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 第十二章票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為經濟法考試的重點章節,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平均分值為9分。盡管分值并不高,但票據法的重要性仍應引起考生的足夠重視。從1996年2002年的7年間,只有2000年沒有出綜合題,雖然最近2年每年只出半個綜合題,但票據法完全可以形成一個獨立的、難度較大的綜合題。本章的考點很多、復習難度較大。2001年對教材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進行了較大調整,2002年、2003年教材基本沒有變化。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題型2000年2001年2002年單項選擇題1題1分1題1分1題1分多項選擇題1題1分2題2分1題1分判斷題3題3分2題2分1題1分案例分析題
2、160;0.5題8分0.5題6分合計5題5分5.5題13分3.5題9分本章的重要考點包括:(1)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2)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3)票據的簽章;(4)票據行為的代理;(5)票據權利的取得;(6)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7)票據抗辯與票據抗辯的限制;(8)票據的偽造和變造;(9)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的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如何推斷);(10)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的效力;(11)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12)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13)追索權(案例分析題);(14)支票的記載事項、提示付款期限一、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P335)1獨立性(1)票據關
3、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2)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案例】甲、乙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后,甲向乙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乙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票據基礎關系)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但只要銀行承兌匯票本身有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買賣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銀行承兌匯票的效力。2即使票據當事人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只要該票據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注意判斷題)。3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注意綜合題)持票人因超過票
4、據權利失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案例】甲向乙簽發10萬元的支票,出票日期為2002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書轉讓給丙。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丙應當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則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并未喪失(支票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即2002年4月1日10月1日);(2)如果丙于2002年12月25日才提示付款,則其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甲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10萬元)相當的利益。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有
5、效條件(P337)1實質有效條件(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簽章者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者無缺陷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與基礎關系是否合法無關。2形式有效條件(重點)(1)簽章法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個人的簽章為個人"
6、本名"的簽章。【例題1】單位、個人和銀行在票據上簽章時,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下列簽章有效的有()。(1998年)A單位在票據上使用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加其授權的代理人的蓋章B個人在票據上使用與其身份證件姓名不一致的簽名C銀行作為出票人在銀行匯票上僅使用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銀行匯票專用章D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使用其預留銀行的簽章【答案】AD【解析】(1)法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2)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因此,選項D是正確
7、的。(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4)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2】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200
8、1年)【答案】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1)出票人的簽章無效的,票據無效;(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例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在票據上簽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2年)A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B承兌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C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D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
9、規定簽章的效力【答案】ABCD(2)記載事項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如記載錯誤,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而不能在票據上進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對更改"金額、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稱"的票據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擔責任。三、票據行為的代理(P340)1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的條件【解釋】關于"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的3個條件",1998年曾出過簡答題,其中的關鍵在于代理人在票據上應當簽署&q
10、uot;代理人自己"的簽章,否則不屬于票據代理。【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形成票據代理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A票據當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C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C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稱D代理人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答案】ABD【解析】票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簽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效力。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2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
11、擔票據責任(注意判斷題)。3越權代理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四、票據權利的取得原則(注意綜合題)(P342)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先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解釋】(1)如果持票人以脅迫、欺詐等手段"無對價"取得票據,肯定不享有票
12、據權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地"無對價"取得票據,則享有80%(不充分)的票據權利:如果其前手平安無事,則持票人也平安無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據金額;如果其前手的票據權利存在瑕疵,則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受到"牽連"。(3)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對價"取得票據權利,則享有100%的票據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受前手的"牽連"。【案例】甲、乙之間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后,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乙、丙之間簽訂50萬元的買賣合同,丙向乙發貨后,乙將100萬元的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以
13、"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如果丙屬于善意取得(非脅迫、欺詐),則丙享有100萬元的票據權利。但是,如果乙發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對抗乙的理由來對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對價"取得票據,則出票人甲不能以對抗乙的理由來對抗持票人丙。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1)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2)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案例】甲、乙之間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后,甲向乙簽發一張100
