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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化學品進口單位。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設立"全國化學品登記注冊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化登委",負責組織和監督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實施細

2、則中以下用語的含義是:一“化學品”是指工業生產的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包括現有化學品和新化學品。現有化學品是指國家公布的現有化學品名錄所列物質,名錄中未列的物質為新化學品。二“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的化學品。三“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簡稱,是一份關于危險化學品燃爆、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應急處置、主要理化參數、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四“安全標簽”是“化學品安全標簽"的簡稱,是指危險化學品在市場上流通時由生產單位提供的附在化學品包裝上的標簽,是向作業人員傳遞安全信息的一種載體,它用簡

3、單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圖形表述有關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安全處置的注意事項,以警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和處置。五“應急服務”是指危險化學品在流通領域如儲存、運輸、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由生產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應急機構向用戶提供的一種緊急應對服務。六“初次進口化學品”是指進口單位從國外進口但未曾在中國進行過安全登記的化學品。七“作業場所”是指進行化學品生產、搬運、貯存、運輸、處置和使用等作業活動的場所。八“作業人員”是指在生產、貯存和使用等作業活動中可能接觸化學品的工作人員。九“審核員”是指在“國家中心”和“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技術服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十“內審員”是指在化學

4、品生產、使用和進口單位負責化學品管理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工作人員。第五條為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服務是化學品生產和進口單位的基本責任。第六條化學品的生產和進口單位可委托“國家中心”“辦公室”或國家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等專業機構代理應急服務,代理應急服務可采取會員制。以會員制方式委托專業機構代理就急服務的單位每年應向代理機構交納應急代理服務費。應急代理服務費可根據委托代理單位的規模和化學品的數量等確定。第七條化學品登記注冊機構必須保守登記注冊單位的商業秘密,未得到單位允許不得泄密。第二章 登記注冊的范圍第八條 化學品登記注冊的申報單位是化學品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進口單位。第九條 化學品登記

5、注冊的范圍是指國家標準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及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規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和有資料說明屬危險化學品的物品。民用和軍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按國家有關專門規定進行管理。第十條 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分現有化學品登記和新化學品登記。現有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將按照先分類后登記注冊的程序進行;非危險品不登記。新化學品必須先登記注冊,對其危險性做出評估后才能投放市場。第三章 登記注冊機構第十一條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中心”和各省市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

6、以下簡稱“辦公室”是化學品登記注冊的技術管理和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第十二條 "國家中心"是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技術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的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二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和登記注冊,對未分類的化學品進行統一的危險性分類。三負責化學品登記注冊號管理。四建立并維護全國化學品登記注冊系統和動態統計分析系統。五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 ,與各地“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網絡,為企業、社會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代理業務。六負責各省市“辦公室”化學品登記注冊審核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七負責外商獨資企業已承諾實施“責任與

7、關心”的生產、使用和進口企業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工作。第十三條 “辦公室”負責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具體實施和技術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本地區生產單位和進口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實施和組織管理二指導生產單位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三對生產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登記注冊并頒發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五負責本地區化學品登記注冊審核員和內審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組織本地區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培訓工作。六提供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咨詢服務。第四章化學品生產、使用和進口單位的職責和義務第十四條 化學品生產單位的職責:一有嚴格的化學品危險性鑒

8、別與分類管理制度的危害控制程序并正確執行。二規定程序,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化學品進行申報,辦理登記注冊,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應保證申報材料、“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詳實、準確、可靠。三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危險性鑒別證明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安全標簽,并提供給急服務 ,保證危險化學品在流通領域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用戶能及時得到技術支持。四在作業場所,應采取顏色、標牌、標簽和標識等形式,向作業人員公開化學品的危害和作業場所的危害。五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使作業人員了解化學品的危險性和危害預防方法,主動采取預防措施。六建立“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制度。第十五

