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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展臺等臨建設施搭建安全標準(試行) 2010年11月16日發布 2010年12月1日實施中國展覽館協會 目 錄前言.3引言.41 適用范圍.52 規范性使用文件.53 專業術語及定義.5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標準.61 措施.62 通用規范.63 資質要求.64 管理要求.75 搭建要求.86 安全要求.11 第二部分 安全技術標準.141 設計標準.142 管理規范實施細則.33 前 言 本安全標準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充分考慮展覽行業臨建設施搭建安全特點的基礎上編制而成。展臺等臨建設施搭建安全標準擬發布以下二個部分:管理標準技術標準本標準由中國展覽館協會組織編寫。本標準由中國展覽

2、館協會負責解釋。 引 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會展產業的蓬勃發展,從事臨建工作的企業飛速發展,大大小小的布展工程公司遍布全國。由于缺乏完善的規范性管理及技術標準,致使急速增加的展臺搭建施工公司在素質管理、質量管理、材料管理及安全管理上參差不齊,展覽管理部門也無章可循,引發了展覽工程管理中出現一些混亂,甚至安全事故,成為我國蓬勃發展的會展行業中的不和諧因素。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2010年北京市對施行多年的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以及國內其他地區有關法規、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為有效地規范市場,強化搭建安全管理,加快展覽

3、安全社會化進程,降低臨時搭建場所的事故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本標準在此基礎上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意識為理念,具體規范了臨建設施搭建及相關作業的流程,對減少和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常見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搭建安全順利的進行將起到指導和監督作用。 編制小組廣泛征詢業內建議、意見,查詢了大量的相關資料,研究臨建設施的制作及搭建過程,抽樣分析部分國內外臨時搭建設施中的事故案例,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借鑒、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本標準的要求暫定為推薦性。未涵蓋的內容,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程執行。本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對于臨建設施的設計、搭建、展期及

4、拆除全部過程是必不可少的,但本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不能替代安全教育、預防措施和安全監管等其它安全工作。 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相關資料寄送至中國展覽館協會(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6號,郵編:100028,電,以供修訂時參考。 展臺等臨建設施搭建安全標準 1 適用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展臺等臨建設施搭建安全標準。1.2 本標準適用于會展行業臨建設施設計、現場搭建、驗收、展出、值班和拆除的全過程。1.3 本標準對臨時搭建設施安全管理、通用規程、技術標準的范圍做出明確規定。1.4 本標準適用于廣場、體育展館、展覽館、博物館、商場、廠房、公園

5、、景區等臨時搭建的場所。1.5 本標準不適用于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出現的情況,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 規范性使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9517-2004 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50168-2006 電器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T50054-95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17-2003 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83-1999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3 專業術語

6、及定義3.1 展覽會:exhibition;fair在一定地域空間和有限時間區間內舉辦的,以產品、技術、服務的展示、參觀、洽談和信息交流為主要目標的,有多人參與的群眾性活動。3.2 承辦單位: co-organizer受主辦單位委托,承擔、協助、參與展覽會策劃或運營的組織。3.3 展覽場所:exhibition ground;venue可供舉辦展覽活動的場地及建筑物。(注)3.4 主場服務商:official service provider由主辦(或承辦)單位指定并委托,為參展商提供現場服務的組織。3.5 參展商:exhibitor簽訂參展合同,履行合同義務,擁有展臺使用權,展示產品、技術和

7、服務的組織。3.6 搭建單位:contractor為展覽會光地展位提供現場搭建工程服務的供應商,一般由參展商自行選定。3.7 特裝展位:special design展覽場所內標準展臺以外的參展商自建展臺。3.8 標準展位:package stand;shell scheme展覽場所內主辦(或承辦)單位按統一樣式和尺寸、采用統一材料搭建的展臺,尺寸一般為9、12、15平方米。注:包括獨立的永久性場地或建筑物,博物館、圖書館等永久性場所為展覽活動提供的專門場地,以及臨時搭建的用于舉辦展覽活動的場地。第一部分 管理標準 1 措施1.1 臨建設施的設計搭建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1.2 臨建設施的設計搭

