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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經濟報/2008年/1月/30日/第B03版觀察“好意同乘”民事責任思考徐智淵“好意同乘”目前并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和用語,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無償搭乘該車去某目的地,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損害的此類糾紛,即“好意同乘”糾紛。好意同乘在我國具有普遍性,特別是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伙駕車外出旅游,搭便車旅游等現象很普遍,這樣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于好意同乘法律性質以及出現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學術界有不同的爭議,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嘗試性判決,對于怎樣平衡車主、駕駛人和同乘者的利益關系,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本文通過

2、筆者近期所承辦的一起涉及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對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質和特點,以及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的規則試作分析,以期引起各位同仁的討論。秦某自有一輛小型面包車。2006年12月31日,秦某和妻子及女兒從上海市回高郵老家過元旦節日,在上海出發前,秦某的朋友范某要求搭車回高郵市,另一位朋友張某則要求搭車回泰州老家。經秦某同意后。二人遂無償搭乘了秦某的汽車,途中范某(持有準駕車型為A2E的機動車駕駛證自告奮勇地替秦某駕駛車輛,當汽車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駛至沿江高速公路太寧線181KM處,因范某在超車時操作失誤,發生了所駕車撞擊隔離護欄后側翻的事故,致車上乘員張某被甩出車外跌地受傷。事故發生后

3、,范某下車,遭遇濱海縣某物運有限公司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部位撞擊,范某也跌地受傷。嗣后范某、張某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沿江高速大隊于2007年1月9日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范某對本案第一起(面包車撞擊隔離護欄后側翻致張某甩出車外跌地受傷后死亡、第二起(范某被濱海縣某物運有限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受傷后死亡事故負全部責任,其他當事人不負事故的責任。同年1月15日,原告張某父母及妻女作為原告,將秦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秦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合計226355.19元。訴訟中經審判人員行使法律釋明義務后征詢原告的意見,原告通過其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明

4、確表示,原告不向本案交通事故責任人范某的親屬主張賠償權利。法庭上,就秦某該不該承擔原告親屬因車禍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雙方爭論得非常激烈。原告認為,其親屬張某搭乘秦菜的車輛,秦某就應該將他安全送到目的地。結果由于范某駕駛的過失導致張某命喪黃泉,秦某應該和肇事者范某共同承擔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于范某已經死亡,應該由秦某對原告作出賠償。而秦某則認為,原告的親屬張某是主動要求搭車的,且搭車行為是無償的,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是范某借用被告的車輛在行使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而且范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由于范某有駕駛執照,被告不是事故發生時的車輛駕駛員,故不是侵權行為人,所以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不成立

5、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因另一搭車人范某的過失行為致使發生傷害死亡的后果。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構成本案實體裁判的關鍵。好意同乘行為的性質和特點好意同乘糾紛屬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屬特殊侵權的危險責任范疇。好意同乘,在“好意”者方面未想與同乘者簽訂契約或得有何種報酬,完全是在盡義務,而在“同乘者”方面亦未想到出現風險,或出現風險之后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屬于自己默示的風險承擔,所以好意同乘的行為是事務行為或情誼行為,屬事實行為,而不是契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迎送旅客或為某種經營目的(如與同乘者去洽談生意,雖是無償的運送行為。但不構成好意同乘。楊立新教授認為,好意同乘特點是,第一,同乘者搭乘

6、他人機動車。機動車的運營者為一方,提供車輛,同乘者為一方,搭乘該機動車。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機動車并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而是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如果主要的運營或者行駛目的是為機動車自己的目的,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駛,也視為好意同乘。第三,搭乘者搭乘機動車為無償,因為有償則為客運合同所調整。專門迎送顧客或醫生或他人,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費的,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視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認為是好意同乘者,但是一般劃在好意同乘的范圍內加以研究。第四,同乘者,應當經過機動車保有人的同意,

7、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目前有關好意同乘責任承擔的幾種學術觀點道路交通事故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法域,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立法范式,屬于債法范疇,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都采用過失原則,過失相抵原則或無過失原則。我國司法實踐就是采用過失責任的基本原則,無過失責任是例外。但是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越來越注重人的生命權利,體現人文關懷。盡管有學說上的差別,但立法趨勢都是對同乘者采用無過失原則,并同其他第三者(甚至包括司機同樣享有索賠權,其經濟上的賠償或補償已由保險公司所替代。我國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認為:無償搭乘,司機就不負任何責任。現行法律中關于“好意

8、同乘”引發事故的責任劃分和相關賠償并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參照相關規定處理。他舉例說:比如自行車存放,有償存放和無償存放的后果是不一棒的,有償存放管理責任要大一些,無償存放就不負任何責任,這種說法無論如何說不過去。對無償搭乘的司機責任劃分,認為司機只需要盡到一般義務就可以了,只有在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沒收費或象征性的收一點費,都會相應減少司機的部分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林教授認為,如果司機不收錢,免費搭乘出了事故,司機如果有超速,酒后駕駛車等違章行為,客觀上會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但即使司機違章引發的交通事故,讓司機承擔全部責任也是不妥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劉俊海博士則認為,司機對同行人

