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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2011/65/EU指令 2011年6月8日 (改寫)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成立歐盟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14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注意到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按照例行的立法程序,鑒于: (1)2003年1月27日發布的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2002/95/EC指令需要做出許多重要的變動,為了進一步明確,該指令需要改寫。 (2)各成員國為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而
2、制訂的法規或行政措施之間存在的差異會產生貿易壁壘和扭曲共同體內的競爭,甚至對單一市場的建立及其功能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以利于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回收和處理符合環境要求。 (3)2002/95/EC指令規定,歐盟;/委員會應基于科技進步并考慮歐盟理事會于2000年12月4日批準的預防原則決議,對特定類別的設備納入管制范圍以及修改限制物質列表進行審議。 (4)2008年11月19日發布的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廢棄物的2008/98/EC指令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預防廢棄物,預防被定義為減少材料和產品中有害物質的措施。
3、 (5)1988年1月25日關于防止鎘環境污染行動計劃的理事會決議要求委員會持續發展具體的措施。人體健康必須得到保護,因此,需要實施限制鎘的使用和開發鎘的替代品的全面戰略,該決議強調,鎘的使用僅限于尚無替代品的情況。 (6)2004年4月29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第(EC) 850/2004號規章重申由于持久性污染物的跨國界傳輸,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傷害的目標在成員國不能充分的達到,而在歐盟范圍內能更好的達到。根據該規章,為了最終的目標,必須采取可行的措施識別和減少工業生產中無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例如二噁英
4、和呋喃)的排放。 (7)有證據表明,歐盟議會和理事會2003年1月27日發布的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第2002/96/EC號指令(WEEE指令)規定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對于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有必要。然而,盡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廢物處理中仍將繼續發現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有效部件。即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被分類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鎘、鉛、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形成危險。 (8)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包括中小企業(SMEs),確保顯著減少
5、這些物質對健康和環境形成的危險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體內可實現所選擇保護水平的方式是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質替代它們。限制這些有害物質的使用也就是提高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的可能性和經濟利益并減少它們對回收工廠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9)本指令限制的物質在科學上已經進行了充分地研究與評估,而且,它們已在歐盟和成員國層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制。 (10)本指令規定的措施考慮了現有的國際準則和建議并基于對可獲得的科學和技術信息的評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體內產生危險,所以這些措施對實現所選擇的對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的保護水平是必要的。應及時檢查這些措施,
6、必要時,考慮了獲得的科技信息后可進行調整。考慮到2006年12月18日發布的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第(EC) 1907/2006號管理制度(REACH)的附錄XIV和XVII和歐盟化學品處, 本指令的附錄需要定期審議。特別的,使用六溴環十二烷、二(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DEHP)、丁基苯基鄰苯二甲酸酯(BBP)、二丁基鄰苯二甲酸酯(DBP)等物質會增加人體健康和環境風險,因此,這些物質應優先關注。考慮到要增加限制物質,歐盟委員會應重新調查研究早先評估過的物質,作為首次審議的一部分,應與本指令設定的新標準協調一致。 (11)本指令是
