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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見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請將你們發現的有關專利的內容和支持性文件隨意見一并返回)目 次前 言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術語和定義4 整車 5 發動機和動力蓄電池6 轉向系7 制動系 8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 9 行駛系 10 傳動系 11 車身 12 安全防護裝置 13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的附加要求 14 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15 機動車噪聲控制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方法

2、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方法 附錄 C (規范性附錄) 制動性能檢驗方法 附錄 D (規范性附錄)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方法 附錄 E (規范性附錄) 氣密性檢驗方法 附錄 F (規范性附錄) 駕駛員耳旁噪聲檢驗方法 附錄 G (資料性附錄) 四種類型機動車技術條件要求對應一覽表 參考文獻 前 言本標準的附錄為推薦性的,其余均為強制性的。本標準代替 GB7258-1997。本標準與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術語和定義"。2、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將"四輪農用運輸

3、車"更名為低速載貨汽車,明確"農用運輸車"實質上是汽車的一類。3、細化、調整、增加了機動車整車標志的要求,根據需要適當增加了部分機動車在圖形和文字標志方面的要求。4、增加了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軸荷和質量參數的要求。5、調整了機動車乘坐人數核定的要求。6、增加了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應在設計結構上確保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機動車行駛速度不會超過其最高設計車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帶傳動裝置的上述機動車需在車架易見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標明皮帶輪直徑的標記。7、增加了特殊作業的機動車及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車和汽車列車在保證運行安全方面的定性要求。8、增加了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

4、車、雙燃料汽車和電動汽車的特殊的安全技術要求。9、增加了用 MFDD 檢驗低速載貨汽車制動性能的規定,增加了制動臺時部分汽車的后軸制動力和三輪汽車的整車制動力等要求。10、調整了前照燈近光光束和遠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適當提高了機動車的遠光光束的發光強度要求。 11、增加了部分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和懸架特性要求。12、增加了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志、乘用車的所有座椅均應裝置安全帶及部分重型機動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安裝具備記錄、存儲、顯示、打印、通過接口輸出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以及有關車輛行駛的其他狀態信息的裝置的要求。13、增加了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排氣污染物

5、排放控制要求和汽車定置噪聲、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駕駛員耳旁噪聲的要求。14、由于"手扶變型運輸機"不適于作為一種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本標準取消了"手扶變型運輸機"的技術要求。本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1、4.1.3具有皮帶傳動裝置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打刻標明皮帶輪直徑的標記的要求,4.9.5車內的警告性和指示性的文字應有中文的要求對于進口機動車,8.2.7部分機動車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要求,8.5.5的要求對于車長大于 9m 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9.1.1乘用車用輪胎應具有輪胎磨耗標志的要求,12.1.1乘用車的所有座椅均應裝置安全帶的要求對

6、于座位數小于等于5的乘用車,12.14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對新注冊車實施。2、6.9 有關電動助力轉向的汽車在助力轉向裝置失效后應能及時報警的要求;7.2.11 有關部分機動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 7.13.4 有關防抱制動裝置失效時報警的要求,10.5 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 13 個月起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3、4.1.2 產品標牌上標明的所有項目的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的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 19 個月開始對新進口機動車實施。4、12.1.1乘用車的所有座椅均應裝置安全帶的要求,對于座位數大于 5 的乘用車

7、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19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5、7.1.2 低速載貨汽車應具有應急制動功能的要求,7.13.2 有關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應裝備液壓傳能裝置部件失效報警裝置的要求,8.5.5的要求對于車長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半掛牽引車、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以上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 25 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6、11.2 有關可翻轉的駕駛室應具有提示駕駛員駕駛室未可靠鎖止的功能的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 31 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7、 4.1.2 和 4.1.3 有關汽車應標明(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對于三輪汽車和低速

8、載貨汽車具體實施日期另行規定,在實施日期之前應標明(整車)出廠編號(4.1.2)和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4.1.3)。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機械工業農用運輸車發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洛陽拖拉機研究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大氣所、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所代

9、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7258-87、GB7258-1997。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的附加要求等有關運行安全和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噪聲控制的基本技術要求及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1496-1979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G

10、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T 3181 漆膜顏色標準GB/T 3730.1-20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 4094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GB 4599 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 5948 摩托車白織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GB 8108 車用電子警報器GB 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GB 9656 汽車用安全玻璃GB10395.1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一部分:總則GB10396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 總則GB/T 11381-1989 客車

