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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同學互助一起進步(頁眉可刪)2021年實用的貨物運輸合同匯編9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甲方:乙方:為確保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務保質保量完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以其運力參與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務。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一、一般規定1、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公路運輸許可證或委托單位的證明文書(委托書)或雙方確認的有效
2、證明文件。2、甲方委托乙方運輸采取電話、傳真、簽單或辦理運單手續等方式進行。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1、甲方應與乙方明確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及裝、卸地點、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聯系方法和注意事項,為乙方順利完成運輸任務提供便利。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貨物運輸必須的相關憑證和文件,倡導文明服務,熱情周到、耐心細致地為乙方做好服務和解答工作。3、甲方可協助乙方處理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商務事故,但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由乙方承擔。4、甲方接到乙方正確、有效的送貨回執后,應及時收回運輸費用,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撥付運輸費用。5、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或被甲方客戶(含甲方客戶轉讓權利)追償的,
3、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6、甲方有權根據甲方業務單位(客戶)的服務范圍、要求、考核規定等(統稱規定)制訂或轉發相關規定,乙方應積極配合并執行。三、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1、乙方承運甲方所承攬的運輸貨物時,所調派車輛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負責,其行為代表乙方行為。2、乙方接受承運業務后,應保證人員、車輛迅速、及時到達指定裝貨地點。所調派的人員、車輛,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車輛性能完好,車型滿足貨物裝載要求;消防安全器材和輔助工具(油布、繩索、緊固器等)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3、乙方在裝卸貨物時,應盡監裝、監卸的責任,應做好驗貨手續。應準確無誤與發貨人、收貨人點件交接,并在收、發貨單上
4、簽字認可。裝載貨物時,應嚴格遵照貨物所標識的裝、放要求,不得違規裝載和違章指揮,因裝載不妥造成貨物損害,由乙方負賠償責任。4、乙方所調派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保持通訊聯系,24小時暢通,必須按照客戶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如實反映運輸中的情況。未經許可,駕駛員、押運員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和裝卸貨地點。5、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應做好車輛和貨物的安全檢查,中途停車、就餐、住宿必須將車輛停放具備安全設施的停車場。必要時,應派專人看管。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和意外情況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案和通知甲方,并做好現場清點、處理記錄,未經許可乙方無權處理貨物。6、乙方對承運的貨物應保證安全、及時、準確送到指定的收貨地
5、點及單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貨物滅失或貨物逾期到達,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7、乙方在完成任務后,應及時把正確、有效的收貨憑證交付甲方,以便及時結算、劃撥運輸費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誤結算或不能結算運輸費用的,責任由乙方承擔。8、由于甲方過錯造成運輸費用的損失,乙方有權提出索賠要求。四、其它約定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若因業務運作模式發生變化,雙方積極協商另按新模式簽訂新的合同或補充協議;如協商不成,則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2、由于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相關條款或約定而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有權在應付給乙方的運輸費中扣除與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相等金額的運費,用以抵消甲
6、方的損失。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無論何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甲方與業務單位合同解除或終止除外)。4、如發生運輸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5、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無異議,本合同以月為單位自動延續至雙方簽訂新的合同,但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時,甲方無需乙方同意即可解除本合同。6、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年 月 日貨物運輸合同 篇2甲方(即托運方):_乙
7、方(即承運方):_甲乙雙方經充分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就甲方將發往各地的活動箱交給乙方承運的相關事宜制定如下條款,以資遵守:一、甲方委托乙方為其_貨物特約承運人,合同期限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的所有合法手續,并提供規范安全的貨運包裝,并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2、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貴重貨物若需購買保險的由甲方自行投保,或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的,除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以外,乙方不承擔責任。3
8、、甲方有貨物托運時,至少提前_小時通知乙方收貨或通知發貨工廠送貨到乙方收貨點。4、甲方托運貨物時,必須準確完整提供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以便能準備及時交付貨物,否則因此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三、乙方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按時將甲方貨物運輸至指定地點,如有特殊情況乙方須提前向甲方說明。2、乙方自行提供物流所需的車輛、設備和人員,因此產生的費用及人員安全責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貨物丟失貨物損壞的,乙方必須按預定賠償。4、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況扣押貨物并達到一個月期限后自行處理。5、乙方須提供車況好、手續齊全車輛用于運輸甲方貨物
9、。四、雙方運費單次結算,貨到付款,甲方上海地區按照每件_元交由乙方承運。運費可根據市場行情雙方協商調整。五、如本合同產生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份,甲乙雙方各執_份。甲方(簽章):_乙方(簽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貨物運輸合同簡易版參考甲方:_(委托方)乙方:_(承運方)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雙方充分、平等的協商,特制訂本運輸合同。一、服務方式1、乙方根據甲方的送貨要求和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門到門的運輸服務;2、乙方為甲方提供送貨過程的貨物相信服務;3、乙方為甲方提供在