7、歐盟關于廢物管理法規的補充,例如第2008/98/EC號指令和第(EC)1907/2006(REACH)號管理制度。 (12)本指令需要給出許多定義以指定其范圍。另外,“電子電氣設備”(EEE)的定義應通過“依賴dependent”的定義進一步補充,以涵蓋這類產品的多用途特性,電子電氣設備的設計功能取決于其基本的目標特性,例如產品的設計和市場。 (13)2009年10月21日發布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建立對能源相關產品制定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的第2009/125/EC號指令(ErP指令)規定對能源相關產品制定特殊生態設計要求,其管制的能源相關產品也可能
8、在本指令的管制范圍內。2009/125/EC指令及依據其制定的實施措施并不違背歐盟關于廢物管理的法規。 (14)本指令的實施不違背歐盟在安全和衛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體關于廢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別是2006年9月6日歐洲理事會和議會關于電池、蓄電池和廢棄電池和蓄電池的第2006/66/EC號指令,以及2004年4月2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第(EC)850/2004號法規。 (15)應考慮不含有重金屬、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聯苯(PBB)的電子電氣設備的技術發展。 (16)一旦獲得了科學證據和考慮了預防原則,應檢查
9、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質(包括尺寸很小或有很小的內部或外部結構的任何物質(納米材料),由于其尺寸或結構,可能對人體有害)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環境要求的、確保對消費者的保護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來替代它們。最終,本指令附錄II限制的物質清單的回顧和修訂需要注意與其他歐盟法規一致,特別是2006年12月18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第(EC)No 1907/2006號法規即REACH,要特別關注對中小企業的潛在影響。 (17)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歐盟的一個重要目標,可再生能源對環境氣候目標的貢獻是至關重要的。2009年4月23日發布的歐盟議會和理事
10、會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2009/28/EC指令重申須與這些目標和其他歐盟環境法律一致,因此,本指令并不妨礙對環境和人體間接沒有負面影響、經濟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 (18)如果從科技角度來看,尤其考慮到中小企業的情況,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對環境、健康和社會經濟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于其對環境、健康和社會經濟帶來的益處,或者不能確保替代品的適用性和可靠性,那么可免除執行替代品的要求。開發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繼續進行,以使它們符合電子電氣設備使用者的健康與安全需要。依據93/42/EC和98/79/EC指令,醫療器械投入市場需要符合性評估程序,符
11、合性評估由成員國主管當局指定的認證機構實施。如果認證機構證明醫療器械或體外監測醫療設備的可能替代物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證,即被認作對社會經濟、健康和消費者安全有顯著負面影響,該技術應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列入豁免,即使該日期早于該設備納入本指令管制范圍的具體日期。 (19)考慮到應避免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特殊材料或部件中的豁免應限定在他們的范圍內,以達到逐步取消有害物質在電子電氣設備中應用的目的。 (20)因為產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長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21)受本指令管制的電子電氣產品的符合性評估程
12、序需與歐盟相關法律一致,特別是2008年7月9日歐洲理事會和議會關于產品銷售的一般框架的第768/2008/EC決議,符合性評估協調程序應在法律上確認制造商需要向歐盟范圍內的主管當局提供符合性證據。 (22)適用于歐盟區域的符合性標志即CE標志,應當應用于本指令管制的電子電氣設備。 (23)2008年7月9日歐洲理事會和議會“關于設定與產品市場營銷相關的認可和市場監管要求”的第(EC)765/2008號法規規定的市場監督機制將確保用于核查產品與本指令的符合性的保障機制。 (24)為了確保本指令的實施協調一致,特別是關于豁免應用的
13、指導方針和形式,實施權利應由歐盟委員會授權。該權利的行使需要根據2011年2月16日發布的第(EC)182/2011號規章制定的“歐盟委員會授予的行使執行權利程序”來進行。 (25)為了達到本指令的目標,根據歐盟條約第290條,歐盟委員會應被授權可根據技術和科學進步情況,修改附錄II、III和IV,附錄II是最高限量的具體規定。歐盟委員會在準備工作中執行適當的咨詢(包括專家層面)是非常重要的。 (26)與早先的指令相比,本指令轉換為國內法律應限制在有實質性改變的條款范圍內。沒有改變的條款的轉換依據早先的指令進行。 (27)本指令
14、應不影響成員國轉換為國內法律的時間限制和本指令附錄VIII第B部分的實施。 (28)在回顧本指令時,委員會應充分分析與第(EC)1907/2006號規章的一致性。 (29)根據制定更好法律的多機構間協議的第34條,鼓勵各成員國給出自己的對應表,對自己轉換后的措施和本指令的對應關系加以說明并對外公開。 (30)由于各成員國單獨行動不能充分地達到本指令的目標,也就是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出于問題的規模和效果的原因,在不妨礙其他歐盟關于回收和處置廢棄物以及共同關注的領域(例如人體健康保護)情況下,這個目標可在共同體層面更好