8、建單位應當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搭建工作。1.3 臨建設施的設計搭建單位應確保臨建設施設計合理和搭建安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管理要求,承辦單位應本著對展會安全負責的原則,對臨建設施的設計搭建單位的設計和現場施工進行安全監督和管理。 2 通用規范2.1 展覽分類2.1.1 一類展覽:日觀眾流量:30000人次以上;展位面積:50000平方米以上;特裝展位面積50%以上;參展商數量400個以上;安全評估風險系數:二級風險以上(中上及高風險)。2.1.2 二類展覽:日觀眾流量:30000人次以下;展位面積:50000平方米以下;特裝展位面積50%以下;參展商數量400個以下;安全評估風險系數:三級

9、風險 (中風險)。2.1.3 三類展覽:日觀眾流量:10000 人次以下;展位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下;特裝展位面積30%以下;參展商數量150個;安全評估風險系數:四級風險以下(中下及低風險)。2.1.4 四類展覽:日觀眾流量:4000 人次以下;展位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特裝展位面積20%以下;參展商數量100個以下;安全評估風險系數:四級風險以下(中下及低風險)。注:含上述條件之二的或符合最后一條的即可認定為其所在類別。2.2 關于搭建(進場)和拆除(撤館)時間的建議:2.2.1 一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5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3天;機器設備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9天,拆除時

10、間建議不少于3天(24小時)。 2.2.2 二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4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2天;機器設備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7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3天(24小時)。2.2.3 三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3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1天;機器設備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5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2天(16小時)。2.2.4 四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2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1天;機器設備類展覽搭建時間建議不少于4天,拆除時間建議不少于1天(8小時)。 注:已經連續舉辦三屆以上,并未發現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較為成熟的例展,可仍按照現有搭建和撤館時間。 3 資質要求3.1 根據相關法律

11、規定,臨建設施搭建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推薦由中國展覽館協會根據相關標準予以認可和頒發。3.2 安全監督員、報館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推薦由中國展覽館協會組織開展。3.3 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特種作業人員(電工和焊接工等)應持有國家相關機構頒發的有效證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3.4 臨建設施的電檢需由消防局認定的有資質的專業驗收機構進行。4 管理要求4.1 主承辦單位安全職責4.1.1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及管理規定要求,展會等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由承辦單位負責。承辦單位應負責牽頭組織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主場設計搭建、場館施工安全管理機構等單位或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并及時消

12、除。4.1.2 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4.1.3 指導主場服務商和參展商委托的搭建單位按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實施搭建工作。不應為降低展館費用而壓縮布、撤展時間,確保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4.1.4 承辦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展館施工管理規定,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4.1.5 對參與展會臨建設施搭建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在搭建、展中及拆除實施過程中的安全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4.1.6 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并做好現場秩序的疏導和安全管理。4.1.7 根據各項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4.1.8 協調展館配備足夠的保安人員,

13、保證布、撤展工作順利安全進行,對展覽會全過程的安全防范、觀眾管理、展品財產保護等各方面工作制定詳細的安保措施。4.2 展館單位安全職責4.2.1 展館可設立專門的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協助主承辦單位對展臺搭建進行監督和指導。4.2.2 按合同的約定向承辦方(承租方)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一切涉及展館使用的資料、數據、證明。4.2.3 展館的消防設備、器材應時刻保持性能良好,可安全使用,應按照規定位置放置并有明顯標志,保持展館通道安全暢通。根據消防安全規定,設置人數與展館面積相匹配的、專職消防負責人員。4.2.4 搭建、拆除期間,展館方應在現場按規定配有保安人員進行巡視

14、(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各出入口要有專職保安人員負責值守。4.2.5 將展會的施工圖紙、結構圖、用電和相關技術數據及施工人員情況進行備案。4.2.6 認真管理施工證件。4.2.7 根據展會情況制定供電方案,并對所提供的電源的安全負責。4.2.8 與承辦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所負職責。4.3 推薦主場負責制,如果有主場服務商的,應履行以下安全職責4.3.1 應具有搭建資質。4.3.2 積極協助承辦方開展搭建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4.3.3 協助承辦方對搭建單位進行資質審核,對于不具備搭建資質的公司不得給予批準,并及時報與承辦單位。4.3.4 嚴格監督各搭建單

15、位在搭建過程中按國家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嚴格核查設計施工圖紙、結構圖和技術數據,審核過程中,應嚴格按本標準制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執行。4.3.5 對參展商委托的搭建單位現場搭建所用搭建工藝、搭建原材料及輔料是否符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督促其進行整改,并記錄備存。4.3.6 對發現的搭建安全問題,及時向承辦方匯報并督促問題方整改。4.3.7 每天定時進行全場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4.3.8 參加由承辦、展館和監理機構組織的各項安全會議。4.4 參展商安全職責4.4.1 參展商委托的設計搭建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4.4.2 參展商委托的設計搭建單位需在進場前20日前

