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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職責的規定。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生產安全事故具有突發性、緊迫性的特點,如果不事先做好充分的應急準備工作,很難在短時間內組織起有效的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組織、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要履行好這一職責,必須未雨綢繆,做好應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各種準備工作。因此,本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
2、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義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注意幾點: () 重點突出,針對性強。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確定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地區、行業和單位,分析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確定的程序要簡單,步驟要明確,保證在事故發生時,應急救援預案能及時啟動,并緊張有序地實施。() 統一指揮,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同其他有關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協調,應當在應急救援預案中加以明確。應急救援體系是指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具體落實所需要的組織、人力、物力等各種要素及其調配關系的總和。應急
3、救援體系應當與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同時,應急救援體系應當是一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迅速啟動的體系。由于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涉及多個部門,需要有較大的權威和有力的指揮、協調,單靠任何一個或者幾個部門都難以完成。因此,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來履行這項職責,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次法律修改過程中,將本條中原來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改為“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考慮到對各個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都應該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這樣修改進一步強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以
4、及建立的應急救援體系應當涵蓋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定期組織演練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本條規定是這次修改時新增加的內容。安全生產法原來僅對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了規定,沒有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這項職責。根據實際需要以及現實中的做法,這次修改時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5、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事故應急救援來說,事故發生單位處于最直接的地位,應在第一時間迅速組織事故搶救。為保證事故應急救援緊張有序地展開,客觀上需要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性質不同,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以及應急救援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政府組織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難以完全體現不同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的特點,也需要生產經營單位有針對性地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
6、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預案應當與政府組織制定的預案相銜接按照國家公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急預案體系”的規定,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各預案之間應當協調一致,充分發揮其整體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綜合性的,適用于本地區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與綜合性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確保協調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啟動能夠順暢運行,提高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
7、工作的指導協調。(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還只是紙面上的東西,要真正轉化成實際的應急救援能力,確保發生事故后應急救援預案能夠迅速啟動并高效、協調地運行,達到防止事故擴大、降低事故損失的目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都能夠身臨其境積累“實戰” 經驗,熟悉、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內容和要求,相互協作、配合。同時,通過組織演練,也能夠進一步檢驗應急救援預案是否科學合理,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完善。考慮到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重要意義,以及實踐中不少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了應急救援預案就萬事
8、大吉、束之高閣的突出問題,本條將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明確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第七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
9、其相應資格。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
10、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出具虛假證明。 (三) 責任
11、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三種:(1)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行政處罰。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民事責任,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有以上違法行為的機構,還應當撤銷其相
12、應的資格,不得再繼續從事有關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活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進行事故搶救等責任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內部有關人員在第一時間報告事故并組織搶救,對于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至關重要。(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
13、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包括有關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報告,以便本單位負責人能及時組織搶救,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本條規定的關鍵在于要“立即報告”,即第一時間毫不遲延地報告,這是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組織搶救義務、報告義務和其他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組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因此,接到事故報告后,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單位負責人最有條件就地在第一時間組織搶救,又熟悉
14、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事故的特點,其迅速組織搶救意義重大。同時,單位負責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如實報告。這里的“國家有關規定”,是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時限、程序、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比如,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在接到報告后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
15、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已經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單位負責人應當將這些內容全面、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搶救工作。此外,單位負責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為將來進行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造障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釋義】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
16、故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是事故應急處置的重要環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準確地上報事故情況,可以使上級政府和部門及時掌握事故發生和發展的態勢,采取有效措施指導或者組織事故搶救,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此,本條做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事故報告后,必須在采取搶救措施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這是其一項法定職責。這里所稱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
17、、行政法規。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內容、時限、程序等做了明確規定。比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隱瞞不報,是指掩蓋發生事故的事實,不向上級部門和
18、有關政府報告事故,通俗地講就是“捂著”不報,企圖蒙混過關,當做事故沒有發生。隱瞞不報往往伴隨著“私了”, 給受害人或其親屬高額賠償、給相關知情人員“封口費” 等行為。謊報是指不按照事故的真實情況報告事故,一般是少報、低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企圖降低事故等級的認定。隱瞞不報和謊報事故大都是為了逃避承擔事故責任特別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遲報,是指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及時上報事故。這些行為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須嚴格禁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必須及時、全面、客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就及時性來看,要求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
19、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依法上報事故情況時,還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就全面性而言,就是必須就事故發生的概況、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全面報告。就客觀性而言,就是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客觀,不得主觀臆斷。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更不能虛報假的事故信息。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0、0; (二)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 未按照本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
2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本法第21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22、160;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為生產經營單位。 (二) 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3)未按照本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