9、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如果是好意同乘,司機的輕微過錯導致搭乘人受傷,不應承擔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認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承擔風險,駕駛員同樣不能隨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于不顧。好意同乘不宣做為駕駛員與車主的免責根據。在一般情況下好意同乘者應作為一般受害人得到賠償,但應根據具體情形,一般不得少于受害人的二分之一。2004年4月30日,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江蘇省高院在常熟市召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疑難問題暨司法解釋適用研討會”,會后綜述中提到好意同乘。在交通事故好意同乘中,如果損害的原因是輪胎爆炸,完全是意外,車主要不要承擔責

10、任,是不是適用公平原則?會議認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的同乘人受交通事故損害,基于規則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可以適當降低。筆者的分析意見我國私家車還不是很普遍,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同乘現象較多,目前通常的理論認為汽車屬高度危險作業,在車的質量、路況、公路管理、入的素質、承擔責任能力等諸多因素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對好意同乘民事責任的負擔,應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嚴格責任為補充。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論,屬于善意行為,符合“善良風俗”原則,所以在處理好意同乘糾紛時不能讓好意者承擔全部

11、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減少甚至除免好意者民事責任才符合“善良風俗”。如果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責任或賠償責任,等于常說的“好心沒好報”,讓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會輿論也不贊成。從同乘者方面看,車主或司機好心好意讓你搭便車,即享有了白白乘坐他人車輛的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而在出現事故后,卻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符合善良風俗原則,自己也覺得難以啟齒。對于侵權案件,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規則原則:第106條的“過錯責任原則”,第123條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處理侵權案件的一般性原則,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時才可

12、適用。需要指出的是,在道路交通侵權領域,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了“從事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嚴格責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卻規定了處理交通事故賠償中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雖然已經被廢止,但筆者認為,斟酌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該條應適用于汽車對“車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案件,對于車內駕駛員與乘客間的侵權,仍應適用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立的過錯責任為宜。實踐中車輛所有者一經允許同乘者搭乘,即負有將同乘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因而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就是助人為樂,同乘者請求搭乘,并不意味著同乘者自愿承擔行程中的風險,也不意味著賦予對方造成

13、其人身傷害免責的權利,故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國民法理論中的重要善良風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被廣泛地運用,因而應當肯定車輛保有者行為的初衷,并運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會樹立起“誠信友愛”的社會風氣,故過錯責任原則應成為處理此類案件時比較恰當的歸責原則,有過錯則賠償,無過錯則免責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好意同乘侵權案件的處理規則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好意同乘侵權案件中。應當把握以下處理規則:第一,因意外事件(如車輛正常行駛中的輪胎爆胎、人為設置路釘或石塊導致車輛傾覆等導致交通事故,駕駛人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駕駛人與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駕駛人或車

14、主應當免責。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駕駛人與同乘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在都受損害的情況下,讓好意一方賠償無償乘車一方損失顯失公平。作為好意一方不僅付出了體力、精力、還有車輛磨損、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駕駛人遭到的傷害更為嚴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讓好意一方賠償同乘一方損害,與理不通,與法無據。特別是好意一方如果車輛報廢其損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讓其承擔賠償損失,等于給好意者雪上加霜,所以應當平等對待,否則就是顯失公平。第二,在同乘人明知駕駛人無駕駛執照或醉酒情形下,還堅持同乘,若出現損害,同乘人應承擔50%的民事責任。第三,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機動車輛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況下,好意方無任何

15、過錯,駕駛人或車主按嚴格責任承擔10%補償責任為宜,并且該責任僅限于人身損害范圍,不應涉及物的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第四,在同乘人參與駕駛意見或輪流駕駛的情形下,參與人的身份應為車輛使用人,如出現車禍,應各自分擔責任。第五,駕駛人專程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現交通事故,且駕駛人無過錯的情形下,此時,乘車人是屬于車輛使用人,若受到傷害應向肇事一方索賠,好意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種費用均適用AA制的情況下,同乘人的身份亦屬車輛使用人,均不構成好意同乘。如駕駛人未盡注意義務或違章駕駛,比照好意同乘承擔2030%補償責任為宜。第七,在駕駛人與同乘人書面約定風險自己承擔的情形下。

16、法院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應判令好意方承擔補償責任。第八,在機動車主上了座位保險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險公司求償因車主保險所應得的利益補償。獲得利益不足補償同乘人的損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門劃分過錯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第九,在車主將車輛出借給他人,他人也安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的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給同乘人造成傷害,車主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應由借車人或駕駛人承擔過錯責任。借用車輛,在我國婚事嫁娶十分普通,發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讓車主承擔嚴格責任也不符合情理。本文前面提及的案例中,受害人張某經被告秦某的允許后,無償搭乘秦某的車輛,由于另一好意同乘者范某的過失發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導致了張某死亡的損失,作為好意同乘的受益人張某應適當分擔部分責任,故對案件中核定的損失額應由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又因作為車主的被告秦某對于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且原告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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