16、,向大會指定的主場施工單位和場館施工管理機構報審展架設計圖紙,經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實施過程中不得對展架的結構設計進行修改,如確需對結構設計進行修改應報請上述部門批準。4.4.3 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義務安全員,配合大會做好本區域的安全工作。4.4.4 對其展位在搭建和展覽期間的用電安全負責。4.4.5 督促所委托的設計搭建單位遵守本規定,落實用電安全工作。4.4.6 督促所委托的設計搭建單位落實展館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隱患。4.4.7 偕同所委托的設計搭建單位簽署并提交安全責任書。4.4.8 每日閉館前應切斷本區域的用電(需24小時供電請提前申報)。4.4.9 所制作的模型及帶電實

17、物展品應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4.10 電氣線路、設備的安裝應由電工持證上崗操作。4.4.11 禁止私拉電線,禁止私自安裝射燈、太陽燈等照明燈具。 4.5 設計單位安全職責4.5.1 按照國家相關設計規范及標準進行設計工作。4.5.2 結構設計符合安全力度,無施工隱患。4.5.3 符合展館相關規定。4.5.4 材料使用符合消防法規的要求。4.5.5 對展架結構設計安全負責。4.6 臨建設施搭建單位的安全職責4.6.1 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展臺等臨建設施搭建安全標準要求進行施工,自覺采取有關部門要求的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4.6.2 須加強安全意識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切實做好施工人員進場

18、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對搭建中存在的事宜和問題,要進行 “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4.6.3 100平方米以上的特裝展位進場前應對主體結構進行預搭建,并應詳細記錄從預搭建到進場搭建的全過程記錄,隨時接受檢查。4.6.4 做好現場安全自檢工作,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4.6.5 不得擅自更改結構,如圖紙發生變化需及時通報并接受有關機構的檢查、檢測。4.6.6 因設計搭建方瞞報、擅自改動搭建結構及改變使用材料導致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等其他嚴重后果的,由設計、搭建方承擔責任。5 搭建要求5.1 搭建單位現場安全管理組織 搭建單位在搭建現場需建立臨時組織機構,并應配備以下管理人員:現場施工經理一名,

19、專職安全監督員一名,應急聯絡員一名。5.2 搭建人員的管理5.2.1 進入搭建區域的所有人員均應按要求佩戴證件、安全帽。5.2.2 安全帽根據進場人員的身份、工種區分顏色:展館管理人員為白色,搭建人員為藍色,搭建負責人和消防安全負責人為紅色,非搭建人員為黃色。 5.2.3 搭建人員應統一穿著印有明顯搭建企業名稱標識的工服,以便現場人員的管理。5.2.4 搭建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資質證件并接受檢查。5.2.5 在搭建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佩戴領帶、領巾、指環,不得披長發、穿拖鞋,以免在工作時發生危險。5.2.6 禁止疲勞作業和酒后作業,保持良好的身體及精神狀態。5.2.7 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應立即停止工

20、作,并向上級報告。5.2.7.1 發覺患病或身體不適時;5.2.7.2 發覺有任何危險情況時;5.2.7.3 意外受傷或發生其他任何意外事故時;5.2.7.4 工作中的機械出現不正常的震動、聲音或氣味等時。5.2.8 搭建人員不得在現場聽收音機、飲酒、吸煙或吸食能令人神志不清的藥物。5.3 現場管理工作機制5.3.1 現場會議主承辦單位根據現場工作整體推進情況,召集展館相關部門、主場服務商以及相關搭建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開現場會議,協調解決相關具體問題。5.3.2 日常溝通承辦單位負責保持與展館施工管理辦公室及主場服務商在搭建期間的日常工作聯絡、溝通和協調相關工作。5.3.3 安全例會承辦單位、展

21、館、主場服務商、搭建單位應每日定時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交流、總結本區域當日安全工作重點,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相關領導報告,并督導整改。5.3.4 現場搭建安全管理規定搭建工作開始前應由承辦方牽頭,組織展館、主場服務商共同商討制定詳細的施工工作方案,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在現場值守。展館應協助搭建單位做到貨物快速進場,并監督搭建單位安全作業。搭建單位應盡可能在工廠完成制作,搭建現場只進行拼接和安裝作業。5.3.5 室內搭建安全規定5.3.5.1 嚴格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搭建,保證搭建流程科學合理性。5.3.5.2 開始進場前,應先行了解工作性質及現場環境,如電掣位置,消防器材位置、

