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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二一四年九月目 錄1 總則32 基本規定33 各監測階段任務34 監測項目部組建44.1 一般規定44.2 監測項目部組成44.3 主要工作制度55 監測實施方案制定65.1 一般規定65.2 編制要求65.3 報送程序66 監測人員進場66.1 人員進場66.2 技術交底77 擾動土地情況監測87.1 一般規定87.2 監測要求87.3 監測程序98 取、棄土(渣)情況監測108.1一般規定108.2監測要求108.3 監測程序119 水土流失情況監測119.1 一般規定119.2 監測要求129.3 監測程序1310 水土保持措施監測1410.
2、1 一般規定1410.2 監測要求1510.3 監測程序1511 總結報告編制1611.1 一般規定1611.2 總結報告編寫提綱16附錄A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提綱17一、建設項目及項目區概況17二、水土保持監測布局17三、監測內容和方法17四、預期成果及形式17五、監測工作組織與質量保證體系18附錄B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記錄表格19附錄C -1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季度報告表23附錄C -2季度報表填表說明25附錄D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年度報告27附錄E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2921 總則1.0.1 為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保證監測工作質
3、量,提高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寫本規程。1.0.2 本規程適用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1.0.3 本規程規定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的工作流程、組織方式、要求及程序、成果匯總及編報。 1.0.4 本規程引用標準主要如下: 1 GB 5043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2 GB 5043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3 SL 277水土保持監測技術規程4 SL 592水土保持遙感監測技術規范5 SL 419水土保持試驗規范6 SL 190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引用標準未注日期,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1.0.5 生產建設項目監測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
4、,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基本規定2.0.1 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的目的是協助生產建設單位落實水土保持方案,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狀況和防治效果,優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有效保護和及時恢復項目區生態環境。2.0.2 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主要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技術文件。2.0.3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范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新增的擾動區域和直接影響區。2.0.4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分區一般以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區為基礎,結合項目的功能單元空間布局監測分區可劃分為主體工程區、取土(石)場區
5、、棄土(石、渣)場區、施工生產生活區、施工道路區和其他附屬工程區。不同生產建設項目根據其建設特點可增加或減少監測分區。2.0.5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方法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1 點型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不小于100hm2的應采用遙感監測、實地量測、地面觀測和資料收集等方法。2 點型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小于100hm2的應采用實地量測、地面觀測和資料收集等方法。3 線型項目平均擾動寬度不小于10m的應采用遙感監測、抽樣調查、實地量測、地面觀測和資料收集等方法。4 線型項目平均擾動寬度小于10m的應采用抽樣調查、實地量測、地面觀測和資料收集等方法。3 各監測階段任務3.0.1 生產建設
6、項目監測一般劃分為監測準備、監測實施、監測總結三個監測階段。即在工程施工準備期開展監測準備工作,在工程施工期和試運行期開展監測實施工作,在試運行期末開展監測總結工作。3.0.2 監測準備階段任務:1 項目部組建;2 實施方案制定;3 監測人員進場。3.0.3 監測實施階段任務:1 擾動土地情況監測;2 取、棄土(渣)情況監測;3 水土流失情況監測;4 水土保持措施監測。3.0.4 監測總結階段任務為編制總結報告。3.0.5 本規程規定的監測任務為生產建設項目監測應完成的基本任務,在開展監測工作過程中,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可適當增加監測任務。4 監測項目部組建4.1 一般規定4.1.1 承擔
