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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省城市設計編制導則(征求意見稿)一、 總則1、 制定本導則的目的為促進提高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加強城市地區的整體籌劃,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規范各類城市設計的技術要求和編制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2、 本導則適用范圍本導則適用于江蘇省設市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單項城市設計的編制工作,縣城所在地鎮的有關規劃編制和城市設計參照執行。3、 城市設計的基本原則以人為本。滿足使用者要求,從使用者角度,滿足其基本需求及認知、審美需求,促進公共資源的公平使用,營造高質量的人居環境。因地制宜。充分考慮規劃地段及周邊的基本狀況,尊重自然和人文環境特征,體現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經濟可行。加強經濟可

2、行性評估或測算,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有利于落實節能減排和集約發展的基本原則。有利實施。考慮多元化實施主體的特點,與城市規劃的制定、實施充分銜接,滿足實施和管理的要求。4、 城市設計的內容與作用4.1 城市設計的層次和內容城市設計是以城鎮發展和建設中空間組織與優化為目的,對包括人、自然和社會經濟因素在內的城市形體環境對象所進行的研究和設計。城市設計分為總體規劃階段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的城市設計。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是運用城市設計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間組織等方面體現城市設計的內涵,并在城市景觀設計、風貌特色塑造等方面

3、重點表達城市設計要求。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的城市設計是對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以及根據城市規劃管理需要劃定的其他重要地區、地段、節點,從城市(整體)角度單獨進行的深化設計。4.2 城市設計的組織方式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按照本導則的要求,加強城市設計相關內容,使規劃更加合理與完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編制完成的,對于城市發展的重點地區、特色地段和重要節點,可以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指導建設的需要,針對需要解決的特定問題,專題編制城市設計,對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利用、設施建設、空間景觀和建筑形態等進行專門設計,提出控制要求。5、 城市設計與法定規

4、劃的關系5.1 作為規劃方法的城市設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是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5.2 獨立編制的單項城市設計一是基于城市總體要求,對較大范圍區域進行的專項設計,其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二是基于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對特定地段、節點地區進行的專項設計,其內容應參照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要求。二、 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1、 主要任務從城市整體角度研究城市空間,劃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空間并提出控制要求,確定城市高度分區控制要求,與城市用地布局及其他相關內容有機結合、相互反饋,彰顯城市特色。2、 資料收集2.1 編制

5、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的資料2.2 其他資料(1)城市文化富有代表性的城市形象特征、城市精神以及文化特色等。(2)自然環境景觀城市整體山水格局,能夠體現城市自然景觀風貌特征的節點和天際線,以開敞空間為特征的景觀道路、廣場、綠地、水域等城市空間,富有代表性的景觀節點或景觀界面的視廊或視野景觀等。(3)建(構)筑物能夠代表城市特色景觀或反映城市歷史風貌的標志性建(構)筑物和這些建(構)筑物周邊特定區域內的城市空間特征,以及以這些建(構)筑物為起點或終點的視廊或視野景觀等。(4)行為活動城市各類社會群體的主要行為活動(包括民俗活動、重大節日、固定集會等)的基本狀況、主要特征以及容納這些行為活動的主要空

6、間和活動路徑等。3、 主要內容3.1 功能結構分析各類社會群體行為的特征,劃分城市功能片區。梳理各片區間的相互關系,利用活動通道的系統組織,加強片區間必要的溝通與聯系,減少相關行為活動間的不良干擾。3.1.1、 功能片區劃分依據主要行為內容和行為特征劃分功能片區,以滿足行為對城市空間的需求為目的,對各功能片區提出控制原則和建設要求。各功能片區應兼顧適度合理的功能混合,促進交通減量。(1)居住活動功能片區以生活功能為主,包括居住活動功能片區、商業活動功能片區、文化娛樂活動功能片區、體育活動功能片區等。(2)工作活動功能片區以生產功能為主,包括生產活動功能片區、物流活動功能片區、辦公活動功能片區等

