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共32頁).ppt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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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長春一汽輕型車廠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長春一汽輕型車廠前前 言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是對本標準是對GB 1589-1989GB 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訂。的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與本標準與GB 1589-1989GB 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區別如下:相比主要區別如下: -增加三輪汽車、三軸客車、掛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三輪汽車、三軸客車、掛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車輛通道圓和外擺值的

2、測量方法及要求;增加車輛通道圓和外擺值的測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軸荷及總質量的限值要求;增加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軸荷及總質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對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增加對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修改客車、貨車等車輛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修改客車、貨車等車輛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本標準的附錄A A為規范性附錄。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代替本標準代替GB 1589-1989GB 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汽車外廓尺寸限界。 本標準對新定型產品自實施之日起執行,對在生產產品自發布之日起十二個月后執行。本標準對新定型產品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3、,對在生產產品自發布之日起十二個月后執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本標準起草單位: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第一汽車集團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第一汽車集團公司、東風汽車公司。公司、東風汽車公司。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589-1989

4、GB 1589-1989。 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范范 圍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26000kg的的汽車起重機除外汽車起重機除外)、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軍隊裝備的專用、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軍隊裝備的專用車輛。車輛。 長春一汽輕型車廠規范性引用文件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

5、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用于本標準。GB/T373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2道路車輛道路車輛質量質量詞匯和代碼詞匯和代碼(idtISO1176:1990)GB/T3730.3汽車和掛車的術語及其定義汽

6、車和掛車的術語及其定義車輛尺寸車輛尺寸(neqISO612:1978)長春一汽輕型車廠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GB/T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確立的術語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要要 求求本標準規定的車輛應滿足本標準規定的車輛應滿足4.1、4.2、4.3、4.4的相應要求。的相應要求。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4.1 4.1 車輛外廓尺寸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要求 4.1.1 4.1.1 車輛外廓尺寸限值車輛外廓尺寸限值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應不超過表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應不超過表1 1規定最大限值。規定最大限值。 4.1.2 4.

7、1.2 車輛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車輛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4.1.2.1 當汽車或汽車列車處于滿載狀態、外后視鏡底邊離地高度小于當汽車或汽車列車處于滿載狀態、外后視鏡底邊離地高度小于1800 mm1800 mm時,其單側外時,其單側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寬度處伸量不得超出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寬度處200 mm200 mm。外后視鏡底邊離地高度大于或等于。外后視鏡底邊離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1800 mm時,時,其單側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寬度處其單側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寬度處250 mm250 mm。 4.1.2.2 4.1.2.2 汽車的頂窗

8、、換氣裝置等處于開啟狀態時不得超出車高汽車的頂窗、換氣裝置等處于開啟狀態時不得超出車高300 mm300 mm。 4.1.2.3 4.1.2.3 汽車的后軸與掛車的前軸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汽車的后軸與掛車的前軸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3.00 m(3.00 m(牽引中置軸掛車除外牽引中置軸掛車除外) )。 4.1.2.4 4.1.2.4 汽車和汽車列車汽車和汽車列車( (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 )必須能在同一個車輛通必須能在同一個車輛通道圓內通過,車輛通道圓的外圓直徑道圓內通過,車輛通道圓的外圓直徑D1D1為為25.00m25.00m,車輛通道圓的

9、內圓直徑,車輛通道圓的內圓直徑D2D2為為10.60m10.60m。汽車和汽車。汽車和汽車列車由直線行駛過渡到上述圓周運動時,任何部分超出直線行駛時的車輛外側面垂直面的值列車由直線行駛過渡到上述圓周運動時,任何部分超出直線行駛時的車輛外側面垂直面的值( (車輛車輛外擺值外擺值)T )T 不得大于不得大于0.80m(0.80m(單鉸接客車的車輛外擺值單鉸接客車的車輛外擺值T T不得大于不得大于1.2m)1.2m)測量方法見附錄測量方法見附錄A A。長春一汽輕型車廠表表1 1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單位為毫米單位為毫米車長1)車寬車高4600

10、16002000600020002500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6000最大設計總質量 3500kg,且8000kg最大設計總質量 8000kg,且12000kg最大設計總質量 12000kg90007)最大設計總質量20000kg11000最大設計總質量 20000kg120001200012000137001800086001000011)1300012)800070008000汽車1650013)列車20000貨車列車4000鉸接列車25008)40009)單鉸接客車二軸三軸中置軸(旅居)掛車其他掛車25008)400070007)25008)400015)80007)25008)車輛