22、防火通道位置等;工作時要保證有足夠的照明燈光,并保證地面無積水;跨道使用氣、電需有過橋保護。5.3.5.3 在高空(2米以上)工作時應系上安全帶或其他防墜裝備。5.3.5.4 對于在操作過程中有可能射出微粒或碎片、發出有害光線、濺出腐蝕性液體或傷害到眼睛的工序,須佩戴適當的護眼設備。5.3.5.5 便攜電動工具使用前,應進行試運行,在確定該機能夠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操作。切勿佩戴手套,或持有棉紗等物品進行操作,避免手部被機械卷進。5.3.5.6 非專業人員切勿修理任何機械或電力工具。5.3.5.7 切勿使用損壞的工具。5.3.5.8 工作完畢后,應將各種電掣關閉,并將機械、器材、手工具等妥

23、善處理,清洗,待檢查妥當后收存。5.3.5.9 所有樓梯及通道應保持清潔及暢通,不得堆放搭建物料或垃圾。5.3.5.10 每日離開展館前,搭建人員要集體清理現場,并將垃圾放在指定的地方。5.3.5.11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施工現場。5.3.5.12 不得在展館內奔跑、嬉戲,以免危害本人及他人安全。5.3.5.13 任何展臺結構或展品(公司名稱、標志、燈箱和海報)不得超出展位邊界。5.3.6 室外展臺搭建安全規定5.3.6.1 室外搭建展臺的面積和位置須由主辦單位申請并經展館確認后方可辦理搭建手續。5.3.6.2 所有室外搭建的展臺須提供展臺細部結構圖,附結構計算書,具備條件的,應

24、加蓋有相關資質設計單位審核章,設計單位資質應在乙級以上(含乙級)。5.3.6.3 室外搭建的展臺限制高度為6米,結構、用材應報相關資質管理單位審核并批準方可進行搭建。5.3.6.4 室外展臺在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風、雨等自然現象對展臺帶來的不安全因素。5.3.6.5 展會期間如遇惡劣天氣應加強巡視,以保證展臺安全。5.3.6.6 展臺搭建不得利用展館各種圍墻、護攔作為展臺結構的一部分。5.3.6.7 任何展臺結構或展品(公司名稱、標志、燈箱和海報)不得超出展位邊界。5.3.6.8 展臺搭建材料的選用要符合國家相關部門關于臨時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標準并結合展覽會的特點合理選材。5.3.6.9 室外安裝燈

25、具、插座及配電盤等用電器具應選用防雨型。室外用電設備應有可靠防雨措施及防漏電保護裝置。5.3.6.10 室外展臺搭建應確保展臺整體結構的強度、剛度、穩定性以及局部穩定性,即:不能出現可變形體系,在荷載作用下(主要是風荷載,冬季為雪荷載)不能產生過大的變形,所設計的結構強度應當滿足荷載所需要的強度。5.3.6.11 室外搭建前需對現場附近的高壓線及配電設施進行認真的察看,并按安全要求確定足夠的安全距離。5.3.7 展覽期間值班規定展覽會期間,搭建單位須留足夠的電工、木工等相關技術和管理人員現場值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展館保衛部門對值班的職守狀況負有監督的職責,應將值班人員名單、聯系電話、值班地點

26、報現場等信息備案,值班人員按展館規定的時間按時簽到。5.3.8 撤展安全規定撤展及開始拆除前承辦單位、展館、主場搭建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人員在現場值守。展館、承辦單位應協助參展商展品放行和監督搭建單位安全拆除工作。為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搭建單位盡可能安排原搭建人員進行拆除工作,即:誰搭建,誰拆除。5.3.8.1 各搭建單位應按照大會統一要求,按時開始拆除展臺并按規定停放貨車和按秩序運至貨物到指定地點。5.3.8.2 拆除展臺時,應設專人看護。拆除應遵循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進行,不得采取推倒、拉倒等野蠻拆除方法。5.3.8.3 任何情況下,嚴禁施工人員站