7、。(3)特定群體活動功能片區以游憩功能為主,包括民俗活動功能片區、節慶活動功能片區、游覽活動功能片區、休憩活動功能片區等。3.1.2、 活動通道組織以功能片區劃分為基礎,考慮社會群體行為的特征和空間需求,依據活動通道速度特征,劃分快速、中速、慢速通道,組織活動通道系統并對通道構建及兩側城市空間的組織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建設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道景觀效果,對通道兩側的建(構)筑物及開敞空間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建設要求,通過安排適宜尺度的城市空間和小品、雕塑等,增強標識性,體現片區特征面貌。快速通道以機動車快速通行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快速路或對外公路。作為主要公交廊道的快速通道兩側應適當提高土地開

8、發強度,完善公交換乘設施和步行系統。中速通道以機動車中速通行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主、次干路。通行公共交通的中速通道兩側應結合站點完善公交換乘設施和步行系統。慢速通道以機動車慢速通行、非機動車通行和步行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支路、專用非機動車道路或主要人行道。慢速通道應考慮與公交站點相結合,增強通行舒適性,提高便捷程度。3.1.3、 公共活動中心體系依據主要行為內容和行為特征,劃定公共活動中心,從滿足活動中心人群實際使用需求的角度出發,合理組織活動通道系統并對城市空間的塑造和總體布局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要求。公共活動中心體系應與綜合交通樞紐相結合,綜合考慮交通樞紐的定性與定位,合理引導交通集散與

9、人流組織,兼顧與停車設施、地下空間利用等的相互關系。(1)商業活動中心劃定商業活動中心功能片區,滿足購物人群對商業設施的使用需求。(2)辦公(商務、行政)活動中心劃定辦公活動中心功能片區,滿足辦公人員活動的使用需求,兼顧辦公功能設置及布局的便捷與和諧。(3)文體活動中心劃定文體活動中心功能片區,滿足文體活動的使用需求。人流量較大的文體活動中心應兼顧人流集散的順暢與便捷。(4)其他活動中心依據相關行為活動特征,劃定其他活動功能片區,滿足行為主體的活動需求。3.1.4、 特色空間在具備條件的城市,應當依據特定行為特征,梳理容納相關行為的特色空間。根據具體行為特征,對特色空間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要求,

10、滿足其使用及觀賞需求。3.2 景觀風貌結構從凸現城市特色、保持良好的城市空間形態角度出發,對城市景觀風貌系統進行梳理,引導形成具有較強標志性和特征鮮明的景觀風貌結構。3.2.1、 景觀風貌分區從優化城市景觀整體格局、保持城市風貌特征角度出發,依據景觀特色分類,劃定景觀風貌分區。對各分區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要求,保持其特有的景觀風貌,強化特征性與標識性,兼顧不同分區間的整體協調。對具有多種景觀風貌特征的分區,應考慮分區內不同風貌特征間的整體協調。(1)生態景觀風貌區指以生態景觀風貌為主要特征的片區。從生態保護角度出發,依據生態風貌特征,保護生態資源和生態景觀風貌,保持并優化其景觀風貌效果和在城市總

11、體格局中的地位。(2)傳統景觀風貌區指傳統景觀相對集中、傳統風貌特征突出的片區。從保護歷史文化、保持傳統特色風貌、延續傳統文脈的角度出發,對城市空間和傳統生活方式進行保護與更新,合理展示城市歷史景觀資源和傳統風貌。歷史街區保護另按相關規定執行。(3)現代景觀風貌區指以現代城市景觀風貌為主要特征的片區。展示城市現代化景觀風貌,兼顧延續當地文脈,引導標志性建筑和開敞空間景觀風貌的塑造。3.2.2、 景觀廊道(1)景觀視廊景觀視廊是指為了保持景觀風貌節點的觀賞效果,在觀景點與景觀風貌節點之間構筑的視線廊道。展示景觀風貌節點的風貌特征并保持良好觀賞效果,在景點之間或景點與觀景點(線)之間劃定景觀視廊的