23、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三) 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
24、故調查處理的原則、任務、內容以及落實整改措施、公布事故調查報告等的原則規定。(一)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的原則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對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的原則做了較大調整,一是將“尊重科學”的原則修改為“科學嚴謹”;二是增加了“依法依規” 和“注重實效” 兩項原則。這就使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更全面、更嚴謹,更符合實際情況。科學嚴謹的原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做很多技術上的分析和研究,要科學調查、嚴謹分析,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專家和技術人員的作用,把對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建立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力求客觀、公正。依法依規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本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
25、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程序進行,做到客觀公正、恪盡職守、嚴守紀律。事故責任認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須從實際出發,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客觀、真實地查清事故真相,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不得從主觀出發,憑空想象,不得感情用事,不得夸大事實或縮小事實,不得弄虛作假。注重實效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要提高效率,盡快完成。同時,除了要嚴肅認真徹底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還要通過事故調查加強警示教育,提出防范措施,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用鮮血換來的教訓,再次用鮮血去驗證。這四項原則是事故調
26、查處理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和主要內容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任務和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首要任務和內容,也是進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礎。查清事故原因重在及時、準確,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二是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事故性質是指事故是人為事故還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如果事故是人為事故和責任事故,就應當查明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確定其責任程度。三是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任務和內容之一,對于防止再次發生事故,具有重要意義。四是對事故責任
27、者提出處理意見。這是為了使有關責任者受到合理的處理。要結合對責任的認定,提出處理建議,包括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等。(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也是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的內容。事故調查報告是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情況編寫的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它是事故調查組工作成果的集中體現,也是事故處理的直接依據。關于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條做出了明文規定,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
28、查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名。可以說,事故調查報告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最權威、最系統的信息收集和研判,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向全社會公開,這樣做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一是尊重群眾的知情權;二是有利于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作用;三是可以用鮮血換來的教訓警示類似企業,促進其汲取教訓,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四是可以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四)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操作性也比較強,本法中只能做出原則規定,難以規定得十分具體。因此,本條授
29、權國務院制定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按照法律的授權和要求,國務院于年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是一部全面、系統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對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此外,對于特定行業、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中做了規定。(五)事故發生單位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后,更為關鍵和重要的是事故發生單位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認真反思,吸取血的教訓,查找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隱患,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這才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根本
30、出發點和落腳點。為進一步重申和明確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在本條中專門增加一款,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單位來說,落實整改措施,一是要及時,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難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確計劃,并積極創造整改條件。二是要全面,對每一項整改措施都要認真落實,不能搞“選擇性落實”,同時要對各項整改措施統籌考慮,注重整體協同效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逐項檢查整改措施是否及時落實到位。對一時難以落實到位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制訂限
31、期落實的計劃,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對于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釋義】本條是關于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行政部門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原因往往比較復雜。從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為非責任事故和責任事故兩種。其中,非責任事故是指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他人人為破壞造成的,
32、與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責任事故是指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不到位,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或者是由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等造成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依法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質,即是否屬于責任事故。一旦確定為責任事故,就必須對
33、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追究。為了使所有事故責任人員都受到應有的追究,本條規定,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首先要查明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即要查明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因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而導致事故發生,同時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法律責任。責任形式包括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查明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責任,主要是查明是否有失職、瀆職行為,包括: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
34、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等等。有上述行為之一并因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條的規定,應當對上述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35、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 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法
36、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有以上三種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 (二) 承擔法律責會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三類:(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
37、,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三) 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1)行政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管人員,依照刑法有關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
38、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以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39、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部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0、;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以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 (二) 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
41、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在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時,也應當要求承包人、承租人滿足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就安全生產管理問題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有多個承包、承包單位的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還應擔負起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職責。 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針對三種違法行為: 1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
42、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即生產經營單位未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2 因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3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只能向具備安全生產和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承租單位或者個人發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而且還應當明確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十分重大,必須在事前明確各方職責,作好嚴密部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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