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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醫院收購相尖政策摘錄一、醫療機構衛生部等矢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一)指導思想。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把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實行 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 和非營利性分開,推進體制機制創新,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提高公立醫院運行效率,努力讓群眾看好病。(-)基本原則。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相結合;堅持公立醫院的主導地位,鼓勵多元化辦醫,推動不同所有制和經營性質醫院協調發展;堅持發展、改革和管理相結合,完善服務體系,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內部管理;堅持總體 設計,有序推進,重點突破,系統總結;堅持中央確定改革方向和原則,立足我國國情,鼓勵地方解放思想,

2、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創新。(四)主要任務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探索實現醫藥分開的具體途徑,改變醫療機構過度依賴藥品銷售收入維持運轉的局面,逐步取 消藥品加成政策,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完善基本醫療保障支付方式,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領域,完善政策體系,為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經營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促進不同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競爭,滿足群眾不同層次醫療服務需求。(五)實施步驟。2010 年開始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城市的調研督導,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信息交流和指導 培訓,適

3、時開展評估工作。不斷總結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完善公立醫院改革總體思路和主要政 策措施,在全國逐步推 進公立醫院改革。(六)完善公立醫院服務體系。加強公立醫院的規劃和調控。對部分公立醫院,可有計劃、按步驟地遷建、整合、轉型和改制等,推動公立醫 院結構布 局的優化調整。(七)改革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積極探索管辦分開的有效形式。按照醫療服務監管職能與醫療機構舉辦職能分開的原則,推進政府衛生及其他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院的屬地化管理,逐步實現公立醫院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公立醫院的資產管理、財務監管和醫院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十)改

4、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推進醫藥分開,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 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合理調整醫藥價格,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在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藥品和大型醫 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加強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而減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藥 事服務費原則上按照藥事服務成本,并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報銷范圍。也可以對醫院銷 售藥品開展差別加價試點,引導醫院合

5、理用藥。(十四)加快推進多元化辦醫格局。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加快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在區域衛生 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要給非公立醫院留岀足夠空間。非公立醫院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 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務準入、監督管理等方面一視同仁。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由非公立醫院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公共服務。落實非營利性醫院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營利性醫院稅收優惠政策。 加強對非公立醫院的監管,引導非公立醫院依法經營、加強管理、嚴格自律、健康 發展。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矢部門,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確定公

6、立醫院轉制的范圍、條件、程序 和配套政策措施,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和職工合法權益。公立醫院改制藝案必須充岔征求職工意見二允并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重組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 行政區域 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矢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 機構批準 書,方可

7、向有尖部門辦理其他手續。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 100 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 1 次;床位在 100 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啊正每 3 年校驗 1 次。校驗由原登記機矢辦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 婦幼保健院;(三)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四)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五) 療養院;(六)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七)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8、八) 村衛生室(所);(九) 急救中心、急救站;(十)臨床檢驗中心;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二)護理院、護理站;(十三)其他診療機構。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矢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

9、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 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 可證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 本)、診療科

10、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矢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記機矢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條 機矢、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 記。第三十三條登記機矢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矢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 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岀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 衛生

11、部,其 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尖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在城市范圍內設置的、經區(市、縣)級政府

12、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 冊并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第七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一) 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二) 社區現場應急救護。(三) 家庭岀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四) 轉診服務。(五) 康復醫療服務。(六)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第十條設區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并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 構設置規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須經同級政府批準,報當地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規劃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立足于調整衛生資

13、源配置,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完善社區 衛生服務機 構布局。政府舉辦的一級醫院和街道衛生院應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政府舉辦的部分二級醫院和有 條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基層醫療機構通過結構和功能改造,可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第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中醫科(含民族醫學)、康復醫 學科、醫學 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有條件的可登記口腔醫學科、臨終矢懷科,原則上不登記其他診療科目,確需登 記的,須經區(市、 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同時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社區衛生服務站登 記的診療科目應為預防保健科、 全科醫療科,有條件的可登記中醫科(

14、含民族醫學),不登記其他診療科目。第二十三條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申請注冊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范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 取得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 經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三) 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取得初級資格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須在有矢上級醫師指導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第三十七條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實 趣 I息公不和獎懲制度。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第二

