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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黃山市中心城區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征求意見稿)目 錄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建設用地第一節 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建性規定第二節 建設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三章 建筑間距第一節 居住建筑間距第二節非居住建筑間距第三節 居住與非居住建筑間距第四節 其它規定第四章 建筑退讓第五章 建筑高度第六章 停車及地下空間第七章 市政和公共服務設施第八章 綠 地第九章 城市景觀與環境第十章 城市特定區域第十一章 附 則條 目內 容依據和說明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章 總 則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參照有關城市的標準,結合本市 實際
2、,制定本規定。在黃山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各項建設,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黃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重點控制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和特定區域除外。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重點控制區范圍外的建設和各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各縣可參照本規定自行制定標準。目的和依據管理要求適用范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章 城市用地管理第一節 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性規定本市建設用地分類,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一、各類建設用地性質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
3、用相容性的原則,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分類和本規定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執行。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類別或建設項目,可以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用地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三、需改變已經批準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和適建范圍,應編制調整規劃并按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獲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節 城市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表二執行。表二規定的指標均為上限,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規定后,按不
4、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筑用地和綜合樓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工廠、倉儲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規范執行。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含)2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塊的建設容量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建設用地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開發地塊其建筑容量,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參照表二的規定執行;單個建筑基地的具體建筑容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現狀周邊情
5、況、區位、交通、環境和土地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建筑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一、低層居住面積為1000平方米;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為1500平方米;三、高層居住建筑、高層公共建筑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規劃部門可予核準建設: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三、處于城市特定區域的建設。原建成地塊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或達到本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圍內加層、擴建;
6、應公共利益需要加層、擴建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用地分類標準用地適建性規定黃山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相關規范和參照合肥市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章 建筑間距第一節 住宅建筑間距多層條形住宅建筑的間距,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與空間環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城市特定區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含),其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25倍;、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15
7、6;30°(含)范圍內的建筑間距,可按本款第一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9折算;3、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圍內的建筑間距,可按本款第一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8折算;4、朝向為東西向的或東偏南(北)45°范圍內的建筑間距,按本款第一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系數0.9折算;5、條式住宅建筑,當陽臺累計長度大于住宅建筑長度的時,按本款3項計算的建筑間距,應自遮擋建筑物陽臺邊算起。二、垂直布置的間距:、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為8米);、東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
8、為7米);3、當山墻寬度大于4米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的第13項計算建筑間距。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時計算建筑間距。四、多層住宅建筑處于被遮擋位置,且底層有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相應高度,必須按本條一、二、三款規定從室外地坪起計算;對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層有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計算可扣除底層相應高度,但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時,被遮擋住宅建筑不再考慮大寒日日照時間影響。低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當符
9、合下列規定:一、平行布置時(含南北向和東西向)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1.3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二、垂直布置時:南北向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為6米),東西向間距不應小于6米;當山墻寬度大于4米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計算建筑間距;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時計算建筑間距。高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3小時(建筑日照的計算規則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10、),并符合下列規定: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1、建筑正面朝向為正南北,包括南偏東向或南偏西向45度范圍以內的,不小于南側遮擋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2、建筑正面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朝向為南偏東向或南偏西向45度至90度范圍內,不小于南側遮擋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時(T型或倒T型)的間距,高層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建筑的間距不小于南側遮擋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2、東西方向垂直布置時(H型或半H型)的間距,高層建筑與其東(西)側高層建筑的間距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3
