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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山大學藥學院本科生綜合測評實施細則(2015年6月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專業知識、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努力成長為全面發展的優秀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中山大學學生獎勵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中山大學藥學院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條 評選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第二章 基本要求與操作流程第四條 本細則旨在規范我院本科學生綜合測評工作,做到程序規范、內容全面、標準客觀、結果公正。第五條 對學生進行綜合測評,應遵循如下原則:一要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專業知識與進行科研探索;二要認同學生

2、在社會工作與參加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的成績;三要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警示;四要實事求是,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綜合表現做出公正、合理的評價。第六條 學生每年的綜合測評成績由學業加權平均分、綜合測評加分兩部分構成。  學業加權平均分(包括必修課、專業必修課、限定選修課<即專業選修課>)和綜合測評成績的計算方法如下:  學業加權平均分:該學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績為A1、A2、A3、An,各科相應的學分分別為B1、B2、B3、Bn,那么,學業加權平均成績=(AiBi)/Bi,(i=1,2,3, ,n);如果緩考科目的成績在測評之后才能得出,該科的成績和學分在

3、測評時都記為零;緩考科目的成績在測評期內出,則按實際成績計算;如果有補考科目,以補考前成績為準。綜合測評成績學業加權平均成績綜合測評加分對于派出交換生的成績認定,按照中山大學本科交換生學籍管理細則第七條,結合學院教務執行。第七條 綜合測評加分的上限為6分,為鼓勵同學們積極選修專業任選課、公共選修課,專業任選課、公共選修課成績的加分不計入上限范圍內;1、凡有科目(專業必修課和專業限定選修課)成績在65分以下者, 獎學金作降一級處理(三等獎獲得者不降級);2、對于副修、雙專業、雙學位的有關課程,成績優秀(85分以上)的每門加0.1分(除上述情況以外,其余自選課程不享有額外加分);3、公共選修課通過

4、加分的方法來反映學習效果。90分以上的每科加0.2分,80 -89分的每科加0.1分,79分及以下不加分。第八條 以年級為單位按綜合測評成績高低排序,在此基礎上進行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獎學金等級原則上按綜合測評名次評定。如果評選獎學金時出現兩人以上綜合測評分同分,以學業成績高者名次為先。如果學業成績也相同,則由院獎學金評審小組討論決定。第九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得參加本學年度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  1、所有必修課和限選課<專選>、公共選修課的單科成績不及格者;  2、受到學校、學院紀律處分者;3、一年級新生未參加軍訓者(港澳生或經院

5、系批準者除外)。 第十條 院學工辦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書記(或副書記)、學生管理教師、教務員老師和院團委學生副書記、院學生會主席組成的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我院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并將評審結果掛學院網公示(3天)。公示期結束后,評定結果報學校學生處審核,如公示后評定結果有所改變應再次公示。(只公布獲獎同學加權平均分和綜合測評加分總成績,不公布單科成績)第十一條 在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的指導下,秘書處的組織下,各班成立由班長、團支書、學習委員及兩名學生代表等人組成的獎學金評定小組,修改審議并通過中山大學藥學院本科生綜合測評實施細則 并全面負責加分等事宜,結果上報學院學生工作審核小組。第十二條 加分評定要

6、嚴格遵守以下要求:1、加分評定過程必須公開,初評結果向全班同學公布,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同學可在三天之內向審核小組反映并要求復議;  2、學生加分必須提供有效證明,對逾期不提供相應證明的,不得予以加分;  3、評定小組成員涉及自身評分問題時必須回避,由小組其他成員對該成員予以評定。第十三條 在各項獎項的評選過程中,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評獎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年度的評獎。第十四條 本細則對學習認真、成績優良的同學予以保護,學業成績能獲一等的,加分后至少能獲二等;學業成績能獲二等的,加分后至少能獲三等。學業成績能獲得三等的,加分后達不到三等,不獲獎學金。如果加

7、權平均成績不能得到三等獎學金,綜合測評加分后最高可得二等獎學金;加權平均成績達到三等獎學金,綜合測評加分后可得二等或者一等獎學金。第十五條 參評個人對獎學金如評選有異議,可在院系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院(系)學生獎勵工作小組提出意見。第三章 細則內容第十六條 思想素質教育(上限5分)加分加分條件4分A. 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團干部、三好學生、團員B. 全國先進班集體的班長、團支書3分A. 省級優秀學生干部、團干部、三好學生、團員B. 全國先進班集體的班委、團支委C. 省級先進班集體的班長、團支書2分A. 省級先進班集體的班委、團支委、全國優秀個人1.5分A. 校級優秀學生干部、團