11、類型汽車三輪汽車2)、3)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四輪貨車4)二軸三軸四軸乘用車及客車乘用車及二軸客車三軸客車最大設計總質量10000kg最大設計總質量 10000kg貨車5)、6)及半掛牽引車掛車半掛車1一軸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1) 1)掛車車長為掛車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離;掛車車長為掛車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離; 2)2)即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即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3)3)當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后設當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后設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車長、車寬、車高的限值分別為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車長、車寬、車高的限

12、值分別為5200mm5200mm、1800mm1800mm、2200 mm2200 mm; 4)4)指低速載貨汽車,即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指低速載貨汽車,即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5)5)車長限值不適用于不以運輸為目的的專用作業車;車長限值不適用于不以運輸為目的的專用作業車; 6)6)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6000kg26000kg的汽車起重機的車長限值為的汽車起重機的車長限值為13000mm13000mm; 7)7)當貨廂與駕駛室分離且貨廂為整體封閉式時,車長限值增加當貨廂與駕駛室分離且貨廂為整體封閉式時,車長限值增加1000mm1000mm; 8)8)對于貨廂為整

13、體封閉式的廂式貨車對于貨廂為整體封閉式的廂式貨車( (且貨廂與駕駛室分離且貨廂與駕駛室分離) )、整體封閉式、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及整體封閉式廂式汽車列車,以及車長大于廂式半掛車及整體封閉式廂式汽車列車,以及車長大于11000mm11000mm的客車,車寬最的客車,車寬最大限值為大限值為2550mm2550mm; 9)9)定線行駛的雙層客車車高最大限值為定線行駛的雙層客車車高最大限值為4200mm4200mm; 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10)10)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車寬限值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車寬限值3000mm3000mm;車長限值不適;車長限值不適用于運送不可拆解物

14、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用于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 (但與牽但與牽引車組成的列車長度需符合本標準規定引車組成的列車長度需符合本標準規定) )和運送單箱長度大于和運送單箱長度大于12.2m(4012.2m(40英尺英尺) )集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半掛車;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半掛車; 11)11)對于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集裝箱半掛車,以及組成五軸汽車列車對于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集裝箱半掛車,以及組成五軸汽車列車的罐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的罐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3000mm13000mm; 12)12)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

15、1 1日起,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的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日起,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的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車長最大限值為14600mm14600mm; 13)13)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列車和運送單箱長度大于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列車和運送單箱長度大于12.2m(4012.2m(40英尺英尺) )集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列車除外;自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列車除外;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與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日起,與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組成的鉸接列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時,車長最大限值為組成的鉸接列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時,車長最大限值為18100mm18100mm;

16、14)14)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掛車列車車寬限值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掛車列車車寬限值3000mm3000mm;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汽車及掛車單軸的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表汽車及掛車單軸的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表2 2規定的最大限值。規定的最大限值。表表2 2 汽車及掛車單軸的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汽車及掛車單軸的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 單位為千克單位為千克車輛類型車輛類型最大允許軸荷最大限值最大允許軸荷最大限值掛車及二軸貨車掛車及二軸貨車每側單輪胎每側單輪胎600060001)1)每側雙輪胎每側雙輪胎10000100002)2) 客車、半掛牽引車客車、半掛牽引車及三軸以上及三軸以上( (含三

17、軸含三軸) )貨車貨車每側單輪胎每側單輪胎700070001)1)每側雙輪胎每側雙輪胎非驅動軸非驅動軸10000100002)2)驅動軸驅動軸11500115001) 1) 安裝名義斷面寬度超過安裝名義斷面寬度超過400(400(公制系列公制系列) )或或13.00(13.00(英制系列英制系列) )輪胎的車軸,其最大允許軸荷輪胎的車軸,其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規定的各輪胎負荷之和,且最大限值為不得超過規定的各輪胎負荷之和,且最大限值為10000kg10000kg;2)2)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為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為11500 kg11500 kg。長春一汽輕型車

18、廠4.2.2 4.2.2 并裝軸并裝軸( (結構相同,承載連接方式相同,雙轉向軸除外的橋)結構相同,承載連接方式相同,雙轉向軸除外的橋) 汽車及掛車并裝軸的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表汽車及掛車并裝軸的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表3 3規定的最大限值。規定的最大限值。表表3汽車及掛車并裝軸的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汽車及掛車并裝軸的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單位為千克單位為千克 車輛類型車輛類型最大允許軸荷最大允許軸荷最大限值最大限值汽車汽車并裝雙并裝雙軸軸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 1000mm11500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1000mm,且,且1300mm16000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130

