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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 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2006/01/24 12:57 稿件來源: 新華社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海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實施雙邊和多邊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協定。 1.2編制依據 1.2.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2.2

2、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議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航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中美海上搜救協定、中朝海上搜救協定等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協議。 1.3適用范圍 1.3.1我國管轄水域和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1.3.2發生在我國管轄水域和搜救責任區外,涉及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或可能對我國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害的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1.3.3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1.4工作原則 (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 政府領導: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形成高效應

3、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 社會參與:依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應對海上突發事件機制。 依法規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統一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行統一指揮,保證搜救機構組織的各方應急力量行動協調,取得最佳效果。 分級管理: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實施分級管理。 屬地為主:由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及時

4、分析判斷形勢,正確決策,相機處置,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防應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 防應結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災害的預警工作,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可能;“應”是指保證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防應并重,確保救助。 資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備資源,廣泛調動各方資源,避免重復建設,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 團結協作: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以人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學決策: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保證信息暢通;充分發揮專家的咨詢作

5、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權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應急機制,保證指揮暢通;強化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高應急力量建設,提高應急反應的效能和水平。 2國家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運行管理機構、咨詢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應急救助力量等組成。 2.1應急領導機構 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議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導全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在交通部設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作為國家海上搜救的指揮工作機構,負責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并承擔海上搜救運行管理機構的工作。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結合海

6、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實際情況,發揮相應作用,承擔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 2.2運行管理機構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為主承擔海上搜救的運行管理工作。 2.3咨詢機構 咨詢機構包括海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相關咨詢機構。 2.3.1搜救專家組 國家海上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航空、消防、醫療衛生、環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質、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技術咨詢。 2.3.2其他相關咨詢機構 其他相關咨詢機構應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咨詢服務。 2.4應急指揮機構 應急指揮機構包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級政府建

7、立的海上搜救機構。 沿海及內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區、市)成立以省(區、市)政府領導任主任,相關部門和當地駐軍組成的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根據需要,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可設立搜救分支機構。 2.4.1省級海上搜救機構 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承擔本省(區、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應急組織指揮工作。 2.4.2海上搜救分支機構 海上搜救分支機構是市(地)級或縣級海上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其職責由省級海上搜救機構確定。 2.5現場指揮(員)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現場指揮(員)由負責組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指定,按照應急指揮機構指令承擔現場協調工作。 2.6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

8、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和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及相關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預警和預防是通過分析預警信息,作出相應判斷,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或做好應急反應準備。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其他可能威脅海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 預警信息監測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3.2預

9、警預防行動 3.2.1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 3.2.2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根據風險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 3.3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風險信息發布責任部門應制定預案,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播發。 4海上突發事件的險情分級與上報 4.1海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險情上報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海洋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分為特大、重大、較大、

10、一般四級。 4.2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的處理 海上搜救機構接到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后,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5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 5.1海上遇險報警 5.1.1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可通過海上通信無線電話、海岸電臺、衛星地面站、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或公眾通信網(海上救助專用電話號“12395”)等方式報警。 5.1.2發送海上遇險信息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 (2)遇險狀況。 (3)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 5.1.3報警者

11、盡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 (2)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 (3)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4)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5)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5.l.4使用的報警設備應按規定做好相關報警與信息的預設工作。 5.2海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 海上搜救機構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途徑對海上遇險信息進行核實與分析。 5.3遇險信息的處置 (1)發生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在本責任區的,按規定啟動本級預案。 (2)發生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本責任區的,

12、接警的海上搜救機構應立即直接向所在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搜救機構報告。 (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發事件報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責任區的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和相關部門。 (4)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水域和臺灣、金門、澎湖、馬祖島嶼附近水域的,可由有關省級搜救機構按照已有搜救聯絡協議進行通報,無聯絡協議的,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聯絡。 (5)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應通報有關國家的海上搜救機構。有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項報告外,還應及時與有關國家的海上搜救機構或我駐外使領館聯

13、系,通報信息,協助救助,掌握救助進展情況,并與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關船舶油污應急反應程序處理和通報。 5.4指揮與控制 5.4.1最初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機構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并啟動預案反應,直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已明確移交給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或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時為止。 5.4.2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程序向上一級搜救機構請示、報告和做出搜救決策。實施應急行動時,應急指揮機構可指定現場指揮。 5.5緊急處置 5.5.1應急指揮機構的任務 在險情確認后,承擔應急指揮的機構