15、地獲得,因此共同體可根據條約第5條的補充性原則采用各種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的均衡性原則,本指令不會超出達于這個目標之需。 茲通過本指令: 第1條 主旨本指令制定了在電子電氣設備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定,以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綠色環保地回收和處理廢棄電子電氣產品。 第2條 范圍1、本指令適用于附錄I中列出的電子電氣產品。 2、在不違背條款4(3)和4(4)的情況下,成員國應規定不在2002/95/EC指令范圍內但是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電子電氣設備在2019年7月22之后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16、0; 3、本指令的實施不應違背歐盟關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關于化學品的立法,特別是(EC)1907/2006號法規以及歐盟關于廢物管理的專門立法。 4、本指令不適用于: (a)用于保護國家安全的武器、軍需品、用于特殊軍事用途的戰爭材料 (b)設計送入太空的設備; (c)專為另一種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圍內的設備設計,只有作為該設備的一部分才能實現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樣特殊設計的設備替換的設備; (d)大型固定的工業工具; (e)大型固定裝置;
17、160;(f)人或貨物的傳送工具,不包括未經型式認證的兩輪電動機動車; (g)專為專業人員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機動車; (h)活性植入的醫療裝置; (i)由專業人員設計、組裝和安裝的利用太陽光在特定場所為公眾、商業、工業和住宅等長期提供能量的太陽能電池板; (j)專門設計用于研究開發基于企業對企業之間的設備; 第3條 定義下述定義適用于本指令: (1)“電子電氣設備”或"EEE"指為正常運行而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設備或能
18、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2)“依賴”(dependent)是指關于電子電氣設備,需要電流或電磁場來實現至少一項設計功能; (3)“大型固定工業工具”指一種大型的由機器、設備和/或部件組裝在一起有特殊用途的工具,在給定的場所長期固定,必須由專業人員安裝或拆卸并由專業人員使用和維護,用于工業生產或研究開發。 (4)“大型固定裝置”是指由多個設備和其他設備由專業人員組裝和安裝的大型裝置,設計在給定的地點長期使用并由專業人員拆卸。
19、60;(5)“電纜”是指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用于連接電子電氣設備到插座或者在2個以上的電子電氣設備之間建立連接的電線; (6)“制造商”:任何制造電子電氣設備或用自己的名字或商標設計或制造電子電氣設備的自然人或法人; (7)“授權代表”是指歐盟內受制造商書面授權代理制造商執行特定任務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8)“銷售商”:在供應鏈中除制造商或進口商外使得電子電氣設備在市場上可用的自然人或法人; (9)“進口商”:將第三國EEE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隸屬于歐盟的自然人或法人;
20、(10)“經濟經營者”: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銷售商;(11)“在市場上可用”:利用貿易活動、作為報酬或免費發送等過程將EEE供應到歐盟市場進行銷售、消費或使用; (12)“投放市場”:首次使EEE在歐盟市場上可用; (13)“協調標準”:由第98/34/EC號指令附錄I中所列的歐洲標準機構依據第98/34/EC號指令第6條的規定制定的標準; (14)“技術規范”:規定一種產品、流程或服務需達到的技術要求的文件; (15)“CE標志”:一種標志,制造商粘貼該標志象征該產品符合歐盟協調法規規定的要求;
21、160; (16)“符合性評價”:評價一種EEE是否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程序; (17)“市場監督”:政府部門為確保EEE符合本指令的要求而且不危及健康、安全或其他公共安全問題而采取的活動和措施; (18)“召回”:從最終用戶手中回收產品的任何措施; (19)“撤回”:在供應鏈中防止產品進入市場的任何措施; (20)“均質材料”:不能通過旋開、切割、破碎、研磨、摩擦等機械手段拆分成不同材料的一種均質材料; (21)“醫療器械”:第93/42/EC號指令第1(2)(a)條款規定的醫
22、療設備; (22)“體外診斷醫療設備”:第98/79/EC號指令第1(2)(b)條款規定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23)“可植入的醫療設備”:由第90/385/EC號指令第1(2)(c)條款規定的可植入醫療設備; (24)“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專門為工業用或專業人員用設計的檢測和控制設備; (25)“替代品的實用性”:與附錄II列出的物質相比,在合理的時間內可以制造和交付使用的替代品; (26)“替代品的可靠性”:電子電氣產品使用替代品之后,在規定的條件、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所需功能而不發生失效的可能
23、性; (27)“備件”:可以替代電子電氣產品中一個部件的單獨部件,如果電子電氣產品缺少該部件將不能實現設計功能,當電子電氣產品的該部件被替換后,其功能得到恢復或升級; (28)“專為專業人員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機動車”:帶有車載電源,在工作時,其運轉需要機動地或者連續不斷地或者半連續地在固定場所范圍內移動,而且是專業人員使用的機器; 第4條 防止1、成員國應確保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包括其維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電纜或者升級其功能/容量的部件不含有附錄II中列出的物質。 2、為了實現本指令的
