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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票據行為實質要件的發展路徑問題的提出中國兩岸學者的票據法論著以及日本學者的觀點,絕大多數稱票據行為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且實質要件一般被認為包括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實。當然,也有極少數學者回避使用實質要件的說法。比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劉甲一先生在其票據法新論一書中,是在票據行為章以民法上關于法律行為之原則對于票據行為之適用一節,來討論票據能力和票據意思表示欠缺和瑕疵對民法規則的有限適用,從其內容表述來看,此兩者完全不具有票據行為的要件意義。大陸學者從謝懷栻先生者眾,即票據行為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言票據行為要件而不論實質要件者極其少見,僅有董安生主編的票據法在票據行為的要件一節

2、,并不提及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而是認為民法通則第55條民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中所要求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并不完全適用于票據行為的成立生效。日本學者越來越多地將票據行為的成立要件(主要從記載事項和交付等形式要件的角度)和票據能力、意思表示區別開來,后兩者并不作為票據行為的要件考慮,而是從與民法上相應規定的關系考慮,以及應顧及票據行為的特殊性,闡述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欠缺或存在瑕疵時,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法律效果,而不是簡單地導致票據行為無效,亦即這些因素不再作為實質要件考慮。如上,一直以來,認為票據行為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觀點占絕對的主導地位,少數說也

3、并沒有公開否定票據行為實質要件的存在,但畢竟排除了所謂實質要件作為票據行為的要件,盡管這種聲音是微弱的。如果稱之為要件,缺之則行為不成立或無效等。因為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文義性、抽象性、獨立性等特征,形式要件具有要件意義自不待言,所謂實質要件真的不可或缺嗎?比如,沒有票據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效果是導致票據行為無效嗎?如果不是,它們就不能稱之為票據行為的要件。澄清這一問題,今后的票據法教科書在票據行為的要件部分是不是可以不再講所謂實質要件,其結論對于票據法的立法和法律適用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二票據能力的要件意義質疑(一)票據能力有無的判斷標準票據能力包括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權利能力

4、和票據行為能力如何判斷,日內瓦法系票據法和中國兩岸票據法本身并不作規定,而依照票據法和民法之間的關系,遵照民法的規定。英美票據法表述略有不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103條規定:為本法特別規定所取代者除外,法律原則和衡平原則(包括商人法和有關締約能力……)應作為本法規定之補充。英國票據法關于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第22條第1項前半段就規定:匯票當事人承擔責任之行為能力與締結合約之行為能力同。如此看來,英國法的規定依然適用票據法與民法的關系法則,美國則類似。開題報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關于票據能力,自然人和法人會有很大不

5、同,下面我們分別考察。1. 自然人票據能力的有無從世界范圍來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般都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而也就具有票據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對于不同的自然人,會因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按照行為能力的標準,自然人可以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自然人的票據行為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同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具有票據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具有或僅具有限制的票據行為能力。與此不同,我國票據法基于立法當時的票據實踐基礎和保護票據交易安全的考慮,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的

6、簽章無效,于是,在我國大陸,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屬無票據行為能力人。2. 法人票據能力的有無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清算完結。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沒有如自然人那樣的因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所作的限制,也就是說,法人不存在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在權利能力范圍內即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因此,法人人格意義上的票據能力是不受限制的,即凡法人就具有票據能力。但是,不同的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范圍是否應予限制卻是民法在立法上和理論上分歧很大的一個問題。立法上,以德國、瑞士為代表,不對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限制,而前蘇聯1964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第2

7、6條規定:法人依照其規定的活動目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日本民法第43條規定:法人依照法令的規定,在章程或捐助行為規則規定的目的范圍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臺灣現行民法典第26條前段規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學理上,拉倫茨說過: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的范圍是有限制的。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權利能力可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別權利能力,前者就一般的權利得為其主體資格,后者就特定的權利得為其主體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有三個方面的限制,即因性質之限制、因法令之限制和因目的之限制。我國大陸學者多從之。另一種觀點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不應加以限制,梅迪庫斯就曾說到

8、:提出法人僅僅具有‘限制(相對)權利能力’的觀點,實在有點得不償失。因為一個自然人同樣也不能作為保險人出現。盡管如此,沒有人說自然人享有限制權利能力。又有學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實際上是對權利能力概念的含義理解不同,權利能力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權利能力,都有法律人格;另一種含義是指特定范圍的權利能力,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是指特定范圍的權利能力的限制。筆者認為,在當今對法人權利能力緩和解釋的背景下,已經不能簡單地用諸如法人的性質、目的等限制來判斷某一行為法人權利能力的有無。除公法人的權利能力要受其性質、目的的限制,私法人權利能力特

