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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五章 無損探傷與壓力試驗第 80 條 壓力容器的無損探傷和壓力試驗, 必須符合本章的有關規定, 同時還應滿足有 關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第 81 條 無損探傷人員應按照 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 進行考 核,取得資格證書的方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第 82 條 壓力容器的焊接接頭,必須先進行規定的形狀尺寸和外觀質量檢查,合格后, 才能進行規定的無損探傷檢驗。有裂紋傾向的材料應在焊接完成 24 小時后,才能進行無損 探傷檢驗。第 83 條 壓力容器的無損探傷包括射線、 超聲波、 磁粉和滲透探傷等。 壓力容器制造單 位應根據本規

2、程和有關標準的規定選擇探傷方法。第 84 條 壓力容器的對接焊接接頭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的比例,按臺計分為全部(100%)和局部(20%兩種。鋼制壓力容器射線探傷,應按 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 定執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 AB級。全部射線探傷的壓力容器對接焊縫H級合格; 局部射線探傷的壓力容器對接焊縫川級合格,但不得有未焊透缺陷。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和采用鑄造方法制造的壓力容器的射線探傷和合格標準,應符合專門技術條件的規定。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接接頭超聲波探傷,應按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 的規定執行。 全部超聲波探傷的壓力容器對接焊縫

3、I 級合格, 局部超聲波探傷 的壓力容器對接焊縫H級合格。 第85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對接接頭的對接焊縫, 必須進行全部射線或超聲波探傷:1. GB150中規定進行全部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2第三類壓力容器;3設計壓力大于等于 5MPa的;4.第二類壓力容器中易燃介質的反應壓力容器和儲存壓力容器;5設計壓力大于等于 0.6MPa的管殼式余熱鍋爐;6.鈦制壓力容器;7設計選用焊縫系數為 1.0 的;8不開設檢查孔的;9.公稱直徑大于等于 250mm接管的對接焊接接頭;10選用電渣焊的;11. 用戶要求全部探傷的;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鋁、銅制壓力容器:( 1)介質為易燃或毒性程度為極度

4、、高度、中度危害的;( 2)采用氣壓試驗的;(3)設計壓力大于等于 1.6MPa 的。第 86 條 壓力容器焊接接頭探傷方法的選擇要求1壓力容器壁厚小于等于 38mm寸,其對接接頭的對接焊縫應選用射線探傷;由于結構等原因,確實不能采用射線探傷時,可選用超聲波探傷。對標準抗拉強度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且殼體厚度大于 20mm的鋼制壓力容器,每條對接接頭的對接焊縫除射線探傷外, 應增加局部超聲波探傷;2壓力容器壁厚大于 38mm其對接接頭的對接焊縫,如選用射線探傷,則每條焊縫還 應進行局部超聲波探傷; 如選用超聲波探傷, 則每條焊縫還應進行局部射線探傷, 其中應包 括所有 T 型連接部位;3

5、. 對要求探傷的角接接頭、T型接頭、不能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時,應作表面探傷;4.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對接接頭的對接焊縫,應選用射線探傷。第87條 除本規程第 85條規定外的其他壓力容器,其對接接頭的對接焊縫應作局部探 傷檢查,并應滿足第 84、 86 條的規定,探傷檢查部位由制造單位檢驗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選 定。但對所有的T型連接部位、以及拼接封頭(管板)的對接接頭,必須進行射線探傷。經 過局部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的焊接接頭, 若在探傷部位發現超標缺陷時, 則應進行不少于 該條焊縫長度 10%的補充探傷;如仍不合格,則應對該條焊縫全部探傷。第 88 條 壓力容器的對接接頭進行全部或局部探傷,

