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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化館建筑設計規范第一章總則第 1.0.1 條為保證文化館建筑設計質量, 使文化館建筑符合安全、 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第 1.0.2 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 擴建、改建的文化館建筑設計。 群眾藝術館、文化站等可參照執行。第 1.0.3 條文化館的建筑設計, 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傳統等因素,在滿足當前適用需要的基礎上,適當考慮留有發展余地。第 1.0.4 條文化館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第 2.0.1 條新建文化館宜有獨立的建筑基地, 并應符合文化事業和城市
2、規劃的布點要求。第 2.0.2 條文化館基地的選址應滿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適中、交通便利、便于群眾活動的地段;二、環境優美、遠離污染源。第 2.0.3 條文化館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區明確, 合理組織人流和車輛交通路線,對喧鬧與安靜的用房應有合理的分區與適當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 至少應設兩個出入口。 當主要出入口緊臨主要交通干道時,應按規劃部門要求留出緩沖距離;三、在基地內應設置自行車和機動車停放場地,并考慮設置畫廊、 櫥窗等宣傳設施。第 2.0.4 條文化館庭院的設計,應結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區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動場地、綠化、建筑小品等,創造優美的空間環境。第
3、 2.0.5 條當文化館基地距醫院、 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較近時, 館內噪聲較大的觀演廳、排練室、游藝室等,應布置在離開上述建筑一定距離的適當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擾措施。第 2.0.6 條文化館建筑覆蓋率、 建筑容積率, 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訂的規定。第三章建筑設計第一節一般規定第 3.1.1 條文化館一般應由群眾活動部分、 學習輔導部分、 專業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組成。各類用房根據不同規模和使用要求可增減或合并。第 3.1.2 條文化館各類用房在使用上應有較大的適應性和靈活性,并便于分區使用統一管理。第 3.1.3 條文化館設置兒童、 老年人專用的活動房間時, 應布置在當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
4、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別設有適于兒童和老年人使用的衛生間。第 3.1.4 條兒童活動室的設計應符合兒童心理特點,裝飾活潑,色調明快。第 3.1.5 條群眾活動用房應采用易清潔耐磨的地面;在嚴寒地區兒童和老年人活動室應做暖性地面。第 3.1.6 條五層及五層以上設有群眾活動、 學習輔導用房的文化館建筑應設置電梯。第 3.1.7 條各類用房的窗洞口與該房間地面面積之比,不應低于表 3.1.7的規定。窗洞口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表3.1.7房間名稱窗 地 比展覽、閱覽用房美術書法工作室、美術書法教室1/4 游藝、交誼用房文藝、音樂、舞蹈、戲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導、群眾文化研究部普通教室、大教室、綜合排練室1/
5、5 注:本表按單層鋼側窗計算,采用其他類型窗應調整窗地比。第 3.1.8 條各類用房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表3.1.8 的規定。室內允許噪聲級( db)表3.1.8房間名稱允許噪聲級( a聲級)錄音室(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教室、閱覽室等游藝、交誼廳等30 50 55 第二節群眾活動部分第 3.2.1 條群眾活動部分由觀演用房、 游藝用房、 交誼用房、 展覽用房和閱覽用房等組成。第 3.2.2 條觀演用房一、觀演用房包括門廳、觀演廳、舞臺和放映室等。二、觀演廳的規模一般不宜大于500 座。三、當觀演廳規模超過300 座時,觀演廳的座位排列、走道寬度、視線及聲學設計以及放映室設計 , 均應符合
