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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規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基礎治理,促進納稅人自覺、如實、全面申報納稅,提高稅收遵從度,加強國稅機關對納稅申報的監控力度,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制定本規程。第二條本規程所稱納稅評估是指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審核、比對、分析、核查,對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估的工作。包括行業評估和個案評估。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國稅機關管轄范圍內各稅種的納稅評估。第四條市、縣級國家稅務局應指定一個業務部門負責本地區納稅評估的組織、協調、計劃安排、考核等
2、工作,相關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第五條納稅評估屬于稅務機關日常性稅源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納稅評估中,要將案頭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實地核查結合起來,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評估人員可進行實地核查。第六條納稅評估分為對象確定、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和評估復核等六個步驟。納稅評估的結果應并入“一戶式”納稅信息資料治理系統。第七條納稅評估業務治理部門應建立與稽查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與稅收治理員的工作聯系制度,加強部門配合,減少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第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考核治理,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考核機制。要加強對評估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和責任意識的教育,
3、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第二章對象確定第九條納稅評估對象確定是指納稅評估業務治理部門,按照一定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篩選并確定納稅評估對象的過程。納稅評估對象確定的方法分為利用資料稽核的結果確定和根據其他信息來源直接確定兩種。第十條資料稽核是市、縣級國稅機關按設置的參數利用計算機進行分析、篩選,并產生結果的過程。利用資料稽核結果確定對象是指國稅機關利用資料稽核結果按異常程度從高到低確定或按特定要求確定評估對象。資料稽核參數的設置由省、市、縣國稅機關根據規定的權限確定和修改。第十一條直接確定對象是指各級國稅機關根據日常治理所把握的信息、資料,認為需要進行納稅評估而直接確定評估對象的方
4、法。直接確定對象包括上級交辦、責任區治理部門和稅源監控分析部門等其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納稅人或項目。第十二條納稅評估對象的確定,一定時期內可以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為主,并在加強業務培訓、指導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以區(縣)級國稅機關確定為主。省局也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確定不同時期的納稅評估重點及評估方法,由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具體評估對象。縣(市、區)稅源治理部門可以結合上級下達的評估任務和本地實際情況,除上級下達的必評任務外,在保證稅源治理質量的前提下,可結合工作量和實際稅情自行調整并確定當前的重點評估對象。第十三條省轄市及縣(市、區)國稅機關的納稅評估業務治理部門在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5、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對已納入稽查對象或擬列入稽查對象的納稅人不作為納稅評估對象,但必須將有關疑點告知稽查部門。對已確定的納稅評估對象應分稅種制作納稅評估對象清冊和納稅評估項目建議書,并下達給具體納稅評估工作單位或部門。第三章評估分析第十四條評估分析是指評估人員采取人機結合方式,利用所把握的信息對納稅評估對象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確定申報中存在問題的過程。第十五條在評稅分析過程中,評稅人員對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利用“一戶式”系統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日常治理所把握的信息逐一進 行審核分析,并將審核分析的具體情況列
6、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第十六條評估分析過程中,評估部門因信息不全,需要補充收集評估對象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信息的,應將所需信息列出清單,交相關責任區治理部門調查了解。責任區治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了解的情況反饋給納稅評估部門。第十七條納稅評估崗位人員在對評估對象評估分析后,應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原則處理:(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的,直接轉評估處理環節;(二)發現評估對象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三)明顯存在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及減免稅條件事項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四)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小于評估分析判定的應納稅額,且差
7、異額?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直接轉入實地核查環節;(五)其他情形的,應轉入約談說明環節處理。第四章約談說明第十八條約談說明是評估人員在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就需要納稅人說明的疑點問題,約請納稅人進行說明的過程。第十九條評估部門可采取信函、電話兩種方式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統一采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建議書;采用電話聯系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及時做好電話記錄,內容包括接電人姓名、電話號碼、通話內容和時間等。約談對象應為納稅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為保證約談說明的效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可將要求說明的主要問題一并告知納稅人,但不得涉及發現疑點的
8、具體評估方法。第二十條約談說明可以采用當面說明、電話說明、書面說明、電子郵件說明等多種形式。當采用當面說明形式的,原則上要有二名評估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當采用電話說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評估人員負責交流,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如約談后納稅人愿意自查補稅的,應將此意見作為約談說明內容,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上進行記錄。對通過當面說明或電話說明等形式仍不能說明問題的,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材料。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因某種合理原因不能按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說明情況,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到期前1日向稅務機關的聯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說明時間。重新約定的說明時間到期后,
9、納稅人未能履約的,視同納稅人拒絕約談。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約談工作量,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如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補報代替約談說明的,應在約定的約談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納稅評估部門反饋自查補稅資料(包括自查補稅的項目內容、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的復印件)。第二十三條在完成與納稅人的約談說明后,評估人員應就疑點問題的評估結果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及時轉入評估處理環節。第二十四條在實施約談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應轉入實地核查環節:(一)納稅人拒絕主管國稅機關約談建議或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二)納稅人在約談說明中拒不解釋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對評估人員提出的
