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指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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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 試行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 年第 13 號) ,制定本指引。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適用本指引。第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 年第 49 號, 以下簡稱 “ 49 號公告” ) 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

2、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第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業務結果進行申報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 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第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所 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職業道

3、德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第六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所 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事 務所質量控制(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業務承接、業務委 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結果等服務各階段,充分考 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 度。第二章業務定義與目的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 詢業務(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納稅人提供的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資料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 行相關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委托業務范圍內依法對納 稅人資料、情況進行歸集和專業

4、判斷,對年度納稅申報事項 提供分析、評估、建議等涉稅服務活動。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包括:資料準備、 數據整理、申報方案設計和報送安排。委托人包括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第三方,委托人與納稅 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能保障納稅人履行配合、協助稅務師 事務所正常開展咨詢服務工作的義務。第八條稅務師事務所為保證納稅申報咨詢業務質量 應從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四 個方面評價處理結果的合法性。第九條稅務師事務所實施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應執行以下基本流程:(一)與委托人簽定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委托協議;(二)從委托人處取得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的資料;(三)對資料和數據

5、進行專業判斷;(四)由具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方案。第三章業務承接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應 當遵循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對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交易資料進行分析評估。第十一條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 詢,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約定書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與委托方書面簽訂業務委托協議。第十二條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的,應當與委托人書面簽訂業務委托協議,并按照49 號公告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第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簽訂業務委托協議后,應當獲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管理層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和納

6、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承諾聲明。委托方承諾確保涉稅服務人員不受限制的接觸任何與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工作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第四章業務委派第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能夠勝任納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稅務師事務所在選定項目負責人時,應重點關注其技術專長、經驗、已有項目的工作量以及獨立性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五條項目組織結構一般可設為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助理三級。項目負責人由稅務師事務所選定,是項目最高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項目經理由項目負責人選定,是項目具體承辦人,主要 負責項目組人員安排和指導、底稿復

7、核以及與委托人溝通等 工作。項目組各級人員選定前,應當事先征詢成員意見,協調 各項目組之間對人員、時間、資源的不同要求。第五章業務計劃第十六條 為確保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順利實施 及業務質量,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 (試行)的相關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實施年度納稅 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前,編制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計劃。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項目 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要求等情況,制定年度納稅中 報準備咨詢業務計劃,確定工作目標、工作方案、時間安排、 業務范圍、人員分工、溝通協調、執行程序等事項。第十七條 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計劃一般包括 以下內

8、容:(一)委托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基本概況、經營狀況、 行業涉稅特點、執行的會計制度和相關稅收政策情況等;(二)對年度納稅申報的風險評估,包括委托人的財務 風險、納稅風險、管理風險以及政策風險等;(三)業務小組成員。在確定業務小組成員時,應充分 考慮其從業經驗、專業素質等方面。(四)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工作進度及時間。項目負 責人應對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工作的進度及時間做由規 劃,明確各階段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資料的交接方式、時 間、及預計服務完成時間等。(五)其他相關內容。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和委托 事項的性質,確定重要風險控制事項。第十九條 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計劃

9、編制完成 以后,應連同委托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稅務師事務 所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重大項目的工作計劃,應經 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并簽署審核和批 準意見。業務負責人應重點審核業務計劃的下列主要事項:(一)計劃前是否在現場進行調研;(二)對重大風險事項確定是否準確;(三)計劃內容是否全面、可行;(四)時間預算是否合理;(五)項目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六)業務計劃能否達到委托人預期的委托目標。第六章業務實施第一節業務實施基本要求第二十條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實施階段包括:資料準備、數據整理、申報方案設計、報送安排。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準備業務時,應重點關注:(

10、一)資料準備階段應重點關注項目交易資料和會計資料的準備。(二)數據整理階段應重點關注利潤總額、收入類納稅調整項目、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資產類納稅調整項目、特殊事項納稅調整項目、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項目、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稅收優惠項目、彌補虧損類項目、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和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三)申報方案設計階段應重點關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是否按稅法規定執行、報送資料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四)報送安排階段應重點關注申報程序、申報資料歸檔和申報方式。第二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在業務實施過程中,應從文件的適用條件( 事實根據) 、適用文件選擇、文件規定的處理方法、處理結果合法性評價等四個