6、采用射線和超聲波兩種探傷方法進 行時,其質量要求,按各自標準均合格的,方可認為探傷合格。第 89 條 進行局部探傷的壓力容器, 制造單位對未探傷部分的質量仍應負責。 如經進一 步檢驗發現僅屬氣孔之類的超標缺陷,則由制造單位與用戶協商解決。第 90 條 壓力容器表面探傷要求1. 鋼制壓力容器對接、角接和 T型接頭,應按 GB15 0有關規定進行磁粉或滲透探傷:(1)磁粉探傷按JB3965鋼制壓力容器磁粉探傷進行。檢查結果不得有任何裂紋、 成排氣孔,并應符合H級的線性和圓形缺陷顯示;(2)滲透探傷按 GB15 0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有任何裂紋和分層。 2有色金屬壓力容器應按相應的標準進行。第 91

7、條 現場組裝焊接的壓力容器, 耐壓試驗前, 應按標準規定對現場焊接的焊接接頭 進行表面探傷; 耐壓試驗后,應做局部表面探傷, 若發現裂紋等超標缺陷, 則應作全部表面 探傷。第 92 條 制造單位必須認真做好無損探傷的原始記錄, 正確填發報告, 妥善保管好底片 (包括原返修片)和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五年。第 93 條 壓力容器的壓力試驗是指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耐壓試驗包括液壓和氣壓試 驗。壓力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設計圖樣要求,且不小于表 5-1 的規定。注1:1 鋼制低壓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壓力取 1.25P和P+0.1二者中較大值。2對不是按內壓強度計算公式決定壁厚的壓力容器(如考慮穩定性等因素

8、設計的), 應適當提高耐壓試驗壓力。3對設計溫度(壁溫)大于等于200C的鋼制或 大于等于150C的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壓力 P 按下式計算:1=PT? (T /(T t= n ?P? b /(T t式中:p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MPa(對在用壓力容器為最高工作壓力);PT- 設計溫度下的耐壓試驗壓力,MPa;pt試驗溫度下的耐壓試驗壓力,MPan 耐壓試驗壓力系數(按表 5-1 ); T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T t- 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第 94 條 耐壓試驗時,壓力容器殼體平均一次總體薄膜應務值應符合下列要求:1. 液壓試驗時,不得超過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

9、點的90%;2. 氣壓試驗時,不得超過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點的80%;校核耐壓試驗應力時, 所取的壁厚應扣除壁厚附加量, 對液壓試驗所取的壓力還應計入 液柱靜壓力。對殼程壓力低于管程壓力的列管式熱交換器,可不扣除腐蝕裕度。第 95 條 壓力試驗前,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堅固螺栓, 必須裝配齊全,堅固妥當。必 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 壓力表應符合第八章的有關規定, 并裝在試驗裝置上 便于觀察的部位。第 96 條 壓力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應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 查認可。壓力試驗過程中,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第 97 條 壓力容器液壓試

10、驗的要求1凡在試驗時,不會導致發生危險的液體,在低于其沸點的溫度下,都可用作液壓試 驗介質。 一般應采用水。 當采用可燃性液體進行液壓試驗時, 試驗溫度必須低于可燃性液體 的閃點。試驗場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應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2以水為介質進行液壓試驗,其所用的水必須是潔凈的。奧氏體不銹鋼壓力容器用水 進行液壓試驗后, 應立即將水漬去除干凈, 無法達到這一要求時, 則應控制水中的氯離子含 量不超過 25ppm。3應將壓力容器充滿液體,滯留在壓力容器內的氣體必須排凈。壓力容器外表面應保 持干燥, 待壓力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 才能緩慢升壓至設計壓力; 確認無泄漏后繼續 升壓到規定的試驗壓力,

11、根據容積大小保壓1030分鐘,然后降至設計壓力下保壓進行檢查,保壓時間不少于 30 分鐘。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加壓以維持試驗壓 力不變的做法。不得帶壓堅固螺栓。4. 碳素鋼、16MnR和正火15MnVR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時,液體溫度不得低于5C;其他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液體溫度不得低于15C ;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無延性轉變溫度升高,則需相應提高液體溫度。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溫度按設計圖樣規定。 鐵素體鋼制低溫壓力容器液壓試驗時, 液體溫度不得低于受壓元件及焊接接頭進行夏比沖擊 試驗的溫度再加20 C。5換熱壓力容器液壓試驗程序按GB151規定。6.新制造的壓力容器

