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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辦教育機構章程示范文本索引號:BA04-F0100-2008-004說明:該文本為民辦教育機構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為填入內容部分,()為選擇或提示內容部分,教育機構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同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充實有關內容。(教育機構全稱)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第三條本教育機構的法

2、定代表人是:第四條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第五條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第六條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第七條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愿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第二章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第八條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

3、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第九條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第十條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余教育。本教育機構招生對象:小學、初中、高中學生。本教育機構業務范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第三章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第十一條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董事、理事);(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第十二條學校

4、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金額:;出資形式:一;出資比例:。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第十三條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四條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十五條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

5、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十六條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第十七條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第十八條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6、,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九條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二十條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第二十一條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第四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第二十二條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第二十三條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

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第二十四條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

8、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

9、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聘任和解聘校長;(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四)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三十條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校董

10、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四)組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七)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三十一條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第三十二條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11、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二)學校對外公文的簽署;(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

12、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第六章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第三十四條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第三十六條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第三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

13、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第七章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三十九條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第四十條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

14、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三)發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第四十一條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四十二條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第四十三條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

15、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條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三)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

16、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XX培訓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合同管理制度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龍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職責、合同的授權委托、洽談、承辦、會簽、訂F閱、履行和變更、終止及爭議處理和合同管理的處罰、獎勵;本標準適用于龍騰公司項目建設期間的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廠內各類合同的管理,廠內所屬各具法人資格的部門,參照本標準執行。2規范性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龍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3定義、符號、縮七略語無4職責總經理:龍騰公司經營管理

17、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廠內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法人代表名義或授權委托他人簽訂各類合法合同,并對電廠負責。工程部:是發電廠建設施工安裝等工程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簽訂管理基建、安裝、人工技術的工程合同。經營部:是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材料、物資的訂購合同。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辦法并逐步完善規范;參與合同的洽談、起草、審查、簽約、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簽證、公證、調解、訴訟等活動,全程跟蹤和檢查合同的履行質量;審查、登記合同對方單位代表資格及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技術裝備、信譽、越區域經營許可等證件及履約能力(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保管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合同專用章,并按編號歸口使用;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文本資料進行編號統計管理;組織對法規、制度的學習和貫徹執行,定期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工作;在總經理領導下,做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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