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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落實和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規范公共交通站場建設管理,改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提升市民公交出行服務水平,在南沙區城市規劃、土地出讓以及城建項目建設階段,建立將公交站場納入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配建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6號)、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制訂本辦法。說明:參考佛山市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管理辦法、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范等文件,南沙區應在城市規劃、土地出讓以及城建項目建設等

2、階段均要統籌考慮南沙公交站場的建設,確保公交站場與城市規劃、土地出讓和建筑布局相協調,監督管理和運營維護更規范,各相關在主體權責明確。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沙區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居住區、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商業辦公和工業園區等城建項目。說明:參考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范、佛山市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管理辦法等文件,城建項目中的大型居住區、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商業辦公和工業園區等對公共交通出行需求較大的項目需要配建交站場的建設。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交站場,是指公交樞紐站(多條路線共用的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公交車中途站及出租車候客區。說明:參考城市公共交通

3、站、場、廠設計規范、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范、佛山市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管理辦法等文件,城建項目配建的公交站場主要包括樞紐站、首末站、中途站及出租車候客區。考慮公交綜合車場對獨立用地需求比較高,且不宜占用高價值用地,一般不作為配建項目。第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規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場的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協調,做到布局合理,用地集約,有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有序運營、使用方便。說明: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城市交通又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因此,城市公交站場需要與城市規劃相協調,尤其是與城市用地規劃相協調。第五條 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公交站場發展規劃和建

4、設計劃,區發改、國土規劃、交警、各街鎮及公交企業共同參與規劃編制工作。規劃方案取得各參編部門一致認可后,報區管委會或區政府審查,作為指導南沙區公交站場建設的指導文件。說明:公交站場規劃涉及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改部門、國土規劃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各街鎮、公交企業等各相關部門,為確保規劃能夠落地實施,需要各相關部門在規劃階段協調好相關問題,并由區管委會和區政府層面來認可規劃,確保各部門統一思想。第六條 公交站場規劃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的站場對用地需求的差異,在集約用地的原則下,盡量在符合配建條件的城建項目地塊中配建公交首末站或樞紐站,具體配建條件參見廣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

5、。說明:參考香港、深圳、佛山等城市的經驗,公交首末站或樞紐站對獨立用地需求并不明顯,且配建方式能更好地服務市民公交出行,實現真正的門到門服務。同時,根據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范,廣州市對在出讓的居住用地中,需配建公交首末站,并提出了具體配建指標。第七條 規劃的公交站場與現行城市控規用地不符的,由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牽頭完成相應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工作,并根據公交站場規劃的成果在相應地塊的控制指標表中明確提出公交站場的配建要求。說明:根據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等文件,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調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為確保公交站場在后續建設過程中能夠順利通過規劃審

6、批手續,應在規劃階段完成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并在相應地塊的指標表中明確提出配建要求,確保土地出讓時不被忽略。第八條 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含“三舊”改造項目)時,應征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但有保密需要的特殊用地供應計劃除外。出讓計劃應包括土地基本情況(地塊位置、面積、用地性質等)及擬出讓時間。計劃外出讓地塊則由國土規劃局逐宗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說明:參考佛山、深圳等城市經驗,在制定土地出讓計劃階段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提前介入,在源頭上把握公交站場設施的配建情況,確保土地供應計劃與公交站場年度建設計劃能夠相一致,確保用地落實。 第九條 在出讓具體宗地前,區國土規劃主

7、管部門應向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函征求公交站場配建意見,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中的相關規定,復函確認公交站場配建意見,包括站場類型、功能、面積、配套設施等。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安排專項研究經費,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公交站場年度建設計劃,結合周邊條件,如人口結構、產業結構、出行方式、周邊交通組織及公交資源配置等情況,對年度土地出讓計劃中的居住、商業、辦公、工業、學校、醫院、公園及公共廣場等宗地的公交配建方案進行研究。說明:參考佛山、深圳等城市經驗,在土地出讓前,應再次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聘請專業機構對計劃出讓的宗地進行公交配建方案的研究,提出更為具體的

8、公交站場配建需求,并作為土地出讓的附帶條件。第十條 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對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函提出的擬出讓土地公交站場配建意見進行確認,并經雙方協調一致后,將配建意見落實到地塊的規劃條件中。在地塊出讓時,須將公交站場配建意見列入該宗地土地出讓合同。此外,土地出讓合同應注明建設單位完成配建公交站場后應無償移交給管理部門使用,并明確移交手續。說明:根據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等文件,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以此作為地塊開發建設的規劃要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地塊公交站場配建要求后,需與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由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落實到規劃條