11、頂部靜載試驗方法GB11567.1 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GB11567.2 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GB/T 12428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GB13057 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T 13594 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GB13954 特種車輛標志燈具GB14621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5084 機動車輛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GB15365 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GB16170 汽車定置噪聲限值GB16735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17258 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GB17259 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

12、鋼瓶GB1735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GB/T 17676 天然氣汽車和液化石油氣汽車 標志GB18100 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18285 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GB/T 18411 道路車輛產品標牌GB18565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方法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GB19151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GA 406 車身反光標識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機動車 power-driven vehicle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

13、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3.2汽車 motor vehicle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貨物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特殊用途。本術語還包括:a)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 的三輪車輛。3.2.1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tri-wheel vehicle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個車輪的載貨汽車。3.2.2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 low-sp

14、eed goods vehicle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載貨汽車。3.2.3氣體燃料汽車 gaseous fuel vehicle裝備以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等氣體為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3.2.4兩用燃料汽車 bi-fuel vehicle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燃料供給系統,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另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外的燃料,兩套燃料供給系統可分別但不可共同向氣缸供給燃料的汽車,如汽油/壓縮天然氣兩用燃料汽車、汽油/液化石油氣兩用燃料汽車等。3.2.5雙燃料汽車 dual-fuel vehicle具有兩套燃料供給系統,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另一套供給

15、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外的燃料,兩套燃料供給系統按預定的配比向氣缸供給燃料,在缸內混合燃燒的汽車,如柴油-壓縮天然氣雙燃料汽車,柴油-液化石油氣雙燃料汽車等。3.2.6電動汽車 electric vehicle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總稱為電動汽車。3.2.7乘用車 passenger car按GB/T 3730.1-2001 第 2.1.1 條規定。3.2.8客車 bus按GB/T 3730.1-2001 第 2.1.2.1 條規定。3.2.9載貨汽車(貨車) goods vehicle按GB/T 3730.1-2001 第 2.1.2.3 條規定。3.2.9.1專用

16、作業車 specical goods vehicle按GB/T 3730.1-2001 第 2.1.2.3.5 條規定。3.3汽車列車 combination vehicles由一輛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除外)牽引一輛掛車組成的機動車。3.4摩托車 motorcycle若使用內燃機,其氣缸排量大于 50mL,或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 50km/h 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3.5輕便摩托車 moped若使用內燃機,其氣缸排量小于等于 50mL,且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等

17、于 20km/h 且小于等于 50km/h 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3.6拖拉機運輸機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機牽引一輛掛車組成的用于載運貨物的機動車,包括輪式拖拉機機組和手扶拖拉機機組。注:拖拉機是指推動、牽引和/或驅動機具從事農業、林業作業,后軸每側單輪胎,后軸車輪直徑大于前軸車輪直徑,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自行輪式動力機械;拖拉機及其變型產品本身不具有載貨功能,但拖拉機在牽引一輛牽引桿掛車(對輪式拖拉機)或一輛中置軸掛車(對手扶拖拉機)后可載運貨物。3.7輪式專用機械車 ro

18、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膠輪可以自行行駛,最高設計車速大于 20km/h 的輪式工程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叉車等。3.8掛車 trailer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由汽車或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用于:-載運貨物;-特殊用途。4整車4.1整車標志4.1.1機動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4.1.2機動車必須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該標牌的固定方式、位置、尺寸及型式應符合GB/T 18411的規定,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

19、中指明。對于改裝車不得拆改原底盤的產品標牌。機動車均應在產品標牌上標明廠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產地,各類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其他項目見表1。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內容應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 表1 各類機動車產品標牌應補充標明的項目機動車類型應補充標明的項目汽車1)乘用車、客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凈功率或排量、總質量、載客人數載貨汽車2)、載貨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凈功率或排量、總質量、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外廓尺寸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3)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凈功率或排量、整備質量拖拉機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標定功