10、途車輛位置情況信息服務。二、運輸方式及運輸計劃貨物運輸合同1、乙方根據甲方的運輸要求,負責上門提貨并按甲方要求準確無誤無損的把貨物送達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2、運輸方式:_。3、運輸貨物的工程名稱:_。4、運量:_約噸(最終重量按雙方核定的重量為準);5、規格:每車貨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則上均在營運車輛規定的范圍以內。三、雙方權利與義務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1)甲方應按照預定的發貨計劃通知乙方發運貨物,承運方必須保證委托方的運輸時間;2)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時,保證貨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與所送貨物相符的相應出貨單據。明確表達乙方托運貨物的價值、件數、重量、體積、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車輛正常
11、送達;3)甲方負責安排托運貨物的裝卸,并銜接好客戶的收貨事宜,負責協助乙方處理好收貨中發生的突發事件;4)甲方有權對不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拒絕裝車而不予任何經濟補償;5)甲方裝卸工不能將破損,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裝進車內;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運通知后,按時將合格車輛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運輸計劃;2)乙方應按規定時間將甲方貨物送達目的地,但如遇天災、山洪、塌方、地震、戰爭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況,乙方須即時通知甲方并將預急處理措施告訴甲方:3)貨物在承運期內,丟失、短少、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按成本價格賠償)(不可抗力因素及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除外),
1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將貨物直接交給客戶,辦理交接手續好,必須將有效簽收回單(含有收貨人、收貨數量、收貨日期時間、圖章等信息)反饋給甲方;4)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運輸的貨物時,應對貨物的數量及包裝(以外包裝為準)進行清點核對。對裝車過程進行監裝。對裝車過程的不當操作及外觀或包裝有疑問的貨物應指出,糾正或拒裝,裝貨后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5)乙方對所承運的貨物負安全責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以及貨物卸錯地點需要轉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貨損、貨差按成本價格賠償);6)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發貨計劃運輸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如乙方擅自終止運輸合同或不能滿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
13、權對乙方扣除10%的合同總價作為賠償;7)運輸質量:乙方保證運輸車輛清潔、干燥。因乙方駕駛員違反文明作業規定,與甲方客戶發生爭議,造成惡劣影響,致使甲方客戶投訴,乙方應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四、運費及結算方式1、運費:_/噸;2、結算方式為單項工程結算,按甲乙雙方核定的重量開票結算;3、付款:工程鐵塔承運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運輸(可抵扣)發票,在三個月內以匯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1、本合同僅限承運期間國家新頒布相關禁運條例或有特殊安排等,雙方另行協商;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需補充或修改,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
14、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雙方各執_份。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貨物運輸合同 篇3序言(_年_月_日訂于_)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第一章適用范圍第一條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15、4本公約不適用于:(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b)喪葬運送;(c)家俱搬遷。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第二條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
16、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第三條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四條運輸合
17、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
18、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第七
19、條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第八條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
20、裝。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
21、相符。第十條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
22、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第十二條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
23、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第十三條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
24、權利。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第十四條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第十五條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2即使收
25、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第十六條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
26、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第十七條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
27、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
28、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f)承運活動物。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
29、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第十九條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
30、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第二十條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
31、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第二十一條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
32、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第二十三條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
33、費用的賠償。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第二十四條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第二十五條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2但賠償不可超過:(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第二十六條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
34、利息的金額。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第二十七條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第二十八條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
35、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第二十九條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_的規定。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_的規定。第五章索賠和訴訟第三十條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
