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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會歸納民事庭審的爭點,才可能有好的庭審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勞動法實務庭審實錄:你能看出本案庭審出了哪些問題嗎?為清晰勾勒出實踐中爭點歸納的樣態,筆者擇取一則J區人民法院的庭審實錄,作為研究對象。案情簡介:1原告甲因旅游隨團在被告乙賓館住宿,在洗浴房摔倒致傷,事后甲乙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乙一次性賠償甲40000元,其他責任雙方互不追究??铐椫Ц逗?,甲到鑒定部門評定,其傷情為玖級傷殘。2甲以涉案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請:(1)撤銷賠償協議書;(2)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64514元。3乙答辯稱,賓館配備設施齊全,甲不當使用洗浴房,應自擔其責,況在事故發生之后,乙出于人道主義

2、與甲簽訂了賠償協議,甲要求撤銷該賠償協議沒有充分的理由,請求駁回甲的訴訟請求。以下為原、被告發表訴辯意見至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庭審筆錄摘要。審:綜合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本庭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歸納如下(詳見前文案情簡介第1點)。審:雙方當事人對本庭歸納的無爭議事實有無異議?原:無異議。被:無異議。審:現在本庭對本案爭議焦點歸納如下:1對原告在洗浴房滑倒摔傷,被告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程度及原告自身的過錯認定。2對于損失項目和損失金額的認定。3原、被告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否應予撤銷?審:雙方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有無補充?原:無異議。沒有補充。被:無異議。沒有補充。審:對于事實爭點問題,在法庭

3、調查階段查明,對于法律爭點的意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F在進行庭審舉證和質證。請原告出示相應的證據。原:1醫療票據、清單,證明:醫藥費金額。2病歷資料,證明:事故發生及醫治情況。3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明:傷殘級別。4賠償協議書,證明:事故發生后被告已賠付醫療費40000元,但與應賠償金額懸殊較大,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被:關于證據1-3的質證意見(略)。關于證據4我們對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但對關聯性存在異議。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在本案

4、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協議的約定賠償金額是否明顯違反公平。我們認為審:是否可依顯失公平撤銷協議屬于法律問題,被告應當在辯論中發表意見。審:由被告舉證。被:1賠償協議書,證明:雙方已就事故達成賠償協議。2山水賓館的管理制度匯編及定級標準,證明:被告賓館的管理達到三級標準,服務規范,對原告的損害不存在過失。原:對證據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其合法性、關聯性持有異議??紤]被告所應承擔的為全部責任,協議所約定的金額與原告依法所能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存在較大懸殊,況原告是外地人,在訂立協議時處于不利地位,被告利用優勢地位迫使原告同意訂立協議,賠償協議顯失公平審:是否可依顯失公平撤銷協議屬于法律問題,原告應當在

5、辯論中發表意見。原:對于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對關聯性持有異議。被告在事故發生時在浴室內未鋪設防滑設施,且對浴室地磚防滑性能較差等情況未向住客履行提示及防范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審: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問題屬于法律問題,原告應當在辯論中發表意見。雙方當事人相互詢問、審判人員詢問及發表認證意見階段(略)。審: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原:原告因被告沒有在洗浴房鋪設防滑設施,導致摔傷,傷殘達八級,被告應當賠償相關損失。原、被告之前簽訂的賠償協議書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書,依據相關規定賠償原告損失。(詳見代理詞)被:被告已經盡了最大合理限度內的保障義務,按照相關規定,配備

6、設施齊全,運行良好,原告所住宿房間的衛生間與洗浴房都鋪了防滑墊、防滑磚,還有提醒標志,對于原告的損害被告不存在過錯。在事故發生之后,被告出于人道主義與原告簽訂賠償協議并實際履行,原告要求撤銷該賠償協議沒有充分的理由被告不應當再承擔責任。(詳見代理詞)問題出在哪兒?上述案例的五項參考答案以上的庭審,表面上包括了無爭議事實的歸納、爭議焦點的確認等環節,但實際上只是徒具形式,未能發揮爭點歸納確定審判脈絡的作用,庭審仍呈現無序化。筆者將其問題樣態歸納為以下五項。一、無爭議事實的歸納與庭審中舉證、質證環節脫節問題樣態:本案中,法官已將“甲乙簽訂賠償協議書”及“甲的傷情為玖級傷殘”確定為無爭議事實,但在舉