27、在背板及結構上口采用晃動、撬動或用大錘砸背板及結構的方法進行野蠻拆除。5.3.8.4 展臺拆除后,搭建單位應及時向大會申報檢查,經現場檢查確認后方可離開現場。5.3.9 監督管理5.3.9.1 各設計搭建單位應在進場20天前,向大會指定的主場搭建機構報審展架設計圖紙,經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報館手續。5.3.9.2 嚴格按大會指定的監理機構要求如實填寫相關表格。5.3.9.3 100平方米以上的進場前應在工廠對主體結構進行預搭建,并要有預搭建詳細自檢記錄和照片。5.3.10 報館規定5.3.10.1 嚴格執行報館規定。進場前按規定向主場服務商或展館及時辦理報館手續。5.3.10.2 報館時應提供

28、:效果圖、施工圖(平面圖、立面圖、材質標注、荷載、電器等)電路圖和由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圖紙審核合格證明。5.3.10.3 進場時須帶齊所有相關圖紙、自檢記錄、照片等以配合監督、檢查和最終驗收。5.3.11 電檢驗收5.3.11.1 臨時設施搭建工作結束后,應由專業電檢機構對電器連接及用電負荷進行安全檢查。對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直至改正。5.3.11.2 重點檢查: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裝置、低壓配電線路鋪設、電氣照明裝置、開關、插座等。5.3.11.3 搭建單位根據驗收小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通過驗收后電檢機構應簽發電檢報告。5.3.12 臨時搭建設施安全驗收5.3.12.1 臨時設施搭建工

29、作結束后,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3.12.2 重點檢查:材料規格、連接節點、材料的防火性能。并對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電氣工程施工質量等檢查驗收。5.3.12.3 驗收合格后,應向公安機關和消防部門備案。 6 安全要求6.1 用水安全規定6.1.1 應事先向展館方提出申請,并由展館專業人員接駁到位。6.1.2 禁止直排水,如有機器用水,展商需自帶水循環裝置,否則展館有權拒絕其用水申請。6.2 用電安全規定6.2.1 電氣安裝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和特裝展位電氣部分的具體要求。應制定電器線路及設備用電的安裝、巡檢、維修

30、、定期測試的制度,落實責任人。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器設備和施工機具時,應切斷電源,拆除電氣連接并懸掛警示標牌;調試時應確定操作程序和設立專人監護。6.2.2 選用的電氣材料和設施設備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3C)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盡可能選用LED等低能耗及低壓電器材料。6.2.3 配電開關箱內應設置漏電保護器。6.2.4 電線須選用難燃雙塑銅芯電線和雙護套電線。禁止使用絞型線(花線)和鋁芯線。6.2.5 穿過人行地面、地毯和結構的電線須穿管(金屬管,難燃塑料管)保護,并視現場情況采用過橋保護。6.2.6 金屬保護管和金屬構件須做電氣跨接,并做安全接地。6.2.7 各電氣回路應有專用保

31、護地線,并與凡可能接觸漏電的金屬物件相連。6.2.8 筒燈、石英燈要有隔熱防護;廣告燈箱、燈柱內須留有對流的散熱孔。燈具整流器和觸發器須選用消防部門檢驗合格產品。6.2.9 禁止使用大功率發熱燈具。6.2.10 展位用電,須如實辦理申請手續。不得隨意接入展廳的電箱和插座上。不允許利用天花懸掛燈具和電線。參展用電設備申請24小時供電的,須確保無故障隱患,并設置合適可靠的保護開關。因用電設備故障或自帶開關失靈導致配電開關保護動作而斷電的,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搭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6.2.11 若出現展館固定配電設施開關保護跳閘導致展位停電,應立刻通知大會電工到場處理,嚴禁擅自重新合閘送電。6.2.

32、12 要注意愛護展館的電氣設備,不準亂拉亂接,任何用電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應有必要的監控措施,不容許超負荷運行,一經發現,即作停電處罰。6.2.13 展位內的用電器具及線路、開關等配電設施,要自覺接受管理機構的檢查。發現隱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絕檢查或借故拒不整改。6.2.14 特裝展位搭建不允許遮擋或覆蓋展館的照明電箱、動力電箱、電話配線箱。如確需遮擋或覆蓋,需申報并獲準,但遮擋須留出寬0.6米的進入通道;覆蓋地井配電箱須留大于配電箱的活動蓋板,并留有足夠的箱前操作間距。操作間距以能打開電箱操作為衡量依據,但不得小于0.6米,以便安全檢查和故障處理。6.2.15 當日展覽結束后,展館應及時切斷供

33、電(已申報24小時用電展品除外),由于參展商不按要求切斷電源,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參展商自行承擔。6.3 用壓縮空氣安全規定6.3.1 展館內不準存放、使用充壓的壓力容器。6.3.2 特殊供氣需展商自帶空壓機及儲氣罐(壓力容器)等設備應放在館外指定位置,并保證設備運行安全。6.4 消防安全規定6.4.1 所有展臺構件、裝飾和搭建材料均需符合消防要求。6.4.2 建立搭建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搭建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搭建過程中不得損壞展館原有消防設施和器材。6.4.3 搭建時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展館內的固定消防設施設備。6.4.