19、0mm,且,且1800mm180001)掛車掛車并裝雙并裝雙軸軸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 1000mm11000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1000mm,且,且1300mm16000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1300mm,且,且1800mm18000并裝雙軸的軸距并裝雙軸的軸距1800mm20000并裝三并裝三軸軸相鄰兩軸之間距離相鄰兩軸之間距離1300mm21000相鄰兩軸之間距離相鄰兩軸之間距離1300mm,且,且1400mm240001)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為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為19000kg。長

20、春一汽輕型車廠 4.2.3 4.2.3 其它類型的車軸其它類型的車軸 對于其它類型的車軸,其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該軸輪胎數對于其它類型的車軸,其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該軸輪胎數3000 kg3000 kg。 4.3 4.3 車輛總質量限值車輛總質量限值 4.3.1 4.3.1 最大允許總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且不得超過表和,且不得超過表4 4規定的最大限值。規定的最大限值。 4.3.2 4.3.2 最大設計總質量最大設計總質量 貨車、掛車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得小于表貨車

21、、掛車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得小于表4 4規定的最小限值。規定的最小限值。 長春一汽輕型車廠表表4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設計總質量的最小限值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設計總質量的最小限值( (單位為千克單位為千克) )最大允許總質最大允許總質量最大限值量最大限值最大設計總質最大設計總質量最小限值量最小限值200020001)1)45004500二軸客車二軸客車1800018000三軸客車三軸客車25000250002)2)單鉸接客車單鉸接客車2800028000二軸半掛牽引車二軸半掛牽引車1800018000三軸半掛牽引車三軸半掛牽引車25000

22、250002)2)二軸貨車二軸貨車16000160003)、4)3)、4)三軸貨車三軸貨車25000250002)2)1600016000具有雙轉向軸的四軸汽車具有雙轉向軸的四軸汽車31000310005)5)2400024000一軸半掛車一軸半掛車18000180001000010000二軸半掛車二軸半掛車350003500019000190006)6)三軸半掛車三軸半掛車400004000028000280006)6)二軸掛車,每軸每側為單輪二軸掛車,每軸每側為單輪胎胎120001200080008000二軸掛車,一軸每側為單輪二軸掛車,一軸每側為單輪胎、另一軸每側為雙輪胎胎、另一軸每側為

23、雙輪胎16000160001100011000二軸掛車,每軸每側為雙輪二軸掛車,每軸每側為雙輪胎胎20000200001400014000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汽車列車2700027000二軸汽車和二軸掛車組成的二軸汽車和二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汽車列車35000350007)7)具有五軸的汽車列車具有五軸的汽車列車4300043000具有六軸的汽車列車具有六軸的汽車列車4900049000車輛類型車輛類型汽車汽車三輪汽車三輪汽車乘用車乘用車客車客車半掛半掛牽引車牽引車貨車貨車掛車掛車半掛車半掛車汽車列車汽車列車其他掛車其他掛車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1)當采用方向盤

24、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后設計有當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后設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最大允許總質量最大限值為物品放置空間時,最大允許總質量最大限值為3000kg; 2)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為26000kg; 3)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為17000kg; 4)對于最高設計車速小于對于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四輪貨車,

25、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的四輪貨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4500kg; 5)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為32000kg; 6)不適用于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不適用于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 7)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并裝備空氣懸架、且半掛車的兩軸之間的距離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并裝備空氣懸架、且半掛車的兩軸之間的距離d 1800mm的鉸接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的鉸接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37000kg。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4.4 4.4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4.4.

26、1 4.4.1 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不得小于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總質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不得小于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總質量的量的25%25%。 4.4.2 4.4.2 四軸汽車四軸汽車( (自卸車除外自卸車除外) )的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數值的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數值( (單位:單位:t)t)不能超不能超過其最前軸至最后軸的距離的數值過其最前軸至最后軸的距離的數值( (單位:單位:m)m)的的5 5倍。倍。 4.4.3 4.4.3 掛車及二軸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掛車及二軸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600mm600mm,二軸自卸車、三,二軸自卸車、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軸

27、及三軸以上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800mm800mm,三軸及三軸以上自卸車的,三軸及三軸以上自卸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1500mm1500mm。長春一汽輕型車廠車輛通道圓與外擺值車輛通道圓與外擺值測量方法測量方法附附錄錄A A(規范性附錄規范性附錄)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A.1 A.1 車輛通道圓車輛通道圓 A.1.1 A.1.1 汽車或汽車列車以直線行駛狀態停于平整地面上。汽車或汽車列車以直線行駛狀態停于平整地面上。A.1.2 A.1.2 汽車或汽車列車起步,由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汽車或汽車列車起步,由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D1(D1(按照車輛最外側按照車輛最外側部位計算,但

