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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罰金刑執行及追贓過程中的難點問題            自罰金刑確立并執行以來,其正確適用對于打擊犯罪,有效遏制犯罪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判決生效后贓款贓物的退賠和追繳如何處理問題也是在刑事審判實踐的一大難點和空白?,F階段,罰金刑執行和贓款贓物的追繳在立法上的延滯使得審判實踐中屢屢出現只判不執或久拖無執的狀況,犯罪分子的財產未能得到有效的監管和控制,罰金刑的執行機制形同虛設。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歷年來刑事案件結案率均為百分之百,審結的刑事案件中罰金刑犯罪的比例頗高,但其執行情況卻不理

2、想,有時甚至可以說舉步維艱,未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刑事懲罰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的公正效果。在法律上的構建和事實上的適用,罰金刑的“不能讓犯罪人在上占得便宜”和追繳贓款贓物的“不能讓犯罪人得到酬勞”具有相同的核心意義,筆者認為二者在執行程序上可以采用相同的措施和方法,本文一同加以論析。 一、近年來罰金刑及追繳犯罪所得的案件判決與執行情況 據統計,筆者所在法院2006年判決罰金案件數為133件,占案件總數的81.10%,繳納罰金53件,占總數的39.8%。當年有31件判決追繳犯罪所得,無一件追繳。2007年判決罰金案件數為102件,占案件總數的69.86%,繳納罰金42件,占罰金刑的41.1%。同

3、年有25件判決退賠犯罪所得,無一件追繳。2008年判決罰金案件數為101件,占案件總數的71.13%,繳納罰金47件,占罰金刑的46.5%。同年34件判決追繳犯罪所得,無一例主動退繳。 從判處罰金的金額來看,2006年判決的罰金總數為36.9萬元,實際收取12.55萬元,罰金繳納率為34.01%;2007年判決的罰金總數為32.9萬元,實際收取17.5萬元,罰金繳納率為53.19%;2008年判處罰金總數為67.25萬元,實際收取的罰金數19.1萬元,從收取的罰金總數來看,繳納比例僅為35.86%。雖然收繳罰金的數額有逐年上升之勢,但比例并未有大的進展。 從罰金繳納的時間看,多數因繳納罰金后認

4、定為自愿認罪,可作為認罪態度好考慮量刑,屬酌定從輕情節處理,主動繳納的均在判決之前,罰金刑判決生效后主動交納的少之又少,一年沒有幾件,在服刑回來后主動繳納的及其他主動繳納的情況目前仍未突破零數。從罰金繳納的出處來看,基本是家人或朋友代繳,靠自己的力量繳納的比例占不到一成。 近幾年來,考慮到判決后收取罰金的難度,判單處罰金的案件數極少,僅在2008和2009年分別有1件,這兩起案件主要特點罪名均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人在判決前已認罪,且已預繳納罰金。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并未規定單處罰金的案件數和比例,是否要控制比例也沒有明文規定,為何判決單處罰金卻如此之少呢?筆者認為罰金執行的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

5、響了對犯罪人單處罰金的判決。同時,法院判決追繳犯罪所得本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害人盡可能地挽回損失,但時至今日,很多法院對于追繳犯罪所得的案件數仍然無法突破零關,這不能不說是刑事審判執行制度中最大的遺憾。 當然,有的人可能會提出退賠追贓直接受益人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提出相應的執行申請,法院主動立案執行是否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筆者認為,從現有法律規定要如何啟動退賠追贓程序沒有明文規定,除了刑事附帶民事及一些自訴案件,被害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提出申請外,其他的情況均無法操作。雖然時時會有被害人到司法機關詢問要如何申請要求犯罪分子退贓,實際情況卻是無法啟動,無法操

6、作。因此,不能說沒有請求而是無法請求,“無法可依”。也有的觀點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已服自由刑,也可抵償其違法所得或是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不應當再大量的追贓及退賠。筆者認為,刑法的目的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那么,保護人民除了人身權利,當然包括財產權利。由此,追繳違法所得和退贓是打擊犯罪分子必須的手段。 二、國內關于外罰金刑執行及贓款贓物的追繳相關立法 我國刑法關于罰金刑的繳納和贓款贓物追繳退賠有,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奔暗?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

