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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論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及其相對性                     關鍵詞: 票據的無因性/絕對無因/相對無因/射程距離             內容提要: 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是當前各國票據法通行的一項基本規則。但是在堅持該原則的同

2、時,應當尋求適用該原則的適當途徑,解決促進票據流通和保障票據使用安全二者之間的矛盾。票據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理念正是解決之道。惟其如此,才能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和衡平性,在保證票據使用方便、快捷和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和誠實信用。                               &

3、#160;                 現代民法理論,之所以將法律行為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和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目的和意義無外乎從人們普遍存在著的對事物和行為的認知必考察前因后果的習慣中,分離出觀察民事法律行為的獨特視角,強調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要因行為,則與其原因關系相分離,不以原因為要件,不因原因關系的欠缺或瑕疵使該法律行為本身的效力受影響;而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是要因行為的話,則與其原因不能分離。原因不存在時,該法律行為不

4、成立。(P266)雖然近現代各國或地區的民商事立法、學說及判例,對物權行為、債權契約的無因性見仁見智,爭議頗大,但票據行為卻被民法理論界及世界各國票據立法公認為無因行為,并以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理論為基礎構造各國的票據法體系。    但是,從“有因說”到“絕對無因說”,人們從票據法律制度在實務中的應用,痛苦地發現仍然無法解決票據的流通效率和使用安全之間的矛盾。我們在票據的使用安全屢遭破壞的現狀面前,不得不對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應有內涵以及該原則的具體應用進行反思和再認識。于是,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理念逐步萌發,成為思考票據法律制度的新視角。本文試圖從對

5、票據無因性原則進行歷時性考察入手,思考票據無因性理論的應有內涵及具體適用時的“射程距離”(P148)等問題。    一、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緣起    (一)票據無因性理論的創設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創設的無因性概念和理論,不僅對德國近現代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德國民法典所采納,同時,也深深影響了當時的許多學者。德國學者Kuntze在其巨作票據法一書中,詳細描述了債權行為無因性思想中的無因債務概念的形成過程,以及票據無因性原則從無因債務范疇中獨立出來的過程。他認為是Gneis

6、t、Liebe和Unger最早創立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著世界上最早的票據法1848年德國票據條例的頒行,幾乎所有的德國法院均認識到票據“結算”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應當與債務原因相分離。在這種背景下,當時的德國學者巴爾(Bahr)在其著作關于以承認作為債務負擔的原因中,在對傳統的否定無因性思想的“否定主義”表示質疑的同時,全面闡述了他關于無因債權契約及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思想,將票據無因性原則發展成為私法的一項基本理論,并逐步為世界各國的票據立法、學說及實務所公認。    薩維尼和巴爾生活在19世紀中葉,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時期,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信用經濟

7、始見成長卻未臻成熟。他們之所以能夠極具超前意識地抽象出法律行為無因性原則,是與當時市場競爭迫切要求促進信用經濟發展的社會背景分不開的,其宗旨是既要在物權契約中保護“所有權之移轉的意思的合致”,又要在債權行為下使債權人的權利順利實現。票據行為作為具有顯現信用經濟發展水平功能的“個別的法律行為”,更被賦予了無因性。因為“匯票自開始出現之日起,就是融資的一種手段。除即期匯票外,它實際上是一種信貸工具,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受票人、付款人、背書人或持票人對匯票進行議付、貼現、托收或承付。銀行家們對于導致產生匯票的交易并不感興趣。對購買羊毛、木材或無核小葡萄干而開出的匯票是否有對價關系,這對他們來說是無關

8、緊要的。對于處理票據的金融界人士來說,匯票究竟由賣方開出,還是由買方的擔保人開出,同樣也是無關緊要的。票據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為一種純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脫離了交易的最終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斷。對于銀行家來說,重要的事是考慮票據的形式是否得當。匯票票面必須有效,不應過期,并不得以不承兌或不付款為由而拒付?!?P65)因此,“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說票據行為之所以發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關系,而是說,是基于現實的需要,在法律上將二者予以分離,從而形成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特征。換言之,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乃是基于社會經濟生活對票據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據法所特別賦予的。而并非票據行為所