28、是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部位計算,但是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 )為為25m25m的圓周內行駛,的圓周內行駛,至少在圓周內行駛至少在圓周內行駛1/21/2圈圈( (半個圓周半個圓周) ),在此過程中車速控制在,在此過程中車速控制在5km/h5km/h至至10km/h10km/h之之間。間。A.1.3 A.1.3 在此圓周內運動的車輛,最外側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圓周在此圓周內運動的車輛,最外側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圓周軌跡即為車輛通道圓的外圓。軌跡即為車輛通道圓的外圓。A.1.4 A.1.4 在此圓周內運動的車輛,最內側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圓周在此圓周

29、內運動的車輛,最內側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圓周軌跡即為車輛通道圓的內圓。軌跡即為車輛通道圓的內圓。A.1.5 A.1.5 上述過程左右各進行一次。上述過程左右各進行一次。 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A.2 A.2 車輛外擺值車輛外擺值A.2.1 A.2.1 汽車或汽車列車以直線行駛狀態停于平整地面上。汽車或汽車列車以直線行駛狀態停于平整地面上。A.2.2 A.2.2 沿車輛最外側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與車輛縱向中心線平行的投沿車輛最外側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與車輛縱向中心線平行的投影線。影線。 A.2.3 A.2.3 汽車或汽車列車起步,由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汽車或汽車列車起步,由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

30、D1(D1(按照車輛最外側按照車輛最外側部位計算,但是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部位計算,但是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 )為為25m25m的圓周內行駛,的圓周內行駛,至少在圓周內行駛至少在圓周內行駛1/21/2圈圈( (半個圓周半個圓周) ),在此過程中車速控制在,在此過程中車速控制在5km/h5km/h至至10km/h10km/h之之間。間。A.2.4 A.2.4 上述過程中車輛外側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擺軌跡,該軌上述過程中車輛外側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擺軌跡,該軌跡與車輛靜止時車輛最外側部位形成的投影線的最大距離即為車輛外擺值跡與車輛靜止時車輛最外側部

31、位形成的投影線的最大距離即為車輛外擺值T T。A.2.5 A.2.5 上述過程左右各進行一次。上述過程左右各進行一次。 長春一汽輕型車廠圖圖A.1(汽車汽車)車車輛輛通通道道圓圓與與外外擺擺值值示示意意圖圖長春一汽輕型車廠車車輛輛通通道道圓圓與與外外擺擺值值示示意意圖圖圖圖A.2(汽車列車汽車列車)長春一汽輕型車廠GBGB7258 20047258 2004文件文件的其他相關說明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GB7258規定了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條件要求,因此,自規定了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條件要求,因此,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除了標準前言中有實施過度期規定的條款外,原則

32、上本標準的其他條款對在日起,除了標準前言中有實施過度期規定的條款外,原則上本標準的其他條款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車)都適用。但是,考慮到車輛產品的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車)都適用。但是,考慮到車輛產品的特殊性,某些涉及到裝置或結構要求的條款對在用車的實際上難以實施。特殊性,某些涉及到裝置或結構要求的條款對在用車的實際上難以實施。為使機動車的生產、使用和管理部門盡可能按相同的尺度執行為使機動車的生產、使用和管理部門盡可能按相同的尺度執行GB72582004,結合,結合我國機動車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對確定標準條文具體實施日期的原則作以下建議:我國機動車安

33、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對確定標準條文具體實施日期的原則作以下建議:(1)要求較)要求較GB72581997放寬的條款,自放寬的條款,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車)實施。注冊車和在用車)實施。(2)要求較)要求較GB72581997加嚴的條款及新增加的條款,自加嚴的條款及新增加的條款,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對新生日起對新生產車實施;但是,對于產車實施;但是,對于“4。5核載核載”這一類管理性條款及這一類管理性條款及“7。13路試檢驗制動性能路試檢驗制動性能”、“7。14臺試檢驗制動性能臺試檢驗制動性能”、“8。4。6遠光光束發光強度遠光

