必要時鑒定人在鑒定前可與委托人見面, 聽取委托人對案情的有關介紹, 請委托人解 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核實委托人所提出的鑒定目的。2. 鑒定前,應了解被鑒定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工作單位、家庭 住址等)及受傷情況(包括受傷時間、地點、致傷部位,受傷經過、救治情況、目前狀況及 既往健康狀況),并進行記錄。3. 檢查被鑒定人

8、, 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鑒定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女性被鑒定人必須 有女工作人員到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4. 對被鑒定人的檢查內容有: 一般檢查、 專科檢查及輔助檢查, 并按照臨床醫學操作規 程進行。5. 對以下情形, 本中心將及時通知被鑒定人有再檢查的可能, 并向被鑒定人說明: 被 鑒定人的傷情尚未穩定,需等待時機復查;鑒定人認為需要再檢查的其他情況。法醫物證檢驗鑒定程序法醫物證檢驗鑒定程序法醫物證檢驗的對象是生物性物證。 為正確解決生物性檢材的個人識別及親權鑒定等問 題。法醫物證檢驗鑒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開展。1. 案件來源 主要來源公、檢、法機關,社會機構、團體以及

9、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如各級計劃生育 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等委托的鑒定和相關檢驗。2. 案件委托 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鑒定委托函;因登記戶籍而需要 檢驗鑒定的, 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 涉及計生處罰而需檢驗鑒定的, 應由有關計生部 門出具委托函。個人委托檢驗鑒定申請,原則上需經律師事務所委托方可受理。3. 案件受理(1)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應認真檢查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并認真審核、清點檢材、 了解案情、 作好記錄, 逐一清點檢材是否符合檢驗要求。 中心對因腐敗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可 靠性的檢材不予接受。(2)物證實驗室親子鑒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

10、;并對被檢驗人的有效證件 進行身份核對。凡送檢材要求檢驗者,應出示有效證件,檢材在開始檢驗前要進行編號。4. 檢材的保存(1)凡實驗室檢測的檢材必須登記編號, 由檢驗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 檢材的保存位置、 存放時間、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時間和使用目的同時作好記錄。(2)按照生物學檢材保存標準所要求的條件存放檢材;而且檢材銷毀要有記錄,存放檢材 的房間應加鎖。(3)對保存的備用檢材,除用于案件復核目的以外,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 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檢驗。5. 檢材的檢驗(1 )主要采用DNA分析技術,用聚合酶鏈式反應( PCR檢測STR及mtDNA勺長度多態性。(2) PCF實驗采用自

11、行配制的擴增體系 ,擴增產物的檢測方式為 PAG垂直板電泳,銀染分型, 分型標準與國際統一標準一致。(3) 檢驗工作由受過正規訓練的技術人員擔任, 專家復核簽名。6. 出具鑒定書 由專家擬稿后經辦公室人員核對并打印成文, 辦公室主任核稿, 中心主任簽發。 鑒定書 必須加蓋司法鑒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法醫精神病鑒定程序一 . 定義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并對精神病人 提出處理意見。二 . 委托和受理1. 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 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由辦案機關決定, 辦案機關同

12、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2. 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 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 辦公室簽發 司法 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3. 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 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 書,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 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 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 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 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5. 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或鑒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

13、受理后, 應當向委托機關或申請單位 出具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1) 以個人名義申請鑒定的;2) 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鑒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托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鑒定); 三 . 鑒定1. 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2. 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 對疾病的診斷要 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3. 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 參加司法鑒定的人

14、員不少 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4. 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 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 如 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5. 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 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 的形式作出; 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 中心公章后生效。6. 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 送達委托 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法醫毒物檢驗鑒定程序1. 鑒定范圍: 從體內材料等檢材中分離毒物及藥物, 利用化學檢測和薄層層析、 分光光度法、 色譜法等各種方法檢識與測定毒物,包括揮發性毒物、非揮發性有機毒物( 藥物) 、殺蟲藥、殺鼠藥、重金屬等毒物。2. 檢材的采取: 采樣操作要防止污染, 采集足夠的樣品量: 采樣容器以清潔的玻璃器皿為佳, 還可用無水 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 樣品應密封, 并貼上載明樣品名稱、 來源、 數量、 采樣時間與地點、 采樣人、對樣品的處理等信息的標簽。 洗胃液應是未加有高錳酸鉀之類藥物的洗胃液。尸體解剖時應在用甲醛固定之前采取檢 材。尸體材料一般應采集多種臟器組織和各種體液, 以及明顯遭受毒害部位的組織。 大臟器 可取三五百克, 分取某一臟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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