12、控制范圍,對景觀視廊控制范圍內的建筑高度及建筑風貌提出控制要求,必要時對景觀視廊周邊地區提出控制要求。(2)景觀風貌帶景觀風貌帶是指能夠持續體現城市景觀和風貌的線性空間。景觀風貌帶依據景觀風貌特色分類進行劃定,包括自然景觀風貌帶、人文景觀風貌帶等。保持相對完整、連續的自然、人文或其他景觀風貌界面,展示城市基本風貌特征,塑造適宜的韻律感和節奏感,提出景觀風貌帶的控制原則及保護、建設要求。3.2.3、 景觀風貌節點景觀風貌節點是指觀賞效果良好、景觀特征鮮明且能夠集中反映城市自然環境特征、地域特色及人文風情的城市空間節點。景觀風貌節點依據景觀風貌特色分類進行劃定,包括自然景觀風貌節點、人文景觀風貌節

13、點等。依據景觀風貌特征對景觀風貌節點提出控制原則及保護、建設要求。對處于城市出入口地區的景觀風貌節點,應依據其交通屬性,引導建設適應不同交通特征觀賞需求的景觀風貌節點。(1)自然景觀風貌節點指以山體、水體或其他自然要素為主體,反映自然風貌特征的空間節點。保護自然風貌景觀的基本屬性和風貌特征,改善節點本體的觀賞效果。(2)人文景觀風貌節點指反映人文景觀風貌特色、體現人文精神的空間節點。包括歷史建筑景觀風貌節點、現代建筑景觀風貌節點和開敞空間景觀風貌節點等。歷史人文景觀風貌節點按相關規定執行。3.2.4、 天際線與高度控制(1)天際線及視野控制從展示城市自然及人文景觀特征的角度出發,選擇觀賞路徑與

14、視點,設定城市天際線和視野范圍,保持優化城市天際線及特定視野的觀賞效果,對城市天際線及特定視野的整體輪廓和景觀效果進行控制。景觀路徑與天際線控制:景觀路徑的選擇應當兼顧路徑的可達性和可視景觀效果,展示城市富有特色的整體形象,綜合考慮韻律感、層次感、和諧度和主從統一等要素,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建設要求,使城市天際線生動、優美,并能展示城市自然景觀特征。主要節點與視野控制:以重要景觀節點、城市制高點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節點空間為視野出發點,具體考慮視覺行為特征,劃定視野控制范圍。對視野范圍內的城市景觀提出控制原則和保護、建設要求。(2)高度分區依據城市景觀風貌分區及天際線、視野控制要求,兼顧城市整體

15、景觀的協調,并進行經濟性評估,劃定建筑高度分區,確定建筑高度分區控制要求。高度分區控制要求可采用強制性與引導性相結合的方式。4、 成果內容與深度要求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成果包括文本、圖件和說明(研究報告)。4.1 文本在總體規劃文本中,城市設計可獨立成章,也可與城市空間景觀規劃等相結合,對功能結構、景觀風貌結構、高度控制分區、特色空間分布等內容作出闡述,表達控制范圍及控制要求。4.2 圖件(1)圖件主要內容城市景觀風貌結構規劃圖城市高度分區規劃圖(2)圖紙比例同城市總體規劃。4.3 說明說明應綜合闡述城市特點、資源特色、文化意象、人文活動等現狀條件,分析說明城市設計的方法以及功能結構、景觀結

16、構、風貌特色、天際線與高度控制、城市設計特色區劃定等主要內容,便于文本的理解和執行。三、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1、 主要任務貫徹落實城市總體規劃,深化研究城市空間景觀要素,對城市特色、空間格局、景觀結構、活動通道、開敞空間、界面控制等進行整體籌劃,檢驗片區的功能布局、交通系統、景觀體系等規劃內容,使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更加完善、合理、經濟、可行。2、 資料收集2.1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收集的資料2.2 其它資料(1)人的行為活動主要社會群體的行為內容、行為特征、行為路徑、行為空間等。(2)特色空間市民認知度較高的富有特色的景觀節點、開敞空間等。3、 主要內容3.1 總體定位在城市總