7、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贝藘蓷l僅規定罰金刑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并未對如何執行進行具體的規范。對于判決追贓的執行機關沒有提及,相應的兩條執行程序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未涉及。犯罪人無力繳納罰金如何判斷、執行、終結及不愿繳納如何處置均是立法的空白。 既然罰金的執行如此困難,不繳納在法律也無法可治。法律是否可以考慮,對屢次犯罪且未繳納罰金的人員,也應當作為從重處刑的情節。在給累犯量刑時,是否可以在加重處罰刑期,應當考慮增加相對的罰金的數額。另外,是否可以因上次犯罪后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罰金而加重刑期的判處呢? 縱觀法制史,我國周代的罰鍰是罰金刑的雛形1,也可以

8、說是罰金刑的鼻姐。而后出現的贖刑,與罰金刑類似,卻是一種用一定數量的財貨來折抵刑罰的刑罰執行方法。判你坐牢,出錢可以減少刑期,那么判你出錢,是否可以用加重刑期替代呢?這是由古至今都在思考的問題。 日本和我國的的一種運用罰金易科勞役制,實行當犯罪分子因無資力繳納所判的罰金時,執行機構可以安排其在勞役場所服勞役或在法定的場合勞作,以勞動折合成在一定場所服勞役的日數沖抵罰金數額的方式執行罰金。國外更多的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波蘭、索馬里、挪威以及英美等多是采用罰金易科制,以自由刑替代罰金,在犯罪人不能繳納罰金時,以服刑方式執行。這種使犯罪人無法逃避刑罰的處罰,有較強的執行威懾國,也可以避免很多

9、故意逃避罰金繳納的行為。甚至有人提出,“在現實司法實踐中表明,罰役結合制是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一大有效方式?!?筆者以為別人的經驗是否符合我國國情,是否能夠借鑒,值得商榷。 三、現階段罰金刑執行及追贓過程中存在的難題 通過多年的審判經驗積累,筆者出罰金刑及追贓退賠執行難主要存在幾類情況: 1犯罪人犯罪時多在青年時期無財產的累積,案件處理時,本人確無財產可繳納罰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繳納,生效判決規定繳納罰金的時間較短,犯罪人關在監管場所內一時湊不夠錢繳納罰金。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繳納。犯罪分子服刑時間短的,釋放后雖然能找到就業謀生之道,但其中多數由于好逸惡勞,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錢就揮霍一空,根本

10、沒有想過繳納罰金的問題。 2犯罪分子服刑時間長的,主要是指刑期超過10年以上的,服刑前本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出獄后生活的空間及獲得收入的機會相對較少,自生的溫飽尚難以解決,有人甚至需要社會救濟,又何談繳納罰金,其自覺繳納的可能性更小。 3多數的累犯存在第一次判處的罰金未繳納,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又再判處罰金,連續幾次的判決形成根本無法繳納的局面,到最后不可能繳納罰金還得再判,出現罰金的判處對其形同虛設的尷尬局面。 4在繳納罰金的案件中,多是家人或朋友代成年的犯罪人繳納,雖說是自愿,但犯罪人未能接受到真正實際的處罰,這種“替罰”的狀況削弱了懲處的目的,“讓犯罪人經濟上不能占便宜”變成了“讓犯罪人家屬

11、同罰”,與立法的原意相悖。而且,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均在不同程度考慮自由刑期的判決,或多或少存在以罰替刑的情況。 5對未成年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是否合理是一個值得需要思考的問題。未成年人多數無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在其身上根本不存在繳納的可行性。現實情況是判處的罰金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親戚繳納,考慮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監管教失策之錯,其繳納尚在情理之中。從教育、警示和幫教責任的角度出發是否可以將罰金直接判給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罰金判處呢。 6對犯罪分子的贓款贓物按法律規定是公、檢、法都有義務和責任追繳,從偵查手段和工作便利一個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最好追贓,進入檢察機關和法院