36、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5承
37、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第三十一條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
38、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第三十二條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
39、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
40、訟權利的產生。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第三十三條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第三十五條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第三十六條除
41、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第三十七條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
42、)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第三十八條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第三十九條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
43、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第四十條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第四十一條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第八章最終條款第四十二條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
44、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3本公約于_年_月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4本公約須經批準。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第四十三條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條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第四十五條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
45、效。第四十六條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第四十七條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第四十八條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
46、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第四十九條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
47、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第五十條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第五十一條_年_月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
48、提到的每一國家。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_年_月_日訂于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貨物運輸合同 篇4甲方:武漢鐵塔廠(委托方)乙方:谷城通達物流有限公司(承運方)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雙方充分、平等的協商,特制訂本運輸合同。一、服務方式
49、1、乙方根據甲方的送貨要求和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門到門的運輸服務;2、乙方為甲方提供送貨過程的貨物相信服務;3、乙方為甲方提供在途車輛位置情況信息服務。二、運輸方式及運輸計劃貨物運輸合同1、乙方根據甲方的運輸要求,負責上門提貨并按甲方要求準確無誤無損的把貨物送達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2、運輸方式:;3、運輸貨物的工程名稱:4、運量:約噸(最終重量按雙方核定的重量為準);5、規格:每車貨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則上均在營運車輛規定的范圍以內。三、雙方權利與義務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甲方應按照預定的發貨計劃通知乙方發運貨物,承運方必須保證委托方的運輸時間;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時,保證貨物的合法性,并
50、向乙方提供與所送貨物相符的相應出貨單據。明確表達乙方托運貨物的價值、件數、重量、體積、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車輛正常送達;甲方負責安排托運貨物的裝卸,并銜接好客戶的收貨事宜,負責協助乙方處理好收貨中發生的突發事件;甲方有權對不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拒絕裝車而不予任何經濟補償;甲方裝卸工不能將破損,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裝進車內;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運通知后,按時將合格車輛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運輸計劃;乙方應按規定時間將甲方貨物送達目的地,但如遇天災、山洪、塌方、地震、戰爭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況,乙方須即時通知甲方并將預急處理措施告訴甲方:貨物在承運期內,丟失、短
51、少、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按成本價格賠償)(不可抗力因素及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將貨物直接交給客戶,辦理交接手續好,必須將有效簽收回單(含有收貨人、收貨數量、收貨日期時間、圖章等信息)反饋給甲方;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運輸的貨物時,應對貨物的數量及包裝(以外包裝為準)進行清點核對。對裝車過程進行監裝。對裝車過程的不當操作及外觀或包裝有疑問的貨物應指出,糾正或拒裝,裝貨后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對所承運的貨物負安全責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以及貨物卸錯地點需要轉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貨損、貨差按成本價格賠償);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發貨計劃運
52、輸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如乙方擅自終止運輸合同或不能滿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對乙方扣除10%的合同總價作為賠償;運輸質量:乙方保證運輸車輛清潔、干燥。因乙方駕駛員違反文明作業規定,與甲方客戶發生爭議,造成惡劣影響,致使甲方客戶投訴,乙方應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四、運費及結算方式1、運費:/噸;2、結算方式為單項工程結算,按甲乙雙方核定的重量開票結算;3、付款:工程鐵塔承運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運輸(可抵扣)發票,在三個月內以匯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1、本合同僅限承運期間國家新頒布相關禁運條例或有特殊安排等,雙方另行協商;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
53、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需補充或修改,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武漢鐵塔廠乙方:谷城通達物流有限公司蓋章(簽字)蓋章(簽字)日期:日期:貨物運輸合同 篇5甲方:_x公司乙方:_x公司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一、甲方因物流業務需要,委托乙方昆明大千運輸有限公司負責貨物香煙的運輸送達。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將貨物安全、保質、及時、高效的送達的目的地給收貨單位,乙方承諾所從事的運輸經營業務具備相關的合法經營及運輸資質。二、甲方雙方約定本合同有限期為五年20_年10月至20_年10月止以簽字蓋章知日起全同生效,合同期滿前3個月,乙方應當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續簽訂運輸合同,經甲方書面同意后,甲方雙方應當從新簽訂運輸合同。三、甲乙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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