9、定范圍的限制應僅指法律的禁止性限制。如按我國的立法實踐,1987年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被認為包含了對企業法開題報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比如,根據利益法學的觀念,因信賴而受讓票據的C,和在遭強迫但并不至于完全失去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知道或應該知道出票意義的A相比較,應該肯定C的票據金額請求權,A不得主張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辯。下面我們以最有代表性的日本相關的學說為中心來介紹。(二)學說概覽關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的規定對票據行為是否適用,根據肯定和否定的態度不同,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肯定的觀點和否定的觀點。肯定的觀點是一

10、種盡可能地直接適用民法的規定,因此留下的空隙,再根據意思表示構成的具體情況,依外觀主義來解釋。此即肯定適用說。其中又包括直接適用說、修正適用說和直接適用限定說。否定的觀點是把意思表示最大限度地弱化到對票據行為成立必要的程度,而把因形式要件充分,即承認票據行為成立的范圍擴大到最大限度的思考方法。(13)這種觀點稱為適用否定說。1. 直接適用說該學說是把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規定直接適用于票據行為的觀點。(14)若把日本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直接適用于票據行為,其中若是存在心里保留(第93條)、虛偽表示(第94條)以及欺詐(第96條)等情形時,對善意的第三人以民法自身的規定即可得到保護,對票據交易安全不

11、存在障礙,但因錯誤而無效(第95條),或依強迫而撤銷(第96條)的場合,因為票據債務自身即不成立,性質上是作為物的抗辯可以對任何人抗辯。這是依照契約說的一種解說。雖然直接適用說理論上是明快的,但是民法意思表示的規定僅限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場合,其他場合則有害票據流通。如果以創造說的觀點,因為只要不存在署名行為錯誤或強迫,票據債務自身就有效成立,上述全部情況第三人都可依善意取得得到保護。論文代寫2. 修正適用說這一學說是為保護善意的第三取得人,把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規定作個別的或一般的修正適用于票據行為的觀點。(15)其中一般修正說按前例,是把民法的適用限于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第三人

12、C的關系,全部以權利外觀理論解決。(16)個別修正適用說是因為存在對作出權利外觀有歸責性的人,而對信賴這一外觀的人給予保護。比如,A以詐欺為理由撤銷出票行為,和因心里保留、虛偽表示而主張無效,即便依民法的適用,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票據行為也直接適用民法,但為保護票據交易的安全,錯誤和強迫的情況下,就不適用民法而依權利外觀保護。(17)這一學說直接針對直接適用說的缺點,比直接適用說進了一步。但該說把因錯誤而無效和以強迫而撤銷作為人的抗辯,卻同時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結果就形成了在善意第三人處無來源地形成票據權利,必然在證券法律關系上不得不陷入一種不自然的理論構成。并且,直接把本來物的

13、抗辯認定為人的抗辯,不能不說根據欠缺。(18)這是一種在票據授受的直接當事人間直接適用民法意思表示規定的學說。3. 直接適用限定說也就是,民法上關對票據的第三取得人(19) 或者,因意思表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定,只在票據上的意思表示的直接相對人間適用,則不再適用。從這一立場出發,無效、撤銷,被解釋為人的抗辯事由。示無效、撤銷,直接當事人之間的票據債務不成立,但是根據權利外觀理論,依票據法第10條乃至第16條第2項的類推適用,不得以意思表示無效、撤銷對抗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的第三人。(20)以上見解都屬于直接適用限定說。前者是在全部以作為票據理論的契約說為前提的基礎上,把意思表示瑕疵引起的抗辯一律當作

14、人的抗辯對待,(21) 后者則主張,因為這種抗辯是票據債務有效成立引起的,其排除應以權利外觀理論來考慮,所以是區別于票據法第17條的人的抗辯的個別的抗辯。(22)其中,對前者的批評是,作為票據授受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問題的意思表示,和在對第三人之間存在問題的意思表示,前者受民法調整,后者適用票據法,是要件、效果各不相同的意思表示。倘若如此,在一個票據負擔行為上要承認二重的意思表示概念,仍然會存在是否恰當的疑問。(23)后者存在的問題是,如果依這一見解,即使對于意思表示瑕疵引起的抗辯,為排除其對抗,必須對歸責事由個別地認定,于是,只要能夠判斷沒有歸責事由,該抗辯就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物的抗辯,但基