7、監測工作的單位應成立監測項目部,負責完成水土保持監測任務。監測單位應于監測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成立監測項目部,并將項目部組成、聯系方式等書面報送建設單位。4.1.2 生產建設項目施工期應實行駐地監測,駐地監測點應靠近項目施工現場或項目指揮部,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并配備辦公設備和生活設施。4.2 監測項目部組成4.2.1 監測項目部應不少于3名監測工作人員,山地、丘陵區生產建設項目應增加監測工作人員。4.2.2監測項目部應設總監測工程師、監測工程師、監測員等崗位,各崗位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1 總監測工程師應為監測單位在編人員,本科或以上學歷,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測繪工程、水文和資源
8、環境類水土保持監測相關專業,高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持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監測培訓證書,具有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5年以上經歷。 2 監測工程師應具備工程師或以上技術職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測繪工程、水文和資源環境類水土保持監測相關專業,持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監測培訓證書,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3年以上。3 監測員應具備助理工程師或以上技術職稱,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4.2.3 監測項目部基本職責應包括以下方面:1 負責監測項目的組織、協調和實施等全面工作。2 負責監測進度、監測質量、設備配置和項目管理等工作。3 負責各項監測成果匯總、審核、報送工作。4 負責重大水
9、土流失危害事件的上報、調查工作。5 組織駐點監測工作。4.2.4 監測項目部應至少設置1個駐地監測點(點狀項目監測項目部與駐地監測點可合而為一),每個駐地監測點應不少于2名監測工作人員。線型項目應每300km設置一個駐地監測點,若地形復雜、項目規模及擾動面積較大可增加駐地監測點數量。4.2.5 駐地監測基本任務應包括以下方面:1負責與施工單位的日常聯絡,跟蹤主體工程進度,收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報表等資料。2 負責布設監測點及數據采集工作,做好原始記錄。3 及時掌握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狀況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進措施。4 配合建設單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5 開展突發性水
10、土流失事件等應急監測。4.3 主要工作制度4.3.1 分工負責制。1總監測工程師應負責按照國家、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管理規定,全面負責項目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和合同履行2監測工程師協助總監測工程師工作,負責完成監測數據的采集、整理、匯總、校核,完成監測實施方案、季度報告表、年度報告、總結報告等的編制。3監測員應進行駐點監測,協助監測工程師完成監測數據的采集和整理,并負責項目相關監測原始記錄、文檔、圖件、成果的管理工作。4.3.2 定期會議制。1總監測工程師應每季度第一個月組織召開監測工作會議,會議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分析當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建議,明確會后應完成的任務。2監測工程師應每
11、月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監測過程出現的問題,并對下階段監測工作進行安排。 4.3.3 監測質量控制制度。1 監測儀器進行校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 監測員應按技術要求,合理、準確采集數據,監測記錄應做到規范,統一,數據準確。3 監測工程師應檢查監測記錄表,對監測數據進行復查,分析數據合理性。4 總監測工程師應定期對監測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監測數據進行抽查,對監測成果進行審核。5 所有監測成果應由項目部組織審核后方可報送。4.3.4 工作報告及報送制度。1監測項目部應按照相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項目監測季度報告表、年度報告、總結報告等階段及成果報告。2 監測季度報告表應由監測項
12、目部審核,于次季度10個工作日內報送建設單位.3 年度報告應由監測項目部簽字,監測單位審核,于次年1月份20個工作日內報送建設單位。4監測總結報告應由監測人員簽字、監測單位審核,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前提交建設單位。5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等專項報告應由監測項目部簽字,監測單位審核,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提交建設單位。4.3.5 監測成果管理制度。1監測成果包括監測實施方案、季度報告表、年度報告、總結報告、監測記錄表、及相關圖件、影像資料等,儲存介質主要為紙質和電子文檔。2 應設專人管理監測過程資料及成果。3 應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監測資料整理。4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前應完成監測成果整理,分類裝訂成冊,并
13、提交驗收。5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完20個工作日,根據建設單位檔案管理提交監測成果及資料。5 監測實施方案制定5.1 一般規定5.1.1 在編制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前,監測項目部應收集以下資料:1 通過建設單位收集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施工組織設計、主體工程布局等資料。2 通過當地水利部門收集有關規劃、區劃、水土保持治理情況等資料。3 收集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專項設計、綠化設計、影像等資料。5.1.2 建設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監測單位提供相關資料。5.2 編制要求5.2.1 監測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及項目區概況、水土保持監測布局、監測內容、監測指標和方法、預期成果及形式、監測工作組