8、干部、省級優秀個人1分A. 校級優秀團員,院級優秀學生干部、團干部B. 校紅旗團支部團支書、班級班長C. 校級優秀個人0.5分A. 校紅旗團支部團支委、班委(不包括班長,團支書)B. 校十佳先進團委院系的團委副書記,學生會主席C. 院紅旗團支部的班長、團支書D. 院級優秀團員D. 省級優秀集體主要負責人(會長,副會長)0.3分A. 校十佳先進團委院系的團委部長,學生會部長(含副主席,秘書長)B. 院紅旗團支部團支委,班委(不包括班長,團支書)C. 省級優秀集體一般負責人(部長,副部長)D. 義務獻血(無論校內校外,要需出示證明)0.2分A、校級優秀集體(如十佳社團)主要負責人(會長,副會長)0

9、.1分A、 校級優秀集體(如十佳社團)一般負責人(部長,副部長)0.55分A. 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院校表彰者,視具體情況在征求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意見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獎勵。0.050.8分A. 無償志愿者若有組織者官方證明,每5小時可以加0.05分,上限為0.8分。若組織方明確說明不予綜合測評加分的則無效。說明1. 如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幾項榮譽稱號,加分不可累加,取最高分。不同項目獲得幾項榮譽稱號(如不同社團、委員與班委),分數可疊加。2. 義務獻血時間在14年7月1日到15年6月30日之間的方可享受加分,獻血次數在兩次以上的(含兩次)只按一次加分。3. 全國、省級、校級的先進集體的

10、其他負責人和一般成員可根據不同表現,加分有所浮動,表現差者可不加分。4. 優秀班級與紅旗團支部分數不能疊加,只取最高分。優秀班級班委、紅旗團支部班委可與班委任職分數疊加。第十七條 科技素質教育(上限5分)名次一二三鼓勵名次一二三鼓勵國家54.543.5校級21.510.8省級3.532.52校區級1.20.80.50.3市級2.52.01.51院級0.40.30.20.1說明A. 科研競賽的種類指科技論文(含展望類科技論文)、科技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社會科學論文競賽等;B. 不同學科的學習競賽可累加計分,同一學科的不同級別學習競賽只計最高分,不累加;C. 同一科研成果獲不同獎,只計最高分,不累

11、加,不同科研成果獲獎,可累加;D. 各種競賽的級別、類別的認證權在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E. 第一作者以100%計分,第二作者以80%計分,第三作者以70%計分,第四作者以60%計分,第五作者及以后作者以50%計分。F. 四六級不予加分。論文發表刊物級別國際級國家級省級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加分5432說明A. 發表的論文計分方式為:第一作者以100%計分,第二作者以80%計分,第三作者以70%計分。第四作者以60%計分,第五作者及以后作者以50%計分。B. 綜述只按論文的50%計分。C. 生化論文報告因享有成績加分,不享有綜合測評加分政策。D. 藥學實驗技能大賽因有獎金獎勵,不享有綜合測評加分政策

12、。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上限5分)加分加分條件2.5分A. 校學生會主席2分A. 校學生會副主席,秘書長B. 院學生會主席,院團委副書記1.5分A. 校學生會副秘書長、部長、委員;校團委副部長1.2分C. 院學生會副主席、秘書長;院年級級長;院團委委員1分A. 校學生會副部長B. 院團委部長,院學生會部長,副秘書長C. 班長,團支書D. 院黨支部書記(含副書記)E. 經批準成立的學校社團主要負責人(會長)0.8分A. 經批準成立的學校社團主要負責人(副會長。 社團秘書長與副會長同級的需社團出示證明)B. 院團委、學生會副部長C. 副班長、學習委員0.6分A. 班委、團支委成員B. 經批準成立的學

13、校社團其他負責人(部長)C. 經批準成立的體育俱樂部主要負責人(會長)D. 校團委、校學生會干事0.5分A. 院團委、學生會干事0.4分B. 經批準成立的學校社團其他負責人(副部長)0.1分A. 社團干事(不包括學生會或團委)說明A. 在任學生干部或學生會干事工作積極肯干,工作取得一定成績者,方可享受加分。B. 社團工作加分不累加,只取最高分。C. 任期不足一學期不加分,滿一學期不足一年加一半分。D. 勤工儉學有工資報酬的不加分。E. 校學生會、團委干事與院學生會、團委干事加分不得累加,只取最高分。第十九條 社會競賽活動(上限5分)名次一二三鼓勵名次一二三鼓勵國家54.543.5校級21.51