12、液壓試驗完畢后,應用壓縮空氣將其內部吹干。在用壓力容器液 壓試驗完畢后, 其試驗用液體的處置, 以及對內表面的專門技術處理, 應在使用單位的管理 制度中予以規定。第 98 條 壓力容器液壓試驗后,符合下列情況,即認為合格:1. 無滲漏;2. 無可見的異常變形;3. 試驗過程中無異常的響聲。第 99 條 壓力容器氣壓試驗的要求。1. 由于結構呀支承原因,不能向壓力容器內安全充灌液體,以及運行條件不允許殘留 試驗液體的壓力容器,可按設計圖樣規定采用氣壓試驗。2氣壓試驗所用氣體,應為干燥、潔凈的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具有易燃介質 的在用壓力容器,必須進行徹底的清洗和置換,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

13、質。3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的試驗用氣體溫度不得低于15C ;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其試驗用氣體溫度應符合設計圖樣規定。4. 氣壓試驗時,試驗單位的安全部門應進行現場監督。5. 應先緩慢升壓至規定試驗壓力的10%保持510分鐘,并對所有焊縫和連接部位進行初次檢查;如無泄漏可繼續升壓到規定試驗壓力的50%;如無異常現象,其后按每級為規定試驗壓力的 10%,逐級升壓到試驗壓力,應根據容積大小保壓1030分鐘;然后降至設計壓力,保壓進行檢查,其保壓時間不少于 30 分鐘。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 用連續加壓以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的做法。 不得在壓力下堅固螺栓, 經肥皂液或其他檢漏液檢 查無漏氣、

14、無可見的異常變形即為合格。第 100 條 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要求1 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壓力容器,必須進行 氣密性試驗。2氣密性試驗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對設計圖樣要求作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是 否需再做氣密性試驗,應在設計圖樣上規定。3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其試驗用氣體的溫度應不低于5C;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按設計圖樣規定。4.所密性試驗所用氣體,應符合99條2款的規定。5 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安全附件應安裝齊全。經檢查無泄漏即為合格。第 101 條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壓力試驗,還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特殊要求。第六章 使用與管理第 102 條

15、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要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壓力容器 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 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 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 作。第 103 條 使用壓力容呂包括:1. 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2. 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參加壓力容器安裝的驗收及試車;4. 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5. 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6. 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7. 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 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8.

16、 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9. 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10.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第 104 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內容應包括:1. 壓力容器登記卡(見附件四);2. 第三章第 31 條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3. 第四章第 58 條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4. 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5. 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6. 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及技術文件和資 料;7. 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8. 有關事故的記錄資

17、料和處理報告。第 105 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 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的要求, 向地、 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 使用登記手續。第 106 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 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1. 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2. 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3. 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 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第 107 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

18、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 持安全操作證上崗。第 108 條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 定的報告文學程序,及時向本廠有關部門報告。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4. 接管、堅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5. 發生火災直接威協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6. 過量充裝;7. 壓力容器液體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 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罰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第 109 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

19、理或堅固 工作。對于特殊的生產過程,在開車升(降)溫的過程中,需要帶溫帶壓堅固螺栓的設備, 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制訂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第 110 條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 處理措施,不應投入運行。第 111 條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 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 工作人員不得進 入。第 112 條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 用要求。第 1

20、13 條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應遵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的焊補、 挖補、 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 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于使用的質量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探傷,確認缺陷已安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 再做無損探傷,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100mm。3母材堆焊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縫缺陷清除和的修補長度不宜小于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補焊后重新做熱處理。5受壓元件不得采用幟補的修理方法。第七章 定期檢驗第 114 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 器年度檢驗計