9、固有的。”(P60)也就是說,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票據行為自身法律邏輯的必然產物,是法律為適應經濟生活的需要而特別創設的,是立法技術的處理結果。所以,無論是從票據行為的對外效力闡釋無因性的概念與原則,還是從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內部的抗辯機制闡釋無因性概念及原則,都離不開無因性理論的創立宗旨。    (二)票據無因性的基本涵義    德國票據法理論從分析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之間關系的角度出發,認為票據行為無因性,是指票據上的權利并不依賴作為票據關系之基礎關系的原因關系,原因關系即使無效或被撤銷,對票據上的權利也不產生

10、任何影響。    英美法系的票據法理論注重票據的流通作用,且強調“對價”和“正當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結合票據流通、支付對價及善意取得三個方面,對票據無因性的內涵進行解釋。英國學者杜德萊理查遜就將票據無因性解釋為:票據作為一種權利財產,其完全的合法權利可以僅憑交付(或許要有轉讓人的背書)票據來轉讓。只要受讓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對價給轉讓人,他便獲得該票據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財產的完全的所有權而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P15)    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票據法理論,雖然承襲了德國票據法理論的基本

11、觀點和原則,但對票據行為無因性理論的闡釋較德國票據法更為詳盡和清晰。日本著名商法學者龍田節認為,票據上的債務是基于票據行為自身而發生和存在的,和作為票據授受原因的法律行為(買賣、消費借貸等)存在或有效與否無任何關系。即使買賣契約無效或被解除,由此產生的票據債務也不受影響。(P177)臺灣學者李欽賢進一步解釋到,票據法律關系雖因基礎法律關系而成立、發生,但票據行為本身決非將基礎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表彰于票據上,而是依票據法的規定,為創設另一新的權利義務之法律關系,因此,基礎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與票據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系個別獨立存在的,相互間不發生影響。(P299)梁宇賢更把票據行為無因性的含

12、義總結為:“無因證券者,乃票據執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張享有證券上之權利謂也。票據如已具備法定要件,其權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為發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問”。(P11)    我國大陸的票據法理論及實務基本上繼受了德國、日本及臺灣地區票據法理論關于票據無因性的理解。認為所謂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    從上述各國對票據無因性概念涵義的理解,可以看出,票據無因性理論是以民法上的無因性理論為基礎的,是民法的無因性理論給了票據無因性思想以發軔

13、、形成和獨立的空間。但也應該看出,正是由于民法傳統無因性理論的影響,一般多僅從無因性原則的外在效力闡釋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是,無因性原則應當是指法律行為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的統稱。它不僅僅是指法律行為的有效性,獨立于產生該法律行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發生及存續皆不受后者的影響(外在無因性);也是指產生法律行為的原因從該法律行為中抽離,不構成該法律行為的內容,當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則上,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應當行使的權利(內在無因性)。(P138-139)我們對票據無因性的理解也應該從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兩方面入手。具體說來,票據無因性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票據的

14、無因性實際上是指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即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其與所產生的票據法律關系和所由產生的基礎關系(特別是原因關系)之間的關系。所以,對票據無因性涵義的理解實際上就是對這些關系的解釋。(2)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決于該行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礎關系(特別是實質原因關系)引起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影響。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只要依票據法的規定,能夠證明票據債權的真實成立和存續,就當然可以行使票據權利。(3)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引起票據行為、產生票據關系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

15、所以,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系所生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二、關于票據無因性原則射程距離的思考    (一)票據無因性原則法律效力之所及    無論是確定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及的范圍,還是其效力所不及的范圍,均要以票據無因性的涵義及其創設目的為基礎。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劃定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射程距離。    1.對通行觀點的檢討。依我國票據法學界的通說,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票據法上的一個重要體現或曰

16、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阻隔了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的抗辯,使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持票人。即所謂的抗辯切斷。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原因債權是基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清償、贈與)等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票據債權則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或者說,雖然票據行為是為了實現原因行為的目的才進行的,票據行為本身亦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但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兩種不同的權利。所以,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僅應附隨于原因債權。當原因關系中的債

