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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韻誠注冊網辦理股權轉讓稅務及工商所需資料、格式大全1. 股東會決議;2. 股東轉讓協議;3. 財務報表;4. 房租發票;5. 章程;6. 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公章;7. 房租合同;8. 個人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9. 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表;10. 股權變更申請報告;寧波市鄞州XX紙制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由XX、XXX共同出資設立的寧波市鄞州XX紙制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于2012年8月6日在本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全體股東充分討論后決定,形成如下決議:1、通過公司新章程2、(1)選舉XX為執行董事兼經理,任期三年;(2)選舉XXX為監事,任期三年;(3)執

2、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以上人員的任職資格,已對其進行審查,均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條件。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年 月 日寧波市鄞州XXXX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由XX、XXX共同出資設立的寧波市鄞州XX紙制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于2012年8月6日在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如下決議:一、通過關于XXX出讓股權的決議:XXX將在寧波市鄞州XX紙制品有限公司的5萬元出資占公司的50%股權,以5萬元人民幣轉讓給受讓人XXX。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二、股權轉讓后,公司新的股本結構:(1)、股東:XX以貨幣出資,為人民幣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2)、股東:XXX以貨幣出資,為人民幣5

3、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三、免去XX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 四、免去XXX公司監事職務。股東簽名: 年 月 日股東轉讓協議出讓方:XXX受讓方: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一下出資轉讓協議:一、 出讓方XXX將在寧波市鄞州XX紙制品有限公司的5萬元出資占公司的50%股權,以5萬元人民幣轉讓給受讓人張浩亮。二、 受讓方XXX于2012年8月7日前5萬元人民幣支付給出讓方XXX。三、 股權轉讓后,公司股東以新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出讓方(簽字):受讓方(簽字):年 月 日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企業名稱:稅務登記號: 單位:元出讓方股東

4、姓名身份證號碼股權轉讓時間股權轉讓份額股權轉讓金額受讓方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受讓方扣繳稅額備注 單位名稱 (蓋章)經辦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地稅機關:(蓋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扣繳義務人)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至角分出讓人(納稅人)聯系地址身份證(護照)號碼聯系電話股權所屬單位聯系地址稅務登記號碼聯系電話出讓股份數量占全部股權比例每股成交價格總成交價每股成本價格總成本價應扣繳所得稅應扣繳稅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受讓方(扣繳義務人)聯系地址身份證(護照、稅務登記證)號碼聯系電話法人代表聯系人聲明本股權轉讓行為已按實扣

5、繳,并無虛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 年 月 日本股權轉讓行為扣繳義務人已按實扣繳,已無需專項申報,愿意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年 月 日股東變更申請報告寧波市鄞州XX紙制品有限公司以前股東XXX出讓自己50%股權以人民幣5萬元轉讓給XXX,2012年8月7日前支付給出讓方XXX,出讓原因是對于包裝這一行業前景不看好。希望稅務老師同意,謝謝。 (公章) 2012-08-10寧波XX貿易有限公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 公司名稱:寧波XXX貿易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寧波市錢湖北路XXXXX 第

6、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 經營范圍:日用百貨,紡織服裝的批發、零售。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第四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一) 股東姓名:XXX 出資額:人民幣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繳清。 (二) 股東姓名:XX 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繳清。第六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書。第五章 股

7、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或者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的股權;(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有權查閱、復制章程、股東會決議、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薄。(九)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提起訴訟。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繳納認繳的出資;(三)依其認

8、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十二條 股東在特定條件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權。第七章 公司組織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1、股東會的職權、產生方式和議事規則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

9、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

10、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九條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

11、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和產生方式第二十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執行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

12、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股東會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選舉新的執行董事。在股東會選舉出新的執行董事前,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務。執行董事拒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經理的職權和產生方式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任期每屆

13、三年,可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列席股東會會議。4、監事的職權和產生方式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

14、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五)列席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股東會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選舉新的監事。在股東會選舉出新的監事前,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務。監事拒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

15、得兼任公司監事。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送交各股東。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任令關閉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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