24、目標,均質材料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含量不超過附錄II的具體規定。委員會應根據第20條的授權并按照第21和22條給出的條件采取具體的措施,以評價產品的符合性,需考慮包括表面涂層在內的特殊情況; 3、條款1適用于2014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監視和控制設備,適用于2016年7月22日后投入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適用于2017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 4、條款1不適用于以下產品的電纜或維修部件或再利用部件或升級功能/容量的部件: (a)2006年7月1日以前投放市場的EEE(b) 2014年7月2
25、2日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 (c)2016年7月22日前投入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 (d) 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監測和控制設備 (e) 2017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工業監視和控制設備 (f)從免除條款中受益并于免除條款到期前投放市場的EEE 5、條款1不適用于再利用的備件、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的循環利用,以及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產品,該產品通過閉環的企業對企業回收系統進行再利用,并且明確向消費者通報再利用部件。
26、; 6、條款1不適用于附錄III和IV列出的應用。第5條 基于科學和技術進步對附錄的修改1、隨著科學和技術的進步,為了修改附錄III和IV和達到第1條的目標,歐盟應根據第20條的授權法案并按照第21和22條給出的條件采取下列方法: (a)如果將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和組件列入附錄III和IV,須依據第1907/2006號法規評估其不會影響環境和健康保護,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一條: -淘汰這些材料和元件或設計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附錄II列出的材料或物質在科學和技術上不可行; -不能確保替代品的可靠性;
27、 -替代品對環境、健康或消費者安全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于其帶來的益處; 在決定將材料或部件列入附錄III和IV并設定豁免期限時,須考慮替代品的實用性和社會經濟影響,在設定豁免期限時,也要考慮對創新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的,需要從整個生命周期來評估豁免的影響。 (b)當不滿足條款(a)中任何條件時,從附錄III和IV中刪除相應電子電氣設備的材料和元件2、根據條款1(a)采取的措施,對于附錄I中1-7,10和11類產品的有效期最多為5年,附錄I中8和9類產品的有效期最多為7年,有效期的設定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且可能更新。 對
28、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錄III中所列的豁免,最長豁免期限(可能會更新),對于附錄I中1-7,10類產品,為5年(自2011年7月21日起),第8和9類產品為7年(自條款4(3)規定的相應時間點起),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錄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長豁免期限(可能會更新)為7年(自條款4(3)規定的相應時間點起),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3、委員會根據附錄V執行豁免的批準、更新或者撤銷; 4、委員會應: (a)在收到申請后的15日內給予書面確認,確認書上應注明收到申請日期;
29、; (b)立即通知各成員國并提供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及輔助信息; (c)對公眾公布申請書的概要; (d)評估申請書及其理由; 5、對于提交的任何更新的申請歐盟委員會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內做出決定。 對于已在豁免列表中的應用申請更新,歐盟委員會應最遲在豁免期滿前6個月內做出決定,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給出了其他最后期限。在更新決定出臺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6、當一個豁免申請被拒絕或者一個豁免被撤消了,該豁免的有效期最早為做出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期,最遲為做出決定之日起18個月。
30、; 7、在修改附錄前,歐盟委員會應(就此事和其他的事情)向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回收者、垃圾處理者、環保組織和雇員與消費者協會咨詢,并向公眾公開收到的意見; 8、對于本條條款3提到的申請,委員會應采用統一的格式并提供易于理解的指南,同時考慮到中小企業的處境。所有采取的實施措施應根據條款19(2)規定的檢查程序進行。第6條附錄II列出的限制物質的重審和修訂1、考慮到要達到第1條設定的目標和預防性原則,歐盟委員會應于2014年7月22日之前基于充分的評估對附錄II列出的限制物質進行重審和修訂,之后,還需要主動或者在成員國提議下定期地重審或修訂。 對附錄II列