17、務人為清償原因債務簽發票據給債權人,債權人又將該票據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轉讓給他人時,其轉讓的只是依原因關系債務人的出票行為而產生的票據債權,原因債權并未隨之移轉。這樣,附隨于原因債權之上的原因關系的抗辯也就并未隨票據債權的移轉而轉讓給受讓人。于是,票據債務人當然不得以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持票人。如A為清償對B的價金債務,簽發票據給B,B為清償對C的債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此時,B轉讓給C的只是票據債權,其對A的原因債權并未轉讓給C。由于基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僅存在于原因債權之上,依民事權利的本意,固不得以某一權利存在的瑕疵對抗另一權利的行使。所以,無需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原因關系所生的

18、抗辯即不得作用于受讓人。    只是如此說來,既然不得以一權利的瑕疵對抗另一權利的行使,而即使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亦存在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兩種不同的權利。如前述在A、B之間同時存在價金債權及票據債權兩種民事權利,是否A亦不得以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B呢?依臺灣學者陳自強的觀點,A亦不得以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B的票據請求。但可以通過不當得利的抗辯、權利濫用的抗辯或目的限定的抗辯,間接予以對抗。如此一來,這時的抗辯就已非附隨于原因債權之上,可以說是對票據債權行使上的限制。那么,就可以隨票據債權的移轉而移轉。(P143)只是如果這樣的話,票據的流通性必然受到

19、極大的阻礙,有違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保證票據流通簡便迅捷的立法宗旨。所以我國票據法第13條明文加以限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是依前述票據無因性的內涵,此種限制與票據的無因性并無直接聯系。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的另一種抗辯限制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一般發生在以匯票清償原因債務的情形。如A為了清償與B的價金債務,簽發匯票給B,委托自己的債務人C對該匯票進行付款,付款人C對該匯票進行了承兌。此時票據并未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進行轉讓,也就無所謂保護票據流通的問題。但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支付和信用,票據法同樣對此種票據債務人

20、C可以行使的抗辯進行了限制。兩種抗辯限制雖然目的不同,但同樣無需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即可解決。    在出票人A簽發票據給持票人B,委托自己的債務人C進行付款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A、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另一個是A、C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持票人B和付款人C之間并未因出票人A的出票行為而產生某種法律關系。是C的承兌行為,才在B、C之間建立了票據法律關系,才產生了B對C的票據債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8條的規定,C的承兌行為并不是向A表明接受其付款委托的契約行為,而是C表明承擔票據債務的單獨行為??梢?,B、C之間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與A、C之間的債權債務

21、關系并無必然的牽連關系,是兩個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依債的相對性原理,C固不得以與他人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票據債權人B。(P145)    既然抗辯限制與票據的無因性原理并無直接聯系,或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原理加以解決。那么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法律效果到底體現在哪里呢?    2.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果雖然票據的基礎關系可以分為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一般僅體現于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中的票據原因關系之間的相互關系中,(P41)并最常發生于票據的轉讓過程中。如前所述,正是基于促進票據流通、減輕

22、持票人的審查義務、降低交易風險的立法目的,票據法才特別規定了無因性原則。所以,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力體現在:    首先,即使票據發行或轉讓的原因不存在或者無效、被撤銷,只要在票據上所為的票據行為依法成立,票據行為人就須承擔票據義務,持票人就得享有票據權利。    其次,票據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應當依票據文義,即使票據上的記載內容與票據原因關系的內容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也不能以票據外的事實來改變票據關系的內容。    再次,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當事人(包括有直接原因關系的當事人

23、)之間發生舉證責任的轉換的法律效果。持票人在主張票據債權時,無需證明原因關系的存在,只要依票據上的記載內容即可向票據債務人主張相應的票據權利。反之,如果票據債務人欲對抗權利人的權利主張,則需舉證證明存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足以對抗權利人權利主張的抗辯事由。    可以說,上述三種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果,就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及的范圍,也是無因性原則射程所及的距離。    (二)票據無因性原則法律效力之所不及    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之間,畢竟具有經濟上的一體性,而非風馬牛不相及