15、于意思表示強迫和錯誤,什么情況下有歸責事由,或者沒有歸責事由,其界限就未必明朗了。而且在沒有歸責事由而成為物的抗辯這一結論自身,因有害于票據交易安全而不會得到贊成。(24)4. 適用否定說該學說認為,票據行為即使意思表示有瑕疵也有效成立,而不適用民法上的諸規定。也就是,站在票據行為要求交付證券的立場,對于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既然知道或應該知道票據徹底的表示主義特征而以署名的意思在票據上署名,意思的欠缺或瑕疵不過是人的抗辯事由,票據行為通常有效成立。(25)而且以創造說的立場,票據行為的成立要求知道或應當知道票據的意義為已足,即使主張因強迫、錯誤等沒有負擔票據債務的具體意思抗辯,也不能否定票據債

16、務自身。對知道沒有這樣具體意思的相對人,一般可以惡意抗辯對抗其權利行使。(26)或者,票據債務負擔行為不適用民法上的規定,票據權利移轉行為對其適用,承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二階段說)。(27)兩學說都屬于否定民法意思表示對票據行為適用的觀點,并且現在在日本是屬于有力的學說。但對這兩大學說的否定適用說觀點也有如下批評,對前者,有認為票據行為人的票據債務負擔,還應該從票據行為人的意思去理解。而創造說最大的問題是因為知道票據的意義而署名即成立完全有效的票據,即使自愿署名委托保管的票據,在抗拒不能的絕對強制的情況下被奪走,署名人對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的第三取得人,也不能免除付款責任。(28)(三)小結以上所

17、述的各個學說似乎都有可指責的地方,本文想就上述討論提出以下意見:第一,就以上學說,筆者更傾向于適用否定說。在意思表示解釋的理論中,存在以維護表意人利益的意思主義和以維護受領人利益的表示主義以及調和二者利益、觀點的折衷主義三種不同學說。對于不同主義之間的立場選擇似乎應該是,只要我們承認私法自治乃民法之核心理念,意思主義就必須成為意思表示解釋目標之理論,(29)只是現今世界多數國家的民法及司法實踐在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解釋原則方面,全面考慮各種利益的衡平關系,既顧及當事人利益與交易安全,又顧及表意方與受領畢業方利益,多采用折衷主義。(30)盡管由于實踐操作的需要,表示主義成為補充意思主義的一種解釋方

18、法,但意思主義仍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主要解釋原則,在商行為領域中,則始終堅持表示主義的解釋方法。(31)在意思表示的解釋上,如何選擇意思主義抑或表示主義,必須視行為在具體民商事活動不同領域中的價值目標而定。票據信用等功能的最好發揮,有賴于票據的流通,而票據的流通則需要更側重于信賴利益的保護,這就與民法上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價值取向有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票據法采取絕對的表示主義,其文義性的強烈特征就是絕對表示主義的集中體現。民法意思表示的規則適用于票據行為與票據行為的價值目標沖突,在意思表示問題上,單純體現的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區別而非聯系。第二,否定民法意思表示規則對票據行為的適用,并非認為

19、其與票據行為毫無關聯。意思表示瑕疵仍然可以作為直接相對人之間的抗辯存在,只不過這一抗辯要限制在只能對特定人行使而避免有害流通。就前述日本學說,首先要說明的是,創造說和契約說在如何解決署名人(表意人)的票據責任,或如何保護第三人的票據權利的問題上,以同是否定適用說的立場,對策也各不相同。創造說的立場側重于對取得人的主觀要件的考察,遵從日本票據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以第三取得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排除署名人抗辯的條件。至于契約說對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規定的否定適用,如果是以上述說明(前述(二)4)為根據,把意思表示瑕疵僅視為直接當事人的人的關系,就應理解為日本票據法第17條的人的抗辯;如果認為意思表

20、示瑕疵中的署名與意思表示無關,不過是創造了信賴事實,而從事實行為中推導責任,則應從權利外觀理論中推導署名人的責任。另外,比較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和意思表示完全沒有的情況不同,如果首先認為是屬于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具備了作為意思表示的要件,第三人信賴的不是外觀而是意思表示自身。從開始就沒有票據行為的交付契約欠缺的場合,和先成立意思表示后被撤銷的場合是不同的問題。(32)兩者一概而論地適用權利外觀理論,似有不妥。以人的抗辯解釋意思表示瑕疵,即意思表示瑕疵作為抗辯僅在直接當事人間適用,不能用來對抗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的第三人,更具合理性。論文代寫四結論無論票據能力還是意思表示是不是作為票據行為