34、4 保證消防通道、緊急疏散通道以及各出入口的暢通無阻。不得遮擋疏散指示標志、室內消防栓、手動報警器等消防設施,嚴禁在防火卷簾門下堆放物品。6.4.5 嚴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樓梯、電梯前室、通道等)擺放任何物品,不得將展樣品懸掛在消防、配電、空調設施或天花板上。6.4.6 禁止在展位內設置可燃物品倉庫,不得在展位內儲存甲、乙類危險物品。6.4.7 搭建現場、通道處應配備手持式干粉滅火器(每50平方米配備不少于2具)。6.4.8 搭建期間使用的各類包裝箱、紙屑等雜物務必及時清理出館外,不得將其存放在展位內、柜頂或展位板壁背后。6.4.9 展位搭建材料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要求,應采用不燃或難燃

35、材料。6.4.10 嚴禁任何妨礙火警警鈴觸點、消防栓、滅火器、安全門等消防安全以及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6.4.11 使用木結構進行展位特裝,應使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對木結構進行防火處理。各種電器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6.4.12 每天搭建完畢,各搭建單位和參展商應積極做好清場工作。清場的主要內容包括:搭建垃圾的清運;展位內的可燃雜物、火種和其它災害隱患清理;切斷本展位的電源;保管好貴重物品。6.4.13 展廳內嚴禁吸煙,禁止使用明火或電熱器具,嚴禁攜帶危險品進入展廳。6.4.14 發現火災應立即組織撲救,啟動手動報警器報警,并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6.4.15 現場確需動火的,應

36、事先向承辦單位和展館提出書面請求,獲準后在配備足夠的動火監護人和確認現場無火災危險性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6.4.16 搭建人員在動火前應徹底清理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品,確實無法清理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覆蓋。6.4.17 動火監護人應攜帶滅火器進行監護,高空動火時在動火部位下方應分層安排相應數量的監護人進行保護。6.4.18 動火結束后,搭建人員和動火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確認不遺漏任何火種,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確保現場無火災隱患向主管部門及時匯報并得到許可后方能離開現場。 7 臨建設施設計、搭建和拆除安全工作流程: 設計圖紙報審報館預搭建(100平方米以上)搭建驗收值班拆除 第二

37、部分 安全技術標準 1 設計標準1.1 建筑設計安全標準1.1.1 一般規定1.1.1.1 為使我國展覽行業展臺等臨建設施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環保、節能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則作為臨建設施設計必須共同遵守的通用規則。1.1.1.2 臨建設施建筑設計除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之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a) 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展館及展出地點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b) 建筑物在設計、施工、使用及拆除過程中應注意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c) 應注意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節約原材料和減少廢物的產生。注意已用資源的重新利用與回收;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要便于施工和拆除。d) 各建(構)筑物在物質、人力、技術

38、防范等方面均應滿足安全防范的要求。e) 應注意尊重世界各民族的風俗和習慣。1.1.1.3 設計使用期限:長期展覽60天內,短期展覽3-7天,根據展會時間確定。1.1.1.4 室外臨建設施建筑設計應符合展會地區的地質條件和適應展會地區的氣候特點。室外臨建設施建筑設計應滿足夏季防熱、遮陽、通風、降溫等要求,應滿足防雨、防潮、防雷電、防臺風和防暴雨襲擊的要求。1.1.1.5 室外臨建設施與環境a) 臨建設施建筑物周圍應具有能獲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等的衛生條件。b) 臨建設施不應對周圍環境的空氣、土壤、水體、人體構成危害。c) 對臨建設施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等應進行處理;垃圾廢物應及時清運

39、,集中處理;對噪聲、眩光等進行有效的控制,不應引起公害。1.1.1.6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a)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使用的具有圍護結構的場所。公共場所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b) 公共場所應考慮會展期間,快捷、通暢的消防處置和應急醫療救護需要。c) 展館應禁止吸煙。如有需要,可設置有獨立通風排氣裝置的吸煙室。1.1.1.7 臨建設施建筑設計應滿足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參觀人群的使用要求,在室內、外設計中提供安全及無障礙設施。1.1.1.8 從總平面到臨建設施細部設計都應滿足保障人身安全,特別是兒童安全的要求。a) 與人體接觸的建筑部件、

