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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超聲學科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理綜述 隨著超聲醫學發展,不僅在醫學診斷應用方面有了新的提高,而且開辟了無創治療新領域。與此同時,超聲診斷也就自然成為眾多臨床的依賴,一旦出現誤診、漏診、臨床行為很有可能放大超聲診斷失誤所帶來的后果;工作量大,門診病人、住院病人、急診病人無所不顧,超聲醫生整天處于一種誠惶誠恐,緊張的“責任狀態”.二、超聲科醫療糾紛特點二、超聲科醫療糾紛特點 超聲科的醫療糾紛主要有診斷糾紛和治療糾紛兩大類。狹義的診,就是“檢查”的意思。最常見的診斷是誤診誤治。誤分錯誤之誤和延誤之誤,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前者更多體現的是技術性的,后者更多體現的是責任性的。 超聲錯誤診斷并不必然導致誤治,誤

2、診沒有誤治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誤診導致誤治的,超聲醫生與臨床醫生共同承擔責任,但要視疾病診斷的疑難程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延誤主要是指對急診病人的不及時診斷而延誤對生命的搶救,導致嚴重后果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如玩忽職守、脫崗、脫位等。超聲引起的治療糾紛同一般醫療糾紛基本雷同,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要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三、產前超聲診斷糾紛的處理 超聲診斷中,最常見也是最難處理的糾紛是產前診斷糾紛,如B超檢查未發現異常,胎兒出生后畸形、缺臂、連體、兔唇、先天性腸閉鎖、先天性心臟病等等,此類糾紛時有發生,其發生率呈不斷擴大趨勢。此類“官司”訴無章法,賠償漫天要

3、價,法院判決個性化極高,醫療機構哭不堪言。醫療糾紛是民事糾紛,怎樣確定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確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確定侵害人身權民事責任構成; 怎樣承擔賠償責任;1、歸責原則 民事通則106條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第4條第8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2條,確定了醫療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主觀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損害事實,并且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民事責任構成 既然法律確定醫療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就必須具備四大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4、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就無法構成侵權民事責任。 3、錯誤出生之損害事實要件: 主要是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 違法行為之要件有違法與行為兩個要素構成。違法:違反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基本診療技術規范常規; 行為:包括違法作為(不當為而為之)和違法不作為(當為而不為),由于超聲檢查行為是無創性的,其作為行為不可能造成胎兒損害,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法律因果關系; 缺陷胎兒出生多數與不作為行為有關,如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檢查的而不予檢查,應當進行產前診斷的不予診斷,應當告知的而不予告知,應當詢問病史而不予詢問,應當提出終止妊娠醫學建議而不予提出的,等等。 法律因果關系是以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

5、的,作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因果關系,其“因”是違法行為,“果”即損害結果,“關系”是造成或引起。也就是說,作為損害事實的“果”對應的“因”是違法行為。這類案件的事實因果關系之要件的“果”究竟是什么? 其對應的“因”又是什么?如果“果”是指新生兒之“殘”,那么對應的“因”是致殘行為,產前超聲監護是無創的,不可能發生致殘作用,這是眾所周之的事實:如果“果”是指胎兒不該出生,那么對應的“因”是胎兒保健行為。 胎兒保健義務主體是雙主體;胎兒保健機構和孕婦。孕婦負有選擇好醫院、好B超、好醫生、多次胎兒保健檢查的義務;保健機構對胎兒保健負有監護、咨詢、指導的義務,是以孕婦選擇為前提條件的,孕婦保健義務至孕

6、婦分娩之時結束。 問題是,由于受限有科學技術條件的局限沒有發現或者懷疑存在(母嬰保健法)第18條規定的情形,不該出生的出生了,對此負有監護、咨詢、指導的義務保健機構,法律責任何在?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只要醫師盡到了相應的法定義務,缺陷胎兒出生的責任,應當由孕婦方自行承擔。 錯誤出生之主觀過錯要件:主觀過錯表現為疏忽和懈怠兩種形成。疏忽大意過失主要表現為,醫師沒有盡到作為醫師的更高的注意義務,如發現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 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由于醫師疏忽大意沒有進行產前診斷,懈怠主要表現為過于自信,如在沒有確診存在母嬰保健法第1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過于

7、自信自己的經驗,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5、關于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生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缺陷胎兒出生,不存在生命、健康、身體權侵害事實。 因而此類糾紛不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于法無據。也不適用醫療處理事故條例。產婦和新生兒均不是患者,不存在醫療事故侵權損害賠償問題。 綜上所述,錯誤出生案件的處理,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在刑法上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在民事侵權法上應當是法無明文規定不賠償。 自1995年6月1日母嬰保健

8、法事實以來,有關胎兒篩選、產前未發現缺陷胎兒而生下殘疾患兒的糾紛不斷發生,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大致有三個種類: 1、以違約為由提起賠償之訴案例 2、以侵權為由提起錯誤出生之訴案例 3、以醫生未盡告知義務提起訴訟案例 可見,我國對此類案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有的法院不承認此類訴訟;有的認為構成違約之訴;有的認為構成侵權之訴,賠償范圍的確定相當混亂,判決結果大相徑庭。 四、產前超聲診斷糾紛的防范四、產前超聲診斷糾紛的防范 (一)依法行醫,嚴格履行法定義務(一)依法行醫,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所謂依法行醫,就是超聲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否則就是非法行醫。具備相應資質的超聲技術人員,必須依據法律規范嚴

9、格履行法定義務: 1、產前診斷義務。產前診斷并非是產前檢查工作必須承擔的義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醫師才負有產前診斷義務。何為異常?法律意義;母嬰保健法第一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2、告知、說明義務 發條解讀;科學局限;明確意義。 3、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是診療活動中的重大事件,履行這項義務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慎之又慎。 (二)詳細詢問、記錄病史,強化自(二)詳細詢問、記錄病史,強化自身維權意識:身維權意識: 檢查前應詳細詢問高危因素,對羊水量異常、胎兒發育異常或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觸過可能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物質、高齡產婦、有缺陷兒生育史的,要高度警惕,并客觀、真實、準確、完整予以記錄。 建議其選擇好醫院、好B超、好醫生多次檢查,必要時要將所使用的B超型號、使用年限予以告知、記錄。因為孕婦既是胎兒保健的權利主體,也是胎兒保健的義務主體,其不作為行為導致缺陷胎兒出生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三)診斷報告要規范、清楚,相關(三)診斷報告要規范、清楚,相關解釋實屬必要解釋實屬必要 超聲是根據影像的改變來判決疾病,而對于改變不明顯的功能性疾病卻是無能為力的,胎兒篩選、產前檢查更是如此。顯示清楚的要事實求是描述,顯示不清楚的要直接描述,絕不能憑經驗、憑想象、畫蛇添足。 未見異常的報告結果,必要時注明:本報告“胎兒未見異常”是在我院現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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