7、證、質證階段,原告復又提供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賠償協議書與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法官未將無需舉證的理由向原告釋明,即將證據交由被告質證。成因:證據材料、舉證順序是當事人在庭審前整理、確定的,由于不知法官會將哪些事實確定為無爭議事實,當事人在證據清單中往往羅列所有證據(含可能被確定為無爭議事實的證據在內)。庭審中,在法官歸納無爭議事實后,通常未給予當事人必要的重新整理證據時間,當事人在舉證階段多將庭前準備好的證據一并予以提供。后果:歸納無爭議事實的目的在于篩選出值得在舉證、質證階段重點查明的問題,起到對案件事實截流的作用,使無爭議事實不再成為庭審對象。此項脫節顯然阻缺了無爭議事實歸納目標的實現,

8、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庭審冗長、低效。二、爭議焦點的歸納未依以訴訟標的爭點為中心的審判脈絡展開問題樣態:本案的訴訟標的(法律關系)是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賠償協議時,審判脈絡應依此展開,即訴訟標的爭點: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賠償協議法律爭點:(1)被告在訂立協議時是否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2)權利義務時是否明顯違反公平(涉及對原告在洗浴房滑倒摔傷,被告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程度及原告自身的過錯的認定)事實與證據爭點:商定協議的過程、參與人員,被告在浴室是否配備安全設施并做安全提示、原告損失項目及金額的計算及與已賠償金額的比較。但本案中,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順序較為凌亂,無法清晰反映案件審理脈絡,缺乏邏輯

9、性。成因:對于爭議焦點的排序,我們尚未建立“訴訟標的爭點法律爭點事實爭點證據爭點”這一思維基模,實踐中,法官們多按時間順序來排列爭點(本案所歸納的“過錯的認定損失的認定是否顯失公平”即以時間為序),或依被告答辯意見的順序來羅列爭點。后果:法官依時間或被告的答辯位序來排列爭議焦點的做法,不符合“理清法律關系,分析構成要件,查清案件事實”這一科學的審判邏輯,會導致案件審理的混亂并容易遺漏案件的爭議焦點,影響審判質量與效率。三、事實爭議焦點的舉證責任分配存在被忽視的現象問題樣態:本案中,法官未圍繞歸納的事實爭議焦點分配舉證責任。成因: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一項難度較大的工作,實踐中,法官通常對該項責任的分

10、配缺乏信心,擔心分配錯誤可能導致的庭審被動,造成該環節適用率偏低。后果:未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如本案中將浴室是否配備安全設施并做安全提示的舉證責任歸于被告,將損失項目、金額的舉證責任歸于原告),將導致訴訟攻防的主體不清,舉證、質證順序不明,很難使庭審的對抗性加強,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且可能對當事人造成裁判突襲。四、爭議焦點的歸納與舉證、質證的實際序位不吻合問題樣態:本案中,在法官歸納完爭議焦點后,原告與被告仍按照原先擬訂的證據清單一次性舉證,與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相脫節。成因:對當事人而言,證據材料、舉證順序在庭審前已整理、確定,在無法提前知悉法官所歸納的爭議焦點范圍與順序,在庭審中又沒有足夠的時

11、間進行重新整理的情況下,在舉證階段只能將事先羅列的證據全盤提供。在法官方面,由于考慮到同一份證據證明的內容可能涉及幾項爭議焦點,為避免重復舉證,在心理上多傾向同意當事人依證據清單內容一次性舉證。后果:此項脫節,形成一種“你歸納你的,我舉證我的”混亂局面,使前面所做的爭議焦點歸納目標無法實現,造成爭議焦點歸納的“空洞化”。五、圍繞爭點進行的法庭調查與辯論存在交叉與重復問題樣態:按審判實務中的通常做法,對于事實爭點問題,要求在法庭調查階段查明,而對于法律爭點的意見,則要求在法庭辯論階段中發表。本案中,法庭調查階段,被告在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4質證時,以對證據的關聯性存在異議為理由,就賠償協議不具備可