40、街俱等,不應有堅硬的銳角和不適當的孔洞,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人體傷害。b) 綠化設置中不得選用有毒帶刺的植物。c) 下列部位的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1)面積大于1.5的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0.5米的落地窗;2)公共場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擊的部位,其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對使用中容易受到撞擊的部位,尚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3)斜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窗)、吊頂;4)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欄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板等。1.1.1.9 停車空間a) 停車空間的設置應符合展館及展出地點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b) 應結合建筑適用及安全的要求,考慮物品運載、消防、救護、警務、維護等車輛

41、臨時停放和操作的要求。1.1.1.10 基地與公共建筑物內均應有明顯的標識系統。標識還應與國標通用標識一致。1.1.2 總平面設計1.1.2.1 室內外展臺等臨建設施的總平面布局應充分考慮展覽會的級別、重要性、展出場所(場地)的設施條件、展品特點、單體展臺規格、參觀人數、展出時間等因素,以“安全第一”的原則、“以人為本”的理念進行合理布局,確保參觀方便,疏散通道線路和寬度滿足要求。1.1.2.2 室內外展臺等臨建設施的總平面布局應報消防審批部門、安全審批部門和展覽搭建管理機構及展覽驗收單位批準。1.1.2.3 展覽館內的展臺等臨建設施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展覽館建筑內部本身的防火分區的劃分要求。

42、1.1.2.4 室外各項臨建設施應對布局、道路、豎向、綠化及管線等進行綜合性的場地設計。a) 臨建設施間距應滿足建筑用房采光、通風要求。b) 臨建設施布局應符合園區管理、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c) 應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物流,減少干擾,并有利消防、停車和人員集散。1.1.2.5 入口展覽入口應按展覽會級別設置足夠數量安全檢查閘門,并組織好安全檢查閘門和通道的通行方式。1.1.2.6 通道和道路1.1.2.6.1 室內展覽區域內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a) 一類展覽:安全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56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33.5米。 b) 二類和三類展覽:安全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4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

43、33.5米。c) 展板與墻壁的檢修通道距離不得小于0.6米(保證檢修人員通過和設備門正常打開)。1.1.2.6.2 室外展覽區域內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a) 基地內道路應和園區道路連通,并能方便通達各安全出入口和貨物出入口。b) 車行道路不應小于4米,道路的轉彎處應滿足通行車輛的最小轉彎半徑要求;人行道路不應小于3米,道路寬度應滿足人流疏散需要。c) 基地地面道路邊緣距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1.1.3 臨建設施單體設計1.1.3.1 平面布置a) 平面布置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功能、工藝要求,合理布局。b) 根據使用功能,應使多數房間或重要房間布置在有良好采光、通風和景觀的部位。

44、c)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1.1.3.2 臨建設施高度一般不超過3.5米,超過高度的特裝展臺需不應影響消防實施的使用,影響使用的必須修改;并需經專項報批。1.1.3.3 臺階、坡道和欄桿a) 臺階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建筑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米,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并不宜小于0.10米,踏步應防滑。室內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置;2)人流密集的場所臺階和平臺高度超過0.70米并側面臨空時,應有防護設施。b) 坡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搭建地臺時必須在展位范圍內部地臺邊緣處設置緩坡通向公共通道,防止地臺與地面的落差造成公眾人身傷害。

45、1)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8,人流密集的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0;2)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于1:12;3)坡道應采取防滑措施。c) 有二層臨建設施有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或欄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欄桿、欄板應以堅固、安全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2)臨空高度在6米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米;注: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3)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1.1.