34、光束發光強度”這一類根據在用機動車現這一類根據在用機動車現狀要求有所調整的條款,自狀要求有所調整的條款,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車)實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車)實施。施。(3)涉及到引用標準的條款,其實施日期按所引用標準最新版本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涉及到引用標準的條款,其實施日期按所引用標準最新版本的相關規定并結合上述兩款原則確定。上述兩款原則確定。(4)前言中有實施過渡期規定的條款,按實施過渡期規定執行??紤]到實施過渡期)前言中有實施過渡期規定的條款,按實施過渡期規定執行??紤]到實施過渡期是從標準發布之日開始計算,為便于操作,在確定此類條款的實

35、施日期時,標準發布之是從標準發布之日開始計算,為便于操作,在確定此類條款的實施日期時,標準發布之日按日按2004年年8月月1日計算。日計算。一、標準文具實施日期的確定原則一、標準文具實施日期的確定原則長春一汽輕型車廠 按照上述原則,針對新車注冊登記環節確定的標準條文實施日期如下:按照上述原則,針對新車注冊登記環節確定的標準條文實施日期如下:1、自、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對新注冊車,日起,對新注冊車,不再要求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裝置能不再要求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裝置能識別車型的標志;識別車型的標志;不再要求不再要求“發動機出廠編號應易于拓印發動機出廠編號應易于拓印”;執行執行GB15

36、892004中中外廓尺寸限值放寬的一些要求(如三軸客車的車長限值、部分三輪汽車的外廓尺寸限值、外廓尺寸限值放寬的一些要求(如三軸客車的車長限值、部分三輪汽車的外廓尺寸限值、部分汽車和掛車的車寬限值等);部分汽車和掛車的車寬限值等);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車長限值放寬至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車長限值放寬至2.0m;封閉式封閉式車廂的低速貨車的后懸按車廂的低速貨車的后懸按“不允許超過軸距的不允許超過軸距的65%”計算;計算;比功率按比功率按4.6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執行;不再要求不再要求“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設置對前、后輪分別操作的行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設置對前、后輪分別操作

37、的行車制動裝置車制動裝置”;廢止廢止“不允許利用液壓、氣壓或電力驅動來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不允許利用液壓、氣壓或電力驅動來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的規定;的規定;乘用車備胎規格與該車其他輪胎不同時,應在備胎附近明顯位置(或其他適乘用車備胎規格與該車其他輪胎不同時,應在備胎附近明顯位置(或其他適當位置)裝置能永久保持的標識(當位置)裝置能永久保持的標識(9.1.8););允許只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置的公共汽車允許只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置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的車身左側開設乘客門(專用道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的車身左側開設乘客門(11.6.5);不再要求不再要求“無駕駛室無駕駛室的低速貨

38、車在貨廂前部安裝高度高出駕駛員坐墊平面的低速貨車在貨廂前部安裝高度高出駕駛員坐墊平面800mm1000mm的安全架的安全架”(因(因GB72582004只規定了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應在貨廂前部安裝具有足夠強度的安全架;只規定了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應在貨廂前部安裝具有足夠強度的安全架;并且,實際現在市場上幾乎沒有并且,實際現在市場上幾乎沒有“無駕駛室的低速貨車無駕駛室的低速貨車”)。)。二、新車注冊登記與二、新車注冊登記與GB7258長春一汽輕型車廠4.1.2關于關于“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標牌應標明的內容標牌應標明的內容”、“改裝車不應改裝車不應拆除原底盤的產品標牌拆除

39、原底盤的產品標牌”的要求;的要求;車輛識別代號一經打刻不允許變更、改動(車輛識別代號一經打刻不允許變更、改動(4.1.3););GB15892004(注:僅指(注:僅指2004年年4月月1日以后新定型的車輛產品);日以后新定型的車輛產品);車輪定位值在產車輪定位值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標明(品使用說明書中標明(6.11););電器導線應具有阻燃性能(電器導線應具有阻燃性能(8.5.2););10.2.2關于關于“分分動器檔位標志動器檔位標志”的要求;的要求;發動機前置后驅動的客車的傳動軸在車廂地板的下面沿縱向發動機前置后驅動的客車的傳動軸在車廂地板的下面沿縱向布置時,應有防止傳動軸滑動連接(花鍵或

40、其他類似裝置)脫落或斷裂等故障而引起危布置時,應有防止傳動軸滑動連接(花鍵或其他類似裝置)脫落或斷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險的防護裝置(險的防護裝置(10.3);11.6.2關于關于“對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還應有醒目的標志和使用方對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還應有醒目的標志和使用方法法”的要求;的要求;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員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不允許小于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員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不允許小于70%(11.6.4););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乘員座椅應縱向布置(與機動車前進方向相同)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乘員座椅應縱向布置(與機動車前進方向相同)(11.8););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應設置車頂安全出口

