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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則(1)刑罰法定原則刑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受處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3)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二、犯罪和犯罪構成要件1.犯罪的定義及特征: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違反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
2、行為。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2.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四個要素。(1)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體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它包括作為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和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罰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
3、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系: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單位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司、團體。(2)犯罪的客體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3)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
4、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犯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在這種心理態度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就屬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兩種: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間接故意。犯罪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犯罪目的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動機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內心沖動或起因。(4)犯罪的客
5、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客觀外在表現。它包括三個基本要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1.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3)防衛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
6、施的;(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針對第三人;(5)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2.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為了避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遇到危險而采取的;(2)必須使正在發生危險的情況下采取的;(3)必須使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險,就不能實施緊急避險行為;(4)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四、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1.犯罪的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
7、預備也是犯罪行為,而犯意表示不構成罰罪。2.犯罪未遂:已經著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為得逞。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4.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五、刑罰概念、種類和具體運用1.刑罰概念:刑罰,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罰與
8、其他制裁的顯著特點有:(1)嚴厲程度不同。刑罰是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方法。(2)適用對象不同。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3)適用的機關和程度不同。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適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限和訴訟程序進行。2.刑罰的種類: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屬于主刑的刑種只能獨立適用。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的各個刑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另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主刑的刑種:(1)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管束和群眾監督下
9、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刑法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2)拘役 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3)有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矯正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4)無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種刑罰。適用于罪行嚴重,但又沒有必要判處死刑的犯
10、罪分子。(5)死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它是我國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六、刑事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
11、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一、民法1.民法的概念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2.民法的基本原則(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3)公平、誠實信用原則(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5)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
12、共利益的原則(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是我國的公民。我國民法上的自然人,不僅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這些人在我國境內參加民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地位,但其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
13、點,即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一般來說,始于法人的成立,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1.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財產所有權的特征(1)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物權權利;(2)它是一種絕對權;(3)它具有強烈的獨占性、排他性;(4)其客體總是特定的物體和財產,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為。1、債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其享有的權利稱債權;負有義務的一方為債務人,
14、其負擔的義務是債務。2、債產生的根據也稱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依照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定,我國民法上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規定。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締約過失、單方允諾、其他原因。1.債的履行的含義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債所規定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完全的實現。2.債的履行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2)適當履行;(3)協作履行;(4)經濟合理原則;(5)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
15、預見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因而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3.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的種類有:(1)人的擔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證人擔保;(2)物的擔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等;(3)金錢擔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擔保,是指在經濟往來中,有時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新設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4.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三類:(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
16、除;(2)基于債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償;(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債消滅的方式主要有:(1)清償,是指當事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與履行的意義相同。(2)抵銷,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額內相互消滅。(3)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權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從而消滅債的制度。(4)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5)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
17、、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而是適用其他法律規定。2.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是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當事人之間以設立、變更、終止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4)它所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5)其所確定的內容是符合法律的。(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四)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要件,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1)要約是由特
18、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2.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的要件:(1)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之意思表示須與要約一致;(3)在承諾期間作出。承諾的效力,我國合同法采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五)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
19、、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六)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1.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1)應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20、的。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權處分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經追認權人追認后,自始有效,否則,自始無效。(八)合同的責任主要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或者賠償損失(
21、如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支付價金及預期利息)等。1.知識產權的概念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亦稱智力成果權。1.著作權的概念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民事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中,它同版權系同義語,它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前者指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具體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再現作品獲得報酬權,二是演繹權。3.著作權的保護期限(1)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但發表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
22、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分別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專利權所謂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在我國,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期限為10年。(四)商標權商標,俗稱商品的牌子,是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專用標記。根據商標的構成不同,商標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根據商標的識別對象不同,商標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和服務商標。根據商標的法律保護不同,商標分為注冊商標和非注冊商標。商標權的
23、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專用權、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標示權、禁止權。在我國,商標權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冊原則和先申請原則。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可以續展注冊。1.人身權的概念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2.人身權的分類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具有法律尚的獨立資格必須具有的民事權利,公民、法人都有人格權。具體包括:(1)生命權;(2)身體權;(3)健康權;(4)姓名權和名稱權;(5)名譽權;(6)肖像權;(7)隱私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因具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1
24、)親權;(2)配偶權;(3)親屬權;(4)榮譽權等。3. 人身權的保護保護人身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1.財產繼承權的概念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2.繼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則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養老育幼、互濟互助原則;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
25、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4.法定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繼承實質上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6.遺產的分配原則遺產的分配原則有以下幾點:(1)一般平均原則。經繼承人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照顧原則。對生活特殊困難的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3)權利義務一致原則。(4)協商原則。法定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要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十二、民事責任1.民事責任的概念由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人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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