17、體規劃指導下,深入研究規劃用地的區位條件、景觀要素、人(車)的行為活動,對其功能定位、空間景觀、風貌特色提出總體設想,進行經濟性分析,明確設計目標,制定相應的設計原則。3.2 功能結構3.2.1、 功能分區根據規劃地段的總體定位,針對片區內主要活動人群的活動內容、活動需求等對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進行深化細分,注重土地的混合使用,從城市整體角度建立功能分區間的聯系,進行空間引導,確定重要的功能節點與軸線。3.2.2、 公共活動中心深化細化公共活動中心,根據不同等級規模、主導功能、區位環境對其空間形態、開發強度、地下空間利用等提出控制和引導要求。3.3 活動通道3.3.1、 機動車(軌道)活動通

18、道機動車(軌道)活動通道包括快速機動車通道、中速機動車通道、慢速機動車通道與機動車停車場等。應根據通道速度和視覺觀賞特點,對通道的材質、綠化、小品等環境設計提出引導要求,結合公共交通要求,對通道兩側的用地功能、開發強度、建筑尺度、綠化環境等提出控制或引導要求。3.3.2、 非機動車活動通道非機動車活動通道包括通過性非機動車通道、游憩性非機動車通道以及非機動車停車場等。應根據通道特點,對通道的尺度、景觀提出控制要求,并對通道的環境設計以及通道兩側的用地功能、建筑布局、環境設施等提出引導要求。3.3.3、 人行活動通道人行活動通道包括通過性人行通道、商業性人行通道、游憩性人行通道等。應與公交站點(

19、樞紐)有機銜接,根據通道特點,對通道的尺度、景觀提出控制要求,對通道的環境設計以及通道兩側的用地功能、建筑布局、環境設施等提出引導要求。3.3.4、 公交站(樞紐)合理進行公交站(樞紐)的集散交通組織、停車場布局、換乘通道銜接等,鼓勵與地下空間利用相結合,對地下空間的開發規模進行預測,對地下空間的布局、交通流線、出入口等提出控制或引導要求。3.4 景觀風貌3.4.1、 景觀風貌分區在總體規劃確定的生態、傳統、現代景觀風貌分區基礎上,根據規劃地段的特點進一步細分。對各景觀風貌分區提出保護方法、開發利用方式、風貌特色等控制或引導要求。3.4.2、 景觀風貌軸線根據總體規劃以及規劃地段的環境特征,延

20、續或建立規劃地段與城市空間或地段內部分區之間的景觀風貌軸線。明確景觀風貌軸線的位置與影響范圍,提出對景觀風貌軸線的保護和建設要求,并對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提出高度、風貌等引導要求。3.4.3、 景觀風貌節點在總體規劃確定的自然、人文等景觀風貌節點基礎上,根據規劃地段的特點進行深化補充。明確各類景觀風貌節點的作用、位置與影響范圍,提出對景觀風貌節點的保護或建設要求,并對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提出高度、風貌等引導要求。3.4.4、 視線廊道劃定和保護景點與觀景點之間的視線廊道,對視線廊道內的建、構筑物、綠化提出高度、風貌、色彩等控制或引導要求。3.4.5、 標志點確定重要標志點,并對標志點的位置

21、、高度、體量、形式等提出控制或引導要求。3.5 高度控制3.5.1、 天際輪廓線選擇重要觀景點、觀景路徑,根據近景、中景、遠景等不同景觀層次要求,提高特定視野的觀賞效果,優化城市天際線,對特定視野的整體輪廓進行控制。結合天際線控制要求對制高點的位置、高度、形式及周邊環境等提出控制或引導要求。3.5.2、 高度控制綜合分析規劃地段的區位條件、空間結構、視線廊道、與周邊區域協調、經濟性等因素,細化上位規劃要求,對規劃地段提出高度控制要求,必要時可提出高控、低控或區間控制等要求。深化對高層建筑的布局引導,特殊地段可對植物高度提出引導要求。3.6 開敞空間3.6.1、 開敞空間系統根據人的行為活動規律