14、織與質量保證體系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提綱見附錄A。5.2.2 監測實施方案應在現場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編制。現場調查應達到以下要求:1 說明監測首次進場時的現場施工環境、水土流失現狀及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情況;2 復核水土保持監測的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段;。3 對發生水土流失的重點部位和現有水土保持措施應采集影像資料;4 對本階段與水土保持方案(或后續設計)發生顯著變化的,應說明變化情況,并從水土保持角度給予分析;5 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建議,并視其必要性做出監測部署。5.2.3 監測實施方案應在項目資料收集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5.3 報送程
15、序5.3.1 監測實施方案應經監測單位審查后5個工作日提交項目建設單位。5.3.2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監測實施方案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送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利部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流域機構報送,同時抄送項目所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2 項目跨越兩個以上流域的,應當分別報送所在流域機構。3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項目,由建設單位向批復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6 監測人員進場6.1 人員進場6.1.1 確定監測項目部位置、布置辦公場所、懸掛項目部門牌、工作制度上墻、配置辦公設備和生活設施。6.1.2 確定駐點監測的位置,
16、并配置辦公設備和生活設施。6.1.3 核實水土保持方案擬定的監測點數量和位置,開展相關監測設施建設。6.1.4 全面掌握工程建設情況,對工程建設地點和規模與水土保持方案對比,若有重大變化,應在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提出變化告知單,告知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變更手續。6.2 技術交底6.2.1 建設單位應在監測人員進場后組織召開監測技術交底會議,由建設單位主持或委托總監測工程師主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體工程監理單位、水土保持工程監測單位、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單位、水土保持工程設計單位負責人應出席,各方在工程項目中擔任主要職務的人員應參加會議。6.2.2 監測技術交底會議應包括以下內
17、容:1 介紹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對水土保持法涉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說明。2 介紹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包括水土保持監測技術路線、監測布局、監測內容和方法、監測工作組織與質量保證體系等內容。3 明確需要各單位協助的事項:A 建設單位應提供項目建設的有關資料,協助外業調查工作,督查施工單位落實水土保持工作。B 施工單位應提供與水土保持監測有關的資料,并配合開展水土保持外業調查工作,落實現場提出的防治、整改措施。C 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單位應提供水土保持措施數量、建設工期等相關資料。4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明確水土保持組織管理機構,確定監測單位在水土保持管理中的職責。7 擾動土地情
18、況監測7.1 一般規定7.1.1 生產建設項目擾動土地是指生產建設項目在生產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各類挖損、占壓、堆棄等用地。7.1.2 擾動土地面積由建設項目永久占地、臨時用地和其它擾動組成。永久占地指主體工程建設后形成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設施對土地的占壓。臨時用地指工程建設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結束后不再使用的土地。其他擾動指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中未規定且未履行變更手續發生的占壓、堆棄等用地。7.1.3 擾動土地情況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擾動面積、擾動前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類型(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它用地)及
19、其變化情況。擾動面積以垂直投影面積計。7.2 監測要求7.2.1 采用遙感監測和實地量測相結合的方法。遙感監測是在工程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試運行期分別對擾動土地面積和整治情況進行監測。實地量測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定期采用全面調查或抽樣調查的方法量測擾動面積,并對遙感監測成果進行核實、細化和補充。7.2.2 監測頻次應達到以下要求:1遙感監測應不少于3次,分別在工程開工前(施工準備期)、全面開工達到最大擾動范圍時(施工期)和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后(試運行期)。施工工期大于6年的生產建設項目,施工期每2年開展1次遙感監測。2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場區、棄土(渣)場擾動面積每月開展1次實地量測,其它每季
