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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可轉讓信用證與對背信用證下實際供貨商的風險分析 關鍵詞:可轉讓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 供貨商 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存在著大量的中間商或代理商,這些中間商或代理商手中并沒有貨物,而是利用其市場信息、地理位置和客戶關系等方面的優勢與進口商打交道。一旦訂立合同,則立即向實際供貨商購買,由供貨商負責裝船出運,中間商對兩邊的成交條件大體相似,只是賺取中間差額。這種間接貿易方式是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產生的直接原因。這種貿易方式,實際供貨商要進行生產備貨,是真正的收款人。但這兩種信用證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實際供貨商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只有認識清楚這兩者的風險的區
2、別,實際供貨商才能合理利用,將風險控制到最小化,以便順利收匯。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可以將信用證的權利即裝運貨物(交貨)、交單取款的權利轉讓給其他人的信用證。信用證一經轉讓,信用證上的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受轉讓者即是第二受益人(受讓人)。 對背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以自己為申請人,以該證作為保證,要求一家銀行以開證行身份開立的以實際供貨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圖 進口商申請開立可轉讓信用證 開證行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通知行向第一受益人通知信用證 第一受益人向指定的轉讓行( 可能就是通知行) 申請轉讓信用證 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或通過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銀行通知該可轉讓信用證
3、 第二受益人發貨并備齊單據后直接或通過本地銀行向轉讓銀行交單議付 轉讓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換發票和匯票后轉讓行向其支付發票或匯票差額 轉讓行向開證行寄單索匯 開證行審單償付 開證行通知進口商贖單,進口商付款贖單后提貨 一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存在兩個受益人,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只有一次交單付款,一般而言開證行對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對于第二受益人(實際供貨商)而言,則要承擔以下3個方面的風險。 一、交單風險 (1)從上面的業務流程圖就可以看出,在可轉讓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涉及的各方當事人和業務環節較多,而且比一般信用證的操作復雜。任何一方當事人或業務環節的失誤都有可能給
4、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帶來風險。各方當事人需要都熟悉可轉讓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才能保證順利安全交單。 (2)第二受益人交單時間倉促。第一受益人(中間商)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價格差額。第二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按新證條款開出匯票制作單據,連同新證一起交指定銀行收取貨款。指定銀行(轉讓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及單據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換單據,之后轉讓行對第一受益人替換的單據和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審核后一并將其交給開證行索匯?;诖耍谝皇芤嫒藶楸WC自己有足夠的時間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延誤交單,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單時間、有效期規定的很短。因此第二受益人交單時間比較倉促
5、。另外,如果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也不能及時修改重新交單。 (3)根據UCP600第38條i款規定,在可轉讓信用證下,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時換單或改單,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直接寄往開證行,開證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義務而應當對第二受益人承擔義務。此項規定意旨在保護善意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但這仍不能避免第二受益人的交單風險。第一受益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第二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的直接聯系,往往會將原信用證中發票中的賣方、匯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裝運單據上的發貨人規定為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為規避單證不符遭開證行拒付的風險,在開證行審單無誤付款給轉讓行之后轉讓行才會向第二受益人付款。而
6、第二受益人提交給轉讓行的單據是按照轉讓后的信用證繕制的,單據中發票中的賣方、匯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裝運單據上的發貨人均為第二受益人,這與原證的規定顯然是不符的,結果勢必遭原開證行拒付。 二、收款風險 (1)權利受限。盡管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但其作為受益人向銀行主張的權利受讓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如第一受益人使用UCP600第38條i款規定的權利,則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對于第二受益人來說,就沒有對其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所以,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權利并沒有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障。 (2)轉讓行規避風險。可轉讓信用證
7、中,轉讓行是經開證行授權進行信用證的轉讓的。但是中介銀行要成為轉讓行必須符合以三個下條件:是開證行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之一基于開證行單方面的授權同意第一受益人的請求而辦理轉讓。由此可見轉讓行往往是議付行。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通常沒有直接來往,對第二受益人的資信也不甚了解,在對其辦理了議付之后要承擔開證行拒付的風險和第二受益人偽造單據的風險。因此轉讓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通常在所轉讓的信用證中加列條款把開證行的付款作為轉讓行向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條件這樣無疑是把第二受益人由信用證方式收取貨款變成了類似D/P。開證行是否付款,何時付款第二受益人并不知曉。這完全是商業信用而不是銀行信用,第二受益