20、率、使用質量、最大牽引力輪式專用機械車車架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凈功率或排量、整備質量、最高設計車速掛車4)車輛識別代號5)、總質量、載質量、外廓尺寸1)電動汽車應標明動力系統凈功率和標定電壓DC/AC(取代發動機凈功率或排量)。2)專用作業車可不標總質量和最大允許牽引質量。3)正三輪摩托車應標明載質量或載客人數,輕便摩托車可不標車輛識別代號。4)特殊用途掛車應標明整備質量(取代總質量和載質量)。5)牽引桿掛車在未采用統一的車輛識別代號之前應標明車架號。4.1.3汽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為"摩托車")、半掛車必須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

21、)打刻易見且易于拓印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應盡量位于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亦可打刻在其他部位,組成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的高度和深度應符合 GB 16735 的規定,車輛識別代號一經打刻不得更改、變動。其他機動車應在相應位置打刻易見且易于拓印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打刻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字高為10 mm,深度不小于0.3mm。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刻的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指明;同一輛機動車的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許既打刻車輛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刻的所有車輛

22、識別代號應一致,車上所有的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一致。具有皮帶傳動裝置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還應在車架易見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標明皮帶輪直徑的標記。 4.1.4發動機型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易見部位,出廠編號應打刻在氣缸體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發動機裝車后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情況下出廠編號即應易見且易于拓印),打刻字高不小于7 mm,深度不小于0.2 mm,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沒有打刻起止標記的空間時可不打刻起止標記)。摩托車應在發動機的易見部位鑄出商標或廠標,出廠編號應打刻在曲軸箱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刻高度不小于5 mm,深度不小于0.2 mm,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發

23、動機出廠編號的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指明。4.2外廓尺寸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外廓尺寸限值應符合 GB 1589 的規定,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外廓尺寸限值見表2。表 2 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外廓尺寸限值機 動 車 類 型長寬高摩 托 車兩輪摩托車2.51.01.4邊三輪摩托車2.71.751.4正三輪摩托車3.51.52.0兩輪輕便摩托車2.00.81.1三輪輕便摩托車2.01.01.1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拖拉機機組101)2.53.01)手扶拖拉機機組51.72.21)對標定功率大于 58kW 的機組長度限值為 12m,高度限值為 3.5m。4.3后懸客車及封閉式車廂(或罐體)的機

24、動車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 65%(對封閉式車廂的低速載貨汽車,其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 60%),且最大不得超過 3.5m。對于特殊作業的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其后懸可按客車后懸要求核算。其他機動車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 55%。注:對于多軸機動車,其軸距應按第一軸至最后軸的距離計算,后懸從最后一軸的中心線往后計算。對于客車,后懸應以車身外蒙皮尺寸計算,如后保險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則以后保險杠尺寸計算,不計后尾梯。4.4軸荷和質量參數4.4.1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軸荷和質量參數應符合GB1589的規定。4.4.2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不得小于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25%。4.4.3貨

25、車列車的掛車的最大允許載質量不得大于載貨汽車的最大允許載質量。4.4.4輪式拖拉機機組的掛拖質量比(掛車最大允許總質量與拖拉機使用質量的比值)應小于等于 3 。4.4.5機動車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整備質量和最大設計總質量應在各軸之間及軸載質量在左右車輪之間應合理分配。4.5核載4.5.1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依據發動機凈功率、廠定最大軸載質量、輪胎的承載能力及正式批準的技術文件進行核算后,從中取最小值核定。4.5.2乘用車乘坐人數核定4.5.2.1前排座位以乘客艙內部寬度(系指駕駛員兩側門窗下緣,并在車門后支柱內側量取)等于或大于 1200mm核定 2人;等于或大于 1650mm核定 3 人。4

26、.5.2.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按座墊中間位置測量的乘客艙內部寬度,在能保證與前一排座位的間距不小于650mm且座墊深度不小于400mm 時,每 400mm 核定 1 人。4.5.3有駕駛室機動車的駕駛室乘坐人數核定(摩托車除外)4.5.3.1駕駛室內只有一排座椅或雙排座椅的前排座椅以駕駛室內部寬度(系指駕駛室門窗下緣,并在車門后支柱內側量取)等于或大于 1200mm核定 2人;等于或大于 1650mm核定 3 人。4.5.3.2駕駛室內雙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墊中間位置測量的車身內部寬度,在能保證與前排座椅的間距不小于650mm且座墊深度不小于400mm 時,每 400mm 核定 1