12、審判后,由于僥幸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會再就贓款贓物進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贓物去向的交待也得反饋信息到公安機關追查,因此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回贓款贓物的機會仍是在公安機關。刑事審判最后判決的退賠贓款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般以金錢來折算,如何折算無的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只能以犯罪分子交待所得為基準,存在漏處的問題。 7犯罪分子是否有錢繳納罰金和追贓退賠,沒有人能完全證明,也沒有任何機關能真正掌握到其財產的多少和去向。這是罰金刑執行及追贓難的主要問題。 8有的案件處理后,據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員反映,犯罪人刑滿釋放后有了財產,本應追繳違法所得并退出犯罪所得,但此時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方面,

13、由于追贓的機關和責任不明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以案件結案,判決不屬于自己執行為由推諉。另一方面,法院也因無具體執行程序,如何啟動追贓執行程序,無法執行。出現被害人追賠無門的局面。 以上諸多問題歸結到法院審判實踐中,罰金刑執行及追贓過程需要解決四個難點。 四、如何規范罰金執行和退贓過程中出現的難點問題 (一)刑事判決生效后涉及財產內容的判決由誰具體執行 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那么罰金刑的執行主體肯定是人民法院。至于贓物贓款,雖然公、檢、法在案件偵查、審查及審理階段均有追贓的義務和責任,但法院為案件最終定性,法院的判決最終具備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因此筆者認為仍應由法院

14、執行罰金比較妥當。那么,在法院內部由那個部門執行更符合法律精神呢? 1由刑庭執行的可行性。因工作關系,刑庭的審判人員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系緊密,能隨時發現犯罪人是否服刑回家。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也能發現某些再次犯罪人員的信息情況,便于監督犯罪分子的財產,有利于罰金的及時執行。而且判決載明罰金繳納的時間相對較短,要很快轉入執行,由刑庭執行在處理程序上和手續上比較方便快捷。審判人員對案件相對熟悉,與犯罪分子交流機會較多,容易溝通,為罰金執行提供方便,兼有直接教育管理犯罪分子的作用。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審判人員還可接合父母、親戚為其繳納罰金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教育。 其弊端在于審判人員做罰金執行工作,

15、必然要抽出部分精力和時間,由此可能削弱了主要工作職責力量,弱化了審判任務,而且長期與犯罪分子接觸,容易滋生腐敗。審判人員長期在外與自己所辦案件的犯罪人接觸,可能給個別蓄意打擊報復案件承辦人員的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審執不分,這本是法院亟需解決的問題,也是執行案件需要回避的問題??偟膩碚f,筆者認為由刑庭執行罰金和追贓弊大于利。 2由執行局執行的可行性。筆者所在法院曾有一段時期實行由刑庭固定兩名人員對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蹤執行罰金,也曾認為這種方式可行性較強,但因該項工作延續的時間很長,投入的工作頗大,收效卻不顯著,最后取消了刑庭暫予執行罰金的工作。隨著法院工作規范化,許多措施和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16、在執行局設立該項職責更利于法院建設。第一符合審執分離的原則。執行局本是法院的執行機構,職責明確,人員固定,執行經驗豐富,易于執行。第二執行人員長期在外辦案,獲取被執行人員的信息渠道更為暢通,方便執行。第三從財金管理制度上來說,執行人員依法扣劃犯罪人的財產更恰當。第四執行人員與犯罪人在案件審理過程沒有接觸過,彼此不熟悉,可減少司法腐敗的機會。 綜上,筆者傾向于刑事判決生效后涉及財產內容的判決由法院的執行局執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確定由熟悉刑事審判業務或從事過刑事審判的執行人員執行,其精通刑事審判業務,兼有執行人員的身份,有利于罰金和追贓的生效判決執行。 1    

17、     (二)執行過程中如何操作 雖然罰金屬于一種刑罰,而追贓是一種民事補救措施,但兩者同屬于對犯罪分子財產的處置,可以合二為一建立同一套執行體系,完善法院罰金執行和追繳贓款機制。 首先,在刑庭建立罰金和追贓判決的案件登記制度。為利于執行,對涉及財產型的刑事判決由內勤遂件進行登記,在罰金繳納期滿后移交立案庭登記立案。對退贓的判決因沒判決確切的履行期限,如果同時判有罰金需要執行的,可同時移交立案庭。沒有判處罰金的追贓時間在案件生效后立即移交立案庭。登記立案的手續可參照移送訴訟費的執行一樣,建立立案登記制度。最后,移交到執行局執行。 其次,在執行