12、撤銷性這一法律觀點進行了較為充分的陳述;原告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1、2質證時,亦提出對關聯性的異議,就賠償協議的可撤銷性與被告在管理上是否存在過失進行論證。而在法庭辯論階段,原、被告復就這一法律爭點發表意見。兩階段的內容存在交叉與重疊。成因:關于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客觀上存在界分的困難?!胺上蛳伦躺M事實的根部,而事實持續不斷地向上延伸進法律”,有時會交織融合,產生定性難題。在本案中,即存在模糊地帶,當事人是否存在過失與協議是否可撤銷是屬于事實還是法律問題,法官無法準確把握,故只好容忍這種意見發表的重復。后果:將事實問題交與法庭調查,將法律問題交與法庭辯論的做法,機械地割裂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

13、的聯系,一方面造成工作的重復,另一方面,由于辯論階段法律問題的論爭常會重新發現事實爭點,造成多次回復法庭調查的尷尬現象,導致審判的低效與脈絡不清。以上的五項問題樣態,客觀上造成審與判的脫節,庭審后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面對的只是庭審筆錄中的一堆證據(之中還雜陳著對法律爭點的論述),需要憑借當事人零碎、重復、掛一漏萬的舉證、質證意見,重新建構事實,且需從法庭調查與辯論階段分別提煉法律觀點,不僅費時費力,也難以保證裁判質量。用四種審判技術“開藥”以上問題成因,大體可歸結為當事人準備不足、法官思維模式欠缺邏輯性、案件客觀情況復雜多變等內容,前兩項是主觀原因,后一項則是客觀原因。深究下去,當事人方面出

14、現的問題或與當事人素質參差不齊、法官指導不力有關:法官方面出現的問題或與長期以來我國庭審程序與裁判內容脫節,法官欠缺審與判的邏輯訓練有關:而案件方面的因素則是審判對象的復雜性使然。對于爭點歸納環節的問題樣態,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審判技術的具體運用予以緩解。一、加強庭前準備工作指導當事人圍繞爭點開展訴訟攻防對于一般案件,法官應在庭前審閱訴訟材料,預判爭議焦點。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則有必要召開預備庭或通過證據交換的方式,提早確定爭議焦點軸線,為庭審筑好基礎。此階段的工作應注意把握三項內容。1為避免出現上文所述的第一、四項問題,法官應在預備庭或證據交換階段引導當事人確定無爭議事實與爭議焦點,并明確告知當

15、事人依此重新對證據材料進行整理,一方面將涉及無爭議事實的證據從證據清單中剔除,另一方面則圍繞爭議焦點,對舉證的順序重新排列,爭取實現“一爭議焦點一舉證”。2為避免出現第二項問題,法官應在庭前確定案件的訴訟標的爭點,做好案件定性工作,并圍繞訴訟標的爭點,對案件的法律、事實與證據爭點作出預判。3為避免出現第三項問題,法官在庭前準備工作中,應認真檢索法律法規,圍繞法條重點研究涉案的各項要件事實,掌握相關證據立法與司法解釋,并參酌證據法理論,科學分配舉證責任。二、保障審判脈絡的清晰強化對法官審判邏輯思維的訓練為避免出現第二項問題,筆者認為,應引導法官建立起從“訴訟標的爭點法律爭點事實爭點證據爭點”逐一

