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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廣東省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指引(試行)根據我省城鄉家庭醫生式服務試點工作需要,以及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為指導基層規范開展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生式服務,確保該項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家庭病床服務 是指對適宜在家庭連續治療、又需依靠醫護人員上門服務的患者,在其居住場所設立病床,由指定醫護人員定期上門家庭方式提供治療、康復、護理、臨終關懷及健康指導,并在家庭病床病歷上記錄服務過程的一種城鄉家庭醫生式服務形式。 二.收治對象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適合在家庭進行檢查、治療和護理等服務的患者。 三.收治病種范圍 由各試點地區根據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確定。需同

2、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要條件(必須具備) 1.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 2.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病情穩定,適合居家治療和護理,需要醫護人員定期上門實施治療護理,有近兩年來二級及以上醫院的住院或門診診療記錄。 (二)參考條件(至少具備其中之一) 1.患者病情較重但穩定; 2.氣管插管、鼻飼或持續導尿,需定期進行治療護理; 3.合并褥瘡; 4.反復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統感染; 5.糖尿病合并肢端壞疽; 6.惡性腫瘤晚期; 7.骨折牽引固定需臥床治療患者; 8.其他嚴重并發癥;9.65歲以上患慢性病長期臥床不起需治療者。 (三)機構與人員資質 1.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

3、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符合廣東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基本標準。 2.從事家庭病床工作的醫生、護士,應具有注冊執業醫師和注冊護士資質,并具有 2 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建床數量應與其配備的醫師、護士數和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以保證家庭病床服務質量。原則上,一醫一護家庭病床管理數不超過15-20張床。各地也可視人員情況自定。 (四)服務項目 1.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補充、完善和更新。 2.利用社區適宜技術進行醫學健康照顧,包括全科醫療、社區護理以及中醫中藥服務。 條件允許并在嚴格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開展肌肉注射、靜脈注射、靜

4、脈輸液、皮下注射、換藥、褥瘡護理、導尿、吸氧、康復指導、護理指導、針灸、推拿等。 3.檢查項目有血常規、尿常規、糞常規三大常規檢查、心電圖、測血糖、抽血化驗等。 4.建立全科醫師和管床護士家庭方式及家庭病床巡查制度。 5.居民健康管理,包括:重點人群專案管理及隨訪、周期性體檢、心理健康指導、營養膳食指導、疾病預防指導和健康保健知識指導等。 6.除上述外,其他在家庭中醫療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療效果較確切、消毒隔離能達到要求、醫療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創傷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嚴重過敏的項目。 (五)建床 1.建床對象為居住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所轄區域內且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條件的居民。

5、患者(或家屬)提出建床申請,填寫家庭病床申請表,并在申請時攜帶其在醫療機構診療的相關資料,包括就診病歷、住院小結、相關輔助檢查及影像報告、用藥清單及記錄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根據收治條件、患者情況及本機構服務能力確定是否建床。確定予以建床的,應確定簽約的責任醫師和管床護士。 2.責任醫師或管床護士詳細告知患者(或家屬)建床手續、服務內容、患者及家屬責任、查床及診療基本方案、收費和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等注意事項,給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書。責任醫師或護士指導患者(或家屬)按規定辦理建床手續,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議書。 3.責任醫師或管床護士首次訪視應詳細詢問建床患者病情,進行生命體征和其他檢查

6、,并作診斷,對建床患者制訂治療計劃。 4.責任醫師或管床護士應完整填寫相關信息,及時、準確錄入當日醫囑及治療費用明細,規范書寫家庭病床病歷(見附件 )。 5.申請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應具有良好的監護條件,即在建床期間需要至少一名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并保持通訊暢通和隨時聯系。患者居住房間應安靜明亮、通風良好。房間、桌面、病床、床單被褥和患者衣服應清潔。為避免感染,需進行注射、換藥等治療的患者的家庭環境應具備相應衛生條件。 (六)治療護理 1.責任醫師和管床護士應根據病情制定查床計劃,建立醫護聯合工作機制,一般每周巡診或家庭訪視1-2次。病情較穩定、治療方法在一段時間內不變的患者可兩周巡診或家庭訪視

7、 1 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現病情變化可增加巡診或家庭訪視次數。必要時請上級醫師、護士查床。 2.定期巡診或家庭訪視時應作必要的體檢和適宜的輔助檢查,提出診斷、治療和護理意見,向患者或家屬交待注意事項,進行健康指導。 3.對新建床患者,上級醫師、護士應在3天內完成家庭訪視,并在病情變化或診療方案改變時及時巡診。上級醫師應對診斷、治療方案和醫療文書書寫質量提出指導意見。 4.管床護士根據醫囑執行相應治療計劃。管床護士執行醫囑時,應嚴格遵守各項護理常規和操作規范,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嚴格遵循無菌操作原則,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錯發生。 5.管床護士應指導家屬進行相關生活護理和心理護理。 (七)撤床 1.具備

8、以下條件之一或以上者,辦理撤床: (1)經治療疾病得到治愈。 (2)經治療及康復后病情穩定或好轉,可停止或間歇治療。 (3)病情變化,受家庭病床服務條件限制,需轉診至醫院進一步診治。 (4)患者死亡。 (5)患者由于各種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 2.責任醫師應開具家庭病床撤床證,指導患者(或家屬)按規定辦理撤床手續,并書寫撤床記錄。 3.建床患者(或家屬)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的,責任醫師應將該情況記錄在撤床記錄中,經患者(或家屬)簽字后辦理撤床手續。 4.撤床后,家庭病床病歷歸入患者病史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一并保存,并按病歷存檔要求進行存檔保管,完整保存家庭病床檔案2年以上。 (

9、八)管理與監督 1.省衛生計生委加強對全省城鄉家庭醫生式服務家庭病床服務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家庭病床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各市、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轄區家庭病床服務的監管,明確家庭病床管理部門,負責家庭病床的統籌管理、質量監控、服務信息收集反饋等工作,制定家庭病床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嚴格執行;建立家庭病床質量監控評估機制,對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服務對象的滿意度等定期評估;建立家庭病床服務信息管理制度,對建床、撤床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 3.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培訓。 4.加強家庭病床及家庭醫療照顧安全的宣傳,建立公示制度,向社區居民公示家庭病床服務聯系電話、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建立投訴受理機制。 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將家庭病床與家庭醫生式服務的各項健康管理服務內容相融合,基本醫療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充分結合,同時進行。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內容針對個體進行個性化管理,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時要提供健康檔案的建立、補充、完善和更新服務;重點人群專案管理及隨訪、周期性體檢、心理健康指導、營養膳食指導、疾病預防指導、康復和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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