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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總理于2007年4月9日簽署第493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2021-12-26l國務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對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產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多樣化的組織形式,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也隨之多樣化、復雜化,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

2、課題;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安全生產面臨著嚴峻形勢;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社會各屆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關注度越來越高。l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出了“四不放過”的原則,規定了對事故發生單位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規定了不同等級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責任。 l(1)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l(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l(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l(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

4、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l (2)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

5、進行調查。(3)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l(1)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2)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

6、監督檢查。(3)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l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l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l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

7、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l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

8、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l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l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9、,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l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l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至2006年6月29日經過六次修正。l刑法中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定主要包括:

10、l(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l(2)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11、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3)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l(5)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

1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新修訂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對舊版作出了較大幅度的修訂,特別是對行政處罰的程序、適用和執行方面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不需要進一步量化、細化的條文進行了刪簡,對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的處罰規定(如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作出了銜接性規定。l第五條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安全

13、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七)關閉;(八)拘留;(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l第六條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

14、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l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觸犯刑律的違法行為人的

15、懲戒和處罰,具有鮮明的懲罰性;而民事責任則是民事違法行為人對因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擔的責任,其主要目的是在經濟方面補償受害人受到的財產損失,補償性是民事責任的根本特征。l由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對違反行政法、觸犯刑律的后果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因此,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根據行政法和刑法;而民事責任承擔人違反的是民事法律規范,追究其民事責任只能根據民事法律,當然,這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中有關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l追究行政責任時,對違反行政法的違法行為人主要是采取行政方面的處理、處罰措施,如行政警告、罰款等;追究刑事責任時,對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人主要是采取剝奪其某些權益,包括

16、剝奪財產、人身自由、政治權利,甚至剝奪生命等刑罰措施;而民事責任主要是采取財產責任承擔方式,即由民事違法行為人對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失予以經濟上的賠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某些承擔方式中雖也有財產方面的內容,如罰款、沒收等,但這些款項不像民事責任那樣用來補償受害人,而是上繳國庫。l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得到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領

17、域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生產經營秩序和安全生產條件有所改善,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趨于穩定好轉。但是,目前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煤礦、道路交通運輸、建筑等領域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保障體系和機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意識不強,責任不落實,投入不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隊伍建設以及監管工作亟待加強。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盡快實現我國安全生產局面的根本好轉,特作如下決定。l1.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l2.指導思想。l3.奮斗目標。l4.加強產業政策的引導。l5.加大政府對安全生產的投入。l6.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l7.健全完善安

18、全生產法制。l8.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l9.加強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開發。l10.依法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l11.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l12.搞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l13.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l14.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l15.加強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l16.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l17.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l18.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l19.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執法。l20.加強對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l21.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l22.構建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l23.做好宣

19、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l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l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l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l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l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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