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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陽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20150325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引導和管理,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障我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聲譽,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條、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號)以及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專科生和本科生。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的,以獲得報酬、培養自立能力為主
2、要目的的各種服務或勞動。包括通過運用科學知識、科學技術和技能等為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而獲取報酬的智力服務活動;和通過體力勞動為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而獲得報酬的勞務服務活動。第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面向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以服務學生,幫助大學生培養勞動觀念和職業道德,鍛煉品格毅力,提高綜合素質,促進全面發展為目標。堅持積極引導,規范管理和與素質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組織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道德,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影響學校的教學、科
3、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響校園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響學生自身的學習。第六條 學校鼓勵與支持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對校內的勤工助學項目給予一定的傾斜和優惠政策。校內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學生在課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有條件的單位應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第七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內、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規定適用之列。第八條 學生工作職能部門應把勤工助學活動納入學生工作范疇,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4、,積極引導學生通過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培養勞動觀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第十一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第十二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聽取用人單位意見或建議。第
5、十三條 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考核辦法及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按照考核結果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第三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工作時間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一)固定崗位是指工作時間持續一個月及以上的長期性崗位或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第十六條 勤工
6、助學崗位按工作性質分普通崗位和技術崗位。(一)普通崗位是指該勤工助學活動對于學生專業技術沒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如辦事員、保潔員、保衛護校、餐廳服務員等; (二)技術崗位是指該勤工助學活動對于學生專業技術、特殊技能、入學年限、經驗與心理儲備有相關要求的崗位,如助研員、實驗員、特殊部門助理、家教等;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照工作地點分校內崗位和校外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第十八條 有意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學生處提交北陽學院學生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明確崗位工作時間和內容,制定崗位職責、用工協議、培訓計劃等,經學生處審
7、核批準后,將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通過學生處網站、微信、微博等平臺發布。用人單位應于每學期結束前兩周到學生處提交下學期崗位申請,臨時崗應提前五天申報。第十九條 學生通過用人單位面試,協商并簽訂協議后,用人單位需將錄用勤工學生的北陽學院學生校內勤工助學申請表、北陽學院校內勤工崗位用工情況統計表和協議書一同上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需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設置的崗位及在崗學生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對上崗學生進行專崗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學生處將不定期對用人單位勤工崗運行情況考核,若未按照以上標準執行將取消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第二十一條 臨時崗用人單位應在學生完成工作后3天內將勤工助學考勤表
8、、勤工助學薪酬發放表交學生處審核并做薪酬發放計劃。固定崗用人單位應在每月月初將上月勤工助學考勤表、勤工助學薪酬發放表交學生處審核并做薪酬發放計劃。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在學生完成階段性工作后根據學生參加活動情況如實填寫北陽學院學生勤工助學鑒定表,各院系應根據鑒定表將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納入本院系綜合量化考評。第二十三條 固定崗位一學期一設,用人單位應在每學期結束前兩周提交崗位設置申請表報下個學期用工計劃,否則視為不再需要并取消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第二十四條 設崗原則:(一)以工時定崗位,按照我校特困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1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10工時
9、5;特困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二)編制充足部門不得申請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缺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因需設崗、合理使用、規范管理、培養鍛煉學生能力的原則,申請設置崗位。(三)設置的勤工助學崗位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和工作性質,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不得聘任學生從事存在安全隱患、重體力勞動等工作。(四)所有崗位必須面向全校學生公開招聘,困難生申報崗位需優先錄取。第四章 學生申請第二十五條 申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持有考核合格的勤工助學
10、上崗證;(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三)家庭經濟困難;(四)學有余力,生活簡樸,身體健康,能利用課余時間上崗;(五)同等條件下,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第二十六條 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流程:(一)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勤工助學崗前通識培訓并獲得上崗證;(二)填寫北陽學院學生校內勤工助學申請表或登陸學校學工系統平臺、微信平臺進行勤工助學在線申請,輔導員根據申請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并審核后,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要求和申請人的條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推薦名額,組織崗位集中招聘或用人單位單獨面試;(四)通過面試的學生需與用人單位簽訂用
11、工協議并參加崗前技能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五)參與勤工助學的學生應在工作結束后將北陽學院學生勤工助學鑒定表交所在院系備案;(六)參與固定崗工作的學生,學期末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后可繼續留任并參與下個學期的工作,否則將予以辭退。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資金的主要來源:(一)學校從每年事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設置的專項經費;(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基金由學生處負責統一管理使用,財務處協助管理。勤工助學基金用于以下方面:(一)學生參加校內非經營性單位勤工助學活動的報酬開支;(二)勤工助學基地的建設和管理開支;(
12、三)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開支;(四)其他與勤工助學活動有關的臨時性開支。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酬金原則上按不低于北陽市政府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或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根據上崗學生崗位類型、工作性質及工作時間,由資助管理中心依據下列標準浮動發放:(一)固定崗位每月工作時間不超40小時并按月計酬,每月的報酬原則上不超過北陽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特殊崗位可依照北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二)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的報酬原則上不低于15元。第三十條 學生處根據學生提供的銀行賬戶發放勤工助學工資。學生銀行賬戶如有變更,須及時到學生處登記并說明情況,以便及時發放工資
13、。因銀行賬戶發生變更后未及時登記說明而導致的不能領取工資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第三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外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按聘用協議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原則上按不低于北陽市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上下浮動。第三十二條 開展勤工助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不影響學生日常學習生活的前提下,更好地幫助更多的貧困學生解決經濟困難,同一學生不得兼任多個勤工助學崗位,領取多個崗位勤工助學酬金。第六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三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遵循“合法原則、誠信原
14、則和業余原則”。凡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既要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同時也要遵守用人單位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第三十四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應堅持“勤工”為手段,“助學”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學為借口,純粹為賺錢而不顧學業;第三十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不得私自與他人調換崗位、怠工或者曠工,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若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依法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學生的勞動報酬。第三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享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為學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學生應學習相關知識,強化安全意識,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應拒絕用人單位提出的工作職責之外的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如私自答應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第三十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職業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學生形象,做到認真踐約、工作負責、誠實守信、謙虛謹慎、文明禮貌。第三十九條 在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中應倡導“服務”觀念和“奉獻”精神,對有突出貢獻者,應予以表彰;對違反校紀校規,違反財務紀律及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給予相應處分。第七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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