11、方面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判斷:( 事實根據)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與委托人溝通后所了解的信息,經過分析評價后,整理出與咨詢事項直接相關時間、 地點、 動機、 目的、 手段、 后果以及其他有關情況。(二)適用文件選擇根據委托人的事實情況,列明與委托目標直接相關的法規文號、條款。適用文件選擇主要圍繞實現委托目標、法規所規定的條件來表述。并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判斷:1、是否存在應適用此法時而適用了他法;2、是否適用了無效的法律、法規;3、是否援引了錯誤條文;4、是否違反了法律沖突適用規則;5、在適用法律時是否存在僅考慮一般情況而忽視特殊情況的情形。(三)文件規定的處理方法涉稅服務

12、人員應根據委托人實際情況,指明委托人條件與法規條件的符合程度,并詳細分析差異的原因。(四)處理結果合法性評價涉稅服務人員依據法規符合度分析結果,結合委托目標,提出不同類型結論:1、以告知委托人是否具備法規條件為委托目標的,將法規符合度分析結果直接做為結論。2、以評估委托人風險為目的的,在列明法規符合度分析結果后,提出風險后果。3、以向委托人提出建議為目的的,在列明符合程度的分析結果和風險后果后,提出具體建議。第二節資料準備第二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第二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了解

13、納稅人的企業基本情況、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會計制度情況和稅收制度情況等情況。并取得與服務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年度申報準備咨詢報告的證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準備咨詢業務進行證據搜集時,應重點收集下列七個方面的證據資料:(一)企業基本情況資料;(二)利潤總額項目資料;(三)納稅調整項目資料;(四)稅收優惠項目資料;(五)彌補虧損類項目資料;(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資料;(七)本年繳納稅款資料;(八)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會計核算資 料和納稅資料。第二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 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

14、及得由的結論作由記錄,按照執業 規范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工作底稿(以下簡稱“工作 底稿” )O第二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實 施過程中,可以采信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 稅收優惠事項等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相關事項作曲的審 核意見。第三節數據準備第二十六條數據準備是指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 行業的相關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 申報事項涉及的資料是否真實、可靠、完整提由評價意見。第二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準備業務時,應 關注以下事項:(一)利潤總額項目,重點關注年度發生情況、資產負 債表日后事項調整情況、財務報表批準報由日后差錯調整情 況

15、;(二)納稅調整項目,重點關注納稅調整項目的年度發 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納稅調整金額確認情況;(三)稅收優惠項目,重點關注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備案和保存備查資料;(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重點關注納稅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虧損額、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五)境外抵免所得稅,重點關注境外所得分回情況、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分國( 地區 ) 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分國 ( 地區 ) 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等;(六)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項目,重點關注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已預繳

16、的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七)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情況,重點關注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匯總范圍,分支機構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資產總額、工資總額等內容,所得稅分配比例,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第四節申報方案設計第二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準備業務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一)是否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的要求和口徑填報申報表;(2) 表內邏輯關系、申報表及附表表間關系是否正確;(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附送資料是否正確。第二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準備業務時,應 關注與申報表相關備案事項:(一)備案事項是否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相

17、關;(二)備案事項相關資料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的填報關系是否正確。第三十條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產生懷疑時,應當告知其更正、補充或者給 予適當的責任提醒。涉稅服務人員發現委托人有舞弊跡象時,應當修改計劃, 將此事項提升為重大的風險控制事項,并制定針對性的程序, 以確認是否存在舞弊。當有證據表明委托的確存在舞弊時,應當與委托人高層 管理人員接觸,明確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當委托人不打算采納涉稅服務人員的建議時,稅務師事務所 應當評估其風險,并考慮是否解除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 務委托協議。第五節報送安排準備第三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

18、準備業務時,應 確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程序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第三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準備業務時,應確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歸檔資料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第三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申報準備業務時,應確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方式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第六節后續管理第三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 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第三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保存與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有關資料,包括網絡申報、上門申報和其他適當的申報方式。第三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納稅申報完成后對所有報送資料進行歸檔管理。第三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納稅申報完成后對應

19、當留存備查的資料進行裝訂和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第七章業務記錄第三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遵循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制定業務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包括三個大類: 綜合類、業務實施類、業務結果類。綜合類工作底稿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委托方聲明、會計和稅收政策、業務工作計劃。業務實施類工作底稿包括: 利潤總額計算類、納稅調整類、彌補虧損項目、稅收優惠類、境外所得、稅款計算、匯總納稅。業務結果類工作底稿包括:業務報告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三十九條業務結果類工作底稿包括:業務報告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

20、報表, 該業務結果類工作底稿屬于應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資料,在業務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給委托方。業務結果類工作底稿應按稅法規定的樣式進行提交。第四十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過程和結果進行適當記錄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以下目標:(一)適當記錄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過程,為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提供基礎性資料;(二)有效收集與整理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資料信息,證明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過程符合業務規范;(三)規范記載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情況,為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依據。第四十一條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工作底稿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