15、條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是由政府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公共衛生性質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婦女 兒童提供公 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婦幼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婦幼保健機構 的規劃和監督管理。第八條婦幼保健機構由政府設置,分省、市(地)、縣三級。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應承擔對下級機構的技術指 導、培訓 和檢查等職責,協助下級機構開展技術服務。設區的市(地)級和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的變動應征求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 意見。不得以租賃、買賣等形式改變婦幼保健機構所有權性質,保持婦幼保健機構的穩定。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 鄉鎮衛

16、生院是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樞紐,是公益性、綜合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在每 個鄉鎮辦好 一所衛生院。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鄉鎮衛生院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的 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在制訂和調整鄉鎮衛生院設路規劃時,應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矢規定,負責辦理鄉鎮衛生院的設路審批、登記、注 冊、校驗、變更以及注銷等事項。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2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鄉鎮衛生院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鄉鎮衛生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岀賣、轉讓、岀借。醫療機構臨床實

17、驗室管理辦法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 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使用的儀器、試劑和耗材應當符合國家有矢規定。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第四條醫療機構對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 的中藥飲片產地等有尖情況,并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還應公示其最 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第五條醫療機構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矢情況。第六條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

18、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 格、價格管 理形式、批準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矢情況。矢于醫療機構冠名紅十字(會)的規定第三條醫療機構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并遵守紅十字會法和紅十字會章程,熱愛紅十字事業,履行紅十字義務,遵守國 家有矢規定者,可以申請冠名“紅十字(會)”:(一) 由紅十字會創辦(包括歷史上創辦)的醫療機構;(二) 由紅十字會設置的醫療機構;(三) 國內、外紅十字會提供資助援建的醫療機構;(四) 歷史上與紅十字會矢系密切或對紅十字事業做過特殊貢獻的醫療機構等。第八條 冠名“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不符合有矢規定或不履行有矢義務的,當地縣(市)級以上

19、紅十字 會可提岀取 消冠名的意見,報原批準該醫療機構冠名的紅十字(會)審核,待審核批復后報中國紅十字總會備案,被紅十字(會)取消冠 名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相矢變更登記。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第三條各級各類醫院均應當遵照本辦法參加評審。第八條衛生部和衛生部醫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國醫院評審的領導、組織及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第九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醫院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 行政部門的 主要負責同志兼任。第十五條醫院評審周期為 4 年。第二十六條醫療信息統計評價的內容和項目包括:(一) 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頁等診療信息;(二) 醫院運行、

20、患者安全、醫療質量及合理用藥等監測指標;(三) 利用疾病診斷相矢分組(DRGS 等方法評價醫院績效:(四)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和項目。第二十七條現場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 醫院基本標準符合情況;(二) 醫院評審標準符合情況;(三) 醫院圍繞以病人為中心開展各項工作的情況;(四) 與公立醫院改革相尖工作開展情況;(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八條 社會評價的主要內容和項目包括:(一) 地方政府開展的醫療機構行風評議結果;(二) 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會調查機構開展的患者滿意度調查結果;(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和項目。第三十四條各級醫院評審結

21、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衛生部尖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章第九條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命名。核定醫療機構名稱必須符合條例、實施細則等有矢規定,遵循名副其實,名稱與類別、診療科目相適應等命名基本原則,做到醫療機構命名準確、規范、合理。要規范使用醫療機構通用名稱,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準確核定醫療機構識別名稱,不得核定可能產生歧義或誤導患者的醫療機構 名稱;不 得核定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暗示其他醫療機構的名稱;難以判斷識別名稱或不能把握的,要請示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含有“中心”、“總”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人民醫院”、“中心醫院”、“臨床檢驗中心”等名稱由各

22、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使用。衛生部尖于藥品經營機構申辦醫療機構有矢問題的批復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設置醫療機構應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縣級以 上地方衛 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狀況、居民醫療服務需求等,合理確定轄區內醫療機構的布局、種類、規模和數 量。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醫療機構應有獨立的執業地點,藥品經營場所不得設 置診所或 門診部。三、原則上,由營利性機構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應該核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一.醫務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岀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支持 衛生部等矢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內容)醫師外岀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岀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衛生部尖于醫師多點執業有矢問題的通知一、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不包括醫師外出會診。二、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分類管理:(一) 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支援等,由所在醫療機 構批準。(二) 多個醫院(社區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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