9、條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職責:一及時向化學品供給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所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明確的危險性分類,包裝上有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簽。二應制訂嚴格的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三向作業人員公開化學的危害和作業場所的害。四填報化學品登記臺帳并報“辦公室”登記備案。五建立“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的職責:一進口的化學品應有標準的中文標識和危險性表述,并按要求填報“初次進口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到指定機構進行申報,辦理登記注冊;未經登記注冊的進口化學品,海關不予辦理入關手續,交通運輸部門不得運輸,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和使用

10、。二應向用戶提供標準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包裝上應加貼標準的中文“安全標簽”。三必須在“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上,向用戶提供中國境內的應急服務 ,保證用戶在危險化學品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及時得到技術支持。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程序第十七條 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登記注冊程序為:一生產單位: 1從“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提出化學品登記注冊申請,并對生產的化學品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確定其危險性類別;2按登記注冊的條件進行自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3編寫擬登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用文本文檔和電子文檔將“一書一簽”等化學品登記注冊材料報“辦公室”。

11、二“辦公室”對各生產單位上報化學品登記注冊材料進行審查,配合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重點企業、重點化學品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登記的化學品登記材料上報“國家中心”進行注冊。三“國家中心”對上報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注冊,頒發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號。四“辦公室”領取并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號。第十八條 化學品進口單位到本地區“辦公室”申報欲進口的化學品,填報“初次進口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提供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及中國境內的“應急服務

12、 ”,“辦公室”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登記注冊。進口化學品的登記注冊應在供給商與用戶簽訂供貨合同之后,貨到中國口岸之前的時間內進行,在進入中國口岸之前加貼中文“安全標簽”。第十九條化學品使用單位從“辦公室”領取“化學品登記注冊普查表”,對使用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化學品登記臺帳,報“辦公室”登記備案。第二十條新研制的化學品,應在投放市場半年之前,對其進行危險性評估鑒別,到國家中心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統一分類的登記注冊號。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到“國家中心”對其生產、使用和進口的化學品申請登記注冊。填報“化學品登記注冊申請表”,上報“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經“國家中心”審核合格,頒發統

13、一分類的登記注冊號和登記注冊證書。第二十二條化學品生產、使用和進口單位對所需的化學品危險性鑒別與評估的數據資料,可以到指定的或有資質的省級或省級以上的專業機構進行咨詢、檢索或測試。第六章 登記注冊的管理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國家中心”進行業務和監督管理;各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中心”對“辦公室”進行業務考核和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國家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情況;各“辦公室”每年應向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中心”匯報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情況。第二十五條 對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人員實行資格管理,持證

14、上崗制度。各省市“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化學品登記注冊審核員資格證書;化學品生產、使用和進口單位的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化學品登記注冊內審員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每三年進行一次審核。化學品登記注冊審核員或內審員調離工作崗位后,應主動將相應資格證書交給發證單位,發證單位應及時予以注銷。第二十六條 “國家中心”最少應有10名化學品登記注冊審核員,各“辦公室”應最少有2名化學品登記注冊內審員,中小型企業最少應有1名化學品登記注冊內審員。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化學品登記注冊的監督檢查工作。安全監察員可定期或不定期到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流通單位

15、進行化學品登記注冊情況和安全標簽加貼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每五年復核一次。復核的主要內容為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變更情況,“一書一簽”的更新情況等。第二十九條“國家中心”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會同省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各地“辦公室”的工作和資格由國家中心每2年復查一次,對復查不合格的,建議省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資格。第三十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生產規模和產品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90天內重新登記。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在正式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手續。終止生產生產化學品的單位,應在終止生產前90日內辦理注銷危險化

16、學品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國家中心”和“辦公室”為非盈利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只收取工作成本費和技術服務費。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生產使用和進口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依據有關法規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或在接到登記注冊通知180日內未登記注冊的;二未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三未向用戶提供給急服務;四轉讓、出租、偽造登記注冊證書的。 第三十三條 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對造成重大事故,觸犯刑律的責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 各級化學品登記注冊機構要制訂嚴格的工作標準和程序,樹立為企業服務的良好形象。對在危險化學品登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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