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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動車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保險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    2004年6月5日零時20分,趙某駕駛一大型貨車(車主趙某)與郭某駕駛的一小型客車相撞,致郭某及乘坐其車的蔣某、于某當場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事故發生地的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蔣某、于某不負事故責任。 

2、60;  經查,郭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系胥某從拍賣合同拍賣競得,系本車的車主。2003年10月胥某以每月5000元的價格租給李某使用。    蔣某的法定繼承人以李某、胥某、趙某為被告向事故發生地的某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蔣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無異議,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趙某作為大型貨車的車主,應對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次要的民事責任;胥某為小型客車的車主和實際所有人,李某為小型客車的承租人,兩人均為

3、小型客車的的車輛運行利益的歸屬者,且兩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與郭某的關系,故被告胥某、李某對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蔣某的死亡是由趙某及郭某的共同侵權造成的,故趙某及胥某、李某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趙某、胥某與李某各自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基礎上,判決趙某與胥某、李某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胥某、李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胥某作為小型客車的車

4、主和實際所有人,李某作為承租人,二人既是該車的運行支配者,同時也是車輛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由于郭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胥某、李某均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與郭某的關系,故一審法院判決胥某、李某對該事故給被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胥某、李某上訴主張本案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定。因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無法遵照執行。故上訴人胥某、李某的此項

5、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胥某主張一審應追加郭某近親屬為訴訟當事人,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胥某主張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解釋第三條關于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一審判決判令兩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亦無不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點    圍繞二審判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爭點:    1、胥某作為車主、出租人是否應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  

6、;  2、李某作為承租人、出借人是否應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    3、胥某、李某主張本案應首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是否正確?    評析    1、胥某作為車主、出租人是否應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    根據解釋第1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由

7、此可以看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有三:    1、自己的侵權行為;    2、他人的侵權行為;    3、其他致害原因。    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在理論上稱為替代責任。(對此可以參見: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62.楊立新著:侵權法論(上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360頁。)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替代責任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8、;  1、雇傭法律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替代責任(這是替代責任的主要表現);    2、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監護關系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替代責任;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形成的代理關系中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替代責任;    4、勞動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其員工的替代責任;    5、法定代理人或者負責人的代表行為而形成的代表關系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替代責任。 

9、60;  在本案中,造成蔣某死亡的原因是趙某與郭某的共同侵權行為。胥某作為車輛的車主及出租人與郭某之間不存在承擔替代責任的原因,因此,胥某不應當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此其一。其二,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被廢止,該辦法第31條規定的車主塹付責任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二審判令胥某承擔車主責任沒有法律根據。其三,租賃關系是否應當承擔替代責任?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本案中胥某與李某之間存在是車輛租賃關系沒有爭議。在此就強制地適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的任意性規范,沒有找到出租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再者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從其上位合同,即買賣合同中找也

10、沒有找到出租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因此,依據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要求胥某承擔替代責任似乎更沒有依據。其四,替代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在本案中,胥某因沒有過錯,也不應當對蔣某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二審判決胥某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2、李某作為承租人、出借人是否應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    李某作為車輛的承租人與胥某的出租人地位一樣,不應承擔替代責任。理由同上。   &

11、#160;在此需要討論是:李某作為車輛的出借人是否應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借用合同,在我國法上屬于無名合同。一般認為,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將借用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負返還借用物義務的合同。(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頁。)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告知借用物瑕疵的,對于借用人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對于合同責任外,出借人亦得因侵權行為負其責任。(郭明瑞、王軼著: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頁。)    在本案中,即使依據上述理論作為判決的依據,也因

12、為該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車輛本身存在問題導致,而是由于郭某個人的原因導致而使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失去了事實依據,對此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充分證明該事實。由此可以得此其一。其二,借用合同不是承擔替代責任的原因。其三,李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其不應當對蔣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二審判決李某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胥某、李某主張本案應首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是否正確?    對此,在司法司法實踐中

13、有兩種完全對立的觀點。其一是二審判決的觀點,即不能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其基本前提是現行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該條規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同。主要理由是:    (1)兩者的性質不同。前者是自愿的,屬于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其他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后者是強制的,即法定的,屬于法定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不得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則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2)兩者的功能不同。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險,分散損失;后者不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

14、。(3)兩者保險人的目的不同。前者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后者則不以贏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上應做到保本微利。(4)兩者對于投保人與保險人的要求不同。前者屬于自愿的保險,故,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選擇余地;后者則屬于強制或法定保險,保險人不得拒絕投保人投保,即屬于強制締約。(孫瑞璽:與道路道路安全法相關的幾個問題新析,載明理學刊2004年第3期,第36頁。(5)兩者歸責的原則不同。前者是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其歸責是“以責論處”,即“交通事故責任”等同于“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只有在有責任的情況下,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

15、人沒有責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的過錯;后者適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張新寶、魯桂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法律精神解析,載人民法院報2004年9月22日(法制時代B1版)。)    另一種觀點則完全相反。現行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質上就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根據是:(1)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

16、的報告的通知(1984151 號文件)規定:“實施機動車輛(包括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有助于解決車船肇事后的賠償糾紛。” “對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也作出了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規定。”(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實施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通知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聯戶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都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代辦處投保”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并積極參加”車輛損失險“。否則不準上道路行駛,公安、農機部門不予檢驗、上戶;

17、到期不續保者,不予辦理年度檢審手續。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如保險拖拉機在保險期內安全行駛無事故,保險公司應在續保時給予安全優待。”(3)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第2條規定:“目前,我國近24個省市已經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實施起,統一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將在全國范圍內予以推行。為積極落實道交法精神,實現道交法實施后與條例出臺前各項改革工作的順利銜接,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交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4)關于調整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條款費率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保監發200444號)第2條規定:“自5月1日起,各公司對商業三者險及其附加險基準費率可以在原基準費率的10范圍內自主調整,并向各保監局事后備案,以適應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提高的要求。”(5)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此處的依照法律規定,完全可以解釋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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