14、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 (1)按照險情的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根據已制定的應急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 (4)通過船舶報告系統調動事發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實施救助。 (5)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6)指定現場指揮。 (7)動用航空器實施救助的,及時通報空管機構。 (8)事故救助現場需實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時由責任區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警)告并組織實施管制行動。 (9)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 5.5.2搜救指令的內容 對需動用的、當時有能力進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機構應及時下達行

15、動指令,明確任務。 5.5.3海上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 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搜救機構應及時對下列事項進行布置: (1)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 (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 (3)做出維護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關部門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 5.5.4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的任務 (1)專業救助力量應將值班待命的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向搜救機構報告,值班計劃臨時調整的,應提前向搜救機構報告,調整到位后,要進行確認報告。 (2)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應執行搜救機構的指令,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將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況、險情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

16、向搜救機構報告,并及時提出有利于應急行動的建議。 5.6分級響應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機構、省級海上搜救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從低到高依次響應。 (1)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責任區內最低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響應。 (2)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時,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響應。 (3)上一級搜救機構應對下一級搜救機構的應急響應行動給予指導。 (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免除各省級搜救機構對其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全面負責的責任,亦不影響各省級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5.7海上應急反應通信 海上搜救機構在實施海上應急行動時,可根據

17、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應急活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險報警、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 (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因特網。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海上醫療援助 5.8.1醫療援助的方式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會同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當地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援助任務。 5.8.2醫療援助的實施 海上醫療援助一般由實施救助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力量不足時,可通過海上搜救機構逐級向上請求支援。 5.9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1)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

18、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2)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有人身傷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救助行動的海上搜救機構可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 5.10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5.10.1海上搜救機構要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范圍內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2在海

19、上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內可能涉及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海上搜救機構應通報地方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5.10.3船舶、浮動設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訂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動中要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的指揮,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11.1社會動員 (1)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發布社會動員令。 (2)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5.11.

20、2社會動員時海上搜救機構的行動 (1)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 (2)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5.12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 5.12.1目的 跟蹤應急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應急行動方案,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方式 由海上搜救機構在指揮應急行動中組織、實施,具體包括: (1)指導救援單位組織專人,使用專用設備、儀器進行現場檢測、分析。 (2)組織專家或專

21、業咨詢機構對事件進行分析、研究。 (3)使用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進行分析、評估。 5.12.3內容 (1)調查險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斷事件的發展趨勢。 (3)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 (4)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措施的有效性。 (5)針對海上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6)對應急行動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 5.13海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負責組織指揮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海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 (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發

22、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4)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5.14信息發布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授權下級海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本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信息發布通過新聞發布會、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媒體作用,邀請記者現場報道形式進行。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傷員的處置 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l.2獲救人員的處置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

23、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或外交部門負責遣返。 6.1.3死亡人員的處置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責處置。 6.2社會救助 對被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 6.3保險 6.3.1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3.2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3.3國家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海上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6.4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6.4.1搜救效果的總結評估 (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搜救效果的調查工作,實行分級

24、調查的原則。 (2)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4.2應急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 (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應急經驗的總結工作,實行分級總結的原則。 (2)海上搜救分支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應急工作的總結;省級海上搜救機構負責重大應急工作的總結;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特大應急工作的總結。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有關通信管理部門、單位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海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7.2應急力量與應急保障 7.2.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海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

25、、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 (2)專業救助力量應按照海上搜救機構的要求配備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 (3)省級海上搜救機構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交通運輸保障 (1)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 (2)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與本地區的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7.2.3 醫療保障 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明確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或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

26、 7.2.4治安保障 (1)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同級公安部門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保障海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2)相關公安部門應為海上應急現場提供治安保障。 7.2.5資金保障 (1)應急資金保障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承擔應由政府承擔的應急保障資金。具體參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2)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同級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7.2.6社會動員保障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

27、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7.3宣傳、培訓與演習 7.3.1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海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海上突發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機構要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主渠道和適當方式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2)海上搜救機構要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海上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常識。 7.3.2培訓 (1)海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專業救助力量、有關人員的適任培訓由應急指揮機構認可的機構進行,并應取得應急指揮機構頒發的相應證書。 (3)被指定為海

28、上救援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7.3.3演習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應舉行如下海上搜救演習: (1)每兩年舉行一次綜合演習。不定期與周邊國家、地區海上搜救機構舉行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合演習。 (2)每年舉行一次海上搜救項目的單項演習,并將海上醫療咨詢和醫療救援納入演習內容。 (3)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各成員單位和各級海上搜救機構參加的應急通信演習。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一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3)本預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內河水域。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1)交通部負責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工作。 (2)本應急預案的附錄,屬技術指導性文件的,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審定;屬行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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