31、出的限制物質的重審和修訂應與其它與化學品相關的法律協調一致,特別是第(EC)1907/2006號法規,并且要考慮其附錄XIV和XVII。對附錄II的重審應利用這些法規實施中獲得的公開的知識。 為了重審和修訂附錄II,歐盟委員會應特別考慮一種物質(包括很小尺寸的或者內/外表面積很小的結構或者一類相似的物質)是否: (a)在電子電氣產品報廢管理操作中,包括再利用或者循環利用,會產生負面影響; (b)考慮到其用途,在現有的再利用、循環利用或者其他處理廢棄電子電氣產品的方式的過程中,會導致不可控的或擴散的方式向環境釋放該物質,或者在轉化
32、或降解產品過程中會導致有害的殘留; (c)會導致工人在廢棄電子電氣產品的回收/處理過程中遭受不可接受的暴露量; (d)能夠被其他物質或技術替代,替代后負面影響更小; 在重審過程中,歐盟委員會應咨詢利益相關團體,包括經濟經營者,循環利用者,處理經營者,環境組織和雇傭和消費者協會。 2、重審或修訂附錄II列出的限制物質或一類物質的提案,至少應包含以下信息: (a)準確和清楚的描述提交的限制提案; (b)提供限制提案的參考和科學證據; (c)電子電氣產品中應用
33、該物質或一類物質的信息; (d)提供有害的影響和暴露信息,特別是在廢棄電子電氣產品處理過程中; (e)可能替代品或者其他替代方法信息,它們的實用性和可靠性; (f)在歐盟范圍內采取限制措施是最合適的方法的理由; (g)社會經濟學評估; 3、對于本條提及的措施,歐盟應根據第20條的授權法案并按照第21和22條給出的條件來制定。第7條 制造商的責任成員國應確保:(a)在將產品投放市場時,制造商應確保其產品按照第4條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制造的。 (
34、 b)制造商應起草必需的技術文件并且依據第768/2008/EC號決定附錄II中規定的模型A執行內部的生產控制程序; (c)依據第768/2008/EC號決定附錄II中規定的模型B證明EEE符合要求后,制造商需要申明其符合性并貼上CE標志,當其他適用的歐盟法規要求的符合性評估程序的要求嚴于本指令第4條第1條的要求時,需要擬定一份技術文件; (d)在產品投放市場后,制造商需要保存符合性申明和相關技術文件10年; (e)制造商應確保程序的適當性以確保連續生產的符合性,申明EEE的符合性應充分考慮產品設計或特性的改變以及協調標準或技術
35、規范的改變; (f)制造商應登記不符合的和召回的電子電氣產品,并通知銷售商; (g)制造商需要確保EEE有一個型號、批號或序列號或其他信息使得能區分其他產品,如果產品尺寸不允許,應在包裝或附帶的文件中給出必要的信息; (h)制造商需要在電子電氣設備上提供名稱、注冊商品名或注冊商標以及能聯系到的地址,如果產品尺寸不允許,應在包裝或附帶的文件中給出相應信息,地址必須是唯一的,以保證能聯系到。如果其他適用的歐盟法規的規定嚴于本指令,需要符合這些法規的規定; (i)當制造商認為已投放市場的EEE不符合歐盟協調法規時
36、,應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保證其符合性或撤回產品或召回產品。此外,當EEE存在風險時,制造商應立即告知EEE備妥地所在成員國主管當局詳細信息,特別是不符合信息和采取的糾正措施。 (j)當收到主管當局理由充分的要求時,制造商提供必要的符合性證明材料,該材料應采用主管部門易于理解的語言。在主管部門的要求下,制造商應與主管部門合作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其投放市場的EEE的風險。第8條授權代表的責任成員國應確保: (a)制造商可以通過書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個授權代表,第7條第(a)條款規定的責任和起草技術性文件不能成為書面委托書的要素; (b)
37、授權代表應執行制造商書面委托書指定的任務,書面委托書指定授權代表執行的任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保存符合性申明和技術性文件10年,便于政府監督部門處理; -在主管部門有正當理由的要求下,向主管部門出示證明EEE符合性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在主管當局的要求下,配合當局采取的一切行動以消除授權范圍內的EEE造成的風險; 第9條 進口商的責任成員國應確保: (a)進口商只能將符合規定的產品投放歐盟市場 (b)在將EEE投放歐盟市場前,進口商需
38、要確認產品的符合性,確認制造商已經起草了技術性文件、電子電氣產品貼有CE標志并且附有必須的文件,確認制造商已經符合第7條第(f)和(g)款的要求; (c)當進口商認為EEE不符合第4條的要求,不應將產品投放市場直到符合,而且,當EEE存在風險時,應告知制造商和市場監督部門相關信息。 (d)進口商需在EEE上提供名稱、注冊商品名或注冊商標以及地址,如果產品尺寸不允許,應在包裝或附帶的文件中給出相應信息。如果其他適用的歐盟法規的規定嚴于本指令,需要符合這些法規的規定; (e)進口商應登記不符合的和召回的電子電氣產品,并通知銷售商;&
39、#160;(f)當進口商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市場的EEE不符合本指令時,應立即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使得產品符合本指令或撤回產品或召回產品。此外,當該EEE存在風險時,進口商應立即通知EEE投放地成員國主管部門詳細信息,特別是不符合的信息及已采取的糾正措施; (g)進口商應保存符合性申明文件副本10年供市場監督部門處理,并確保在市場監督部門要求下,能提供技術文件。 (h)當收到主管當局理由充分的要求時,進口商提供必要的符合性證明材料,該材料應采用主管部門易于理解的語言。在主管部門要求下,進口商應與其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投放市場的EEE造成的風險。第1
40、0條 銷售商的責任成員國應確保: (a)在使EEE在市場上可用前,銷售商需要確認產品有CE標志,附有易于被銷售地成員國消費者和其他終端用戶理解的文字起草的必要文件,確認制造商、進口商符合第7條第(g)(h)款及第9條(d)條款規定的要求。 (b)當銷售商認為或有理由相信EEE不符合第4條的要求,不應使EEE在市場上可用直至其符合,而且,當EEE存在風險時,銷售商應告知制造商、進口商和市場監督部門相關信息。 (c)當銷售商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市場的EEE不符合本指令時,應立即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使得產品符合本