22、組織開敞空間系統,提供各具特色的公共活動空間,并與城市安全工程相銜接。重要的開敞空間包括廣場、綠地、水體及沿岸空間等。3.6.2、 廣場廣場包括市政廣場、紀念廣場、商業廣場、休閑游憩廣場、交通廣場等類型。應根據廣場功能、規模、使用者活動方式等,提出廣場的外部交通組織、設施配套、綠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對廣場風格、綠化景觀等提出引導要求。3.6.3、 綠地綠地包括公園、街頭綠地、防護綠地等類型。應根據綠地的用途、使用者活動方式等,提出對綠地率的控制要求,并對植物配置、綠化景觀等提出引導要求。3.6.4、 水體及其兩岸水體包括景觀水面、河道、湖、江、海等類型。應根據水體尺度、用途、水體沿岸功能

23、、使用者的活動方式等,對岸線形式、防洪設施、生態保護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對植物配置、綠化景觀、濱水設施等提出引導要求。3.7 界面控制界面主要指街道、濱水地帶、沿山地帶以及廣場等重要開敞空間的界面。根據界面的構成要素(山體、綠化、建筑等)、人群活動特點、景觀要求等,提出界面特征,并對沿線建筑的高度與退讓布局提出控制要求,對沿線建、構筑物風貌、綠化景觀、環境設施等提出引導要求。3.7.1、 街道界面街道界面強調規律性和韻律感,根據街道尺度、功能特點對沿線建筑的高度和退讓布局重點控制和引導。3.7.2、 濱水界面濱水界面強調自然性和親和性,研究水體與岸線、濱水建筑、綠化之間的相互關系,對岸線形式、親

24、水設施、沿線建筑的高度、體量重點控制和引導。3.7.3、 沿山界面沿山界面強調自然性和立體性,保護山體的自然形態,對沿山建筑高度、屋頂形式、綠化景觀等進行重點控制和引導。3.8 實施策劃3.8.1、 功能策劃根據規劃范圍的區位條件、交通條件、自然人文條件、上位規劃等要求,對規劃范圍內的功能構成、布局、土地利用方式進行統籌策劃,分析比較其未來發展的潛力,力求綜合效益最佳。3.8.2、 景觀策劃根據規劃范圍及其周邊的自然、人文景觀要素、城市形象塑造的要求,對規劃范圍的空間、風貌、高度控制等進行整體策劃,營造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間。3.8.3、 經濟性分析比較現狀用地類別與規劃用地類別的土地級差效益,交

25、通區位條件改善后的土地級差效益,公共設施、基礎設施配套和環境條件(主要是廣場、綠地)、交通條件改善后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分析規劃方案的經濟效益,保證其基本的投資可行性。3.8.4、 開發策劃分析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主體、相關利益主體,以有利土地經營、促進社會公平,對其開發模式、開發時序、實施措施等進行策劃。3.8.5、 綜合調控綜合權衡以上各項分析,對規劃方案進行檢驗,根據需要調整完善功能布局、景觀系統、高度控制、開發強度等內容,使規劃更加合理、可行。4、 成果內容與深度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成果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形式,城市設計成果相應納入文本、圖件

26、、說明等三個部分。4.1 文本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成果可以融入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章節之中,也可單獨成章表述城市設計內容。4.2 圖件圖件成果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1)主要圖紙(可根據地塊具體特點增刪或合并)功能分區規劃圖景觀結構規劃圖活動通道設計引導圖開敞空間系統圖高度分區控制圖重要界面控制圖(2)圖則城市設計圖則應側重于三維空間要素控制: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廊道控制、開敞空間、交通組織、界面控制、環境風貌、地下空間等具體控制要求。(3)圖紙和圖則比例同控制性詳細規劃。4.3 說明說明應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闡述城市特點、資源特色,并對現狀城市設計要素進行分析,依據上位規劃

27、及相關規劃分析規劃的總體定位,分析說明空間布局、景觀結構、高度控制、交通組織與設施布局、開敞空間、風貌特色等規劃內容,并對開發時序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分析研究。四、 單項城市設計1、 設計對象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重要地區、特定地段和節點,一般包括重要街道、廣場、濱水區、中心區、交通樞紐地區、建筑綜合體、居住區等。基于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對較大范圍區域進行的單項城市設計,其內容和深度要求參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本節主要針對基于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對特定地段、節點進行的單項城市設計。2、 主要任務在上位規劃指導下,從城市整體的角度對規劃地段的功能、空間、景觀環境、風貌特色等進行整

