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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 研究、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全過程的活動。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 督管理。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2、公路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門委托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第四條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 本辦法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 查,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第五條公路建設活動及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監督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第六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一)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二)監督公路建設履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三)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四)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
3、安全;(五)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六)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工作;(七)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第七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一)交通部負責全國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 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國 道、省道和省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三)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四)采用中外合資、合作、貸款及 BOT形式的公路 建設項目,由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一
4、)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檢查;(三)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以及其他違規行 為依法處理。第三章基本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 有關規定進行。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按職責權限審批公路建設 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路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 序進行:(一)根據規劃,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 書;(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 件;(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
5、計文 件;(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項目招標文 件;(六)根據批準的項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公 路建設計劃,組織項目招標投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 備工作,編制項目開工報告;(八)根據批準的項目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九)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 項目驗收;(十) 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 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 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 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按照國家頒發的 編制辦法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
6、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 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 制度。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 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和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 料,辦理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 評價。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 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應當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 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變更。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 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 理規范的要
7、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 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件和設 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 兩個階段。交工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 門批準可以試運營,未進行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 不得試運營;試運營期最多不超過兩年,試運營期結束前必 須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使 用;在試運營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停止使用。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第四章
8、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公路建設實行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設 項目法人和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 設計、咨詢、施工、監理、 試驗檢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從業單 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市準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禁 止地區分割和行業保護。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 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 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承擔公路建設相關責任和義務,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公路建設項
9、目法人必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 價的投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 購。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 質證書和資信登記,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 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禁止轉包 或違法分包。第五章 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公 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權限 內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交通部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 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 干預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 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 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第二十四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 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 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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