20、度開展1次實地量測。7.2.3 遙感監測應達到以下要求: 1 遙感影像宜采用航天、航空影像,在項目覆蓋范圍較大、衛星影像無法滿足時相要求時,宜采用無人機遙感進行補充。2 影像購置范圍應根據項目建設區向兩側或四周各擴展5km。3 影像空間分辨率應不低于2.5m。4 遙感監測流程、質量要求、成果匯總等見SL 592。7.2.4 實地量測應達到以下要求:1點型項目主體工程區應通過實地量測獲得擾動土地面積及整治情況。2線型項目主體工程區,應采用等距抽樣法,每310km間距抽樣量測擾動寬度,其中山地、丘陵區每3km抽取一個點,平原、高原、盆地可適當增大抽樣間距,選取抽樣點時應考慮主體工程類別、土地利用類
21、型、地形地貌等因素。通過抽樣點計算本段擾動面積,累加獲得主體工程區擾動土地面積。3主體工程附屬設施(諸如鐵路和公路的站場區、公路的服務區、停車區,輸油(氣)管道的站場、閥室,輸變電線路的變電站等)應通過實地量測獲得擾動土地面積及整治情況。4 棄土(渣)場區棄渣量5萬m3以上的通過實地量測獲得擾動土地面積,5萬m3以下的,隨機抽取其數量的50%實地量測擾動面積,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擾動土地面積。 5 取土(石)場區取方量5萬m3以上的通過實地量測獲得擾動土地面積,5萬m3以下,隨機抽取其數量的50%實地量測擾動面積,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擾動土地面積。6 施工道路區按照25km間距抽樣量測
22、擾動寬度,其中山地、丘陵區每3km抽取一個點,平原、高原、盆地可適當增大抽樣間距。通過抽樣點計算本段擾動面積,累加獲得主體工程區擾動土地面積。 7 施工生產生活區隨機抽取其數量的50%實地量測擾動面積,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擾動土地面積。 8其他擾動監測是在開展水土保持監測過程中發現屬其它擾動范疇的,現場記錄位置并量測擾動面積。7.3 監測程序7.3.1 遙感監測項目擾動土地面積應遵循以下程序:1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平面布局圖,結合水土保持方案,初步界定生產建設項目防治責任范圍和遙感監測購買影像的范圍。2 工程開工前,開展第一次遙感監測,獲取土地利用、地形地貌等項目區背景情況。3 工程建設過程
23、中,按監測頻次要求,實地量測各監測分區的擾動面積和整治情況,填寫記錄表,格式見附錄B-1,分析監測結果,并與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防治責任范圍進行對比分析。 4工程開工達到最大擾動面積時,開展第二次遙感監測,獲取擾動土地面積及整治情況。當線型項目各段工程開工時間差異較大時,結合各段施工進度可分段多次開展遙感監測。5開展第二次遙感監測后,依據其監測結果,與前一階段實地測量監測結果進行對比,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的擾動面積。在遙感監測與實地測量結果不一致時,利用實地測量的方法,對擾動積進行核實、補充或刪減。6隨著工程建設進度,各監測分區監測重點應為擾動土地面積整治情況。實地量測擾動土地整治面積及整治后土地
24、利用類型。7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后,開展第三次遙感監測,并以第一次和第二次遙感監測為基礎,分析獲得擾動面積、擾動前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類型及其變化情況,并計算擾動土地整治率指標。8 按照季度報告表格式及說明,見附錄C-1和C-2,匯總填寫擾動面積監測結果;按照年度報告格式,見見附錄C-1和C-2,編寫年度報告中擾動土地情況相關內容。7.3.1 實地量測項目擾動土地面積應遵循以下程序:1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平面布局圖,結合水土保持方案,初步界定生產建設項目防治責任范圍。2 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監測頻次要求,實地量測各監測分區的擾動面積和整治情況,填寫記錄表,格式見附錄B-1,分析監測結果,并與水土保持
25、方案確定的防治責任范圍進行對比分析。3工程開工達到最大擾動面積時,應開展一次全面實地量測,將其監測結果與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防治責任范圍進行對比分析。對于較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防治責任范圍發生變化的,分析其變化原因。4隨著工程建設進度,各監測分區監測重點為擾動土地面積整治情況。當工程施工結束后,實地量測擾動土地整治情況,包括土地整治面積和整治后土地利用類型及其變化情況,并分析計算擾動土地整治率指標。5 按照季度報告表格式及說明,見附錄C-1和C-2,匯總填寫擾動面積監測結果;按照年度報告格式,見見附錄C-1和C-2,編寫年度報告中擾動土地情況相關內容。8 取、棄土(渣)情況監測8.1一般規定8.1
26、.1取、棄土(渣)情況監測應包括取土(石、料)場、棄土(石、渣)場和臨時堆放場的監測,具體如下:1取土(石、料)場指生產建設項目為了滿足建設或生產需要設立的專門用于取土、取石(料)等設立的場地。2棄土(石、渣)場指在生產建設項目施工期和生產運行期專門布設的用于集中堆放生產建設活動產生的大量棄土、棄石、棄渣、尾礦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的場地。3臨時堆放場指在生產建設項目施工期用于臨時堆放生產建設活動產生的少量棄土、棄石、棄渣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的場地。8.1.2 取、棄土(渣)情況監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取土(石、料)場的數量、位置、取料量、水土流失隱患、廢棄料處置情況及排水、邊坡防護和植物措施落實情況。