28、體籌劃與設計,指導該地區內的建筑工程、環境設計。3、 資料收集3.1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所需收集的基礎資料3.2 其它資料(1)人的行為活動,包括行為主體、行為內容、主要特征以及相應的行為活動空間;(2)周邊的自然或人文景觀要素。4、 主要內容4.1 目標定位深入研究規劃地段的區位、交通條件、景觀資源和人的活動需求,對項目開發、空間特色、景觀風貌等進行綜合策劃,進行經濟性分析,深化地段的功能定位,明確設計目標。4.2 空間結構從有利于提高城市整體空間質量、保持城市活力(多樣化景觀和充足的交往空間)、促進資源共享的角度進行功能布局和空間引導,梳理容納相關活動,塑造城市形象。4.3 交通組織落實細

29、化上位規劃,必要時可根據人的活動特點、地形地貌、景觀塑造等要求對道路系統、設施布局進行局部優化、修正或補充,兼顧功能使用和觀賞要求。深化與城市公共交通有機銜接的人行活動通道系統(包括地上、地下及空中部分),連接各主要活動場所,根據主要人群的活動特點,對通道尺度及沿線的建筑、綠化、環境、公共服務設施、空間的轉換與連接、出入口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4 景觀控制4.4.1、 景觀廊道與節點根據上位規劃和地段情況,對景觀軸線、視線廊道和景觀節點進行深化補充,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對景觀軸線沿線的建筑功能、布局、色彩風貌、開敞空間與綠化環境提出具體的控制與引導要求;根據人的視覺行為特點,對視線廊道的范

30、圍以及廊道范圍內的建筑高度、風貌、綠化環境提出具體的控制與引導要求;根據景觀節點在城市中的地位、作用,對景觀節點及周邊環境提出具體的保護措施與建設控制要求。4.4.2、 天際線(1)天際線形態選擇適宜的觀賞視點或路徑,分析規劃地段天際線的景觀效果及其與城市整體輪廓的協調關系,結合景觀層次提出天際線形態的控制要求,對相應的主體景觀、建筑高度、集聚程度、虛實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2)高層建筑布局引導高層建筑合理布局,營造整體有序的城市形態和街道景觀,并對高層建筑的屋頂形式等影響天際線的因素提出控制要求。4.4.3、 標志根據需要,設置標志性建(構)筑物,對其位置、形態、高度、風格、文化意象、周邊

31、環境、觀賞點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5 開敞空間與界面控制4.5.1、 開敞空間根據人的活動需求、活動路徑以及自然環境、局部氣候等組織開敞空間,提供舒適、安全、富有特色的公共活動場所和交往空間,并對開敞空間的位置、功能、尺度、可達性、景觀特征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5.2、 界面控制根據開敞空間的形態、用途、周邊環境等特點,分析界面構成要素(山體、綠化、建筑等)和界面特征,對構成界面的建筑高度、體量、布局、色彩、風格以及綠化、圍障設施等提出相應的控制與引導要求。4.6 建筑控制分析研究規劃地段的總體風貌特征,對地段內的建筑群體組合、屋頂、體量、高度、色彩、風格、立面、材質、裝飾等提出控制與

32、引導要求,同時應充分考慮建筑節能。傳統風貌區的建筑體量、組合方式應延續傳統的空間肌理,色彩、風格應體現傳統建筑文化;與傳統風貌區相鄰的建筑在體量、高度、風格上應充分考慮與傳統風貌區相協調,營造整體和諧的風貌特征。4.7 環境設計4.7.1、 綠化依據規劃地段的總體風貌特征,綜合考慮觀賞、使用、生態等要求,提出整體綠化風格和重要節點、路徑的綠化配置要求。綠化的位置和體量應避免影響主要視點、視廊的觀景效果。4.7.2、 鋪裝依據規劃地段的總體風貌特征,考慮地表徑流等生態要求,提出整體鋪裝風格,對重點區域、節點、路徑的鋪裝材料、色彩、圖案等提出引導要求,以烘托特定的環境氛圍。4.7.3、 環境設施環