41、指令或撤回產品或召回產品。而且,當該EEE存在風險時,銷售商應立即通知EEE投放地成員國主管部門詳細信息,特別是不符合的信息及已采取的糾正措施。 (d)當收到主管當局理由充分的要求時,銷售商提供必要的符合性證明材料。在主管部門的要求下,銷售商應與其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已投放市場的EEE造成的風險。 第11條制造商的責任適用于進口商和銷售商的例子成員國應確保,當進口商或銷售商投放市場的產品是以自己的名字或注冊商標或對已投放市場的產品進行改裝從而可能影響該EEE對相應要求的符合性的情況下,該進口商或銷售商被認為是制造商,需要履行第7條規定的制造商的責任
42、。第12條經濟相關方的證明成員國應確保,在10年內,在市場監督部門的要求下,經濟相關方應提供下列證明: (a)向他們提供EEE的任何經濟相關方 (b)他們供給過EEE的任何經濟相關方 第13條歐盟的符合性申明1、符合性申明應陳述已完全滿足第4條規定的具體要求。 2、符合性申明需要有固定的格式,包含附錄VI中列出的具體要素,并要保持更新,需要翻譯成投放市場成員國的語言或者要求的語言; 當其他適用的歐盟法規要求的符合性評估程序的要求嚴于本指令第4條第1條的要求時,需要擬定一份技術文件;
43、160;3、在起草符合性申明時,制造商需要對EEE的符合性負責 第14條CE標志的一般原則CE標志按照第(EC)765/2008號法規第30條規定的一般原則執行 第15條 粘貼CE標志的規則和條件 1、在EEE或其銘牌上顯而易見的位置粘貼CE標志,標志清晰且持久耐用,當由于產品的性質使得在產品上粘貼CE標志不可能或不允許時,應粘貼在產品的包裝和相關法律要求必須附帶的文件上。 2、CE標志應在EEE投放市場前粘貼。 3、成員國應在現有機制的基礎上,確保CE標志的正確應用,當CE標志被誤用時,采取適當
44、的行動。成員國也應該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處罰,對嚴重違反者,處罰可以包括犯罪制裁,這些處罰要與違法的嚴重性成比例并且對違反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第16條 符合性假定1、成員國需認為貼有CE標志的EEE符合本指令的規定。 2、EEE如果按照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的協調標準進行檢測和測量,成員國需認為該產品符合本指令中所有與這些標準有關的要求。 第17條某個協調標準的正式反對意見1、當一個成員國或者歐盟委員會認為一個協調標準不能完全滿足本指令第4條的要求時,歐盟委員會或成員國應依據98/34/EC指令第5條的規定將相
45、關問題提交委員會討論,委員會在咨詢相關歐盟標準機構后,應立即陳述意見。 2、按照委員會的意見,歐盟委員會應決定在或從歐盟官方公報中發布、不發布、有限制性的發布、繼續維持、有限制性的維持還是撤回相關的協調標準; 3、歐盟委員會應通知相關的歐盟標準機構,如有必要,并要求修改相關的協調標準。 第18條EEE進入歐盟市場的市場監督和控制成員國應根據第765/2008/EC號法規第15-29條的規定開展市場監測。第19條 委員會程序1、歐盟委員會應在委員會的協助下開展工作,該委員會根據第2008/98/EC指令第39
46、條的規定成立,并在第(EU)182/2011號法規的范圍內。 2、當提及本款時,應遵守第(EU)182/2011號法規第5條的規定。 第20條 授權的實施1、第4(2)條款、第5(1)條款和第6條提及的授權法案的采納需要歐盟委員會授權,任期為自2011年7月21日起5年。最遲在5年期滿前6個月,歐盟委員會應起草一份關于授權法案的報告,有效期自動延期一個任期,除非歐盟議會或理事會根據第21條的規定廢除其權利。 2、采納一個授權法案后,歐盟委員會應同時通告歐盟議會和理事會。 3、歐盟委員會
47、根據第21和22條的規定履行采納授權法案的權力。 第21條 授權法案的撤消1、第4(2)條款、第5(1)條款和第6條提及的授權法案,歐盟議會或理事會可以隨時撤消。 2、在做出最終決定以前,具體著手的機構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是否撤消授權法案通告其他機構和歐盟委員會,說明撤消的權力和可能原因; 3、撤消決定應明確撤消的授權法案權力,并應立即有效或指定一個稍后的具體日期,撤消決定應不影響已經生效的合法的授權法案的權力,還應在歐盟官方公報中發布。第22條 授權法案的反對1、在公告后2個月內,歐盟
48、議會或理事會可以反對授權法案。 在歐盟議會或理事會主動要求下,該期限應延長2個月。2、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都沒有提出異議,授權法案應在歐盟官方公報中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規定期限前都明確表示沒有異議,授權法案也可以在期滿前在歐盟官方公報中公布并即時生效。 3、如果歐盟議會或理事會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則授權法案不應生效。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構應陳述反對的原因。 第23條 懲罰成員國應依據本指令制定處罰規定,對違反規定者進行
49、處罰,而且,成員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處罰規定得到有效執行。懲罰必須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勸誡性的,成員國應在2013年1月2日前向歐盟通報這些規定并且及時通報任何對這些規定有影響的修訂。 第24條 重審1、最遲到2014年7月22日,歐盟委員會應調查修改第2條規定的范圍的必要性,在這之后,歐盟委員會應向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并附帶一份法規提案,在適用時,應包括與電子電氣產品相關的任何附加的除外情況。 2、最遲在2021年7月22日前,歐盟委員會應全面重審本指令,在適用時,應向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并附帶一份法規提案
