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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零售貿易項目俗稱零售商品,主要是指在零售終端通過POS掃描結算的商品。一聽啤酒、一瓶洗發水和一瓶護發素的組合包裝都可以視為零售商品。步驟一:為不同的商品項目編制不同的商品標識代碼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結構在我國,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主要采用GTIN的三種數據結構,即EAN/UCC-13、EAN/UCC-8和UCC-12。通常情況下,選用13位的數字代碼結構用EAN-13條碼表示。只有當產品出口到北美地區并且客戶指定時,才申請使用UCC-12代碼(用UPC條碼表示)。中國廠商如需申請UPC商品條碼,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辦理。EAN/UCC-13和EAN/UCC-8的結構分別如圖1、圖2、圖3所示。

2、1)EAN/UCC-13的數據結構(1)當前綴碼為690、691時,EAN/UCC-13的代碼結構如圖1所示。(2)當前綴碼為692、693時,EAN/UCC-13的代碼結構如圖2所示。 A、廠商識別代碼  廠商識別代碼是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向申請廠商分配。廠商識別代碼左起三位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分配給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前綴碼。B、商品項目代碼  商品項目代碼由廠商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分配。C、校驗位  用來校驗其他代碼編碼的正誤。它有固定的計算方法,參見GB 12904附錄。2)EAN/UCC-8的代碼結構如圖3所示。A、商品項目識別代

3、碼  是EAN編碼組織在EAN分配的前綴碼(X8X7X6)的基礎上分配給廠商特定商品項目的代碼。為了保證代碼的惟一性,商品項目識別代碼須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分配。B、校驗位  用來校驗其他代碼編碼的正誤。它有固定的計算方法,參見GB 12904附錄。零售商品標識代碼的編碼原則在編制貿易項目的商品標識代碼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1)惟一性 惟一性原則是商品編碼的基本原則。是指同一商品項目應分配相同的標識代碼,不同的商品項目必須分配不同的標識代碼。不同商品名稱、商標、種類、規格、數量、包裝類型的商品應視為不同的商品項目,必須編制不同的標識代碼,以保證編碼

4、的惟一性。(2)穩定性 穩定性原則是指商品標識代碼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沒有發生變化,就應保持不變。同一商品項目,無論是長期連續生產、還是間斷式生產,都必須采用相同的標識代碼。即使該商品項目停止生產,其標識代碼應至少在4年之內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項目上。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應鏈中流通,由于要保存歷史紀錄,需要在數據庫中較長期地保留他的標識代碼,因此,在重新啟用商品標識代碼時,還需要考慮此因素。(3)無含義 無含義原則是指商品標識代碼中的每一位數字不表示任何與商品有關的特定信息。有含義的編碼,通常會導致編碼容量的損失。廠商在編制商品項目代碼時,最好使用無含義的流水號,即連續號。這樣能夠最大限

5、度利用商品項目代碼的編碼容量。零售商品標識代碼的編碼示例假設分配給某企業的廠商識別代碼為6901234,表1給出了其部分產品標識代碼的編碼方案。根據表1所示可知:(1) 商品品種不同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如:清涼油與風油精是不同的商品品種,所以其商品項目代碼不同。(2) 即使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品種的商品,如果商標不同,也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如:天壇牌風油精與龍虎牌風油精,二者商標不同,所以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3) 商標相同、品種相同,如果劑型不同,商品項目代碼也應不同。如:天壇牌清涼油,搽劑與吸劑的商品項目代碼不同。(4)品種、商標、劑型都相同的商品,如果商品規格或包裝規格

6、不同,也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如:天壇牌清涼油棕色固體搽劑中,3.5g/盒與19g/盒、3.5g/盒與3.5g/袋,其商品項目代碼各不相同;ROYAL BALMTM清涼油,18.4g/瓶的運動型棕色強力裝與原始型關節白色裝的商品項目代碼也不相同。(5) 對于組合包裝的商品,如龍虎牌家友組合,也應分配一個獨立的商品項目代碼。如果其包裝內的風油精與清涼鼻舒也有單賣的產品,則風油精、清涼鼻舒以及二者組合包裝后的產品應分別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服裝雖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商品,生命周期短,時尚性強等特點,但仍具有一般商品的通性,大部分在大型百貨商場、超市、專賣店等中銷售,這和在超市銷售的食品、一般日用