27、人。4.5.3.3對帶臥鋪的載貨汽車,駕駛室內的臥鋪鋪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數。4.5.3.4對有駕駛室的拖拉機運輸機組,除駕駛員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駕駛員,但其座墊寬不得小于 400 mm,座椅深不得小于 400 mm,且座椅不應增加拖拉機的外廓尺寸;不具備上述條件時,只允許乘坐駕駛員 1 人。4.5.4客車乘坐人數核定4.5.4.1按載質量核定人數:按 GB/T 12428 確定。4.5.4.2按座墊寬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核定:座墊寬每 400 mm 核定 1 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計算:城市公共汽車及無軌電車為每 0.125 核定 1 人,其他城市客車為每 0.15 核定 1 人,長途

28、客車和旅游客車及所有6m以下的客車不得核定站立人數。設立席的客車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積按GB/T12428確定。4.5.4.3按臥鋪鋪位核定: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核定 1 人。以 4.5.4.1、 4.5.4.2 及 4.5.4.3 計算出來的乘坐人數取最小值核定乘坐人數。4.5.5摩托車乘坐人數的核定a)兩輪摩托車除駕駛員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b)邊三輪摩托車除駕駛員外,主車和邊車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c)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室核定乘坐駕駛員 1 人;車廂在有縱向布置(與機動車前進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該固定座椅的座墊深度不得小于 400 mm 且其與駕駛員座椅的間距不得小于 650

29、 mm )時,按座墊寬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不得超過 2 人;不具備上述條件時,車廂不得乘坐人員;d)輕便摩托車核定乘坐駕駛員 1 人。4.6轉向軸(輪)載質量及邊三輪摩托車邊車輪載質量4.6.1機動車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轉向軸(輪)載質量與該車整備質量和允許總質量的比值不得小于:-乘用車 30%-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 18%-其他機動車 20%注:對于鉸接列車,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對牽引車部分進行核算。4.6.2邊三輪摩托車處于空載及滿載狀態時邊車車輪的載質量應分別為摩托車整備質量及最大設計總質量的 35% 以下。4.7比功率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及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比功率

30、應不小于 4.0 kW/t,除無軌電車外的其他機動車的比功率應不小于 5.56 kW/t 。注:對于汽車列車,其比功率為牽引車(或載貨汽車)的發動機凈功率與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之比。4.8側傾穩定角及駐車穩定角4.8.1機動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不得小于: -三輪機動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三輪摩托車,下同) 25°;-雙層客車 28°-總質量為機動車整備質量的 1.2 倍以下的機動車 30°-特殊作業的機動車 32°-其他機動車(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除外) 35°4.8.2兩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用撐桿支撐時,向左、向右

31、、向前的駐車穩定角分別應不小于9°、5°、6°;在用停車架支撐時,向左、向右、向前的駐車穩定角應均不小于8°。4.9圖形和文字標志4.9.1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載貨汽車除外)和摩托車應分別按照 GB 4094 和GB 15365 的要求設置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4.9.2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載貨汽車的方向盤(方向把)、變速桿、踏板、手柄和開關等操縱機構,除作用非常明確的外,應在操縱機構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標志明確標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標志用操作符號應與背景有明顯的色差。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給出所有操縱機構的淺顯易懂且

32、詳細的操作說明。4.9.3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按 GB/T 17676 的規定標注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4.9.4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在車身兩側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記。4.9.5車內的警告性和指示性文字應有中文標注。4.10外觀4.10.1機動車外觀應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聯結緊固,無缺損。4.10.2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 40 mm。4.10.3兩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方向把和導流板等左右對稱的零部件離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 10 mm;正三輪摩托車的駕駛室和車廂等左右對稱的零部件離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 20 mm。

33、4.11漏水檢查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水箱、水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及所有連接部位均不得有明顯滲漏水現象。4.12漏油檢查機動車連續行駛距離不小于 10 km,停車 5 min 后觀察,不得有明顯滲漏油現象4.13車速表指示誤差(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機動車除外)車速表指示車速V1(單位:km/h)與實際車速V2(單位:km/h)之間應符合下列關系式:0 V1-V2 V2/10 +4車速表指示誤差的檢查方法見附錄A。4.14行駛軌跡4.14.1機動車直線行駛時,其前后軸中心的連線與行駛軌跡的中心線應一致。4.14.2汽車列車和輪式拖拉機機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被牽引的

