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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標準合同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資料編碼:CYKJ-FW-780編號:_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甲方:_乙方:_日期:_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用戶指南:該合同資料適用于合作中分清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定義違約行為,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保護守約方,并且對違約行為進行追究責任,使損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經濟賠償。可通過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進行快速編輯。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范本一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_(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_職務:_地址:_電話:_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法定代表人:_職務:_地址:_電話:_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

2、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_,土地面積為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_年,從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六、本塊土地用途為:_。七、土地利用要求:(一)主體建筑物的性質:_;(二)建設用地面積:_平方米;(三)建筑覆蓋率:_%;(四)建筑容積率:_;(五)總建筑面積_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六)建筑高度

3、:不超過_米;(七)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_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_米,其余各邊退紅線距離_米。(八)市政設施要求:1.車輛出入口:_路;2.人行出入口:不限;3.機動車泊位數:_輛(自用輛公用輛);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5.給水接口:_路或_路市政給水管網;6.雨水接口:_或_市政雨水管網;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后,接_或_市政污水管網;8.中水接口:_9.燃氣接口:_10.電源:_或_市政電力管網;11.通訊:_或_市政通訊管網;(九)建筑間距:滿足建筑間距及消防要求。八、本地塊上_平方米建筑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九、本地塊的土

4、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人民幣)(小寫:¥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元(小寫:¥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元(小寫:¥_元)整;合計(人民幣)_元(小寫:¥_元)整;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元(小寫:¥_元)整。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并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_%向乙方追索違約金。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并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

5、權。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筑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

6、,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于_年_月_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無償交給甲方,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注銷。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

7、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甲方(蓋章):_乙方(蓋章):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簽訂地點:_簽訂地點:_附件:土地使用規則為了切實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深圳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

8、用土地,明確土地使用者的責任,訂立此規則。一釋義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到的名詞,以本規則解釋為準。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圖。土地使用權:指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它條件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無償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建設,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因此

9、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屆滿,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無償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交回并喪失土地出讓合同書一切權利的行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受讓的地塊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總年期。坐標:用測量學方法表示地面上一點位置的有序的一組數。本合同中的坐標除非特別指明外,均為深圳獨立坐標系統,用直角坐標表示。界樁定點:在實地確定驗明宗地圖上所標示的各界樁點的位置。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規定每年支付給政府的土地費用。土地臨時占用費:土地使用者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按規定向國土管理部門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礎設施。具體包括:道

10、路、給水、污水、雨水、電力、電訊、路燈、照明、煤氣等管、廠、站、場、橋梁或人行天橋及其它工程。綠化比率:用地范圍內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建筑覆蓋率: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土地面積比。建筑容積率:規定的地塊上全部建筑物總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含附屬建筑物計算在內),但注明不計算的附屬建筑物面積除外。總建筑面積: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底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它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主體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屬建筑物:主體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辦公樓:供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行政事務使用的

11、建筑物。單身公寓:供單身職工起居和具備居住用的小型廚、廁的建筑物。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單元式建筑物。別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獨立式建筑物。宿舍:供學生、職工等集體性居住的建筑物。綜合樓:多種用途組合一體的多、高層民用建筑。廠房:可供工業生產使用的建筑物。商業用房:指為居民提供生活消費及進行商務活動的商鋪、飲食、酒店、娛樂、金融、保險、銀行、證券等建筑物。房地產證: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二界樁定點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宗地圖所標示坐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會同土地使用者實地依圖驗明。界樁定點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

12、必須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圖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屬工程,并保證在_年_月_日前或與主體工程竣工時間同時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費提供使用,產權歸政府所有。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圖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須作任何賠償。4、因規劃需要,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在用地范圍內布置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管線施工時,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過。三設計、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

13、局提交設計方案圖紙及市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應在接到齊備的圖紙和計劃后按規定審批。6、宗地圖范圍內的詳細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此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7、土地使用者自簽訂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日起一年內應按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

14、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8、土地使用者應在_年_月_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災、戰爭重大影響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自出讓合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的罰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的罰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9、工程竣工提請市政府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前,土地使用者應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提請對建筑物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

15、,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四建筑維修活動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下列責任:(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如需臨時占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地塊土地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出土地,應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占用費。(2)土地使用者必須做好土地使用范圍內及周圍土地的綠化及水土保護,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則,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擔。(3)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

16、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4)土地使用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壞周圍的環境。(5)土地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對該地段內的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11、土地使用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12、在進行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須查明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它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土地使用者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13、土地使用者應在本合同期內按規定自行負責

17、或委托管理人負責建成區內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綠地的使用和管理,并應符合物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14、土地使用者應按設計總平面指定地點(_)開設汽車出入口。五土地使用權轉讓15、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16、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17、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到市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稅費。18、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本規則。六給排水、供電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應與市給

18、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部門簽訂協議書。埋設相應管線設計圖應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審批,經批準后實施。上述所需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負責。八接受檢查監督20、在土地使用期間,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有權對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絕阻撓。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建設。23、土地使用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

19、拆除,拒不執行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負責支付。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范本二根據_市(縣)國讓(合)字(200)第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省(自治區、直轄市)_市(縣)局,與受讓人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

20、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于_萬元人民幣。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頃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于_%,建筑系數不低于_%。第四條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

21、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閑置費標準定為相當于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22、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后,退還給受讓人。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閑置費。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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