18、局建立罰金和追贓執行案件的跟蹤制度。因罰金的執行和追贓的過程較一般執行民事判決的時間長,也不是一般執行人員盡人力可以就能執行到的,可在犯罪分子刑滿前不規定執行期限。而建立執行追蹤制度,規定必須掌握到犯罪分子的動態,何時刑滿何時回家以及回家后的收入情況建立動態跟蹤表。執行人員在犯罪分子回家后一定要與有關部門協商,定期與居委會、鄉鎮一級具體幫教人員聯系,掌握好罰金執行的基礎情況,必要時可以請求相關機構和團體配合。對此,可規范罰金和追贓退賠的執行需要協助的單位團體或個人,應予積極配合。 第三,建立備案登記制度,由執行機關掌握。限制犯罪分子出境及高消費等措施。此外,為防止司法腐敗,還可以建立執行人員基

19、本考核制度。在審判管理流程中,將對罰金的執行情況做單獨的統計,納入年底質效考核或目標考核,從而加大執行人員的責任心,督促犯罪分子自覺履行,有效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利益,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三)加強對犯罪分子的財產監管 鑒于審判實踐中罰金刑的立即執行確實存在困難,為使罰金的設立不是形同虛設,有利維護法律尊嚴 ,有人提出罰金易科制度?!傲P金刑易科作為其中的一種重要制度,已為世界許多國家的立法所承認,各國并經實踐證明,易科是針對罰金刑執行難問題的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而且有人提出,“在當前條件下,將罰金刑易科的方式限定為易科自由刑是比較恰當的。”4 為什么該項制度在許多國家建立,而在我國至今

20、不建立,許多人持共同犯罪,所犯罪行相等的同案也因罰金繳納有別而導致處刑各異。這是司法嚴重退化的表現。其實,罰金易如科自由刑,易科強制勞役,種類繁多,那我們國家為什么不實行呢?可能是考慮到監獄體系的整體承受能力及司法腐敗,還有與犯罪分子自身約束能力及其一系列對社會即將產生的危害性吧。 筆者也不贊同罰金易科制度,容易產生刑罰的混亂,也容易使犯罪分子為了免受再一次的牢獄之災而鋌而走險。此刑非彼刑,在立法原意和打擊力度上都不相同,如果刑罰之間能夠替代,那么是不是死刑也可以用錢來買?既然設立了罰金刑對犯罪分子以制裁就得嚴格執行,嚴格加強對犯罪分子的財產監控,建立相應的財產監管制度,以加強罰金刑和追贓的執

21、行力度。比如說對于沒有繳納罰金和退贓的犯罪分子刑滿實行財產必須登記制度或者勞動監視制度,由本人或用工單位予以登記,由執行機關出局協助扣繳罰金通知書留一部份常用的生活必需生活費,定期劃扣,由犯罪人自己定比例按期繳納。 嚴格說來算是一種間接的勞動折抵罰金制度。對于一部分執行不能的案件,我們認為,可以采用包括社區在內的公益勞動的報酬方式折抵罰金。5這種勞動是自由的,可以由犯罪人自己選擇,而非強制的易科勞役,犯罪人不容易產生對立情緒,滋生新的犯罪。當然,要使犯罪人心甘情愿地將財產處理執行機關監控下,也是執行人員的工作難題。 (四)如何終結和中止罰金及追贓的執行程序,必要時能否重新啟動 刑法規定了“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由此確定刑法規定有罰金的終結只有一種情況,犯罪分子因不可抗拒的災難無法繳納,而其他情況的無法繳納是不能終結的。筆者認為執行終結應當下達執行終結書,送達給犯罪人,解除其精神壓力。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刑法的無例外終結罰金執行的規定是正確的。雖然有人持不能以無法繳納罰金給犯罪分子終身的壓力,使其一生處于陰影之下的觀點,但法律不是兒戲,法律的嚴肅性是針對每個公民而言的,只要你犯罪,不管什么原因你都得承擔。如果想解除許多繳納不出而又愿意改好的犯罪分子對罰金無法繳納的困繞,筆者更傾向于建立罰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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