34、掛車不得有明顯偏擺。掛車后軸中心相對于牽引車前軸中心的最大擺動幅度,對鉸接列車不得大于110 mm,對其他列車不得大于220 mm。4.15其他要求4.15.1特殊作業的機動車,其特殊結構和專有裝置不得影響機動車的安全運行。4.15.2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車和汽車列車應滿足其安全運行的有關要求。5發動機和動力蓄電池5.1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正常。發動機凈功率不得低于發動機原凈功率的 75% 。5.2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載貨汽車除外)發動機應能由駕駛員在座位上起動。5.3發動機不得有"回火"、&quo

35、t;放炮"現象。5.4柴油機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5.5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5.6對于兩用燃料汽車,應設置燃料轉換系統并安裝燃料轉換開關。在燃料控制上,應具有當發動機突然停止運轉時,即使點火開關打開也能自動切斷氣體燃料供給的功能。燃料轉換系統應安裝點火時間轉換器。燃料轉換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作,其檔位標記應明顯,能分別控制供油、供氣和油氣全閉三種狀態。點火時間轉換器、氣體燃料和汽油電磁閥的操作均應由燃料轉換開關統一控制;當電流被切斷時,電磁閥應處于"關閉"位置。5.7對于電動汽車,應清晰可見地注明動力蓄電池的

36、化學類型以便識別。動力蓄電池的過電流斷開裝置應能在電動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條件下斷開蓄電池電路,動力蓄電池的絕緣電阻、爬電距離、通風等要求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6轉向系6.1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方向盤必須設置于左側,其他機動車的方向盤不得設置于右側;特殊作業的機動車按需要可設置左右兩個方向盤。6.2機動車的方向盤(或方向把)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機動車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6.3機動車(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轉向輪轉向后應能自動回正,以使機動車具有穩定的直線行駛能力。6.4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均不得大于:a)最高設計

37、車速大于等于100 km/h 的機動車 20°;b)三輪汽車 45°;c)其他機動車 30°。6.5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6.6三輪汽車和摩托車的轉向輪向左或向右轉角不得大于:a)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 45°;b)兩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 48°。6.7機動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跑偏,其方向盤(或方向把)不得有擺振、路感不靈或其他異常現象。6.8機動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道路上行駛,以10 km/h 的速度在5 s 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 24 m的圓周行

38、駛,施加于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245 N 。6.9機動車轉向橋軸載質量大于4000 kg 時,必須采用轉向助力裝置。裝有轉向助力裝置的機動車,當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仍應具有用方向盤控制機動車的能力。裝有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的汽車應具有及時報警的功能。6.10汽車和汽車列車(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輪式拖拉機機組必須能在同一個車輛通道圓內通過,車輛通道圓的外圓直徑D1為25.00m,車輛通道圓的內圓直徑D2為10.60m。汽車和汽車列車由直線行駛過渡到上述圓周運動時,任何部分超出直線行駛時的車輛外側面垂直面的值(外擺值)T不得大于0.80m。6.11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車

39、輪定位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車輪定位值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標明。6.12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并且球銷不得松曠。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6.13三輪汽車和摩托車的前減振器、上下聯板和方向把不得有變形和裂損。6.14對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其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用側滑臺(包括雙板和單板側滑臺)時側滑量值應在 ±5 m/km 之間。方法見附錄 B 。7制動系7.1基本要求機動車應設置足以使其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或裝置。7.1.1機動車應具有完好的行車制動系。7.1.2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具有應急制動功能。7.1.3機動車(兩輪、

40、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應具有駐車制動裝置。7.1.4汽車(三輪汽車除外)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駐車制動的各系統以某種方式相結合,它們應保證在任何部件斷裂(行車制動的制動器、制動踏板及其支架、制動主缸及其活塞、制動總閥、制動主缸和踏板、制動氣室、輪缸及其活塞和制動臂及凸輪軸總成之間的連接桿件的失效除外)或行車制動系發生其他失效(如失靈、儲存的能量部分或全部泄露)的情況下仍具有應急制動功能。行車制動的控制裝置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相互獨立。7.1.5制動系應經久耐用,不能因振動或沖擊而損壞。7.1.6某些零件,如制動踏板及其支架、制動主缸及其活塞、制動總閥、制動主缸和踏板、制動氣室、輪缸及其