50、。第25條 轉換1、成員國應最遲在2013年1月2日按照指令要求制定和修改必要的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同時應與歐盟交流那些管理規定的文本。 當成員國制訂那些規定時,他們必須包括本指令所必要的參照號或在該國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時伴以此參考號。標志參考號的方法由成員國決定。 2、成員國要將在本指令范圍內制訂的國家法律的主要規定文本通報歐盟委員會。 第26條 廢止2002/95/EC指令及其附錄VII第A部分列出的修訂條款自2013年1月3日起廢止,但是不影響各成員國在規定期限前轉換為國內法律的
51、責任以及附錄VII第B部分規定的應用。已廢止條款的參照號應依據附錄VIII的對應表轉換為本指令的參照號。 第27條 生效本指令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開始生效。 第28條 送達本指令送達各成員國。 2011年6月8日,斯特拉堡 歐盟議會 &
52、#160; 歐盟理事會 主席 主席 JBUZEK(布澤克)
53、60; 吉奧利(GYORI E)附錄I本指令管轄的電子電氣產品類別: 1、大型家用電器 2、小型家用電器 3、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 4、消費類設備 5、照明設備 6、電氣和電子工具 7、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8、醫療設備 9、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用監測和控制設備 10、自動售貨機 11.
54、0;其它任何不在上述類別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附錄II第4(1)條款禁止的物質及其在均質材料中能夠容忍的最高含量(重量百分比) 鉛(0.1 %) 汞(0.1 %) 鎘(0.01 %) 六價鉻(0.1 %) 多溴聯苯(PBB)(0.1 %) 多溴二苯醚(PBDE)(0.1 %)附錄不受第4(1)條款限制的應用序號RoHS豁免項目適用范圍及期限1單端(緊湊型)熒光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每盞): 1(a
55、)普通照明用<30W:5毫克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3.5毫克;2012年12月31日后執行2.5毫克 1(b)普通照明用30W且< 50W:5毫克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3.5毫克1(c)普通照明用50W且< 150 W:5毫克 1(d)普通照明用150 W:15毫克 1(e)普通照明用,環狀或方形結構,管徑 17毫米2011年12月31日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7毫克1(f)特殊用途:5毫克 2(a)普通
56、照明用的雙端線型熒光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每盞): 2(a)(1)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管徑< 9毫米(例如T2):5毫克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4毫克2(a)(2)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管徑9毫米且17毫米(例如T5):5毫克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3毫克2(a)(3)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管徑> 17毫米且28毫米(例如T8):5毫克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3.5毫克2(a)(4)正常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管徑> 28毫米(例如T12):5毫克2012年12月31日
57、到期;2012年12月31日后執行3.5毫克2(a)(5)長壽命(2萬5千小時)的三基色熒光燈:8毫克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5毫克2(b)其它熒光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每盞): 2(b)(1)管徑> 28毫米的線型鹵磷酸鹽燈(例如T10和T12):10毫克2012年4月13日到期2(b)(2)非線型鹵磷酸鹽燈(各種管徑):15毫克2016年4月13日到期2(b)(3)管徑> 17毫米的非線型三基色熒光燈(例如T9)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15毫克2(b)(4)其它普通照明用燈和特殊用燈(例如感應燈
58、)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15毫克3特殊用途的冷陰極熒光燈及外部電極熒光燈(CCFL和EEFL)中的汞含量不超過(每盞): 3(a)短型(長度500毫米)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3.5毫克3(b)中型(長度> 500毫米且1500毫米)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5毫克3(c)長型(長度> 1500毫米)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13毫克4(a)其它低壓放電燈中的汞(每盞)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