7、品沒什么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服裝商品條碼的代碼結構,亦應符合GB12904商品條碼的代碼結構。在我國,零售商品條碼的主要類型為EAN-13商品條碼,見圖1:  圖1 EAN-13商品條碼其代碼采用EAN/UCC-13結構,由13位數字組成,其結構如表1:表1 EAN/UCC-13代碼結構標識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還有EAN/UCC-8、UCC-12結構,但在國內比較少見,其代碼結構與EAN/UCC-13代碼相似,作用與EAN/UCC-13代碼基本相同,具體可參考GB 12904商品條碼國家標準。EAN/UCC-13代碼的結構如下:1前綴碼廠商識別代碼最前面的23位數字

8、稱為前綴碼,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英文簡稱GS1)分配給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編碼組織。我國大陸地區已使用的前綴碼為690695,香港地區前綴碼為489,臺灣地區的前綴碼為471。2廠商識別代碼廠商識別代碼由78位數字組成(到目前為止),位于EAN/UCC-13代碼的最左側,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負責分配和管理。在我國,當前綴碼為690或691時,廠商識別代碼為7位,如表1之結構一;當前綴碼為692或693時,廠商識別代碼為8位,如表1之結構二。全世界任何兩家企業的廠商識別代碼互不相同,因此廠商識別代碼確保了商品條碼全球唯一。一個企業一般只有一個廠商識別代碼。但如果因產品項目太多導致編碼容量不夠用,可以

9、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增加廠商識別代碼。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商品條碼的使用要遵守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轉讓、冒用、偽造,也不得擅自使用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3商品項目代碼商品項目代碼由45位數字組成,由廠商負責編制。在使用同一廠商識別代碼的前提下,廠商必須確保每個商品項目代碼的唯一性。在我國,商品項目代碼目前有兩種結構。當前綴碼為690或691時,廠商識別代碼為7位,商品項目代碼為5位,如表1之結構一,可標識100000種商品;當前綴碼為692或693時,廠商識別代碼為8位,商品項目代碼為4位,如表1之結構二,可標識10000種商品。4校驗碼校驗碼由1位數字組成,是根據前

10、12位數值按GB 12904商品條碼國家標準規定的公式計算而得,用來校驗前12位數字的譯碼正確性。廠商在編制商品項目代碼時,不必計算校驗碼,其數值由制作條碼原版膠片或直接打印條碼符號的軟件自動生成。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只有合成一個整體,才能實現對一種商品的全球唯一標識,不能把它們分開來單獨使用。綜上所述,服裝企業只需自行編制商品項目代碼。服裝商品項目代碼是由4位或5位數字組成。·編碼范圍根據我國商品條碼的代碼結構,服裝商品項目代碼的編碼范圍如下:凡是廠商識別代碼是以690、691開頭的,商品項目代碼由五位數字組成,編碼范圍是0000099999。凡是廠商識別代碼是以69

11、2、693開頭的,商品項目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編碼范圍是00009999。·編碼原則服裝企業在為零售服裝產品編制商品條碼的代碼(以下簡稱“商品標識代碼”)時,應當遵循唯一性、無含義性和穩定性的原則。1唯一性根據GB 12904商品條碼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商品名稱、商標、種類、規格、數量、包裝類型等基本特征屬性有一項不同時,商品標識代碼就應當不同,這就是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所應當遵循的唯一性原則,俗稱“一品一碼”原則。對于服裝產品來說,其基本特征屬性一般包括品種、面料、款式、規格、顏色等。這些基本特征屬性一旦確定,一般就可以確定唯一的“一款”服裝產品。下面舉例說明服裝企業如何按照唯一性原