41、活塞和制動臂及凸輪軸總成之間的連接桿件應視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這些零部件應易于維修保養,且至少應與機動車其他重要零部件(如轉向桿系)具有相同的安全特性。若這些零部件的失效會導致汽車無法達到應急制動規定的性能,則這些零部件都必須用金屬材料或具有與金屬材料性能相當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動裝置正常工作時不得產生明顯的變形。7.2行車制動行車制動必須使駕駛員能控制機動車行駛,使其安全、有效地減速和停車。行車制動必須是可控制的,且必須保證駕駛員在其座位上雙手無須離開方向盤(或方向把)就能實現制動。7.2.1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摩托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7.2.2行車制動必須作用在機動車(三輪汽

42、車和拖拉機運輸機組除外)的所有車輪上。7.2.3行車制動的制動力必須在各軸之間合理分配。7.2.4機動車(兩輪、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行車制動的制動力必須在同一車軸左右輪之間相對機動車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配。 7.2.5制動器必須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必須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節裝置來補償。制動控制裝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動器總成必須具備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受熱達到一定程度時,在不必立即作調整的情況下,仍應保持有效的制動。7.2.6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車制動系,當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動系統仍能保持規定的應急制動性能。7.2.7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7

43、.2.8行車制動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對于乘用車應小于等于500 N ;對于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 700 N 。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除外)行車制動系產生最大制動作用的踏板力應小于等于 400 N ,手握力應小于等于 250 N 。7.2.9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動器裝有自動調整間隙裝置的機動車的踏板行程不得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車不得大于 120 mm ,其他機動車不得大于 150 mm。7.2.10液壓行車制動系不得因制動液對制動管路的腐蝕或由于發動機及其他熱源的影響形成氣阻而損壞行車制動系的功能。7

44、.2.11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旅游客車、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16000kg允許掛接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的載貨汽車及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必須安裝符合 GB/T 13594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7.2.12列車行車制動系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掛車制動不遲于牽引車制動。7.3應急制動7.3.1應急制動必須在行車制動只有一處管路失效的情況下,在規定的距離內將汽車停住。7.3.2應急制動可以是行車制動系統具有應急特性或是與行車制動分開的獨立系統。7.3.3應急制動必須是可控制的,應急制動的布置應使駕駛員容易操作,駕駛員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盤的情況下,就可

45、以實現制動。它的操縱機構可以與行車制動系統的操縱機構結合,也可以與駐車制動系統的操縱機構結合,但三個操縱機構不得結合在一起。7.4駐車制動7.4.1駐車制動應能使機動車即使在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對于汽車列車和輪式拖拉機機組,若掛車與牽引車脫離,掛車(由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載質量3 000kg以下的掛車除外)必須能產生駐車制動。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必須能夠由站在地面上的人促動。7.4.2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并且駕駛員施加于操縱裝置上的力:手操縱時,乘用車應小于等于 400 N ,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 600 N;腳操縱時,

46、乘用車應小于等于 500 N ,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 700 N 。7.4.3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安裝位置要適當,其操縱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效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時,操縱桿往復拉動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7.4.4采用彈簧儲能制動裝置做駐車制動時,應設置在緊急狀態下,無需使用專用工具,就能快速解除駐車狀態的裝置。 7.5采用液壓制動的機動車,在保持踏板力為700 N(摩托車為400 N)達到1 min 時,踏板不得有緩慢向前移動的現象;或者

47、對于安裝具有7.13.2規定的報警裝置的汽車,其報警裝置應不報警。7.6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當氣壓升至 600 kPa 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 3min后,其氣壓的降低值應小于等于10kPa 。在氣壓為600kPa的情況下,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后觀察3 min ,單車氣壓降低值不得大于20kPa ;列車氣壓降低值不得大于30 kPa 。7.7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發動機在75%的額定轉速下,4 min(汽車列車為6 min ,城市鉸接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 min )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者,按400 kPa計)。7.8氣壓制動系統必須裝

48、有限壓裝置,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7.9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行車制動必須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當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動效能應仍能保持原規定值的 30% 以上。7.10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由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載質量3 000kg以下的掛車除外)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7.11制動管路和制動軟管的設計和構造應是專用的耐腐蝕的高壓管路。它的安裝必須保證其具有良好的連續功能、足夠的長度和柔性,以適應與之相連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運動,而不致造成損壞;它們必須有適當的安全防護,以避免擦傷、纏繞或其他機械損傷,同時應避免安裝在可

