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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解解 讀讀2021-12-11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2021-12-11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2021-12-114第一章 總 則 企業企業通常是指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的自治組織
2、(托馬斯萊賽爾等著、高旭軍等譯德國資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頁),以盈利為目的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其兩大基本特征。根據所有制形式,企業可以分為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責任承擔形式,企業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 2021-12-115第一章 總 則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則其主要針對個人股東投資于公司形成的股權發生轉讓交易的稅務處理。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兩種主要公司形式的投資份額的確
3、認方式不同,相應地,個人股東投資于公司所享有的股權分別稱為“股權”和“股份”,如公司法第三章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稱為“股權轉讓”,第五章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稱為“股份轉讓”。辦法在本定義條款中將其規制的交易對象歸納為股權和股份,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的。2021-12-116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股權轉讓有多種交易形式,“出售股權”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種方式。 2021-12-117第一章 總 則 (二)公司回購股權; 與債權投資相比,股權投資的主要區別是投資人不得要求抽回投資,除非被投資公司破產
4、清算或依法減資,這一要求在嚴格的“資本三原則”下表現尤為明顯。我國現有公司法雖然改嚴格資本制為認繳資本制,但還是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如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2021-12-118第一章 總 則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
5、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上市公司在IPO前,通常已經成立并存續一段時間,大多還是先從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后股票上市交易,因此在此之前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發生的轉讓交易行為與在公開交易市場上購買股票再轉讓具有本質區別,不屬于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適用排外的情形。2021-12-119第一章 總 則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股東因涉及經濟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作為其財產當然屬于司法強制執行標的,法院可以對查封的股權進行拍賣或變賣,無須征求股東的意愿,并在變賣或拍賣后進行強制過戶。但是,出于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非依法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強制過戶
6、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2021-12-1110第一章 總 則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我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允許以任何可以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其中就包括股權。之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并在2014年新修訂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對股權出資重新做了規定。要求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且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一)已被設立質權;(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
7、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2021-12-1111第一章 總 則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股權抵償債務后,需要過戶至債權人名下,屬于股權轉讓的形式之一。實踐中需要區別以股權抵償債務和債轉股兩種不同的交易形式。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此項為兜底條款,上述列舉未能窮盡的任何其他股權轉讓行為,都適用本辦法的規定。2021-12-1112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對于財產轉讓所得,個人
8、所得稅法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條系根據法律規定對個人轉讓股權應納稅所得額特別予以明確。2021-12-1113第一章 總 則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代扣代繳義務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設定,否則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本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需要明確的時,雖然法律要求受讓方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其并不因此成為納稅人,如果
9、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稅務機關只能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因其不履行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需要承擔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2021-12-1114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由限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義務,但本條第一款并非對納稅申報的規定,只是要求扣繳義務人報告股權轉讓相關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為被投資企業所屬的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
10、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被投資企業并非股權轉讓交易方,讓其記錄股東持股成本和交易信息有點強人所難,但對于主管稅務機關來說,也只有目標公司才可以控制,否則對于兩頭在外的股權交易而言,就很難向境外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收繳稅款。2021-12-1115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2021-12-1116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規定的股權轉讓價款,第八條實際上指的是價外費用,但由于股權轉讓
11、不同于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勞務,后者常發生的如代收款、集資費、運輸費、包裝費、儲備費等費用不可能出現在股權轉讓交易之中,否則就是赤裸裸的做低對價逃避納稅義務了,因此辦法只是羅列了違約金和補償金這兩種常見的價外費用形式。2021-12-1117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其中對于違約金,應僅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的股權轉讓交易完成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如果因受讓方違約,股權未過戶交易,轉讓方依約收取的違約金就不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征稅。2021-12-1118第二