14、萬元的支票,乙又將100萬元的支票無償贈與丙,持票人丙因贈與合法地無償取得票據,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只要持票人丙依法舉證(如贈與合同),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如果乙發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對抗乙的理由來對抗持票人丙,因為持票人丙通過贈與合法地無償取得的票據,盡管享有票據權利,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乙。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五、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注意綜合題)(P343) 票據種類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匯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
15、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本票(見票即付)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見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個月【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2001年)A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B乙持有一張為期30天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C丙持有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
16、的付款請求權D丁持有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答案】CD【解析】(1)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享有票據權利;(2)匯票的持票人(見票即付除外)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乙享有票據權利;(3)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丙的票據權利消滅;(4)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
17、起6個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丁的票據權利消滅。【例題2】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2000年)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末行使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答案】ABC【解析】本票限于見票即付(沒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六、票據權利的補救(P344)
18、1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3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的履行地:(1)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2)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3)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4)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5)代理付款銀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
19、此代理付款銀行所在地不能確定為票據支付地。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喪失后,失票人應向支票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該支票支付地是指()。(2000年)A失票人所在地B收款人所在地C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D出票人所在地【答案】C七、票據抗辯(注意綜合題)(P347)1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例如:背書不連續、票據權利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1999年)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B匯票債
20、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C背書不連續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答案】C2對人抗辯(只對"特定"債權人提出)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quot;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果該票據已經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屬于善意、已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3票據抗辯的限制(重點)(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
21、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八、票據的偽造和變造(注意綜合題)(P348)1偽造、變造的區別票據的偽造僅限于偽造簽章,變造屬于偽造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變造票據的有()。(2001年)A變更票據金額B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C變更票據上的簽章D變更票據上的付款日【答案】ABD【解析】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2票據的偽
22、造(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例題】持票人善意取得偽造的票據,對被偽造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2000年)【答案】(2)由于偽造人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解釋】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案例】A向B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B背書轉讓給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偽造C的簽章以C的名義背書轉讓給
23、E,善意持票人E又將支票背書轉讓給F。如果持票人F被拒絕付款,則F可以向出票人A、背書人B、E進行追索(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B、E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但F不能向被偽造人C進行追索,因為C沒有在票據上真正簽章,F也不能向偽造人D進行追索,因為D根據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3.票據的變造(1)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
24、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2)盡管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但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3)變造人可能簽章,也可能不簽章,但無論是否簽章,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注意判斷題)。【例題】甲簽發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將本票金額改為8萬元后轉讓給丁,丁又背書轉讓給戊。如果戊向甲請求付款,甲只應支付5萬元,戊所受損失3萬元應向丁和丙請求賠償。()(2002年)【答案】【解析】丙的行為屬于變造票據,甲、乙的簽章在變造之前,則甲、乙應當按照5萬元承擔票據責任;丙、丁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丙、丁應當按照8萬元承擔
25、票據責任。如果戊向甲請求付款,甲只應支付5萬元,戊所受損失3萬元應向丁和丙請求賠償。九、匯票(一)出票(P351)1即使出票人簽發沒有對價的匯票,出票人仍應按照匯票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注馀卸咸猓?br> 2銀行匯票金額【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當銀行匯票上記載的實際結算金額與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不一致時,應該()。(1998年)A以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為付款金額B以實際結算金額為付款金額C以兩種金額中較小的一種金額為付款金額D確認該匯票無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答案】C【解析】(1)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2)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
26、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3)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3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導致匯票的無效,視為見票即付。(二)背書(重點)(P354-358)1背書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票據行為所附條件的法律效力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承兌附條件的
27、視為拒絕承兌保證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例題】背書人甲將一張100萬元的匯票分別背書轉讓給乙和丙各50萬元,下列有關該背書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2年)A背書無效B背書有效C背書轉讓給乙50萬元有效,轉讓給丙50萬元無效D背書轉讓給乙50萬元無效,轉讓給丙50萬元有效【答案】A4背書連續(注意綜合題)(1)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2)對于非經背書
28、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只有取得匯票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匯票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5任意禁止背書(1)"出票人"在匯票(正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解釋】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A出票給B,同時在匯票
29、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B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如果持票人C被拒絕付款,則C不能向出票人A進行追索。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因此受讓人C不能向出票人A進行追索。(2)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案例】A出票給B,B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C又將匯票背書轉