14、0.8省級3.532.52校區級1.20.80.50.3市級2.52.01.51院級0.40.30.20.1說明A. 大學生各種活動必須是經學院級以上有關單位批準舉辦的各種活動,如:辯論賽、演講賽、知識競賽(學院內的黨史知識競賽因特殊原因不加分)、征文比賽、教學評估知識競賽,院服設計大賽等。B. 如果活動為校內各種學生社團組織的,則該社團必須是經院系和學校有關單位批準成立的社團組織;團工委主辦,社團承辦的活動算社團活動(社團活動與院級活動同級)。C. 同一活動獲不同級別獎者,只計最高分,不累加。D. 如果比賽中獲得最佳類、最受歡迎類等單項獎,可以按該級別的三等獎加分,但與比賽中獲得名次的加分不

15、重復,加分時只加得分高的一項。(如辯論賽決賽階段獲得過最佳辯手,維納斯歌手比賽等)。E. 中山大學“文明宿舍”、“文明標兵宿舍”因享受獎金獎勵,不享有加分政策。F. 院內新生辯論賽屬院級,院際辯論賽屬校區級。上述第一項和第三項所加分值不可疊加,其他任意兩項可以疊加。G. 其他院系主辦面向全校的活動,按院級活動加分。H. 校史知識競賽,安全知識競賽屬于校區級比賽。I. 鼓勵的范圍:獲得優勝獎證書者按鼓勵獎加分,未設優勝獎的活動指進入前八,對于多輪比賽指進入決賽。J. 新生辯論賽鼓勵加分用于第四名的隊伍。K. 在其他院系或社團所參加的比賽并獲獎者,需出具印有所在院系或校團委的印章的證書,方有效。L

16、. 醫科本科生科研設計大賽沒進決賽按院級鼓勵獎加分。M. 獲獎但獲獎證明未到,在相關網頁上有公告證明的,可以按條例給予一定加分。第二十條 文體活動類(上限5分)1、文藝類名次一二三鼓勵名次一二三鼓勵國家54.543.5校區級1.20.80.50.3省級3.532.52院級(個人)0.40.30.20.1市級2.52.01.51院級(集體)0.30.20.1校級21.510.8說明附注:A. 同一文藝項目多次獲獎只計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項目可累加。B. 發表的文藝作品加分:在公開發行的報刊(有國家新聞出版局頒發刊號的報刊) 以及中大校報,中大青年上發表報道,文學,攝影,美術等文藝作品,每篇計0.

17、3分;在本學院及其他學院院刊發表,每篇計0.2分;其它社團刊物上發表作品,酌情加分(每篇最高不超過0.1分)。該項目最多可累加3次。(轉載他人作品不享受加分)投稿未發表者不加分。C. 在文體比賽中,如果獲得最佳類、最受歡迎類等單項獎,可以該級別的三等獎加分,但與比賽中獲得名次的加分不重復,加分時只加得分高的一項。D. 在院級的未設立獎項的文藝晚會中表演均按院級鼓勵獎(0.1分)加分,包括主持人;在校級未設獎項的活動中表演按0.2分加,此項加分不超過兩次。E. 如比賽設有特等獎,按照一等獎加分,其余獎項順延。2、體育類名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國家43.83.63.53.43.33.23.1省級32.

18、82.62.52.42.32.22.1市級2.52.32.121.91.81.71.6校級21.81.61.51.41.31.21.1校區級1.41.21.00.90.80.70.60.5院級(個人)0.50.30.2-院級(集體)0.30.20.1-說明A. 同一文體項目多次獲獎只計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項目可累加。B. 體育比賽以每人每項計,同一項目(同一性質,不同級別)多次獲獎只計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項目可累加,但累加不能超過3項;集體項目加分與個人比賽享受相同加分待遇(院內集體比賽獲獎除外)。C. 體育比賽中破記錄者,另外加分,分數為該級別第一名的一半;破院運會記錄的由第五屆開始加分。D. 院際比賽(院與院之間聯合舉辦的比賽)算院級比賽。E. 向學院學工辦申報,并且明確設立獎項的院內體育比賽方可以列入加分項目;比賽級別的認證權在院學工辦。四校毽球大賽,校運會,維納斯歌手大賽屬校級比賽F. 以個人或團體形式代表學院參加學校的各類比賽(例如,10年院系籃球賽,羽毛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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