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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校助學貸款個人信用的法律研究吳守良王慧(江西贛江職業技術學院;江西南昌 330108摘要:針對還貸與追貸這一國家助學貸款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在分析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發展及現狀的基礎上,提出在現行的立法體例和模式下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才是真正科學合理而且節約的途徑,指出建立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償還的風險防范與補償機制是完善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關鍵。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性貸款;立法模式一、引言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

2、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后分期償還。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完成學業,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高校等先后制定出臺了助學金、勤工儉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開始試點、2000年全面實行的國家助學貸款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2002年初,隨著第一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部分學生進入還貸期,許多高校畢業生不如期還貸甚至逃避還貸義務導致國家助學貸款的推進陷入困境。在還貸高

3、峰變為違約高峰的影響下,商業銀行是“多貸多損失、少貸少損失、不貸不損失”。伴隨著違約高峰而來將是放貸低谷,商業銀行惜貸、怠貸、恐貸乃至停貸的舉動無疑印證了這一點。大學生違約拖欠助學貸款,增加了銀行承擔的經營風險。雖然在“不讓一個貧困生失學”的思想指導下、在幫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完成學業的公益追求中,有學者提出國家助學貸款“貸出去比收回來更重要”,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還貸與追貸的問題不能解決或緩解,勢必會增加銀行的資產風險、損害銀行的利益,最后的結果勢必會打擊商業銀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積極性,直接阻礙國家助學貸款的推進。貸了要收,收不回會影響貸,導致惡性循環。所以筆者的看法是:貸出去重要,收回來同

4、樣重要,收回來是為了更好地貸出去。那么,還貸與追貸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呢?依靠政府指令顯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進行,必須盡快健全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以制度保障國家助學貸款有序地進行。二、國家助學貸款法律制度的構建無論是新機制還是老辦法,都不能擺脫立法層次低、效力等級弱等詬病。任何經濟活動均需要法律支持和約束,只有制定和完善與助學貸款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實施。(一明確界定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貸款性質若干意見所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較之于老辦法已有了較大的進步和改善,然而有關基本制度的缺失影響了這一機制的準確定位。明確界定國家助學貸款的

5、性質是構建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基礎,但若干意見中對此并未加以界定。對于國家助學貸款的性質,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商業貸款,認為無論國家助學貸款是否包含貼息、是否有政策因素、信用因素,但就其根本屬性還是商業銀行自主發放的,其運作仍要遵循貸款運作的基本規律,仍應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為總的指導,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經營原則。筆者認為這一推論存在邏輯錯誤。商業貸款確實是由商業銀行自主發放的,但我們不能說只要是商業銀行充當貸款人的貸款都是商業貸款。由于政策性銀行不普遍設立分支機構,政策性貸款業務除通過由商業銀行代理的形式有賴于商業銀行配合外,政策性銀行還通過對商業銀行貼息、提供保證或再融資等方式鼓勵商

6、業銀行從事政策性貸款業務。這說明政策性貸款也是可以由商業銀行充當貸款人的,由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人是商業銀行這一特征推論出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貸款性質在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對于國家助學貸款的性質,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國家助學貸款的性質既不是一般的商業貸款,也不是完整意義的政策性貸款。一方面,國家要貼息,另一方面,有規定的還款時間,學生畢業以后要還本付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模棱兩可不可取。因為商業貸款和政策性貸款本身就有很多共性,當然也有不同的特征。我們不能因為國家助學貸款同時具有商業貸款和政策性貸款的某些特征就認為其既不是商業貸款,也不是政策性貸款。(二借完善銀行法體系之機構建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央銀行、

7、商業銀行都有各自專門的立法,不過遺憾的是,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完善銀行法體系,填補法律空白是首要的任務。為更好地調整政策性銀行組織機構、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我國應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除應規定政策性銀行的組織體制與治理結構等有關組織法的內容外,規范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經營活動、制定政策性銀行業務規則等有關行為法的內容也是政策性銀行法的重要內容。政策性銀行的業務主要是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資產業務主要是政策性貸款和投資。說政策性貸款是政策性銀行最重要的業務毫不夸張,因此政策性貸款業務規則理應成為政策性銀行法的重要內容。政策性貸款規則應包

8、括政策性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規則、政策性貸款程序規則、政策性貸款主體規則、政策性貸款監管規則及貸款損失處理規則、政策性貸款清償規則等基本內容。前文筆者已對政策性貸款的概念做了嘗試性的界定,認為政策性貸款的貸款人應是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這種界定不僅與我國政策性貸款業務的實踐相吻合,而且也符合我國鼓勵政策性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開展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政策,充分考慮到了我國政策性銀行分支機構缺乏的狀況,還能有效地利用設置較完善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資源。因此,政策性銀行法中規定的政策性貸款規則應是廣泛意義上的規則,具體而言,其應適用于國家助學貸款這一政策性貸款業務。借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完善銀行法體系之機,

9、我們應在現行的立法體例和模式下構建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筆者認為這才是比較科學合理而且節約的途徑。政策性貸款業務規則的制定將支撐起國家助學貸款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當然還需要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輔助和補充。總而言之,筆者不贊成制定專門的國家助學貸款法,而主張在現行的立法模式下構建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法律制度。(三建立和完善貸款償還的風險防范與補償機制是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關鍵1.建立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有關部門、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要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快全國個人資信征詢系統建設,健全銀行風險防范機制。經辦銀行要建立有效的

10、還貸監測系統,并做好相關工作。要對借款學生積極開展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時為貸款學生辦理還貸確認手續;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報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為依托,進一步完善對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

11、及時進行記錄,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后跟蹤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并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對學生的貸后管理,按隸屬關系及時向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2.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考慮到國家助學貸款特點和我國的具體國情,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具體而言,是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學生的還款情況掛鉤。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將應承擔的資金及時足額安排預算;各普通高校承擔的資金,按照普通高校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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