16、椎進的庭審思維模式。必須明確,訴訟標的爭點對于法律、事實與證據爭點而言,是一上位爭點。訴訟標的爭點確定,蘊涵于其中法律爭點才能明確:只有法律要件明確,待證事實才能被確定:而只有待證事實確定,證據爭點才能呈現出來。以上文列舉案件的審理為例,法官首先應審查原告所提出的訴訟標的爭點是否已經特定,在已特定情形下(如原告以涉案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如被告對原告的訴求不予認同,則應由原告圍繞合同是否具備可撤銷性這一法律爭點提出要件事實(本案之要件事實集中反映于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就原告所主張的要件事實,如被告部分予以承認,則就承認部分發生自認效力,而對有爭執的事實爭點(即待證事實),應由負舉證

17、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圍繞該證據爭點由對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三、兼顧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從庭審技術上對標準模型進行微調1實踐中,有些案件并未經過預備庭或證據交換階段,為避免出現第一項問題,可在歸納無爭議事實與爭議焦點之后宣布休庭一段時間,給當事人一定的準備時間對證據進行整理,以剔除無需舉證的證據。實踐中,有些證據可能無法剔除(因為無爭議事實與有爭議事實有時交織在一起,要證明有爭議辜實,必會帶出無爭議事實),可要求當事人在舉證中對無爭議事實簡略陳述,重點圍繞欲證明的有爭議事實進行舉證、質證。2鑒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復雜性,若法官對責任分配缺乏把握,為避免出現第三項問題,可在初步確定舉

18、證責任后征求當事人意見,如當事人持有異議,可開展辯論,由法官居中作出裁斷。同時,若出現舉證責任分配的錯誤,亦應允許法官在庭后作出改正,向當事人釋明,重新開展舉證、質證。3實踐中,有些案件具備“一爭議焦點一舉證”的條件,但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無法明確細分(因為各爭點事實常交織在同一份證據之中,如要實現“一爭議焦點一舉證”,會形成復雜的證據排列),只能仍按證據清單中的順序進行舉證。為避免出現第四項問題,可要求當事人在舉證、質證中重點說明該份證據中哪一部分與哪一爭議焦點相對應,以此突出證據的特定證明作用,防止舉證泛化,盡可能實現與爭議焦點歸納的前后呼應,避免分割斷裂。四、采用辯論與調查相融合的方式

19、解決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沖突根據張衛平教授的研究,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相區分的庭審模式,或“與誤解了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調查與事實審中言詞辯論有關”。理論與實務上,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分立受到兩項質疑:1一些案件中,如未對有關的法律問題作出辯論,就無法進入事實問題的審理。法律問題上異同點的歸納,是進入事實調查的前提。2有些問題是事實還是法律問題本身存在著界限上的不明,如本案中的被告是否存在管理上的過失,一方面需要從證據中推論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另一方面,又要闡釋法律針對該情形規定的“合理注意”標準,前者屬于事實問題,后者則是法律問題,這兩個方面如硬幣之兩面,難以分割。為避免第五

20、項問題的存在,可采取“一法律爭點一辯論一調查”的審理模式?!奔矗涸试S當事人就一項法律爭點問題進行一輪小的辯論,歸納出該項下的事實爭點,再由當事入圍繞此事實爭點進行舉證、質證。這種審理模式在整個事實調查過程中都貫穿著辯論主義,爭點集中,逐層剝離,無需考慮事實與法律爭點的區分問題,也不會出現辯論一調查的來回反復。在此模式下,法庭辯論階段可以視情況予以省略,或僅將之作為一項總結性的陳述。以上文列舉的庭審為例,依新的審理模式,在相關庭審準備程序后,法官宣布進入法庭審理階段(不再區分法庭調查與辯論),庭審依以下線路進行:(1)法官歸納無爭議事實(相關建議參見前文“解決的對策”中第一部分第(1)點及第三部分第(1)點);(2)法官依訴訟標的爭點(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賠償協議)分析法律要件,歸納出法律爭點有兩項:一為被告在訂立協議是否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二為權利義務是否明顯違反公平(重點涉及損害事件中被告與原告過錯程度的認定)。就爭點內容征求當事人意見并視情況更正、補充(相關建議參見前文“解決的對策”中第一部分第(2)點及第二部分);(3)就第一項法律爭點,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根據辯論意見確定事實爭點(如“訂立協議過程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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