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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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維護工會行政性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工會行政性資產,提高工會行政性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行政單位。工會行政單位是指依編制機構確定的,對工會行政事務行使管理監督和指導職能的工會機關,包括縣級地方以上各級總工會(含駐會產業工會)、總工會派出機構;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工會聯合會、鄉鎮街道工會;基層工會在本辦法中視為工會行政單位。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行政性資產,是指由各級工會行政單位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工會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2、。工會行政性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第四條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管理工會行政性資產。(二)推動工會行政性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工會行政性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包括:工會行政性資產配置、資產使用和清查、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第六條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第七條 工會行政性資產是屬于工會所有的社團資產,其不動產和動產受

3、法律保護。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以下簡稱各級工會)的行政性資產擁有最終所有權。工會行政性資產按照“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原則,建立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監督管理體制。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八條各級工會行政單位應當確定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或機構,對工會行政性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或機構的主要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根據國家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各級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工會行政單位的工會行政性資產配置標準,并對

4、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會行政性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按規定進行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四)負責本級工會行政性資產出租、出借收益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五)對本級和下級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工會行政性資產實物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工會行政性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工會行政性資產實物管理具體辦法并具體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工會行政性實物資產的卡片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三)負責本單位工

5、會行政性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工會行政性實物資產的安全完整。(四)負責本單位工會行政性實物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五)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工會行政性實物資產管理情況。第三章資產配置第十條工會行政性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二)與工會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第十一條對有配備標準規定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配備標準規定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復購置。第十二條購置有規定配

6、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一)工會行政性資產實物管理部門提出購置方案,包括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二)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審核。(三)審核同意后可以將工會行政性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相關材料一并報送同級工會經審會,作為審批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第十三條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經批準后,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第十四條各級工會行政單位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和設備采購項目應按主管工會關于招標、

7、競爭性談判和集中采購的要求辦理。第十五條工會行政性資產實物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第四章資產使用和清查第十六條工會行政性資產實物管理機構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工會行政性資產應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執行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物相符,防止資產流失。第十七條工會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第十八條工會行政單位不得用工會行政性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 工會行政單位擬將工會行政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上報本單位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

8、條 工會行政單位的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工會行政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從嚴審批。 工會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工會行政性資產,其工會所有權性質不變,所形成的收入,按照工會預算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二十一條 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對工會行政性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對各項資產進行清理、核對和查實。對資產的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損失進行認證,在認定損益的基礎上,對資產清查結果予以審核批復。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工會行政性資產清查工作。第五章資產處置第二十二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是指各級工會行政單位的資產產權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工會行政性資產的無償轉讓

9、、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第二十三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范圍包括:(一)閑置資產。(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三)因政府規劃及單位分立、撤銷、合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六)依照國家和工會組織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工會行政單位處置工會行政性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第二十五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應當由本單位實物管理部門提出處置方案,經工會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10、和處置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工會行政性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處置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上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二十九條工會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工會行政性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上一級工會行政單位的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并依據批復及時辦理資產變更手續。第三十條 各級工會行政單位因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工會行政性資

11、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第六章 資產評估第三十一條工會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工會行政性資產進行評估:(一)工會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三)依照國家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第三十三條工會行政性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第三十四條 進行工會行政性資產評估的各級工會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執業。第七章產權界

12、定和產權糾紛調處第三十五條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與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工會資產產權界定問題的行政規章和文件規定,對工會資產和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界定和管理。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認工會對工會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工會資產,登記入賬,核發工會資產產權登記證。第三十六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第三十七條工會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上級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處理。第三十八條 工會行政單位與工會組織外部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工會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上級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與對

13、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第三十九條工會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工會行政性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工會行政性資產的管理要求做出統計報告。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工會行政性資產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對工會行政性資產實行動態管理。第四十條工會行政單位報送的工會行政性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工會行政性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第四十一條 進行工會行政性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含)以上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九章 監督檢查第四十二條工會組織應當認真履行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工會行政性資產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三條 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工會行政性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工會行政性資產的,按照國家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第十章附則第四十五條 各級工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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