46、3.5 樓梯a) 樓梯的數量:當臨建設施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50時,應設置兩部樓梯。b) 樓梯的位置、寬度和樓梯間形式應滿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樓梯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股人流即1.2米;當二層的人流較少時,樓梯寬度可取為0.9米。c) 梯段改變方向時,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并不得小于1.20米,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d) 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e) 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米。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米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米。f) 踏步應采取防滑措施。g) 允許少年兒童進入的活動場所的樓梯,樓梯井凈寬不宜大于0.2

47、米,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h) 樓梯踏步的最小寬度為0.22米,最大高度為0.18米。1.1.3.6 墻身墻身材料宜因地制宜,盡可能采用環保型和再生材料等新型建筑墻體材料。1.1.3.7 門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手動開啟的大門扇應有制動裝置,推拉門應有防脫軌的措施;b)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裝透明安全玻璃;c)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時,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d)全玻璃門應選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護措施,并應設防撞提示標志;e)人流出入口應考慮門的無障礙通行設計。1.1.3.8 樓地面a) 底層地面的基本構造

48、層宜為面層、墊層和地基;樓層基本構造層宜為面層和樓板。b)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樓地面應滿足平整、不起塵、防滑、防污染、隔聲、易于清潔等要求。c) 室外臨建設施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應根據需要采取防潮、防不均勻沉陷等措施。d) 受較大荷載或有沖擊力作用的樓地面,應根據使用性質及場所選用由板、塊材料等組成的易于修復的剛性構造,或柔性構造。e) 木板樓地面應根據使用要求,采取防火措施。1.1.3.9 屋面和吊頂a) 室內臨建設施的頂部吊頂面積不能超過占地面積的50%;布局必須是均勻的,不得遮擋展館上部的噴淋設施。 b) 戶外屋面工程應設置一道防水設防。c) 屋面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屋面面層應采用

49、不燃燒體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頂加層;2)屋面排水宜優先采用外排水;屋面落水管的數量、管徑應符合屋面排水要求;3)戶外屋面設計應考慮強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性因素,采取固定加強措施;d) 吊頂構造應符合以下要求:1) 吊頂與主體結構吊掛應有安全構造措施;尤其注意當選用玻璃做為吊頂材料時,其連接構造應安全可靠;2) 吊頂材料應符合有關防火及安全要求;1.2 結構設計安全標準1.2.1 總則1.2.1.1 一般規定1.2.1.1.1 本篇適用于中國展覽行業展臺等臨時搭建設施所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設計。1.2.1.1.2 所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層數不宜超過2層,高度不宜超過3.5米。超過3.

50、5米的高度的臨建設施其結構柱、梁等構件需經強度穩定及撓度的驗算。1.2.1.1.3 結構的設計使用期限應符合展覽期限的要求,達到設計使用期限后,不宜繼續使用。若特殊原因尚需利用時,必須重新論證和審批。1.2.1.1.4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期限根據展會的時間確定,在展期內應具有足夠的可靠度。結構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分析確定。1.2.1.1.5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期限內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 a)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b) 在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c) 在正常維護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d) 在設計規定的偶然事件發生時及發生后,仍能保

51、持必需的整體穩定性。1.2.1.1.6 除壓型鋼板-混凝土組合樓面和基礎外,一般不應采用混凝土材料。1.2.1.1.7 極限狀態設計原則a) 本標準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法,以可靠指標度量結構構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項系數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b) 承重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應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應組合進行設計。所有結構或構件應進行承載力計算,計算時采用荷載設計值。對使用上需控制變形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變形驗算,驗算時采用相應的荷載代表值。c) 臨建設施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應采用下列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 0SR R=R(f,k)0-結構構件重要

52、性系數,取1.1-1.2;S-不考慮地震作用時荷載效應組合設計值;R-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f-鋼材的強度設計值;k -幾何參數標準值;d) 對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結構構件應分別按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和準永久組合進行驗算,并保證變形不超過相應的規定值。1.2.1.2 荷載1.2.1.2.1 臨建設施當設置二層平臺時,其樓面均布活荷載應取4.0kN,除非面積較小或采取人流控制時,可取2.0 kN;1.2.1.2.2 室外臨建設施的屋面活荷載標準值取0.5kN; 不上人的屋面,當施工或維修荷載較大時,應按實際情況采用;對不同結構應按具體情況,將標準值作O.2kN/的增減;1.2.1.2.3 樓梯、看臺、陽臺和上人屋面等的欄桿頂部水平荷載應取1.0kN/m.1.2.1.2.4 臨建設施所承受的荷載尚應考慮人流擁擠時對設施墻架的水平推力。對臨建設施墻面的水平活荷載取0.5kN/。1.2.1.2.5 室外臨建設施在冬季時,其屋面活荷載應考慮雪荷載,北京地區的基本雪壓取為0.45 kN。1.2.1.2.6 風荷載室外臨建設施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風荷載標準值,應按下述公式計算:a) 當計算主要承重結構時 (1.2.1.2.6-1)式中 風荷載標準值( ); 高度 處的風振系數,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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