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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市深化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為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加快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 運行機制改革,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 財政廳、 省衛生廳 關于深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試點縣 (市、 區)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結 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 體制改革精神,推進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 以優化衛生人才資源配置、提高衛生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建 立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以轉換用人機制和 搞活用人制度為重點,引入競爭機制,建

2、立健全能進能出和 激勵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 設,促進我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科學發展。二、改革的主要內容和任務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鎮綜 合配套改革的意見(試行) (鄂發 2003 17 號)、中 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加 快農村公益性事業發展的意見(鄂發 2005 13 號)、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實施全省事業單位人 員聘用制度的通知(鄂辦發 2003 1 號)、省委辦公 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試行意見的通知(鄂辦發 2008 1 號)及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3、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 省衛生廳關于深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試點縣(市、區)鄉 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鄂政辦發 201034 號) 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完善鄉鎮衛生院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 管理制度,不斷深化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一)核定人員編制。根據關于加強鄉鎮衛生院機構 編制管理的意見 (鄂編發【 2009 】26 號)文件精神,市機 構編制部門按規定的標準核定我市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數 共 0000 人。核定的編制數作為鄉鎮衛生院設置崗位、聘用 人員的依據。目前,編制數暫時控制在 0000 人以內(見附 表一)。(二)清理清退臨時人員。鑒于衛生系統的實際情況, 市衛生局對各鄉鎮衛

4、生院核定一定數額的臨時工人數(見附 表二)。臨時工人數主要用于單位的清潔工、護工、門衛及 救護車駕駛員。其他臨時人員必須予以清退。(三)理順在編人員。1、對系統內交流使用未理順人事關系的人員辦理正式 調動手續,理順人事關系。2、對在編不在崗長期外出的人員發出通知,愿意回單 位上班的,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續簽聘用合同,不愿回 單位上班的,解除聘用合同。(四)科學設置崗位。按照關于湖北省衛生事業單位 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鄂人 2008 23 號)的規定, 鄉鎮衛生院依據核定的編制和職責任務,在市衛生局的指導 下擬制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崗位設置方案按規定報市人事 部門核準。其中,崗位總量以核定

5、的人員編制為基數,專業 技術崗位應不低于總崗位的 85% ;專業技術崗位以醫、藥、 護、技等崗位為主體,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設置非衛生專業技4 j-Ju 亠術崗位。五)組織人員競聘。1. 競聘對象。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的 工作人員,包括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辦理手續的正式在 編在冊人員,經人事、勞動部門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與鄉鎮衛生院簽訂正式聘用(勞動)合同的在崗聘用人員。2. 確定競聘人員。市衛生部門按規定對鄉鎮衛生院上報 的競聘人員進行逐一甄別、初審后,由人事部門審核確認。 對外出打工、停薪留職的在編人員,鄉鎮衛生院應提前書面 通知并按有關法律規定送達本人,

6、本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回來參加競聘; 逾期不歸者, 單位與其解除人事 (勞 動)關系,按事業單位人員辭退的規定處理。3. 組織競聘上崗。 鄉鎮衛生院在市衛生局指導下, 根據 本單位狀況和衛生事業發展需要,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 要求,制定競聘上崗具體方案,對競聘的原則、程序、辦法 等作出規定,經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組織競聘上崗。實行資格準入制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相 應崗位。對具有執業(從業)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 無相應空缺的崗位,可以高職低聘、轉崗聘用。4. 實行全員聘用。 鄉鎮衛生院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與競聘上崗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文

7、本 要執行省里統一規范, 聘用合同須經人事部門鑒證。 市人事、 衛生部門要對鄉鎮衛生院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情況進 行認定后,按規定確定所聘崗位工資待遇,實行按崗定酬, 崗變薪變。通過競聘上崗的人員,由市人事部門統一辦理相關聘用 手續。今后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及崗位出現空缺需補充工作 人員時,必須在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計劃內,按 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聘,擇優聘 用。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度。三、未聘人員安置和分流未聘人員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的兩 類人員:一是在競聘上崗中未參與競聘或參加競聘沒取得崗 位的正式在編在冊人員;二是競聘上崗中