8、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于轉讓行的資信。 (3)第一受益人換單的風險。轉讓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換單據,然而對于替換單據的通知轉讓行只有通知一次的義務。在發出通知后若第一受益人遲遲沒有回復,轉讓行可將單據直接寄往開證行。但是第二受益人是把已轉讓信用證作為制單依據,而開證行是根據原來開立的信用證來審單。因此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極有可能與原證規定不一致而遭拒付。另外,如果第一受益人換單替換的單據繕制有誤而遭開證行拒付,則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是沒有任何保證的。 (4)面臨欺詐。一是中間商(
9、第一受益人)的欺詐。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中間商不占用資金,不許生產備貨,只是通過聯系買賣雙方,替換單據而賺取利潤完成交易。在替換單據的過程中中間商往往會掌握貨運單據,從而擁有物權。如果中間商與資信不佳的轉讓行聯合起來欺詐第二受益人,則后者將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另外中間商也可能與開證申請人串通起來聯合欺詐第二受益人。如第一受益人故意不正確換單或者延誤交單,而導致開證行拒付。中間商與開證申請人便以此為由拒付,或者威脅第二受益人把貨物進行降價處理,以牟取暴利。二是開證申請人的欺詐??赊D讓信用證涉及的流程復雜和業務環節很多,各方當事人稍有不慎就無出現錯誤。如果開證申請人意圖詐騙,第二受益人不了解其資信
10、,很難加以防范。開證申請人即最終的進口商收到的貨物,往往不是與他簽訂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提供的,而是由實際供貨商(第二受益人)提供的,貨物質量不一定能完全保證。開證申請人出于欺詐目的或是為控制貨物而加列的軟條款在業務復雜的可轉讓信用證中往往比較容易奏效,第二受益人的利益沒有可靠的保證。 三、融資風險 轉讓行為保護己方利益,往往在可轉讓信用證中加列在收妥開證行的款項后才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條款,以此避免占用資金和規避風險。因此出口地銀行或轉讓行都不愿意向第二受益人提供打包放款、出口押匯等資金融通服務。在UCP500下,我國的一些銀行甚至明文規定,原則上不對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進行資金融通??梢酝茰y
11、,UCP600下,第二受益人從出口地銀行或轉讓行獲得資金融通仍將十分不便。 二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圖 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 進口方銀行開證( 原證) 第一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給原證受益人 原證受益人( 中間商) 以原證為擔保, 向第二開證行申請開立背對背信用證 原證通知行( 第二開證行) 開立對背證 第二通知行向對背證受益人做對背證通知 對背證受益人( 實際供貨商) 發貨并向對背證議付行交單議付 對背證議付行寄單索匯 對背證開證行審單償付 對背證開證行通知中間商單到,中間商換單據議付,對背證開證行支付匯票差額 第二開證行向原開證行寄單索匯 原開證行審單償付 原開證行通知進口商贖單,進
12、口商付款贖單后提貨 對背信用證項下,原始證與對背信用證是兩個完整的,獨立的信用證,連同兩個完全獨立的開證行付款承諾,兩證的開證行分別對兩個受益人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以銀行信用為保證的付款承諾,只要第二受益人能履行合同,按時提交單證相符的單據,對背證的開證行一般都保證付款,大大降低收匯風險。但這并不代表沒有風險,第二受益人(實際供貨商)會面臨以下3個方面的風險: (一)國際市場風險 第二受益人面臨的國際市場風險主要是市場國的政治風險。市場國的政治經濟形勢變化會導致交易方不能按合同履約和安全收匯的風險,例如市場國的政治或經濟動蕩、外匯管制等?,F今發生的有:日本大地震、核泄漏
13、造成很多工廠停產,食品因含有放射性物質而被進口國禁止進口,加上經濟復蘇等問題給日本的對外貿易造成很大損失;利比亞的內戰及國際勢力的干預等緊張的政治局勢是利比亞的石油出口銳減。 (二)開證行的風險 開證行的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開證行資信不佳。開證行對其開立的信用證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支付能力是受益人能否順利結匯的關鍵問題之一。各個國家的銀行業發展水平不一,其銀行的資信也是參差不齊。對于一些資信欠佳的銀行或外匯短缺的國家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可能面臨難以結匯的風險。另一方面是開證行破產倒閉的風險。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往往是私人銀行,缺乏國家政府強有力的后臺支持,開證行
14、如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如著名的英國歷史最久、名聲顯赫的商業銀行集團巴林銀行破產,第二受益人將難以結匯。 (三)來自中間商的風險 一是欺詐風險。一些不良中間商與資信差的開證行或船公司惡意串通,通過偽造信用證、假單據等方式騙取第二受益人(實際供貨商)的貨物,以牟取暴利。有些情況下,對背信用證原證的受益人負責裝船交貨,簽發的提單是以第一受益人為發貨人的,這樣第二受益人在沒有交單議付的情況下就已經把貨物的所有權拱手讓給了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能否收匯完全取決于第一受益人的商業信用,承擔錢貨兩空的巨大風險。二是軟條款風險。在原證下第一受益人面臨的風險與背對信用證下第二受益人面臨的風險是一樣的
15、。第一受益人同樣會面臨國際市場風險、開證行的風險及開證申請人的風險(相當于背對信用證下第二受益人面臨的中間商的風險)。此外,開立背對信用證的開證行除收取開證費用以外,通常還要求中間商提供質押或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第一受益人為規避自己的風險就把風險轉嫁到第二受益人身上,而實現這一目的的有效途徑就是利用軟條款。中間商在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及開證申請人等方面的原因可能造成損失時,利用軟條款拒付,乘機脅迫第二受益人或延遲支付等。 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的實際供貨商也同樣會面臨上述風險。因為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實際供貨商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中間商,中間商得到貨款之后才會把扣除差額后的余款給實際供貨商。如果中間商遇到上述風險不能收匯,則最終的風險和損失會由實際供貨商來承擔,因為中間商沒有占用過多資金也無需生產備貨,他的損失僅是沒有賺到價格差額。 綜上所述,可見實際供貨商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面臨的風險基本上涵蓋了其在對背信用證項下的風險。對于實際供貨商而言,選擇對背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較為安全,在間接貿易中應爭取讓中間商開立背信用證,以最小化自己的收匯風險。更為有效的減少風險的辦法應該是依靠自身開拓國際市場,努力爭取更為有利的交易地位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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