49、能與機動車排氣或任何高溫源接觸的地方。制動軟管不得有老化、開裂、被壓扁等現象且不得與其他部件干涉。其他氣動裝置在出現故障時不得影響制動系統的正常工作。7.12貯氣筒7.12.1壓縮空氣與真空保護:裝備貯氣筒或真空罐的機動車均應采用單向閥或相應的保護裝置,以保證在筒(罐)與壓縮空氣源(真空源)連接失效或漏損的情況下,由筒(罐)提供的壓縮空氣(真空度)不致全部喪失。 7.12.2貯氣筒的容量應保證在調壓閥調定的最高氣壓下,且在不繼續充氣的情況下,機動車在連續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動后,氣壓不低于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者,按 400 kPa計)。7.12.3貯氣筒應有排污閥。7.13制動報警裝置7.1

50、3.1采用液壓制動的機動車,其儲液器的加注口必須易于接近,從結構設計上必須保證在不打開容器的條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檢查液面。若不能滿足此條件,則必須安裝制動液面過低報警裝置。7.13.2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三輪汽車除外),若液壓傳能裝置某部件失效,必須通過紅色報警信號燈通知駕駛員,該信號燈應不遲于促動控制裝置發亮。只要失效繼續存在且點火開關處在開(運行)的位置,該信號燈應保持發亮。但也允許采用當儲液器內液面低于制造廠規定值時點亮的紅色信號燈。報警信號燈即使在白天也應很醒目,駕駛員在其座位上能很容易地檢查報警信號燈工作是否正常,該裝置的失效不得導致制動系統完全喪失制動效能。7.13.3采用氣壓制動的

51、機動車,當制動系統的氣壓低于空氣壓縮機調壓器限制壓力至少一半的規定壓力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向駕駛員發出容易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 7.13.4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當防抱制動裝置失效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向駕駛員發出容易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7.14路試制動性能機動車行車制動性能和應急制動性能檢驗應在平坦、硬實、清潔、干燥且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不小于 0.7 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檢驗時發動機應脫開。7.14.1行車制動性能檢驗7.14.1.1用制動距離檢驗行車制動性能機動車在規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應符合表 4 的要求。對空載檢驗制動距離有質疑時,可用表 4 滿載檢驗的制

52、動性能要求進行。制動距離是指機動車在規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觸動制動手柄)時起至機動車停住時止機動車駛過的距離。制動穩定性是指制動過程中機動車的任何部位(不計入車寬的部位除外)不得超出規定寬度的試驗通道的邊緣線。表 3 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機動車類型制動初速度km/h滿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m空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m試驗通道寬度m三輪汽車205.02.5低速載貨汽車309.08.02.5乘用車5020192.5其他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汽車5022212.5其他汽車、汽車列車30109.03.0兩輪摩托車307.0邊三輪摩托車308.02.5正三輪摩托車30

53、7.52.3輕便摩托車204.0輪式拖拉機機組206.56.03.07.14.1.2用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檢驗行車制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汽車列車在規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和制動穩定性應符合表 5 的要求,單車制動協調時間對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等于0.35 s,對氣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等于 0.60 s ,列車制動協調時間應小于等于 0.8 s 。對空載檢驗制動性能有質疑時,可用表 5 滿載檢驗的制動性能要求進行。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 MFDD:式中: MFDD-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s2-制動初速度,km/h-0.8 ,機動車的速度,km/h-0.1 ,機動車的速

54、度,km/h-在速度 和 之間機動車駛過的距離,m ;-在速度 和 之間機動車駛過的距離,m 。制動協調時間:是指在急踩制動時,從踏板開始工作至機動車減速度(或制動力)達到表 5 規定的機動車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或表 7 所規定的制動力)的75% 時所需的時間。表 4 制動減速度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機動車類型制動初速度km/h滿載檢驗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s2空載檢驗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s2試驗通道寬度m低速載貨汽車305.25.62.5乘用車505.96.22.5其他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汽車505.45.82.5其他汽車、汽車列車305.05.43.07.14.1.3進行制動性能檢驗時的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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