12、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如果股權轉讓完成過戶手續(工商變更登記)后,因受讓方違約,雙方撤銷交易,受讓方承擔約定違約金,轉讓方扣除違約金后將剩余的股權轉讓款退回受讓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轉讓方收回股權應視為第二次股權轉讓行為,第一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還,轉讓方收回的股權計稅基礎應為第一次轉讓股權所收取價款。對于轉讓方扣除的違約金,應視為第一次股權轉讓的違約金并入第一次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增加轉讓方回收股權的計稅基礎。2021-12-1119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
13、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在實踐中,受讓方在完成過戶手續時只是支付部分對價,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對目標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的保證條款,如果目標公司在轉讓成功后約定的期限內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受讓方再根據營業收入或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支付后續費用,該項費用當然屬于股權轉讓對價,應該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并入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2021-12-1120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但是,如果受讓方首先支付全部價款,同時規定目標公司業績目標達不到約定金額的情況下轉讓方有義務退還部分股權轉讓價款,到期后沒有達到業績目標,轉讓方退還的款項是否可以從股權轉讓價款中扣除并要求稅務機關退還
14、已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辦法并沒與對此進行規定。根據稅收公平的原則,稅務機關應退還該部分稅款,但是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交易雙方最好還是約定上一種對賭機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稅企爭議,盡可能降低自己的稅務風險和稅負成本。2021-12-1121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實踐中還有一種約定由轉讓方承擔交割前或基準日前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的交易模式,辦法并沒有對此進行規定,對于此類交易仍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的規定進行處理。2021-12-1122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本條實際上是為第十
15、一條至第十四條核定股權轉讓價格埋下伏筆。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2021-12-1123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本條的立法依據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
16、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2021-12-1124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系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關于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進行稅款核定的規定的修訂和補充,該核定權淵源于稅收征收管理法。2021-12-1125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關于價格明顯偏低核定稅款問題
17、,基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在流轉稅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均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或提供的應稅消費品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1號和第52號公布了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三個稅收實施細則中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核價順序作了統一和銜接。 2021-12-1126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
18、013106號)對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銷售額規定了稅務機關同樣的核價順序。在契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評估價格和土地基準地價兩種方式確定。 2021-12-1127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并沒有統一核價規定,除上述提及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
19、1070號)規定,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的實際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2021-12-1128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
20、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021-12-1129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轉讓價格低于股權對應的賬面凈資產份額應屬價格明顯偏低無疑。但是,在被投資企業持續經營期間,其持有的不動產、無形資產、股權,其價值可能會隨著市場行情不斷攀升,而這部分價值不動產、無形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中一般不會做財務處理。但是,對于轉讓方而言,其轉讓的股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號第2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21、如果轉讓價格低于調整后的投資成本,也可認為收入明顯偏低。2021-12-1130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曾經有一個股權轉讓的案例,A企業除擁有一項土地使用權和廠房外并無其他重大資產,轉讓方按照A企業賬面凈資產賬面價值對應的份額作為股權轉讓價格,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A企業擁有的不動產的評估價值,按照評估價值確定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轉讓的股權比例很低,評估評估費用遠超補征的稅款費用遠超補征的稅款,最后以當地現在土地使用權公布成交的掛牌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2021-12-1131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2、; 但看這一項似乎覺得有點不合道理,舉個例子來說,甲醫藥貿易公司股東的初始投資成本為1800萬,截至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基準日,公司賬面凈虧損1400萬元,其中大部分為持有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導致的虧損,且不存在任何不動產和其他資產,現股東意欲以遠低于初始成本1800萬元的1元的價格轉讓甲醫藥貿易公司100%股權,就不能簡單認定該價格明顯偏低。不過,結合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十四條第(四)項,提供甲醫藥貿易公司財務資料可解釋具有“合理理由”。2021-12-1132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本項“相同或類似
23、條件”應主要是看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或資產狀況相同或類似,否則被投資企業因某一事項發生嚴重虧損,如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屋倒塌,遭遇“樓倒倒”事件,之后的價格當然不會高于之前的轉讓價格。 2021-12-1133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本項執行起來有點難度,首先,“同類企業”是指同行業的同類企業還是不分行業的同類企業?不分行業又以何標準確定比較的兩企業屬于“同類”?很多被投資企業都不是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又如何掌握同類企業的股權轉讓信息?“相同或類似條件”又如何判斷?等等這些都是在實際中可能會碰到的問題,如果沒有統一
