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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三編 人身損 害賠償的具體項目和計算方法( 17)三十三 定期金賠償的適用【條文】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 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 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 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 付。【主旨】 本條是關于定期金賠償適用的規定。定期金是指法院判決加害人在未來的一段 時間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額,主 要適用于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繼續治療費用、護理費用、更
2、換輔助 器具費等需要以后繼續支出費用的場合。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額既可以是每次 支付的一個固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個相對確定的計算標準(如,上一年度國 民人均收入或者當地人均收入的 N 倍);判決確定的賠償期限或支付的次數可 以是固定的(如,判決加害人賠償受害人 20 年的殘疾賠償金,每年支付一次, 每次支付 5000 元),也可以是相對確定的(如,判決加害人賠償受害人殘疾賠 償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標準為上一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直至受害人死 亡)。【釋義】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之前,我國有的基層法院就對定 期金賠償的適用進行了可貴的探索,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許諾訴
3、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豐臺區豐新電器安裝隊、北京市第四市政公司、北京 市供電局觸電人身傷害案。 其中在該案的判決中,法院采取了由中國工商銀行 北京分行代管賠償金的做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海淀區玉泉路儲蓄所自 2000年起,于每年的 12月 6 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20428元,并且按照中國人 民銀行公布的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存期內存款本金的利息,至 2058年 12月 6日止。這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定期金賠償方式,但這種由銀 行代管,定期向受害人支付的方式,可以說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向定期金賠償方 向努力的一個表現。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在賠償制度上的一個特色,就是引進大陸法系國家的終
4、身定期金制度,作為對一次性賠償的補充。引進定期金賠償制度,為當事人選 擇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賠償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當 事人雙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義。“本解釋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對賠 償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兩種形式,以一次性支付為原則,定期 支付為補充。同時規定定期支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提供擔保,進一步完善了 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將會給今后的審判實踐帶來重大影響。”(一)定期金賠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于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加害人應 當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 中有些賠償項目,例如致人
5、傷殘的今后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營養費等,需 要長期甚至終身賠償。在司法實務中,有的法院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判決關 于今后治療醫藥費、誤工損失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賠償,實際上就是這種需 要終身支付的賠償金。在侵權行為法中,關于人身傷害需要終身支付的賠償金的賠償形式,有兩種, 一是將來的多次終身賠償,在理論上稱之為定期金賠償,即對受害人的損害的 賠償,按照一定的期間計算,或者一個月,或者一年,按期賠償,直至賠償權 利人死亡為止,判決確定的不是賠償的總額,而是確定一年或者一個月的賠償 標準,按期給付。一是現在的一次性終身賠償,即把將來的多次賠償一并計 算,在現在作一次性賠償,使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6、因一次性賠償完畢而即時 消滅,而不論受害人的生命時間長短,只按照當地的平均壽命計算。在理論上 說,這樣兩種賠償方式在人身傷害的終身賠償中都是可以采用的。我國民法通則在侵權賠償的規定中,對人身傷害終身賠償的這兩種賠償形 式沒有作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采用的形式是第二種,即一次性終身賠償。 在規定賠償的專門的法律法規中,例如國家賠償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辦法,規定的也是一次性賠償方式。正因為如此,人們對一次性賠償方式普 遍接受,對定期金賠償方式,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人民群眾,都感到陌生。 在人身傷害的終身賠償中,定期金賠償方式,是最為合理的賠償方式。這是因 為,第一,定期金賠償,其期限是不確定的,而
7、是按照受害人的實際壽命,即 生命延續多久,就賠償多久,而不是像現在的一次性賠償方式那樣,按照平均 壽命賠償,造成有的賠償權利人已經死亡卻對死亡以后已經作了賠償,有的賠 償權利人超過平均壽命還在生存的,卻不能再給予賠償的不合理現象。第二, 把定期金賠償改為現在的一次性賠償,等于將賠償義務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賠償 義務,強令在現在立即執行,這樣做,會造成賠償義務人在支付賠償金上的利 息損失,假如,賠償權利人今后 20 年共應當獲得 130萬元的賠償金,這是每年 所應當賠償金額 6.5 萬元的累加金額,沒有考慮扣除提前支付的利息因素。按 照現在的三年定期儲蓄利率年息 2.23%計算,現在已經獲得的 13
8、0 萬元賠償 金,受害人每年可以收入利息近 2.9 萬元。這對賠償義務人來說是不合理的支 出,對于賠償權利人來說,則是不合理得利。而定期金賠償,則不會造成這樣 的后果。正是由于這樣兩個方面的原因,國外的侵權行為法都主張人身傷害須 終身賠償的主要采用定期金賠償方式,只有在具有特別的情況或者重大原因 的,才可以請求一次性終身賠償。如德國民法典第 843 條規定:“因侵害 他人身體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 者,對被害人應以支付金錢定期金,給予損害賠償。”“如有重大原因,被害 人得請求一次給付賠償總額。” 對于現在的一次性賠償方式,不是不能采用,而是在采用時應當避免這
9、種賠償 方式的弊病,剔除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在國外的侵權行為法中,把定期 金賠償改為現在的一次性終身賠償,應當扣除提前給付的賠償金的利息因素, 使賠償義務人不會因為提前賠償而受到太大的財產損失,也不會使賠償權利人 由于提前接受賠償金而在利息因素上取得不當利益。如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的許諾人身傷害賠償案,對 9 歲的受害人給予終身賠償金 207萬元,按照 50 年的終身賠償,實際上每年才賠償 3.45 萬元,但是現在一次性的賠償總 額,不扣除利息因素,受害人存款利息每年最低可以達到 4 萬多元,這是不公 正的。解決的辦法,就是將提前賠償的賠償金扣除利息因素,通常考慮采用的 法定利率為