21、以下方面:(一)業務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訂是否及時;(二)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是否真實、全面,簽字手續是否完備;(三)以復印件、電子及其他介質等非原件作為業務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執行。(四)業務工作底稿歸檔是否及時。第四十二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工作底稿設置臺賬,為按照49 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提供依據。第八章業務報告第四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形成的業務成果一般包括:(一)經雙方簽字確認的相關文件;(二)經雙方約定需出具的業務報告;(三)委托人應當留存備查的資料。業務報告的起草基本要求、分析過程和分析結論、處理建議,應

22、當遵循稅務師業務報告(試行)的有關規定。第四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完成約定服務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報告。包括:封面、前言、目錄、背景、告知事項及執行程序、分析過程和結論以及建議、附件等基本要素。業務報告的背景、告知事項及執行程序,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一)咨詢業務報告起草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內容;(二)提醒委托人關注,分析結論的依據和假設在業務報告提交以后的變化,可能對委托人帶來的影響;(三)提醒委托人在報告使用時的風險;(四)完成報告執行的主要工作程序。涉稅服務人員在業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對委托人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說明中予以披露。對于業務實施中發現的

23、文件規定不明確的事宜,應予說明。第四十五條業務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執行業務的經辦人員、項目負責人及機構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服務機構印章后對外出具。業務報告應當注明日期。正式出具業務報告前,應就擬出具的業務報告有關內容的表述與委托人進行溝通。第四十六條受托方應當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 按照稅法的規定填制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包括: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備查)類減免稅。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和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后享受。享受備案(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留存備查資料。第四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由

24、具的年度納稅申報準備 咨詢業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成果,應當由雙方留存備查;稅收 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 送。第四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提供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業務記錄和 業務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關信息。但以下情形 除外:(一)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因檢查執 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第九章業務檔案第四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 詢業務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年度納稅申

25、報準備咨詢 業務檔案的真實、完整。業務檔案是如實記載業務始末、保 存涉稅資料、涉稅文書的案卷。第五十條 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完成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簽訂的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委托協議、工作底稿、業務成果等有 關材料進行整理、歸類、裝訂、立卷、保存歸檔、按期保管第五十一條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檔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順序排列:(一)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委托協議、業務計劃;(二)工作底稿,如資料交接表、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等;(3) 工作過程形成的業務記錄,計稅資料匯總、計算、審核、復核以及各種涉稅文書制作等;(四)出具的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報告;(五)委托人的

26、基本情況資料及有關法律性資料;(六)其他相關業務資料。第五十二條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 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條對以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第五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對業務檔案進行轉讓、刪改或銷毀。第十章附 則第五十五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協議采集編號。第五十六條本指引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試行。附件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委托協議(參考文本)編號:備案號:甲方(委托方):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受托方):

27、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服務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一、服務范圍(一)委托目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確認,并出具專項咨詢報告;(二)服務建議與成果:出具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專項咨詢報告。二、甲方責任與義務(一) 根據國家現行會計、稅收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向乙方提供所需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 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擔因資料不真實、不合法、不 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應責任。(二)為乙方委派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28、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確保乙 方不受限制的接觸任何與本次工作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 的其他信息。(三)正確使用業務報告,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業務報告, 除本約定書約定的情形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提供第 三方。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四)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支付委托業務費用以及其 他相關費用。三、乙方責任與義務(一)乙方及時委派專業服務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二)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規定,及稅務師執業規范有關規定履行服務程序,并保持服 務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三)乙方有責任就業務服務成果向甲方解釋,并在業 務報告中說明。

29、(四)乙方對履行約定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相關信息負 有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的限制而 持續有效。四、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五、免責事由如本約定書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約定書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根據程度應予中止或終止。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約定書或造成他人損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責任。六、違約責任兌現方式本約定書任何一方違反約定事項造成對方實際損失的,應在 期限內支付業務費用總額%的賠償金和違約金。七、費用及支付(一)按照稅務師行業收費的有關規定,以乙方各級別工作人員在本次工作中

30、所耗用的時間為基礎計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業務費用人民幣(大寫) 元(¥)(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日內支付業務費用總額的%;其余費用在乙方提交業務報告后_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或在乙方提交業務報告當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七款第 1 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

31、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內支付。(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八、業務報告的出具和使用(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執業準則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業務報告。(二)乙方向甲方出具業務報告一式份。(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業務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九、約定事項的變更、終止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涉稅服務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業務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 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二)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費用。十、資料保留及所有權乙方對執行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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