9、件。在地塊完成劃撥或招拍掛手續后,應由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與開發單位擬定地塊出讓合同,因此在合同條款中落實公交站場配建要求后,成為地塊開發的法定性要求。同時,建議參考香港等城市做法,建設單位完成配建公交站場后應無償移交給管理部門使用,相關要求可在土地出讓合同應注明,同時還要明確移交手續,便于開展后續移交工作。第十一條 土地開發單位通過劃撥或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開發權后,按照規劃條件要求進行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土地開發單位在向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報審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前,應就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套公交站場的建設用地情況及交通組織方案征詢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區交通

10、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配套公交站場選址、擬調入公交線路數、公交流線組織、規模和設施要求等專業意見,以便土地開發單位深化項目規劃設計。配建公交站場屬公交樞紐站或首末站的,應由開發單位向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對規模較大,組織難度較大、功能布局較重要的公交站場,必要時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設計方案組織專家評審會加強論證。區國土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征詢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說明:根據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等文件,區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確保土地開發單位切實按照規劃條件落實配建公交站場的建設,需在核發證件前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11、開發單位上報的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進行審查,判斷是否滿足要求。另參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交站場建設移交管理工作指引,規劃部門在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前,要求開發單位先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專業意見。按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建設項目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估工作,因此,可考慮在交通影響評估環節落實對配建公交站場的技術審查工作,對一些重要的配建站場可進行專家論證,確保設計、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第十二條 土地開發單位在取得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的同意批復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配套公交站場進行項目報建工作,并應依法取得相關主管部

12、門對配套公交站場的專業審批意見。說明:根據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交站場建設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開發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向區建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報建,同時還應征求消防、環保、交警等部門意見,各部門同意由區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第十三條 配建公交站場須與出讓宗地的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必須在一期開發項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任務,且作為第一期開發項目規劃驗收的前置條件。說明:根據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范等文件,地塊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

13、均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此外,為確保配建公交站場與主體建設工程相協調,需要進行“同步設計”。在規劃驗收時,為確保配建公交站場能夠按照規劃落實,需嚴格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作為驗收的必要條件,對于分期建設的項目,應首先保障配建公交設施的建設任務。第十四條 配建的公交站場應滿足地面水泥硬底化,通水、通電、通信(含光纖),有候車設施、人車分隔、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的基本建設要求。配建的公交樞紐站和首末站宜設置在宗地用地紅線范圍內,嚴格遵循“土地集約化利用”的原則,應配套建設站務用房,包括監控調度室、休息室、衛生間、茶水間等。公交站場外觀、設計風格應與宗地主體建筑風格一致。具體可參照廣

14、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進行設計、建設。說明:參考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佛山市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管理辦法等文件,配建的公交站場首先應該滿足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一般性要求,同時也應體現“集約化”用地的原則,合理設計站場各個配套功能區,外觀、設計風格應與主體建筑風格一致,具體可參照廣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中的相關要求。第十五條 配建公交站場工程項目完工后1個月內,由區建設和交通主管部門牽頭,區國土規劃、消防、交警、環保等部門共同或成立聯合驗收辦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小組或聯合驗收辦參照廣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中的相關規定對配建公交站場進行驗

15、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公交場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驗收。說明:根據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號)、南沙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辦事指南等文件,區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減少工程驗收環節,可成立由多個部門聯合組成的驗收機構(臨時或永久性)共同驗收。對配建公交站場的驗收工作應參照廣州市南沙區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的相關要求認真核查,并將驗收結果作為是否合法證件的主要審核條件。第十六

16、條 在配套公交站場申請項目規劃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土地開發單位應書面通知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發出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配套公交站場的用地資料、報建審批資料、施工圖紙及驗收文件等移交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接到書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書面向土地開發單位反饋移交意見,明確接洽方式。自發出意見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資料審核及現場踏勘,并委托區交通管理總站與符合移交標準的土地開發單位簽訂配套公交站場移交協議,為無償移交。說明:移交管理階段主要包括產權移交和日常運營管理兩個環節。產權移交主要是確保配建公交站場的產權歸屬于政府,參考香港等城市經驗,建議采用無償移交的模式,由

17、政府部門在土地出讓階段補償土地開發單位的建設成本,完成產權的過渡。在日常運營管理方面,目前南沙新區的公交站場主要由區交通管理總站代為管理,部分有公交企業自行管理,因此本指引建議配建的公交站場由區交通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區交通管理總站作為執行部門統籌管理,具體站點可以根據要由公交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第十七條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正式接收配套公交站場后,土地開發單位應按雙方簽訂的移交協議的有關約定,配合做好產權變更工作。說明:該條款參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交站場建設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相關規定。第十八條 在產權變更時應明確規定公交站場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產權歸區政府所有,并單獨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建筑產權證,由區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區政府持有公交站場的土地使用證和建筑產權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遷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站場冠名及站場使用。配建公交站場移交后,可委托區交通管理總站進行經營管養。說明:為確保配建公交站場產權清晰,應產權移交過程中應單獨辦理相關證件,并作為區公有資產進行管理。在使用權方面,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下屬單位區交通管理總站進行經營管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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