11、、 建筑山墻(建筑短邊)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高層住宅建筑與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相互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遮擋建筑為低層建筑的按低層住宅建筑間距執行;二、遮擋建筑為多層建筑的按多層住宅建筑間距執行;三、遮擋建筑為高層建筑的按高層住宅建筑間距執行;住宅建筑山墻間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多層的山墻之間,其間距不小于6米,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于7米。山墻面開窗的條式建筑,其山墻間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12、。二、低層山墻間距不得小于4米,有規劃道路時間距不小于7米。山墻面開窗的建筑,其山墻間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三、低層與多層山墻間距不小于6米,有規劃道路時間距不小于7米。山墻面開窗的條式建筑,其山墻間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四、高層與各種層數之間不宜小于13米,與低層、多層山墻間距不得小于9米。五、高層與高層建筑之間山墻不小于13米。第二節 非住宅建筑的間距多層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處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低層非住宅建筑與多、低層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高層非居住
13、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3倍,且不小于18米;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層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處間距不小于13米。加油站、液化氣站、危險品倉庫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筑物的建筑間距,按專業規范執行。第三節 住宅與非住宅建筑間距住宅與非住宅建筑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非住宅建筑北側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處于被遮擋位置時,按住宅建筑間距要求執行;二、住宅建筑北側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處于被遮擋位置時,按非
14、住宅建筑間距要求執行,且低層、多層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擋建筑高度得0.8倍。第四節 其它規定對托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大中小學教學樓等國家規范有特殊規定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間距應滿足國家相關規范要求。上述建筑間距及系數要求適用于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對有地形高差的應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筑間距中折算,同時多層、低層住宅南北向間距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上述建筑間距控制詳見附錄3:建筑間距圖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在2米以上的道路兩側沿路同側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墻之間的間距,在滿足城市景觀要求下按消防規定執行。對相鄰遮擋建筑為臨時建筑或違法建筑
15、時,其日照和建筑間距不予考慮。中心城區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規定和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2002年版)中心城區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規定和參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規定中心城區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規定和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2002年版)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及參照合肥、杭州及上海規定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2002年版)中心城區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規定和參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規定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2002年版)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2002年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章 建筑退讓沿建筑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兩
16、側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消防、環保、文物保護、市政管線、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規范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線時,按其相互間最近距離計算建筑退距。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距離按以下要求控制,但退讓紅線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一、各類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距離按表三規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數控制,且應滿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要求。二、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完成建設的,除應符合表三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第三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三、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文、教、衛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完成建設的,各類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距離按表三中文、教、衛建筑或
17、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時符合第三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四、相鄰地界為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退距按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表四規定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黃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可適當調整。一、經審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城市景觀設計要求以及文物保護或一些重要標志等。二、城市特定區域范圍內的擴建或改建工程。三、為了保護原有街道空間的延續性,在經批準規劃中未能按上述指標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設工程。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業和旅游服務業設施建筑等有大量人、車流集散的多
18、、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20米。傳達室、警衛室、書報亭、公共廁所等建筑物的退線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確定。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表四規定的基礎上,多層、低層建筑增加米,高層建筑增加米(均自道路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建筑物的臺階、陽臺、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沿城市藍線兩側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米。沿鐵路兩側新建建筑(鐵路設施除外),除按有關專業規范規定外,一般按最