30、讓給D,如果持票人D被拒絕付款,則D可以向出票人A、背書人C進行追索,但不能向B進行追索。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B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C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B對其直接被背書人C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當事人D,不負擔保責任。【例題扛蕁噸謝嗣窆埠凸本莘返墓娑呈槿嗽諢閆鄙霞竊?quot;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A該匯票無效B該背書轉讓無效C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D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答案】C6法定禁止背書法定禁止背書是指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
31、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禁止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1998年)A匯票被拒絕承兌B匯票被拒絕付款C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D匯票背書的次數過多以致在匯票上無法記載【答案】ABC【解析】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7委托收款背書(1)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
32、據責任。【案例】A出票給B,B背書轉讓給C,C委托D行使付款請求權,C在向D作背書時,在票據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在本案中,當事人D只是C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D不得將票據背書轉讓。如果D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持票人E被拒絕付款時,E可以向出票人A、背書人B、D進行追索,但不能對C進行追索。8質押背書(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案例】A出票給B,B背書轉讓給C,C以該票據向D銀行
33、質押貸款時,將票據"質押背書"轉讓給D,C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在本案中,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D并不享有票據權利,D不得將票據背書轉讓。如果D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持票人E被拒絕付款時,E可以向出票人A、背書人B、D進行追索,但不能對C進行追索。【注意】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例題】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
34、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構成票據質押。()(2001年)【答案】×票據質押的特殊規定:(1)根據高院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設定質押(質押背書)時,出質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并在票據上簽章。出質人如果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不構成票據質押(見教材第12章)。(2)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票據的出質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匯票的到期日先于債務履行期限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兌現款項;(2003年新增)匯票的到期日后于債務履行期限
35、的,質權人只能在到期以后兌現款項。 3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2003年新增)。【解釋】以票據設定質押的,確定的只是一種擔保關系,而非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不得將其轉讓或者再次設定質押。(三)承兌(重點)(P358-360)1提示承兌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見票即付的
36、匯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內有效)。3承兌的法律效力(注意綜合題)(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甲銀行:承兌人/付款人【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承兌后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轉讓給D。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的資金帳戶上只有80萬元為由拒絕付款。在本案中,甲銀行的主張不成
37、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因為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承兌后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轉讓給D。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內(7月1日10日)
38、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前手BC的追索權,但可以對出票人A承兌人甲銀行進行追索。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銀行仍要對持票人D承擔票據責任。 (四)票據保證(P360-362)1票據保證是一種書面形式,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注意判斷題)。2保證責任(1)匯票保證人的票據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注意責任"同一性"的含義)。(2)匯票保證人的票據責任不隨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原
39、因無效而無效,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責任才能解除。【解釋】出票人甲向乙簽發匯票,A作為出票人甲的票據保證人:(1)如果出票人甲因無民事行為能力(因實質原因無效)而使匯票無效,但保證人A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2)如果出票人甲在出票時未記載出票日期或者出票人簽章無效,則保證人A的保證責任因匯票欠缺形式要件而解除。 (五)付款(注意綜合題)(P363)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3付款人應當"無條件"地在持票人請求付款的"當日
40、""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拖延支付的法律責任。(1)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拖延支付的,對其按匯票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2)其他付款人(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支票的付款銀行)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責任按票據金額每天處于萬分之七的罰款;每天按延壓的票據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持票人支付賠償金。4付款人的審查義務(1)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2)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例題】銀行對偽
41、造的票據雖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但未能發行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仍應負付款責任。(1999年)【答案】× (六)追索權(注意綜合題)(P364-368)1追索權發生的原因(1)實質條件(注意多選題)(2)形式條件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拒絕證明(注意拒絕證明的形式),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2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3日)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注意)。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具體情形法律后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
42、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被拒絕付款未取得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例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2000年)【答案】×【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只是喪失對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持票人仍對出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追索金額【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匯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
43、追索人清償的款項有()。(1999年)A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計算的利息B發出通知書的費用C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D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導致追索人對他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答案】AB【解析】追索金額包括:(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4追索權的效力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
44、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5追索權的限制(1)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2)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 【解釋】考生應注意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時的限制情況:(1)背書人的"禁止背書";(2)背書人的"委托收款背書";(3)背書人的"質押背書";(4)偽造。 十、支票(見2001年綜合題)(P372-373)1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2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支票本身無效。【例題】支票另
45、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支票無效。()(1999年)【答案】×3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印章與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責任:(1)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2)同時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注意】5%但不低于1000元的處理。5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當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十一、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P375)【例