10、問題未能說明清楚的。(三)約談后同意自查補稅,或者選擇以自查補稅代替約談說明,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稅且無正當理由的。(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實地核查第二十五條實地核查是指評估人員根據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日常檢查的要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稅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的過程。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的有關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時,可根據需要會同責任區治理員參與核查,責任區治理員應積極配合評估人員開展核查工作。第二十六條實地核查完成后,評估人員應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書面記載,與相關證據材料一道轉入評估處理環節。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
11、 員核查的,評估人員不得強行核查,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未能實施實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將該納稅人轉入評估處理環節。第六章評估處理第二十八條評估處理是指評估處理崗位人員根據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實地核查過程中所把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對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的過程。第二十九條評估處理應按以下原則進行:(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由評估分析環節的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未發現違法行為,審定后歸檔”的建議。(二)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已按期進行約談說明,而且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點問題已說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補稅的,
12、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由納稅人自查后補稅”的意見和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估計應補交的稅額。(三)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并已按期自查補稅,而且自查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納稅人自查后已補稅”的意見和納稅人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實際補交的稅額。(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1、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2、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3、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后
13、,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查補稅且未向稅務機關說明正當理由的,以及自查補稅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差距較大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4、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行為;5、在一個年度內,發現評估對象在以前納稅評估時已被發現并得以糾正的問題再次發生的。第三十條納稅評估部門在評估處理中,如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明顯薄弱環節,應將存在的問題和治理建議填寫治理建議書,并提交治理部門。第七章評估復核第三十一條評估復核是指對評估處理環節已提出處理意見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查復核的過程。評估復核崗位的人員不得兼職同一評估對象的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和評估處理工作。第三十二條納稅評估復核的主要內容
14、包括:(一)納稅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制作;(二)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應分析、說明的問題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說明,有無遺漏;(三)評估處理環節提出的擬辦意見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恰當之處;(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復核內容。第三十三條、復核人員對規定的復核內容必須認真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提出復核意見。(一)對評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雖符合規程要求,但評估資料不全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正。(二)發現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疑點問題未分析、說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說明時將疑點問題遺漏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
15、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充分析、說明材料。(三)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有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注自己的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四)對擬辦意見中包含“自查補稅”意見的,如未說明應補稅的項目內容,退回評估處理環節補充。(五)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無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同意擬辦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第三十四條復核崗位人員還應完成下列工作:(一)根據納稅評估工作情況登記納稅評估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向上級機關反饋。(二)對納稅評估后需轉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納稅人,制作納稅評估轉辦單,經分局領導審定后,向稽查局辦理移交手續。(三)對已完結的納稅評估戶的評估資料整理歸檔。
16、其中,自查補稅納稅人的納稅評 估檔案資料,應有納稅人自查補稅的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和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移送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納稅戶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稽查局接收的有關資料。(四)向相關治理部門發出治理建議書。(五)完成納稅評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六)上級機關要求報送的各項資料。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五條納稅評估工作所涉文書,除發給納稅人或其他部門以外,均可用電子文檔形式進行保存,并及時做好備份工作。第三十六條各級國稅機關及從事納稅評估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對納稅評估中所涉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第三十七條各省轄市國稅機關應建立納稅評估工作的復查制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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