27、2棄土(石、渣)場的數量、位置、棄渣量、棄渣利用量、棄渣流失量、水土流失隱患及攔擋、排水、邊坡防護、土地整治、植被恢復等措施落實情況。3 臨時堆放場的數量、位置、堆放起止時間及用途、臨時防護措施落實情況。8.1.3 應監測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和施工中發生的取土(石、料)場、棄土(石、渣)場和臨時堆放場。8.1.4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照片拍攝宜選擇同一地點、同一角度,應充分反映動態變化。 8.2監測要求8.2.1宜采用資料收集、實地量測和定位觀測等方法,也可通過設置固定的攝像頭等手段現場動態采集信息。8.2.2點型項目監測方法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1取土(石、料)場應全部監測。在收集資
28、料基礎上,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取相關信息。對于取方量大于10萬m3的大型取土(石、料)場應布設監測點進行連續觀測。 2棄土(石、渣)場應全部監測。在收集資料基礎上,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得相關信息。對于棄渣量大于50萬m3的大型渣場應布設監測點進行連續觀測。 3 臨時堆土場宜全部監測。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得相關信息。8.2.3線型項目監測方法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1取土(石、料)場取方量不小于3萬m3的全部應監測,在收集資料基礎上,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取相關信息。對于取方量大于10萬m3的大型取土(石、料)場應
29、布設監測點進行連續觀測。小于3萬m3宜隨機抽取其數量的50%進行監測,在收集資料基礎上,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獲得取方量,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取方量。2 棄土(石、渣)場棄渣量不小于5萬m3的全部應監測,在收集資料基礎上,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得相關信息。對于棄渣量大于50萬m3的大型渣場應布設監測點進行連續觀測。小于5萬m3的宜隨機抽取其數量50%進行監測,在收集資料基礎上,應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獲得棄渣量,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棄渣量。3 臨時堆放場隨機抽取其數量50%進行監測。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得相關信息。在收集資料基礎上,宜通過實地量測方法獲得臨
30、時堆渣量,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渣量。8.2.4 取、棄土(渣)情況監測頻次要求如下:1點型項目正在使用的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的應每10天監測記錄1次。其他時段每月監測1次。2 線型項目正在使用的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應每10天監測記錄1次。其他時段每月監測1次。8.3 監測程序8.3.1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局圖和水土保持方案,掌握所列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情況,初步建立基礎臺賬。并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掌握其擾動前狀態。8.3.2 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監測頻次,通過實地調查,掌握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相關情況,填寫記錄表,格式見附錄B-2
31、和表B-3,并采集影像資料。同時,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布設監測點,進行定期觀測。8.3.3 每次實地調查后,應整理記錄表,從以下幾方面分析處理:1 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建議,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2掌握取、棄土(渣)場動態情況,當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的位置、規模、數量與水土保持方案有變化時如下處理:A 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其屬于違法、違規行為,水行政主管部分可依法查處。B 應從水土保持角度給予分析,確實需要變更的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及時提出變化情況表,告知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變更備案手續。3 存在以下水土流失隱患,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報告水行政主管部
32、門。A 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下游有居民用地、生產用地、主體工程等,且排水、攔擋等防治措施不完善,存在安全、水土流失隱患。B 取、棄土(渣)場靠近水源地、江河湖泊、水庫、塘壩等,且未采取防治措施,易造成河道堵塞、水庫淤積,存在水土流失隱患。C 棄土(渣)場位于溝道,上、下游匯水面積大,且排水等防治措施不完善,易形成堰塞湖等隱患。D 其他情況。8.3.4工程開工達到最大擾動面積時,將已經調查的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情況與項目擾動土地遙感監測獲取的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情況進行對比,若遙感監測看到未曾調查的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應進行實地調查,并通
33、過詢問等方式補充相關信息。8.3.5工程施工結束后,結合擾動土地遙感監測,應重點對邊坡防護及土地整治措施進行監測,計算攔渣率等指標。8.3.6 按照季度報告表格式及說明,見附錄C-1和C-2,匯總填寫取土(石、料)場和棄土(石、渣)場數量、取棄方量、攔渣率等監測結果;按照年度報告格式,見附錄C-1和C-2,編寫年度報告中取、棄土(渣)情況相關內容。9 水土流失情況監測9.1 一般規定9.1.1 水土流失情況監測主要包括土壤侵蝕面積、土壤侵蝕強度、土壤流失量、潛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內容。其中: 1土壤流失量指流出(溢出、超出)項目建設區或措施防護區以外的土壤(石、泥沙)數量。2潛在土壤流