8、未聘的非正式在編 在冊人員。分別實行不同的安置和分流辦法:(一)正式在編在冊未聘人員1、系統內統籌調劑。未聘人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 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在本市衛生系統內統籌調劑,參 加競聘上崗。仍然未能取得崗位者,可按以下其他方式安置 和分流。2 、允許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 5 年以內或工齡 滿 30 年(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聘人員,本人自 愿,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可實行內部退養。內部退 養期間,單位視情況發給不低于其原基本工資標準的生活 費,工齡連續計算。 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 應調整檔案工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作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3

9、 、三年過渡安置。 3 年過渡期間, 鄉鎮衛生院如有空缺 崗位, 符合條件的未聘人員可以參加競聘上崗, 同等條件下, 優先聘用。 過渡期間, 未聘人員按其基本工資的 70% 發給生 活費。4、鼓勵自謀職業。積極鼓勵未聘人員辭去公職自謀職 業、再就業。 對自謀職業的未聘人員, 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 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未聘人員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 后,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以工齡為依 據,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 外出打工、停薪留職的在編人員主動辭去公職、與單位 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可按此條規定給予經濟補償。5 、支持學習深造。對 40 周歲以下與單位

10、解除人事(勞 動)關系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并通過國家考試參加大 專以上正規學歷教育的,除享受第 4 條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 償政策外,還可一次性補助一定比例的學費(補助辦法另行 制定)。學習期滿后,不再安排工作。對經學習提高后獲得 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 如原鄉鎮衛生院有相應空缺崗位,可參與競聘、同等條件下 優先聘用;如無空缺崗位,也可由人力資源市場推薦到專業 對口、有空缺崗位的其他鄉鎮衛生院或行政村衛生室參與競 聘、優先聘用。上述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 險的未聘人員,要按省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由單 位和個人共同補繳養老保險費,省財

11、政對單位補繳有困難的 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在按規定補繳后, 1994 年底前按國家政 策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參保 人員與單位解除關系后,按有關規定續保。符合享受失業等 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二)非正式在編在冊未聘人員非正式在編在冊人員中已簽訂的合同未到期的未聘者, 衛生院應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本人將與其解除合同,到期后 依法解除人事(勞動)關系,享受以下待遇:1、給予經濟補償。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年支付 1 個月的補償金,月收入為本人解除人事(勞動)關 系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年 計算;不滿 6 個

12、月的,支付半個月收入的經濟補償金。2、落實相關保險。按省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符合 享受失業等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3、視情況推薦聘用。對具有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由鄉鎮衛生院推薦到行政村衛生室參 與競聘。四、組織實施(一)加強組織領導。這次在鄉鎮衛生院實行人員聘用制 度和崗位管理制度,事關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國家基本藥物 制度順利實施,涉及廣大基層醫務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單位 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 排,扎實推進。市人事部門負責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有關方 案審核、工作認定及分流人員參保;編制部門負責編制的核 定;衛生部門負責未聘人員

13、安置分流的組織實施;財政部門 負責經費保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共同推進改 革順利實施。(二)加強監督檢查。我市要從 2010 年 5 月起全面實 施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改革的總體 部署和要求,確保年內完成各項改革任務。各級、各部門要 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檢查機制,深入檢查各項改革政策落實 情況和工作進度,確保各項改革任務按時保質完成。要創新 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健全多方參與、協調高效、公開透明、 公平公正的考核評價制度,年終開展專題考核驗收。對工作 落實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 和人員聘用、分流安置人員,未通過人事、衛生主管部門考 核認定工作的鄉鎮衛生院,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 資、不予核撥經費,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違 紀違規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 紀律處分。(三)保障經費支出。未聘人員過渡期間相關生活待遇、 按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經濟補償內部退養人員待遇等費 用支出,按照關于全省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財政政策和資 金籌措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四)維護穩定大局。要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積極穩妥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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