21、劃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主管部門負責督促 落實,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第 115 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1外部檢查:是指專業人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2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檢驗人員,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期限分為: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3耐壓試驗: 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 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 壓試驗,其周期每 10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狀況等級的規定,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第 116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

22、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 毫米/ 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嚴重不準確的;2. 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3. 首次檢驗的;4. 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5. 使用期超過 15 年,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6. 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第 117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1. 非金屬襯里層完好的,但其檢驗周期不應超過 9 年。2. 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于 0.1 毫米/ 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 通過 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

23、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 10 年。3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定期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 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第 118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1. 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2. 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3. 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前;4. 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5. 新安裝的或移裝的;6. 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7. 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第 119 條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 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 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 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

24、理意見, 省級主管部門 審查同意, 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 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延 長,但一般不應超過 12 個月。第 120 條 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確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接以下規定辦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 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承 擔。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的資格認可,應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辦理。2負責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缺陷評定結論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性 能負責。 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 須經承擔評定的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 在主送委

25、托單 位的同時, 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所在地省級和地、 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 監察機構備案。第八章 安全附件第 121 條 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和測溫儀表,應符合本規程 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第 122 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壓力容器,均應裝設安全閥或爆破片。若壓力源來 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裝在壓力容器上。第 123 條 若安裝安全閥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組合共用結構。采用組合共用結構時,應符合GB150附錄B的有關規定。第 124 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程和相應國

26、家標準、待業標準的規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產品。第 125 條 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安全閥或 爆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第 126 條 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爆破片應定 期更換, 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對于超過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而 未爆破的,應更換。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第 127 條 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 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計算見附件五。第 128 條 安全

27、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采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 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中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應與其相適應。第 129 條 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第 130 條 壓力容器設計時, 如采用最大允許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 爆破片的調整依據, 應在設計圖樣上和壓力容器銘牌上注明。第 131 條 安全閥出廠必須隨帶產品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1. 安全閥的質量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2. 銘牌上的內容;3. 制造依據的標準;4. 檢驗報告;5. 監檢報告;6. 其它特殊要求。2. 安全閥的金屬銘牌上應載明下列內容:(1)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

28、可證編號;(2)型號、型式、規格;(3)產品編號;(4)公稱壓力,Mpa;(5)閥座喉徑,mm;(6)排放系數;(7)適用介質、溫度;(8) 檢驗合格標記、監檢標記;(9) 出廠年月。第 132 條 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 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絲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第 133 條 安全閥安裝的要求1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氣相空間,或與連接在壓力容 器氣相空間上的管道相聯接。2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的進口面積。3壓力容器一個連接口上裝設數個安全閥時,則

29、該連接口入口的面積,應至少等于數 個安全閥的進口面積總和。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宜裝設中間截止閥門。對于盛裝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 高度、 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質的壓力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更換、清洗, 可在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裝截止閥, 截止閥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 壓力容器正常運行 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和維修。第 134 條 新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第 135 條 安全閥進行校驗和壓力調整時,必須有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 員在場。 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加鉛封。 調整及校驗裝置用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

30、于 1 級。在線調 校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第 136 條 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力源壓力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必 須裝設減壓閥。 如因介質條件影響減壓閥可靠地工作時, 可用調節閥代替減壓閥。 在減壓閥 或調節閥的低壓側,必須裝設安全閥和壓力表。第137條 拱形金屬爆破片應符合 GB567拱形金屬爆破片技術條件的要求。第 138 條 壓力容器的內的介質為腐蝕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為極高或高度危害,則該 壓力容器設計總圖樣上,應注明選用爆破片的材質及所確定的爆破壓力。第 139 條 對壓力表的選用要求1. 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2. 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 2.5 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 低于 1.5 級。3. 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 應小于 100mm。第 140 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 校驗, 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 注明下次校驗日期, 壓力表校驗后應加 鉛封。第 141 條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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