6、劇場建筑設計規范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四、當觀演廳為 300 座以下時, 可做成平地面的綜合活動廳,舞臺的空間高度可與觀眾廳同高,并應注意音質和語言清晰度的要求。第 3.2.3 條游藝用房一、 游藝用房應根據活動內容和實際需要設置供若干活動項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藝室, 并附設管理及貯藏間等。 當規模較大時, 宜分別設置兒童游藝室及老年人游藝室。兒童游藝室室外宜附設兒童活動場地。二、游藝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定:大游藝室 65 中游藝室 45 小游藝室 25 第 3.2.4 條交誼用房一、交誼用房包括舞廳、茶座、管理間及小賣部等。二、 舞廳應設存衣間、 吸煙室及貯藏間等。 舞廳的活
7、動面積每人按2 計算。三、舞廳應具有單獨開放的條件及直接對外的出入口。四、 舞廳應設光滑的地面、 較好的室內裝修與照明, 并應有良好的音質條件。五、茶座應附設準備間,準備間內應有開水設施及洗滌池。第 3.2.5 條展覽用房一、展覽用房包括展覽廳或展覽廊、貯藏間等。 每個展覽廳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 65 。二、展覽廳內的參觀路線應通順,并設置可供靈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設施。三、展覽廳應以自然采光為主,并應避免眩光及直射光。四、展覽廳(廊)出入口的寬度及高度應符合安全疏散、搬運版面和展品的要求。第 3.2.6 條閱覽用房一、閱覽用房包括閱覽室、資料室、書報貯存間等。二、閱覽用房應設于館內較安靜的部位。
8、三、閱覽室應光線充足,照度均勻,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設遮光設施。四、規模較大時,宜分設兒童閱覽室。五、閱覽桌椅的排列間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積指標,可參照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執行。第三節學習輔導部分第 3.3.1 條學習輔導部分由綜合排練室、 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術書法教室等組成。其位置除綜合排練室外,均應布置在館內安靜區。第 3.3.2 條綜合排練室一、綜合排練室的位置應考慮噪聲對毗鄰用房的影響。二、室內應附設衛生間、器械貯藏間。有條件者可設淋浴間。三、沿墻應設練功用把桿,宜在一面墻上設置照身鏡。四、根據使用要求合理地確定凈高,并不應低于3.6m。五、綜合排練室的使用面積每人按6 計算。六、
9、室內地面宜做木地板。七、綜合排練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設隔聲門。第 3.3.3 條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數可按40人設計, 大教室以 80 人為宜。教室使用面積每人不小于 1.40 。二、課桌椅布置及有關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應設置黑板、講臺、清潔用具柜及掛衣鉤;教室前后均應設電源插座。四、大教室根據使用要求,可為階梯式地面,并設置連排式課桌椅。第 3.3.4 條美術書法教室一、美術書法教室宜為北向側窗或天窗采光。二、美術書法教室的設施,應接普通教室設置,并增設洗滌池。室內四角另增設電源插座。三、美術書法教室的使用面積每人不小于2.80 ,
10、每室不宜超過30 人。第四節專業工作部分第 3.4.1 條專業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藝、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曲、攝影、錄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導部,少年兒童指導部,群眾文化研究部等組成。第 3.4.2 條美術書法工作室宜為北向采光, 室內宜設掛鏡線、 遮光設施及洗滌池;使用面積不宜小于24m2 。第 3.4.3 條音樂工作室應附設12 間琴房,每間使用面積不小于6m2 ,并應考慮室內音質及隔聲要求。第 3.4.4 條攝影工作室一、攝影工作室應附設攝影室及洗印暗室。二、暗室應有遮光及通風換氣設施,并設置沖洗池及工作臺等。三、暗室應設培訓實習間,根據規模可設置24 個工作小間,每小間不小于 4 。第 3
11、.4.5 條錄音工作室一、錄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 錄音室及控制室; 其位置應布置在館內安靜部位。二、大、中型文化館宜設專用錄音室。三、錄音室和控制室的內部裝修,均應考慮室內音質的要求。四、錄音室和控制室之間的墻壁上,應設隔聲觀察窗。五、錄音室和控制室均應采用隔聲門窗。第五節行政管理部分第 3.5.1 條行政管理部分由館長室、辦公室、文印打字室、會計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組成。其位置應設于對外聯系和對內管理方便的部位。第 3.5.2 條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屬用房,包括倉庫、配電間、維修間、鍋爐房、車庫等,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第四章防火和疏散第 4.0.1 條文化館的建筑防火設計除應執行國家現行防火規范