59、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15毫克4(b)普通照明用的高壓鈉(蒸氣)燈,其顯色指數Ra > 60的,其汞含量不超過(每盞): 4(b)-功率155W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30毫克4(b)-155W < 功率 405 W2011年12月31日之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40毫克4(b)-功率> 405 W2011年12月31日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40毫克4(c)其它普通照明用的高壓鈉(蒸汽)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每盞): 4(c)-功率155 W2011年12月3
60、1日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25毫克4(c)-155 W < 功率 405 W2011年12月31日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執行30毫克4(c)-功率> 405 W2011年12月31日前,無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后執行40毫克4(d)高壓汞(蒸汽)燈(HPMV)中的汞2015年4月13日到期4(e)金屬鹵化物燈(MH)中的汞 4(f)本附錄中未提及的,其它特殊用途的放電燈中的汞 5(a)陰極射線管的玻璃中的鉛 5(b)熒光管的玻璃中的鉛含量不超過0.2%. 6(a)鉛作為合金元素,在加工用途的鋼和
61、鍍鋅鋼中的含量不超過0.35% 6(b)鋁合金中的鉛含量不超過0.4% 6(c)銅合金中的鉛含量不超4% 7(a)高熔點型焊料中的鉛(也就是鉛基合金,其鉛含量超過85%) 7(b)用于服務器、存儲器和存儲陣列系統中的焊料中的鉛,用于為交換、信號發送、傳輸的網絡基礎設備中及電信網絡管理設施中的焊料中的鉛。 7(c)-除介電陶瓷電容器外,其它電子電氣元件中玻璃或陶瓷中的鉛(例如壓電電子裝置),或玻璃或陶瓷復合材料中的鉛 7(c)-額定電壓不低于交流電125伏特或直流電250伏特的介電陶瓷電容器中的鉛 7(c)-額定電壓小于交流電
62、125伏特或直流電250伏特的介電陶瓷電容器中的鉛2013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7(c)-IV以鋯鈦酸鉛(PZT)為基礎的介電陶瓷介電陶瓷材料的電容器的鉛,該電容器為集成電路或分立半導體的組成部分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8(a)單觸球型熱熔斷器中的鎘及鎘的化合物2012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2年1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8(b)電觸點中的鎘及鎘的化合物 9六價鉻用于吸收式電冰箱中碳鋼冷卻系統中的防腐劑,其重量不超過冷卻液的0.75%。 9(b)用于冷暖空調設備(HVACR)的制冷壓縮
63、機中的軸承殼及襯套中的鉛 11(a)C-press順應針連接器系統中的鉛可用在2010年9月24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中11(b)除C-press之外的順應針連接器系統中的鉛2013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12熱導模組C-ring涂層中的鉛可用于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13(a)光學應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鉛 13(b)濾光玻璃及用于當做反射率標準片的玻璃中的鎘和鉛 14微處理器的針腳與封裝體連接所使用的鉛含量占80%85%的含兩種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鉛2011年1
64、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15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連接所用焊料中的鉛 16具有硅酸鹽涂層燈管的線型白熾燈中的鉛2013年9月1日到期17用于專業復印設備的高強度放電燈(HID)中,作為發光劑的鹵化鉛 18(a)特殊用途的放電燈,例如用于重氮復印,平版印刷,捕蟲器,光化學和食物加工過程中,其中含磷,例如SMS (Sr,Ba)2MgSi2O7:Pb),則放電燈中的熒光粉,其鉛作為觸媒劑,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2011年1月1日到期18(b)放電燈,用于仿日曬燈,其中含有磷,如BSP(BaSi2O5
65、:Pb),則放電燈中的熒光粉,其鉛作為觸媒劑,鉛含量占重量的1%或以下。 19緊湊型節能燈(ESL)中,作為主要汞齊的特定成份,如PbBiSn-Hg和PbInSn-Hg以及作為輔助汞齊,如PbSn-Hg中的鉛。2011年6月1日到期20液晶顯示器(LCDs)中用于連接平板熒光燈前后基片的玻璃中的氧化鉛。2011年6月1日到期21應用于如硼硅酸鹽玻璃及堿石灰玻璃瓷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鉛和鎘。 23在細距零部件的表面處理中的鉛,但不包括螺距在0.65毫米及以下的連接器。可用于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備用部件。24通孔盤狀和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的焊料中的鉛。 25用于結構部件的表面傳導式電子發射顯示器(SED)中的氧化鉛,特別是密封玻璃料和玻璃環中。 26藍黑燈管的玻璃外罩中的氧化鉛2011年6月1日到期27用作大功率揚聲器(用在長時間操作125分貝以上的音響系統)的傳感器中的焊料的鉛合金。2010年9月24日到期2969/493/EEC指令中附錄I中(第1,2,3,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30聲壓在100分貝以上的大功率揚聲器中,與音圈轉換器連接電導體之電機/機械焊料中的鎘合金。 31無汞平板熒光燈(例如用于液晶顯示器、設計或工業照明)中的焊料材料中的鉛。 32氬及氪雷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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