24、的二個獨立請求權。特別是在票據尚未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轉讓之前,并不存在對善意交易相對人的保護問題,那么,票據債權的行使,是否絲毫不受基礎原因關系的影響?更進一步講,即使票據債權業經轉讓,基礎原因關系就一定不影響票據關系嗎?這就涉關票據行為到底是絕對無因,還是相對無因,亦即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射程距離到底有多遠的問題。    關于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現有的論著、文章和講義一般認為惟有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存在抗辯的情形,才不得以票據的無因性法則加以排除,此外,別無他論。其實,概括說來,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形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5、60;  1.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系的效力直接影響他們之間票據關系的效力。由于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既不牽涉票據轉讓的第三人的問題,又無關票據的流通。為體現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減少訟爭,節約訴訟成本。所以當原因關系和票據關系同時存在于同一對當事人之間時,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以基于原因關系所生的事由進行抗辯。    2.持票人取得票據未給付對價或未給付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對價來源于合同對價,但由于票據

26、是一種極具流通性的證券,所以為保護交易安全,票據法只以善意持票人為保護對象,排斥非善意或未給付相當代價的持票人。所以,票據對價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對價,它要求,第一,票據對價不僅要真實,而且要與持票人所獲得的權利相對應。支付明顯不對等的代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票據法推定為惡意持票人;第二,原有的債務或責任,可以構成票據的有效代價;第三,票據對價實際上是票據基礎關系中持票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可以是現在的債務,也可以是過去或將來的債務;第四,持票人持有票據,法律原則上就推定其已經支付了對價,票據債務人如提出無對價的抗辯,應負舉證責任。    持票人有無給付對價原

27、屬票據原因關系上的問題,票據的取得亦不以對價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作為原因關系的對價還是會對票據權利發生一定的影響。一般說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對價,就能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作為善意第三人,亦會受到票據法的保護。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沒有給付對價,原則上不享有票據權利。在法定特殊情況下(如因繼承、稅收、贈與)而取得票據,則不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我國票據法第11條)。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對價所達到的法律效果,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互牽連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

28、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3.持票人取得票據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得對該持票人提出“惡意抗辯”。在票據原因關系上,如果持票人系以欺詐、偷盜、脅迫等非法手段或方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或明知其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仍接受票據轉讓的,該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提出此種抗辯時,應負舉證責任。這一方面是票據無因性的體現,同時亦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形。    4.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票據時效的完成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可以對因時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據當事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由于持票人享有

29、該權利的前提是票據權利已罹于票據時效而消滅,因此,該權利不屬于票據權利。此項權利的行使是基于票據原因關系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這又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的一個例外。    以上,通過對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票據法中的體現及其例外情況的逐項“掃描”,這一原則的射程距離及輪廓已清晰可辨。其效力所及和所不及之處正是其是否具有絕對性的最好體現。我們正是通過對其效力不及之處的明確,來探尋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適當方式的途徑。    (三)票據無因性原則相對性的思考    雖然票據法的制定和發展,

30、更多的是出于促進票據流通、方便商品交易、繁榮市場經濟的技術上的考慮。票據法本身亦是一種技術性較強的法律。固然基于這種考慮,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票據法將“方便”、“快捷”、“效率”置于比“穩定”、“安全”、“秩序”更高的地位。所以才規定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視對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追求,忽視對票據使用所需“穩定”、“安全”、“秩序”的保障,也是不可取的。正如臺灣學者鐘兆民所言:“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固為不要因證券,若絕對堅持這一原則,亦足以妨害票據的流通性。按票據法之所以規定票據為不要因證券者,原在保護票據的流通性。若今為保障執票人之權利而輕易舍

31、棄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權利之保護于不顧,自非本部分法條之本意?!惫蕿樽非蠓傻耐桩斝院秃馄叫?,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兼顧該原則的效力不及之處;在對該原則進行普遍適用的同時,對該原則的例外情形予以嚴格適用,即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原則,才能實現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的雙重立法目的。                                                  注釋:        王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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