34、失量指項目建設區內未實施防護措施或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且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取、棄土(石、渣)數量。3 水土流失危害指項目建設引起的水庫淤積、河道阻塞、滑坡、泥石流等危害。9.1.2 土壤流失情況監測重點區域如下:1 點型項目重點監測取土(石、料)場、棄土(石、渣)場、大型開挖(填筑)面、臨時堆土(渣)、施工道路等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區域。2 線型項目重點監測取土(石、料)場、棄土(石、渣)場、穿(跨)越工程、大型開挖(填筑)面、臨時堆土(渣)、施工道路等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區域。9.1.3 以下幾種情況計入土壤流失量:1 項目建設區內流出(溢出)措施防護區的大于3m3棄土(石、渣)數量;2 流出(溢
35、出、超出)項目建設區的大于3m3取棄土(石、渣)數量; 3 布設的徑流小區、控制站和沉沙池等監測設施觀測到的土壤流失量;4 風沙區布設的集沙儀等觀測設施觀測到的土壤流失量。9.1.4 以下幾種情況計入潛在土壤流失量:1項目建設區內,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未恢復利用且超出10天并大于30m3的臨時堆棄土(石、渣)數量;2項目建設區內,未實施攔擋措施的棄土(石、渣)場的棄方量;3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設置實施且未履行變更手續的棄土(石、渣)場的棄方量;4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設置實施且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取土(石、料)場的廢料方量。9.1.6 水土流失危害監測包括以下內容:1 項目建設造成的掩埋或沖毀農田、道路、居
36、民點等的數量及面積;2 項目建設造成的高級公路、鐵路、輸變電、輸油氣管線等重大工程毀壞的數量、面積及損害程度;3 項目建設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位置、面積、體積及危害程度;4 項目建設直接棄入江河湖泊的棄土(石、渣)的位置、棄方量、堵塞河道面積等情況。9.2 監測要求9.2.1 土壤侵蝕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1開展遙感監測的項目,在工程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試運行期分別開展3次遙感監測,獲取土壤侵蝕影響因子,依據SL 190進行判定,獲得三個時段不同土壤侵蝕強度等級面積及分布。2未開展遙感監測的項目,可通過實地調查掌握土壤侵蝕狀況。9.2.2 土壤流失量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1水
37、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土壤流失監測點,宜采用徑流小區、控制站、測釬法、沉沙池和侵蝕溝等觀測方法。2取、棄土(渣)場等有條件布設徑流小區、沉沙池等監測設施的重點區域,可布設固定監測設施,采用地面觀測方法。3風力侵蝕區域,通過布設集沙儀等監測設施觀測土壤流失量。4流出(溢出、超出)項目建設區的、項目建設區內流出(溢出)措施防護區的、流出(溢出)取土(石)場、棄土(石、渣)場等防護措施的土壤流失量宜采用實地量測方法。9.2.3 土壤流失量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1點型項目土壤流失量應為各監測分區實地量測土壤流失量和布設監測點觀測到的土壤流失量數值之和。2 線型項目土壤流失量數值匯總應符合以下要求:A超出
38、項目建設區的大于3m3臨時堆積物和有攔擋措施且不小于5萬m3的棄土(石、渣)場的土壤流失量應為實地量測土壤流失量之和。B有攔擋措施且小于5萬m3的棄土(石、渣)場,隨機抽取其數量的50%實地量測,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土壤流失量。C流出措施防護區(不含棄土(石、渣)場攔擋措施)且大于3m3堆積物按不同防護措施類型數量的30%進行實地量測,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土壤流失量。9.2.4 潛在土壤流失量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1 無臨時防護措施的臨時堆棄土(石、渣)宜實地量測方法。2 無攔擋措施的棄土(石、渣)場宜采用實地量測方法。3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且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取土(石)場、棄土(石、
39、渣)場宜采用收集資料和實地量測方法。9.2.5 潛在土壤流失量計算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1點型項目潛在土壤流失量應為各監測分區實地量測潛在土壤流失量之和。2線型項目建設區內,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未恢復利用且超出10天并大于30m3的臨時堆積物按其數量的50%進行實地量測,取平均值,乘以其數量獲得潛在土壤流失量。9.2.6 水土流失危害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土流失危害數量監測宜采用實地調查、詢問的方法。2水土流失危害程度監測宜采用實地調查、量測和詢問的方法。通過對比分析相關指標,評價和估算危害大小。3水土流失危害面積監測宜采用實地量測、遙感監測和詢問等方法。當危害面積大于100hm2的
40、宜采用遙感監測方法,當遙感影像時相不能滿足時,宜采用無人機遙感。9.2.7 土壤流失量監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取土(石)場、棄土(石、渣)場等重點區域應每10天監測1次。2山地、丘陵、高原等地貌的穿(跨)越、大型開挖面等重點區域應每月監測1次。3布設徑流小區、控制站和沉沙池等監測設施的監測點應依據SL419要求的頻次觀測。 4布設風沙監測設施的監測點應每月監測1次。5主體工程區及其他監測分區應每季度監測1次。9.3 監測程序9.3.1 監測點土壤流失量監測程序:1 根據水土保持方案,結合工程施工進度,布設監測設施,依據SL 419和SL 277布設監測設施。2 根據監測頻次定期進行觀測,