19、外側鐵路軌道中心線離建筑物墻邊距離不得小于30米控制。在電力線路保護區(高壓走廊)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電力線路保護區應符合城市電力規范規范的要求。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應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退讓用地邊界中心城區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規定和參照合肥市、杭州市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特殊案例參照合肥市、杭州市規定道路交叉口藍線退讓鐵路線退讓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章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城市景觀等方面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在有凈空高度要求的飛機場
20、、氣象臺、電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包括微波通道)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鼓勵沿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建設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應保證建筑比例協調,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際線。凈空高度限制高度文物保護限高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六章 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黃山市城市規劃各項建設項目必須配套規劃、建設停車場,停車場面積按表五
21、執行。本規定中停車場面積系指各類建設項目必須配建的當量停車位。居住區應優先考慮地下(室內)停車,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10。辦公停車地面停車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車位可與樹陣式綠地相結合。建設用地機動車出入口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在用地周邊較低級別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級的道路上開設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機動車出入口時,應當按照道路等級由低到高的順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直線段起點,不宜小于5米;三、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應小于米;四、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米;五、距人行過街天橋、人行過街地道、人行橫道線不應小于米;六、距鐵路道路口、橋梁、隧道
22、、引道端點等不應小于米;七、應有良好通行條件:當用地出入道路坡寬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用地外道路連接。地下空間利用應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管網、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設置。適用范圍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和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地下空間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第七章 市政和公共服務設施重要道路兩側綠地隔離帶規定如下:一、高速公路中心線兩側各100m綠化帶。二、城市對外交通主干路的兩側應各留出1025m寬綠化帶。三、城市濱江干路應留出1030m寬綠化帶。各類建設項目應執行國家有關無障礙設計、建筑節能、節水等相關規范。在市政道路設計中應設置方便殘疾
23、人通行的無障礙坡道及標志,在公共活動中心區,設置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并應符合城市道路與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道路紅線范圍內,除按規劃鋪設各種管線,建設公交停靠站、電話亭、交通標志、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環衛及夜間照明設施外,不得設置任何建(構)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設構筑物,主干道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凈高不得小于4.5米。城市各類市政工程管網的設計和綜合管線布置應滿足各專業相關規范和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98)要求。各類建設項目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配置建
24、設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等公共服務設施。黃山市總體規劃和市政府有關文件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八章 綠地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公園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進行綠地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用地內綠地面積占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新建居住區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小于1平方米;園林式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40,其中園林式居住小
25、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小于2平方米;舊區改建項目不小于25二、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三、工業企業不得超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應設立寬度不小于50米的防護林帶;四、學校、醫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五、園林景觀道路不低于40。園林景觀道路按紅線寬度的1/2規劃建設,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六、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及鐵路旁設置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宜小于30米。黃山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九章 城市景觀與環境在市城市規劃區
26、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應符合黃山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中城市空間環境的要求。新建建筑應體現 “精巧、雅致、生態、徽韻” 城市風貌和地方徽派建筑特點,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為基調,禁止使用紅、黃、藍、綠等艷麗色彩。同時符合黃山市徽派建筑風格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繪制城市坐標和周邊相鄰地段30m-50m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續。成片開發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層建筑,應與相鄰建筑協調。沿城市道路各類建設工程在滿足建筑間距、高度、退讓等相關規定條件下,應保證良好的城市天際線。沿路建
27、筑(或與相鄰建筑總長)長度超過60米時,建筑層數、高度應保證高低錯落,城市天際線變化豐富。沿城市干道兩側新建建筑時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沿城市道路不宜建設住宅樓。確需建設住宅樓,其立面形式應按公共建筑要求處理,臨城市道路的住宅陽臺應統一形式予以封閉。建設商住樓的,應將油煙管道納入建筑統一設計。二、沿路建筑空調器室外機及其附屬設施應離地統一隱蔽設置,空調室外機冷卻水應引入排水管網統一處理。三、沿路建筑亮化、附著商業招牌、廣告位必須與建筑設計統一設計,不得設置封閉式卷閘門。四、屋頂設置太陽能熱水器的應納入建筑一體化設計。五、沿城市道路兩側不得設置鍋爐房、廚房間、污水池等有礙城市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
28、施。六、沿城市道路圍墻應采用透空式設計,同時不得占壓城市道路紅線設置戶外廣告、門樓廣告招牌等應符合城市市容標準和黃山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標準,與周邊景觀協調,整潔美觀,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設置城市雕塑和小品應按照城市規劃實施,雕塑和小品選址應不影響城市交通和交通視線,方便公眾觀賞。雕塑和小品的設計應考慮環境的人文景觀、自然景觀和尺度、色彩、質感等因素。黃山市總體規劃控制要求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十章 特定區域本規定所稱的特定區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前述各章規定的基礎上作補充規定的地區,包括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