10、5%,計算的公式是“霍夫曼計算法”,即單利計算法,內容是:為 了計算n年后的每年給付賠償金A的現在價額X,其利率為r,計算公式為:X = A / (1+ r n)例如, 3.25 萬元提前一年給付,按照上述公式計算,則為:X = 32500 元 / (1+ 5%X 1) = 32500 元 / 1.05 = 30952.38 元這就是提前一年給付的賠償金的實際數額,余類推。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之所以差不多都采取現在的一次性賠償的形式賠償需 要終身賠償的人身傷害,主要是因為在過去的長期實踐中,公民的收入低,人 身傷害的實際財產損失也不高,整個侵權行為法對于賠償的規定也很低,終身 賠償的請求一般
11、不予采納;此外,現在的一次性賠償,可以即時消滅這一賠償 法律關系,對于解決糾紛有利,因而對現在的一次性終身賠償普遍采用,而對 定期金賠償研究不夠,實踐中很少采用,致使很多法官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其感 到陌生,甚至有的認為這樣的賠償不合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 行,各級司法機關應當適當地采用定期賠償的方式,避免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司 法實踐中出現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既保護好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權利,又要 使賠償義務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不受損害,體現民法的公平、正義和等價有償的 精神,推進社會的不斷進步。(二) 可以實行定期金賠償的賠償項目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有些賠償項目可以實行定期金賠償,也可以一次性
12、賠償。 一次性賠償的好處是,盡快解決糾紛,消滅現存的法律關系,有利于穩定社 會。但是,一次性賠償有很多不公平的因素,轉而適用定期金賠償,更符合公 平、正義的理念。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實行定期金賠償的項目是:1 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賠償,就是賠償勞動能力的損失。關于賠償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公布以前,就是當地平均生活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后,應 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 純收入標準”,這一標準更為科學合理,可以使殘疾受害人獲得較多的賠償 金。現在通行的賠償辦法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 事
13、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二十年;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 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個辦法的好處 是標準固定,容易計算,但問題是賠償的時間固定,不能兼顧全部情況。例 如,受害人是二十、三十歲的人,只賠償二十年,顯然賠償的數額過低。這種 通行辦法隨著人身損害賠償辦法的施行,應當舍棄,改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 釋規定的“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 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在殘疾賠償金的方式上,最好的辦法是實行定期金賠償,即按照判決確定的標 準,按年支付。這樣可以使殘疾的受害人在生活上得到最佳的保護。雖然一次 性
14、賠償會向已經殘疾的受害人支付一大筆錢,但這筆錢可能被賠償權利人在短 期內花費完畢,這就容易使得其在以后的生活中無生活來源,過的窮困潦倒。 如果采取定期金賠償的方式,就使得其在固定的時間取得每一期賠償金,在生 活安排上更好。當然,采取定期金賠償的方式,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 化的,還會對給付金額適時進行相應調整,這樣對殘疾的受害人保護更加有 利。2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照我國原先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額,有些偏低,不利于對被 扶養人權益的保護。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標準上采 用了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5、,該司法解釋施行后,應當以此作為標準計算被扶養 人的生活費賠償。在如何計算賠償年限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 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 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 年計算。”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通常數額較大,而且具體數額與被扶養人的身體狀況有密切 關聯,因此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采用定期金賠償是較佳的賠償方式。采用定期 金賠償的方式,可以不必受上述時間的限制,賠償可以直至賠償權利人死亡時 終止。這樣就可以使得被扶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消除賠償與實際生活 狀況的錯位(即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期間
16、往往長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賠償所預 定的賠償年限)的弊端。此外,定期金賠償方式還可以減緩賠償義務人的支付 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賠償權利人不當得利。3殘疾輔助器具費 對于將來的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也可以實行定期金賠償。因為身體殘疾的受 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輔助,但并非余生只需要一次殘疾輔助器具費就足 夠,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需要多次更換殘疾輔助器具。對此,采取定期金賠償 的方式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此外有的學者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的定期金賠償的適用范圍提出 了疑問,“關鍵是死亡賠償金為何不能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因為按照人 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意圖,死亡賠償金之所以采取繼承喪失說主要是
17、為了彌補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不足,因此其也是對賠償權利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來 收入損失進行的賠償。既然死亡賠償金在本質上與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什么差 別,且其計算的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與殘疾賠償金的標準相同,為什么對死亡賠償金不 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 對此,我們認為應當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 的范圍為準,不得任意擴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 為收入損失的賠償,在計算上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確定義務人應當賠償的具體數 額,不存在未來不確定性,不適用定期金賠償是合理的。而適用定期金賠償應 當以不確定性為標準,人身損害