41、并填寫記錄表格。徑流小區和控制站參見SL 419,其他格式見附錄B-4、B-5。并應對監測設施設備進行維護。3按照季度報告表格式及說明,填寫各監測點觀測土壤流失量。9.3.2 土壤侵蝕強度等級監測應遵循以下程序:1遙感監測流程、質量要求等見SL 592。2提取林草植被覆蓋度、耕地、地表組成物等信息。3利用1:1萬地形圖(或1:1萬DEM)結合實地調查獲得坡度信息。4依據SL 190-2007進行判定。5獲得三個時段不同土壤侵蝕強度等級面積及分布,數據匯總格式見SL 277附錄A 土壤侵蝕面積統計表。 6對比分析項目實施過程中三期土壤侵蝕面積動態變化,匯總格式SL 277附錄B 土壤侵蝕面積動態
42、變化。9.3.3 土壤流失量和潛在土壤流失量監測程序:1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照項目土壤流失量的監測重點區域和監測頻次,通過實地調查,發現存在實際土壤流失和潛在土壤流失現象的,按照監測要求進行監測,填寫記錄表格格式見附錄B-2、B-3、B-6。2應按監測分區整理記錄表,獲得各監測分區土壤流失情況。3 工程施工結束后,結合土壤侵蝕遙感監測,通過實地調查,掌握是否存在潛在土壤流失現象,若存在應告知建設單位及時進行整治。9.3.4 水土流失危害監測應遵循以下程序:1工程建設過程中,結合擾動土地情況監測,發現水土流失危害情況時,根據危害的范圍,通過詢問、實地量測和遙感監測等方法進行調查,填寫記錄表格,格式
43、見附錄B-7,采集影像資料。2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發生時,監測人員應及時通知項目部,項目部應根據發生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時間、地點、大概范圍,選擇適宜的監測方法和儀器設備,趕到現場開展監測,并編寫監測評估報告。3 按照季度報告表格式及說明,填寫是否有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10 水土保持措施監測10.1 一般規定10.1.1 水土保持措施監測分為三類:工程措施監測、植物措施監測和臨時措施監測。10.1.2 工程措施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措施類型、開工日期、完成日期、位置、規格尺寸、數量、“三同時”情況、完好程度、防治效果、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10.1.3 植物措施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植物類型、實施日期、位置、
44、措施面積或數量、成活率、保存率、林草覆蓋度(郁閉度)、“三同時”情況、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10.1.4 臨時措施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措施類型、完成日期、位置、數量、“三同時”情況、防治效果、存在問題。10.1.5 防治效果評價從治理水土流失、林草植被建設、水土保持設施運行狀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進行評價。10.2 監測要求10.2.1宜采用資料收集和實地調查的方法。監測方法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1工程措施監測在查閱施工組織設計、監理等資料基礎上,結合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實地調查,核查各監測分區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排水、擋護、邊坡防護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對已實施工程措施現場查勘完好程度、水土流
45、失防治效果和運行狀況等。2 植物措施監測在查閱施工組織設計、監理等資料基礎上,結合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實地調查,核查各監測分區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綠化、植被恢復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對已實施植物措施,綜合分析其特點,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塊布設監測樣地,現場調查成活率、保存率、覆蓋度(郁閉度)等指標。3臨時措施監測根據施工進度,結合水土保持方案,通過實地調查,及時掌握臨時措施的類型、位置、數量和防治效果等。10.2.2 監測頻次應達到以下要求:1正在實施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應每10天監測記錄1次,其他每季度監測1次。2植物措施成活率宜在栽植6個月后調查,郁閉度、覆蓋度、保存率等每季度監測1次。3臨時措
46、施結合其他內容監測頻次開展,不少于每月1次。 10.2.3 “三同時”情況是在查閱施工組織設計、監理等資料基礎上,通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掌握主體工程建設進度,結合水土保持方案,對各項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臨時措施的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監測,對比分析水土保持措施開工時間是否與主體工程進度相協調,分為“達到”和“未達到”兩種情況。10.2.4 防治效果評價應按照監測分區分時段統計水土保持措施的類型、數量和分布情況,分析水土流失總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復率和林草覆蓋率等指標。10.3 監測程序10.3.1 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局圖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掌握各類工程的數量、位置和開工時間,初步建立工程措施、植