21、的要件來考慮關系到票據法的價值取向及個性的維護,也直接關系到票據功能的發揮,并影響到票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和風險的分擔。鄭玉波先生曾言:票據之生命在于流通,票據法以助長票據流通為最大任務。(33)票據行為要式性、文義性、無因性、獨立性等特殊性設計,可以說都是直接為票據流通服務的。所謂票據的實質要件應該是源于票據行為類屬于法律行為性質的邏輯演繹,但以票據能力作為票據行為的要件來判斷票據行為的有效無效,與票據行為最直接的沖突是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以意思表示作為票據行為的要件,則會直接與票據行為的文義性沖突。所謂票據行為實質要件這首誤唱了多年的老歌當休矣!還要說明一點,票據行為作為直接相對人之間的法

22、律行為來考慮和作為全體票據關系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來考慮是不同的。如果是前者自然不會衍生出如此復雜的討論,但是若從全體票據關系人來考慮,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的欠缺或瑕疵就僅能作為一種抗辯事實,而不是效力事實或效力要件。我國大陸已有學者提出了如是主張,但同時該學者把意思表示瑕疵可以成為表意人對抗特定持票人票據權利請求的抗辯事由之一,認為是票據相對無因性的體現,(34)筆者不能茍同。作為票據理論的基本問題,我國大陸近年提出并不斷有學者重復票據無因性的相對性這一命題,(35)實在是一個很錯誤的提法。票據無因性不能套用哲學上絕對性和相對性的事物分析方法,有因無因關系到票據行為效力的判斷,而一旦涉及效力的否定

23、,就會影響票據流通,這與無因性的本意恰恰相悖。比如在A→B→C這樣一個票據流轉過程中,如果B從A處系以詐欺取得票據,按本文的分析只產生A對B的抗辯,A仍要向C履行票據債務;但若以所謂無因性的相對性來分析,也就是在直接當事人間不適用無因性原理,就會得出AB之間票據關系無效的結論,基于這一結論A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向他的請求而不必向C付款。所以,票據能力、意思表示這些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在票據法上并不具有要件意義,而僅具備抗辯功能。作文/zuowen/注釋: 謝懷楨:票據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6頁;趙新華:票據法(修訂版),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4、,第50頁;姜建初主編:票據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頁;梁宇賢:票據法新論,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2頁;施文森:票據法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2頁;王志誠:票據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05頁;日闋俊彥:金融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有斐2003年,第226M;日田遏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言丁版,中央社2005年,第59K以下;田遏宏康:手形小切手法It羲快甫言丁版,成文堂2007年,第53Mo 董安生主編:票據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頁。日川村正幸:一手形法·小切手法,新世社2005年K以下

25、;日彌永真生:手形法·小切手法(第2版禱言丁),有斐R12005年,第35K以下;日丹羽重博:手形·小切手法概(第3版),法學耆院2007年,第81K以下。張俊浩主編:(修訂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頁。 下文的討論有時會僅就法人權利能力展開,但效果當然及于法人行為能力。論文代寫 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邵建東、徐國棟、謝懷栻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頁。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頁及第153156頁。 德迪特爾·梅迪庫

26、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0頁。 魏振瀛主編: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頁。 日田遏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言丁版,中央畢業論文參照日川村正幸:手形法學特色 七如展,法學教室1990年11期,第27 Mo:日浜田道代:意思表示瑕疵七手形行篇,法學教室1994年11期,第160Mo日同野敬次郎:日本手形法,中央大學明治38年,第50 M;日? 富羲光:手 形(11)日田遏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社2005年,第32Mo(12)(13)(14)(15) 日大隅健一郎、河本一郎:注釋手形法201M;日大森忠夫:手形法小切手法It羲法小切手法t

27、,有斐1982年,第125Mo(16)日小槁一郎:新版手形法小切手法It羲(17)日田中耕太郎:手形法小切手法概t四言丁版,第31M·小切手法,有斐R!1977年,第,三和善房1950年,第44Mo,有斐R11986年,第53頁、87K。有斐H1935年,第142頁。( 1 8) 日鈴木竹雄: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R!1957年,第138頁開題報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畢業其他參考文獻Baker,Sheridan.ThePracticalStylist.6thed.NewYork:Harper&Row,1985.Flesch,Rudolf.TheArtofPlainTalk.NewYork:Har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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