12、外,尚應符合本章的有關規定。第 4.0.2 條文化館的建筑耐火等級對于高層建筑不應低于二級,對于多層建筑不應低于三級。第 4.0.3 條觀演廳、展覽廳、舞廳、大游藝室等人員密集的用房宜設在底層,并有直接對外安全出口。第 4.0.4 條文化館內走道凈寬不應小于表4.0.4 的規定。走道最小凈寬度( m )表4.0.4部分雙面布房單面布房群眾活動部分學習輔導部分專業工作部分2.10 1.80 1.50 1.80 1.50 1.20 第 4.0.5 條文化館群眾活動部分、學習輔導部分的門均不得設置門檻。第 4.0.6 條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門, 一律向疏散方向開啟, 并不得使用旋轉門、推拉門和吊門。第
13、 4.0.7 條展覽廳、舞廳、大游藝室的主要出入口寬度不應小于1.50m。第 4.0.8 條文化館屋頂作為屋頂花園或室外活動場所時,其護欄高度不應低于 1.20m。設置金屬護欄時 , 護欄內設置的支撐不得影響群眾活動。第 4.0.9 條人員密集場所和門廳、 樓梯間以及疏散走道上, 應設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第五章建筑設備第一節給水排水第 5.1.1 條文化館建筑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第 5.1.2 條群眾活動部分及學習輔導部分應設置開水或消毒水供應設施。第 5.1.3 條文化館建筑應分層設置廁所。第二節采暖與通風第 5.2.1 條采暖地區文化館宜采用熱水采暖。 兒童活動房間的散熱器應采取防
14、護措施。第 5.2.2 條文化館各種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5.2.2 的規定。采暖室內計算溫度()表5.2.2房間名稱室內計算溫度觀演廳、展覽廳、舞廳閱覽室、教室、專業工作室等一般游藝室1618 乒乓球類游藝室1416 綜合排練室1820 第 5.2.3 條各類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當不能滿足要求時, 可設機械排風。第 5.2.4 條廁所應有獨立的通風排氣設施。第三節電氣第 5.3.1 條一般規模的文化館宜為低壓配電。 其總配電裝置應設于管理和進出線方便的部位。第 5.3.2 條文化館各類用房的電氣設計應考慮房間需要互換和增加設備內容的可能性。第 5.3.3 條配電線路應按不同用電
15、場所適當分開。對群眾活動部分、 學習輔導部分、專業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應根據規模和使用要求,分別劃分支路。第 5.3.4 條觀演廳舞臺除設工作照明外,應適當設置演出照明。第 5.3.5 條觀演廳應考慮演出及會議擴聲裝置。第 5.3.6 條各類用房室內線路應暗線敷設。第 5.3.7 條各類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薦值應符合表5.3.7 的規定。各類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薦值表5.3.7房 間 名 稱平均照度(lx)備 注觀演用房觀演廳舞臺、側臺化妝室放映室75150 50100 50100 2050 舞臺應設工作照明游藝用房游藝室50100 交誼用房舞廳、茶座50100 展覽用房展覽廳(廊)7
16、5150 宜設局部照明閱覽用房閱覽室75150 宜設局部照明學習輔導美術工作室攝影工作室錄音工作室其他部、室75150 75150 50100 50100 應設局部照明應設工作照明用房業務工作用房綜合排練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術書法教室75150 75150 75150 100200 應設局部照明注:工作面高度為0.80m。第 5.3.8 條文化館建筑應設置工作專用電話及公用電話。附加說明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主編單位:吉林省建筑設計院參加單位:西安冶金建筑學院主要起草人:陳述平、張宗堯、王正本、李京生附錄一名詞解釋1文化館:文化館是國家設立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轄區的文化事業機構,隸屬于當地政府;是開展社會主義宣傳教育, 組織輔導群眾文化藝術(娛樂)活動的綜合性文化部門和活動場所。2群眾藝術館:群眾藝術館是國家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地(州、盟)、市一級的文化事業機構; 是組織指導群眾文化藝術活動及研究群眾藝術的部門。3文化站:文化站是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區公所一級的基層文化事業機構 , 隸屬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公所;是當地開展綜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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