47、物措施和臨時措施基礎臺賬。10.3.2 工程建設過程中,應按各類措施監測頻次要求,結合工程建設動態,通過實地調查,掌握各類措施的數量、位置、實施情況,填寫記錄表,格式見附錄B-8、B-9、B-10,并采集影像資料。同時,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布設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監測點,進行定期觀測。10.3.3 應按監測分區整理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情況及施工進度,與水土保持方案對比,分析是否達到“三同時”,若未達到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水土保持工程未達到“三同時”要求。10.3.4 工程開工達到最大擾動面積時,可結合項目擾動土地遙感監測,全面掌握各類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情況,對于遙感監測發現的未曾調查的區域進行實地調查。
48、10.3.5 施工結束后,對工程措施運行狀況、防治效果進行調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通過樣方和量測的方式,對植物措施成活率、保存率、覆蓋度等進行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分析計算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復率和林草覆蓋率等指標。10.3.6 按照季度報告表格式及說明,匯總填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臨時措施按類型、數量、方量等監測結果;按照年度報告格式,編寫年度報告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臨時措施情況相關內容。11 總結報告編制11.1 一般規定11.1.1 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應內容全面真實、語言簡明、重點突出、數據準確,監測結論應客觀、可靠。各部分內容相互關聯、邏輯序列清晰,相關的計算分析合
49、理。11.1.2 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應在整理、分析監測季度報告表和監測年度報告基礎上編制。11.1.3 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編制完成后,并由監測單位審核,監測總工程師簽字。11.1.4 收到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通知7個工作日內,向驗收組提交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11.1.5通過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如需修改完善,自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收到總結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報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11.2 總結報告編寫提綱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D。17附錄A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
50、方案提綱一、建設項目及項目區概況1、項目概況2、項目區自然、水土流失概況3、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水土流失重點區域和重點階段、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和實施進度安排等內容。4、監測準備期現場勘查與分析二、水土保持監測布局1、監測目標和任務2、監測范圍和分區3、監測重點和布局4、監測時段和工作進度三、監測內容和方法1、施工準備期重點監測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地面組成物質、水文氣象、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現狀、水土流失狀況等基本信息,掌握項目建設前的生態環境本底狀況。2、工程建設期包括擾動土地面積監測、取棄土(渣)場監測(含臨時堆土場)、水土流失監測、水土流失隱患與危害監測、
51、水土保持措施監測等內容。3、試運行期對已建成的水土保持措施運行狀況及防護效果持續開展監測,同時,根據監測數據分析確定工程項目是否達到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防治目標。四、預期成果及形式1、監測記錄表包括完整的原始監測數據記錄表以及突發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專項調查記錄表。2、重點監測區域影像資料3、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包括水土保持監測季度報告表、水土保持監測年度報告、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和突發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專項監測報告等。4、附件包括項目區地理位置圖、水土保持防治責任范圍圖、監測點位布設圖、水土保持措施總體布置圖、監測設施典型設計圖,水土保持工程實施期間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措施現場照片,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批
52、復文件等。五、監測工作組織與質量保證體系1、監測人員組成2、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監測項目管理制度、現場監測人員工作制度、監測項目進度控制、成果質量控制制度及檔案管理制度等內容。附錄B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記錄表格附錄B-1擾動土地面積監測記錄表編號監測日期監測分區擾動情況整治情況現場情況填表人擾動形式擾動寬度擾動面積土地利用類型示意圖及尺寸標注整治方式整治面積土地利用類型示意圖及尺寸標注填表說明:1、擾動形式主要有填挖、占壓;2、土地利用類型根據實地情況填寫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它用地;3、線性項目擾動面積填寫所抽樣段擾動面積;4、整治方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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