12、則編制零售商品標識代碼。例如,某服裝企業申請了廠商識別代碼69290001。現在有一款新的產品要上市,按照表2-1之結構二,需要分配4位商品項目代碼,如0001,相應的校驗碼為2,則該款服裝產品的完整商品標識代碼為6929000100012。其后如有第二款產品上市時,應當分配另一個4位商品項目代碼,如0002,并得到另一個完整的商品標識代碼6929000100029。企業如果將商品項目代碼00009999這10000個號碼全部用完,再生產新產品時,就需要申請一個新的廠商識別代碼(如69290002)。此時,雖然后面的商品項目代碼(如0001)會和廠商識別代碼為69290001時的商品項目代碼重

13、復,但由于廠商識別代碼不同,整個13位商品標識代碼也就不同,不會導致重碼。唯一性原則是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所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也是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在商業POS自動結算系統中和服裝企業商品管理信息系統中,不同的商品是靠不同的代碼來區別的。假如把兩種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碼來標識,違反唯一性原則,會導致商品管理信息系統的混亂,給銷售商、消費者和服裝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當然,“唯一性”是相對的,如果一款新品中還有各種細小的差別(例如鈕扣的顏色、形狀不同),而服裝企業不需要考慮這種細小的差別對銷售、配送是否帶來影響,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時就可以對這些細小的差別不予考慮,對存在細小差別的服裝產品賦予相同的標識代

14、碼。有時,對一些產品管理比較簡單的服裝企業來說,可能不需要統計同一小類產品的局部款式、規格、顏色的差別對產品的銷售、配送是否有影響,則可以將僅在這些方面存在差別的產品認為是一款產品,賦予相同的商品標識代碼。不過,商品標識代碼分配得越“籠統”,可以得到的服裝產品屬性信息也就越少,所以不同的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商品管理需要確定產品的“相同”或“不同”,從而決定商品標識代碼的“相同”或“不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本特征屬性完全相同,但因在不同地區銷售而售價不同的兩批服裝產品,不應分配不同的商品標識代碼。例如,完全相同的襯衫,在一個城市售價為100元,而同時在另一個城市售價為80元,但它們在出廠時應賦予

15、相同的商品標識代碼。為了通過編碼與條碼符號對不同地區銷售的相同產品進行區分,可以采用本章第五節提到的附加屬性代碼及相應條碼符號來表示。2無含義性商品條碼具有全球通用性,這就要求其代碼長度不能隨意。EAN/UCC-13代碼只能由13位數字組成。在我國,一個服裝企業申請一個前綴碼為692或693的廠商識別代碼最多只能編制10000款服裝產品。因此,為了不浪費代碼資源,企業編制服裝商品標識代碼時一般只能采取無含義編碼,而且通常采用流水號編碼,也就是“有一款新品編一個代碼”。用上述13位商品標識代碼標識一款服裝產品,是為了給該款產品一個全球唯一的關鍵字,所有關于該產品各種屬性信息的描述全部依靠計算機數

16、據庫系統進行管理。3穩定性一款服裝產品被賦予一個商品標識代碼后,如果產品本身沒有變化,就不能改變其商品標識代碼。即使售價發生變化,也只能改變銷售管理信息系統的產品價格,而不能改變商品標識代碼。但是下列情況下需要改變商品標識代碼:·產品的新變體取代了原產品; ·產品的輕微變化對銷售的影響比較明顯,企業需要考慮這種影響。另外,由于服裝產品的更新換代非常快,所以對于不再生產的產品,其商品標識代碼可以在適當時候賦給新的產品,以節省代碼資源。一般在一款服裝產品停產2年半后可以把相應的商品標識代碼重新賦給新的產品。總之,在不影響產品信息管理、不導致市場混亂的前提下,服裝企業應及時啟用停產產品的商品標識代碼,以盡量節省代碼資源。服裝商品標識代碼編碼的唯一性、無含義性和穩定性是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服裝企業在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時,必須遵守這三個原則,科學、規范地進行編碼,充分發揮商品條碼的作用。采用商品條碼來標識服裝產品,企業往往擔心編碼容量不夠用。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只要采用無含義編碼,現有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至少有10000個號碼可以使用(前綴碼為692、693)。而且服裝產品生命周期短,往往一款產品經過一兩年就不再生產了,停產后兩三年該標識代碼就可以賦給別的產品。即使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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