41、的要求(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應設置車頂安全出口的要求(12.6.2););7.2.12(汽(汽車列車行車制動協調性)、車列車行車制動協調性)、8.2.9(掛車標志燈)、(掛車標志燈)、10.2.3(連通分動器的操作步驟的說明(連通分動器的操作步驟的說明10.2.4(電動汽車防止誤掛擋的要求)、(電動汽車防止誤掛擋的要求)、11.6.3(安全玻璃)、(安全玻璃)、14.5(客車車內噪聲)。(客車車內噪聲)。2、自、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對新生產車執行以下要求:日起,對新生產車執行以下要求:長春一汽輕型車廠4.8.3(進口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標注);(進口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

42、標注);7.2.11(大型客(大型客車和重型貨車、掛車安裝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車和重型貨車、掛車安裝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7.12.2采用液壓制動的汽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具備液壓傳動裝置部件失效報警功能);車應具備液壓傳動裝置部件失效報警功能);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單軸掛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單軸掛車及車長大于車及車長大于6m且不大于且不大于10m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志燈(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志燈(8.2.5););8.2.7(重型貨運機動車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要求);(重型貨運機動車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要求);車長不大于車長不大于9m的長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應安裝具備記錄、存

43、儲、顯示、打印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應安裝具備記錄、存儲、顯示、打印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等車輛行駛狀態信息的功能,相應技術要求符合里程等車輛行駛狀態信息的功能,相應技術要求符合GB/T190562003規定的規定的數字式電子記錄裝置(數字式電子記錄裝置(8.5.5););乘用車用輪胎應具有輪胎磨耗標志(乘用車用輪胎應具有輪胎磨耗標志(9.1.8););10.5(車速受限車輛的特殊要求);(車速受限車輛的特殊要求);可翻轉的駕駛室在翻轉操縱機構附近可翻轉的駕駛室在翻轉操縱機構附近易見部位應有提示文字(易見部位應有提示文字(11.2););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符合汽車(三輪

44、汽車除外)應裝備符合GB19152003且放置妥善的三角警告牌(且放置妥善的三角警告牌(12.12)。)。3、自、自2005年年2月月1日起,對新注冊車執行以下要求:日起,對新注冊車執行以下要求:長春一汽輕型車廠5、自、自2005年年8月月1日起,新生產的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應具有防日起,新生產的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應具有防抱制動裝置失效報警功能;抱制動裝置失效報警功能;新生產的座位數不大于新生產的座位數不大于5的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的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新生產的長途客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新生產

45、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當(同向)座椅的座間距大于車和旅游客車,當(同向)座椅的座間距大于1000mm且座椅前面沿座椅縱向且座椅前面沿座椅縱向不大于不大于600mm范圍內沒有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攔或其他物體時,該座椅應裝范圍內沒有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攔或其他物體時,該座椅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置汽車安全帶。6、自、自2006年年2月月1日起,新進口車產品標牌標明的項目如有項目名稱(項日起,新進口車產品標牌標明的項目如有項目名稱(項目是否必須有項目名稱根據項目及其他相關標準確定),則必須有項目名稱;目是否必須有項目名稱根據項目及其他相關標準確定),則必須有項目名稱;新生產的座位數大于新生產的座位數大于5的

46、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的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安裝汽車安全帶。椅除外)均應安裝汽車安全帶。4、自、自2005年年4月月1日起,在日起,在2004年年4月月1日以前定型的新生產車的外廓尺寸日以前定型的新生產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軸荷及質量參數應符合限值、軸荷及質量參數應符合GB15892004的規定。的規定。長春一汽輕型車廠8、有關三輪汽車和低速汽車(原農用運輸車)應標明(打刻)車輛標識、有關三輪汽車和低速汽車(原農用運輸車)應標明(打刻)車輛標識代號的要求,具體實施日期另行規定;代號的要求,具體實施日期另行規定;有關車長小于等于有關車長小

47、于等于9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不小于客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應安裝符合規定的行駛記錄的貨車應安裝符合規定的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具體實施日期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公安部、交通部等有裝置的要求,具體實施日期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公安部、交通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確定。關部門共同確定。 9、其余標準條文自、其余標準條文自2004年年10月月1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包括新注冊車和在用車)實施;車)實施;標準條文要求與標準條文要求與GB72581997一致的條款其實施日期按現有規定一致的條款其實施日期按現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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