29、以上風景名勝區等地區。在城市特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按批準的保護規劃、詳細規劃執行。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可不受本規定限制。風景區編制詳細規劃、風景設計和區內一切建設活動應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名詞解釋執行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十一章附 則本規定頒布施行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已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方案已被批準的建設項目,且在本規定頒布的半年內要求實施的,可按原批準內容執行。逾期應按本規定重新辦理。本規定由黃山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同時1999年9月26日頒布施行的黃山市中心城區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距離技術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本規定由黃山市
30、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序號用地類別建設項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綠 地第一類R1第二類R2第三類R3商貿辦公C1C2教科文衛C3C6第一類M1第二類M2第三類M3普通W1危險品W2G1G21低層居住建筑×××××××××2多層居住建筑×××××××××3高層居住建筑××××××
31、15;××4單身宿舍××××××5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6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7居住小區文化設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動室、文化館等)×××××××8居住小區體育設施×××××××9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街道
32、醫院、養老院等)××××××××10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含出租汽車站)×11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施(派出所、居委會等)××××12居住小區日用品修理、加工場××××××13小型農貿市場×××××××14小商品市場×××××15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區級、下同)行政辦公建筑×
33、5;×××××16居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17居住區級以上文化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紀念性建筑等)×××××××××18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施(影劇院、游樂場、俱樂部、舞廳、夜總會)××××××××××19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施×××
34、××××××20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傳染病院)需單獨選址×××××××××××22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23一般旅館×××××××24旅游賓館
35、××××××××25商住綜合樓××××××××26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27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學校和業余學校××××××28科研設計機構××××××××序號用地類
36、別建設項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綠 地第一類R1第二類R2第三類R3商貿辦公C1C2教科文衛C3C6第一類M1第二類M2第三類M3普通W1危險品W2G1G229對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的工廠××××××××30對環境有輕度干擾、污染的工廠×××××××××31對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的工廠×××××××××
37、215;××32普通儲運倉庫×××××××××33危險品倉庫××××××××××××34農、副、水產品批發市場××××××××××35社會停車場、庫×××36加油站××××37汽車修理、專業保養場和機
38、動車訓練場×××××××××38客、貨運公司站場×××××××××39施工維修設施及廢品場×××××××××40污水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41其他市政公用設施××××××注:
39、允許設置;×不允許設置;允許或不允許設置,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表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建筑類別建筑密度容積率住宅建筑低層 35% 1.24 6 層 32% 1.97 11 層 28% 2.412 18 層 24% 3.019 層(含)以上 20% 3.5辦公建筑低、多層 40% 2.2高層 35% 5.0商業建筑低、多層 50% 2.5高層 45% 5.5工業建筑30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表三:建筑后退用地邊界距離控制指標建筑類別退用地邊界距離朝向住宅建筑文、教、衛建筑其他非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倍數最小距離(m)建筑高度倍數最小距離(m)建
40、筑高度倍數最小距離(m)主要朝向(建筑長邊)低層0.750.650.54.5多層0.6580.680.57.5高層0.25150.3170.2515次要朝向(建筑短邊)低層40.340.25消防間距多層0.2540.34.50.25消防間距高層999表四: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紅線控制指標道路寬度后退距離(米)建筑高度支路20LL12次干道40L20M主干道及以上道路L40Mh24 米5101024 < h60米10101560 < h100米152025h100 米182540表五: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標準建筑類型計算單位小型汽車自行車住宅高檔住宅車位/戶11一般住宅車位/戶0.30.
41、52旅館、酒店三星以上(含三星)車位/客房0.5三星以下車位/客房0.3辦公行政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1.54其他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0.50.82商場中心片區車位/100建筑面積0.47其他片區車位/100建筑面積0.87餐飲、娛樂車位/100建筑面積3.04醫院車位/100建筑面積0.30.51.5博物、圖書、展覽館、文化中心車位/100建筑面積0.55大型體育中心車位/100座430中小型體育場(館)車位/100座2.020影劇院、電影院、禮堂車位/100座440學校小學、中學車位/100名學生0.370大、中專院校車位/100名學生0.570農貿市場車位/100建筑面積0.58專
42、業(批發)市場車位/100建筑面積0.62工業廠房車位/100建筑面積0.3說明:(1)、表列配建指標為建設項目應配建的停車車位最低指標,其中不包括單位擁有的專業車隊所需機動車停車位。(2)、大型體育中心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體育場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體育館,中小型體育場館是指小于15000座的體育場或小于4000座的體育館。(3)、大型項目、公園、景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樞紐等其他類建筑應根據項目的交通影響分析確定配建的車位數。(4)、停車場用地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25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5計算;停車庫建筑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35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8計算。(5)、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類型,參考表中相近建筑類型的配建停車指標執行。24 / 2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附錄一:術語、名詞解釋、建設用地面積:規劃征地范圍內,除城市道路、河道、電力走廊、綠化隔離帶等城市規劃控制用地外的凈用地面積。、道路紅線:指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建筑控制線: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4、城市藍線: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道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5、城市綠線: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內的控制線。6、容積率: 建設用地內的各類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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