24、的執行標準,只會增加稅企爭議。2021-12-1134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和(六)項屬于兜底條款,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稅務機關這邊,企業需要謹慎應對。2021-12-1135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國家政策調整導致企業經營受到重大影響,這一點讓納稅人證明起來難度之高,需要的信息之廣,從國家宏觀到企業微觀存在因果關系,恐怕非要恐怕非要委托有資質的中
25、介機構出具一份報告才能達到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一份報告才能達到證明效果。明效果。2021-12-1136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首先,繼承并不屬于股權轉讓,在法理上屬于“事件”而非需要雙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不可能進行有對價的交易,也就不存在轉讓價格的問題,結合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立法者的本意應該是指繼承取得的股權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21-12-1137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對于三代以內
26、直系親屬之間房地產的贈與,目前有了統一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2021-12-1138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但是,對于股權贈與,雖然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
27、得額,言下之意贈與的情況下沒有轉讓收入不應納稅,但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尚存爭議。辦法將親屬間的低價轉讓視為價格明顯偏低的合理理由,并且與“繼承”并列規定,應該是對“贈與”股權不征稅的一種認可,因為在本質上,贈與就是一種零對價的轉讓。2021-12-1139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有了新的稅務籌劃思路,假設B公司實際控制人提供B公司10%的股權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同時章程明確規定用于激勵的股權不得用于對外轉讓,期滿后乙員工獲得5%的股權,持股五年且每
28、年按比例分配紅利,五年后員工希望套利由控股股東回購,可以適用該第(三)項的規定。問題是“轉讓價格合理”作何理解,作為“合理理由”的前提條件是“價格明顯偏低”,既然偏低了又怎么說是“合理”的價格,如果是“合理的價格”稅務機關有什么理由認為其“偏低”并要求核定股權轉讓收入?2021-12-1140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本項為兜底條款,同樣,到底什么屬于“合理性”,辦法語焉不詳。2021-12-1141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
29、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2021-12-1142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如果有小股東因與大股東意見不合對外轉讓其持有公司全部10%的股權,大股東也不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也不愿意由其控制的公司聘請或接受小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資產進行評
30、估,拿不出資產評估報告,難道稅務機關就要以此認定小股東逃避繳納稅款不成?2021-12-1143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參考第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評論意見。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就是對稅務機關的放權,希望各地稅務機關能公正處理。 2021-12-1144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
31、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2021-12-1145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工商行政機關方可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工商注冊的檔案資料應為權威信息,按照上述規定,等到公司經營若干年后再由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價格,難道還要把原來作為出資的財產拿出來重新評估一次不成?2021-12-1146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
32、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本項借鑒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2021-12-1147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
33、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尚為爭議問題,總局曾在答疑中明確“按照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稅函1998289號等文件規定的精神,對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問題處理意見各不相同。辦法仍然回避此一爭議問題,略有遺憾。2021-12-1148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另外,此處所謂的資本公積應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包括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計量模式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金融資產重分類時的差額產
34、生的資本公積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其須在相關資產處置時抓入當期損益。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2021-12-1149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假設甲將其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價格為120萬并據此核定甲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此時乙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不是支付的100萬而是變成了120萬(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在雙方均
35、自愿交易且符合市場原則,豈不是甲為乙未來轉讓股權時承擔了20*20%=4萬元的個人所得稅?2021-12-1150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2021-12-1151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鐵打的公司流水的股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掌控企業所有信息,當然也方便征收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2021-12-1152第
36、四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2021-12-1153第四章 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不是一次行為而是一個過程,通常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交易完成的標志,有時交易雙方會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若干日內進行交割,則交割完成為股權轉讓
37、完成的標志,在此之前就要求申報納稅,假如申報后辦理工商變更前雙方撤銷交易,不是還要申請退還稅款?2021-12-1154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2021-12-1155第四章 納稅申報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各企業須注意了,以后非貨幣資產超過總資產20%的股權轉讓,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成了硬性指標,資產評估機構業務又要猛增了!2021-12-1156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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