18、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三項都具有這一特征。退 一步講,即使是殘疾賠償金,雖然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相同,但人身損害 賠償司法解釋將其性質界定為勞動能力喪失說,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不同 的。需要注意的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 慰金,不適用定期金賠償。這也是基于定期金的特征所決定的,既具有防止賠 償義務人破產或支付不能、保護受害人、防止不當得利等諸多優越性, 同時還 存在執行困難、將來支付不能的危險等弊端,因此對一些可以確定的賠償沒有 適用定期金的必要。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生的費用是已經確定的實際發生的 費用,對此應當實行一次性賠償,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精神損
19、害撫慰 金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對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只能造成一次持續一段時間的精 神損害,對其實行定期金給付,反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消 除。而且精神損害實際上是一種精神痛苦,主觀色彩性濃,難于衡量,對精神 損害撫慰金無實行定期金給付的必要。(三)定期金賠償的擔保。 當然,責令賠償義務人承擔定期賠償金是有風險的,這就是賠償義務人在日后 的賠償無能力,如賠償義務人破產,而使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權利無法實現。此 外,實行定期金賠償的還存在一些困難,如定期金賠償時日遙遠,執行較為麻 煩。為此,在確定賠償義務人的定期賠償金的責任后,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提 供擔保,以避免賠償義務人將來逃避賠償或無法賠
20、償。實行定期金賠償方式的 國家或地區,同時對定期金賠償的擔保也作了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843 條第 2 項規定:“定期金適用第 760 條的規定。賠償義務人應在何種數額 范圍內,并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應依具體情形定之。”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7條規定:“當人身損害具有永久性質時,賠償金得由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 的條件和損害的性質以終身年金的形式確定。在該情況下,法官將要求提供適 當的擔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也在第 193條第 2款規定“前項損害賠 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申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借鑒國外有關的立法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在定期金賠償中的擔 保
21、問題。由于該司法解釋并未對具體的擔保方式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操作 應當以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為依據,結合具體的情況作出決定。 我們認為,在人身損害賠償定期金賠償中最主要的擔保方式應當為保證和抵 押。保證是一種人保方式,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可以減少擔保的成本,值得采 用。但是保證也有自身的缺陷,即過分依賴于人的信用,因此在人身損害定期 金賠償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時,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嚴格審查,確保在賠償義務 人無法履行義務時賠償權利人可以從保證人處獲得及時、合理的賠償。抵押是 一種財產擔保方式,具有自身的優越性,既不必移轉財產的占用,不影響財產 所有人的使用,又使得抵押權人獲得優先受償權,對有關的
22、當事人非常有利。 因此,在人身損害定期金賠償中,應當首先考慮抵押的方式。至于質權,由于 需要移轉財產的占有,不利于發揮財產的效用,在人身損害定期金賠償中應當 慎用。由于留置權產生原因及適用范圍的特定性,在人身損害定期金賠償中似 無適用的余地。此外,還有的認為“除此之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以起擔保作用,如由銀行 代管、代發賠償金等。” 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加強研究。如果賠償義務人一次 性將賠償金支付,由銀行代管、代發賠償金,這實際上是一次性的賠償方式, 賠償義務人將脫離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且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也應當 消滅。此時,實際上是賠償權利人與銀行之間的一種委托代管法律關系,就其 本質不
23、再是定期金賠償。當然,如果賠償義務人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由與賠 償義務人有業務關系的銀行,分期向賠償權利人代發賠償金,這時還可以視為 定期金賠償方式。(四)定期金賠償的確定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定期金賠償方式的采用由法院確定。 具體的方法是,首先由賠償義務人向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以定期金的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人 民法院不能不經賠償義務人申請,依職權主動決定對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 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定期金的給付方式;其次,賠償義務人提出定期金 賠償的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擔保;再次,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人 民法院
24、對提出申請的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進行審查,據以 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當然,人民法院只是可以確定定期金賠償的方式,不是必須確定,是否適用定 期金賠償方式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必須根據具體案情,考慮當事人的 具體情況和需求,綜合評判做出決定。其實,定期金賠償與一次性賠償這兩種 支付方式并不矛盾,如果符合前述要件就可以對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 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定期金賠償,“如果賠償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或者 不具備定期金給付的現實性,比如侵權行為地、賠償義務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 地與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采取定期金方式給付將會實際 增加賠償權利人的負擔,人民法院則不應決定采取定期金方式給付。” 在定期金賠償的確定中,尤其應當注意定期金給付方式與分期給付的關系。定 期金制度引入我國時間不長,對國人尚屬陌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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