46、題1】涉外票據的匯票、本票的記載事項,所適用的法律是()。A出票地國家的法律B付款地國家的法律C出票人國家的法律D持票人國家的法律【答案】A【例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在涉外票據中,下列事項中,適用出票地法律的有()。A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B票據的提示期限C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D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答案】AD【解析】在涉外票據中(1)匯票、本票、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2)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地法律。(3)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
47、記載事項,經當事人協議,也可適用付款地法律。案例分析題 【案例1】A公司為支付B公司的貨款,于1996年6月5日給B公司開出一張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獲此匯票后,因向C公司購買一批鋼材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發現C公司根本無貨可供,完全是一場騙局,于是,便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獲此票據后,并未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款,而是將該匯票又背書轉讓給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獲此匯票時,不知道C公司以欺詐方式從B公司獲得該匯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況,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在對該匯票進行審查之后即為拒絕付款,
48、理由是:(1)C公司以欺詐行為從B公司獲得票據的行為為無效票據行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該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無效票據。隨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書,交付于D公司。要求:根據本例提供的事實,請回答以下問題:(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詐行為為由拒絕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說明理由。(2)A公司開出的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是否為無效票據?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可以向本案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1996年) 【案例1答案】(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詐行為為由拒絕向D公司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
49、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在本題中,D公司不知道C公司以欺詐方式從B公司取得票據,并已付對價,因此D公司屬于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權利瑕疵而對抗持票人。(2)A公司開出的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不屬于無效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付款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根據規定視為見票即付。(3)D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在作出拒絕證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A公司、背書人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案例2】A簽發一張匯票給收款人B,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B依法
50、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獲得該匯票的第2天,因車禍而死亡,該匯票由其唯一的繼承人D獲得。D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并依法提供了繼承該票據的有效證明,E獲得該匯票之后,將匯票金額改為人民幣18萬元,并背書轉讓給F,F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G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在審查該匯票后拒絕付款,理由是:(1)該匯票背書不連續,因為,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轉讓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2)該匯票金額已被變造。隨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書,即為退票。要求:根據本例提供的事實,請回答以下三個問題:(1)付款人可否以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為什么?(2)
51、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3)如何界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1997年)【案例2答案】(1)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因為,盡管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繼承方式從C處合法獲得該匯票,是該匯票的權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證明,便可行使相應的權利,將該匯票轉讓給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該匯票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權,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數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權。(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判
52、定當事人的責任。A、B、D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故應就該匯票當時記載的人民幣8萬元承擔責任,付款人亦應對此承擔責任;E為變造人,應對所造文義負責,即人民幣18萬元承擔責任;F簽章在變造之后,亦應對人民幣18萬元負責。如果G獲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幣8萬元,則可向E和F請求賠償人民幣10萬元及其他損失;如果F向G賠償了人民幣10萬元及其他損失,則可向E請求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案例3】甲公司擬向乙公司訂購一批辦公家具,授權本單位員工李某攜帶一張記載有本單位簽章、出票日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額為18萬元的轉帳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購。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價值18萬元的
53、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于合同簽訂當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應當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時,聲明該支票未記載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寫。乙公司在收到該支票后,未在該支票收款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而是直接在該欄目將收款人填寫為丙公司,于5月12日將該支票交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開立帳戶的丁銀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銀行帳戶提取現金。為此,丙公司將按照支票金額的5%提取管理費。5月15日,丁銀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項已于5月14日到帳,但卻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該支票上記載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該資金。乙公司于
54、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開始分批從其帳戶中支取該資金并交付乙公司。要求:(1)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該支票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帳戶存取款項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如不符合有關規定,應當由誰承擔何種法律責任?(3)丁銀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帳資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丁銀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2001年)【案例3答案】(1)盡管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但該支票仍然有效。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甲公司已授權乙公司在收款人欄內補記收款人,因此,該支票是有效的。(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帳戶存取款項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丙公司與甲公司未發生任何業務活動,因此,乙公司在該支票上填寫丙公司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項,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屬于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互聯網教育資源共享計劃
- 污染治理技術的成本效益分析-洞察闡釋
- 企業培訓微課制作流程
- 生物反饋在神經肌肉電刺激康復訓練中的應用-洞察闡釋
- 機場航班延誤預測模型-洞察闡釋
- 四年級學困生心理輔導措施
- 游戲虛擬物品經濟-洞察闡釋
- 幼兒園中班室內活動安全計劃
- 校園趣味運動會活動策劃書范文
- 綠色施工技術及其應用措施
- 教輔資料進校園審批制度
- 2023年廣東省初中生物地理學業考試真題集合試卷及答案高清版匯總
- C919飛機試飛機組機務培訓-動力裝置課件
- 人教版小學英語各年級重點單詞、短語及句型
- 玖玖電玩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煙道內噴涂施工方案
- 水電站運維管理
- 材料的斷裂(1)
- 被子植物門分科檢索表
- 監理預驗收表格(共11頁)
- 中國電信移動終端營銷策略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