33、境設施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雕塑小品等,依據規劃地段的總體風貌特征,提出各類環境設施的布局、風格、色彩、材料等引導要求。4.7.4、 夜景照明依據規劃地段的總體風貌特征和人的活動特點,以整體和諧、重點突出、以人為本、節能環保為原則,提出點(重要建構筑物、廣場等)、線(街道、濱水空間等)、面(功能分區或景觀風貌分區)相結合的整體照明構架,并對重要節點、路徑的照明效果提出引導要求。4.7.5、 無障礙設施環境設計應充分考慮無障礙設施,整體規劃,合理布局,并與整體環境相協調。4.7.6、 環境保護措施對易受環境干擾(交通噪音、空氣污染等)的地段,應提出不影響視覺景觀的防護措施。4.8 特殊要求

34、4.8.1、 街道(1)界面分析研究街道空間與兩側建筑高度的比例關系,對沿街建筑的高度、退讓提出控制要求,對沿街建筑的體量、立面形式、色彩、風格提出引導要求;必要時還應對建筑底層功能、檐口高度、墻體突出物、建筑間的過渡與連接、街角空間以及建筑附屬物(廣告、店招等)的設置位置、尺度、形式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2)交通必要時可根據街道功能和地形條件優化道路斷面,合理分配車行、人行和綠化空間,并對停車設施、重要節點的交通組織提出引導要求;根據人流活動特點布局人行過街通道,對通道的形式、出入口、等候區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8.2、 廣場(1)類型與規模根據地段區位和周邊功能,合理確定廣場的類型、

35、用地規模,滿足人的活動、觀賞需要和附屬設施安排。(2)功能與空間組織根據人的使用要求,合理進行功能分區,對廣場軸線、序列、標志等空間關系合理組織,確定廣場的整體風格。(3)交通流線綜合考慮廣場與城市交通的銜接,合理組織廣場主次出入口、活動流線和交通指引標識,妥善安排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避免人車干擾。(4)設施配套充分考慮人的使用需求,合理安排廣場及其周邊商業服務設施,并對設施的規模、布局、建筑體量、風格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5)界面合理確定廣場的界面特征,對圍合物(建筑、綠化、廣告牌等)的布局、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6)硬地與綠化根據廣場功能以及集會、節慶和日常

36、活動需要,合理確定硬地規模,并對廣場的綠化覆蓋率、喬木配置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7)豎向設計結合地形合理進行豎向設計,鼓勵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對地形條件特殊的廣場應對安全防護設施提出景觀控制與引導要求。4.8.3、 濱水區(1)生態保護研究濱水地段生態系統與城市景觀生態格局的關系,提出生態保護、修復的策略與措施,并對沿岸用地的開發強度、交通方式等提出控制要求。(2)水體景觀根據水體景觀的季節性特征、流速、流量、水生植物等,結合游覽觀賞活動場所,提出水體景觀的改善措施。(3)界面岸線:保護岸線的自然形態,綜合生態、防洪、親水活動、景觀塑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岸線形式以及駁岸、護欄等濱水、親水

37、設施的控制與引導要求。建筑:根據水體的不同尺度及周邊功能,提出濱水建筑界面的主導特征以及建筑布局、體量、色彩、風格的引導要求。綠化:綜合考慮綠化景觀的整體性、層次性、季節性以及生態保護、觀賞活動等要求,提出綠化配置要求。(4)橋梁結合橋梁的交通功能,對橋梁的尺度、造型、風格、色彩、材料以及周邊環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導要求。(5)游憩系統針對濱水區的游憩活動,組織相應的游憩空間和路徑(包括陸上、水上),對各類游憩空間和路徑的景觀環境、設施配套提出引導要求。4.8.4、 中心區(1)分類中心區按規模等級可分為城市中心、片區中心等;按主導功能可分為商業中心、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及其它公共活動中心。(2)空

38、間形態根據中心區的類型特點、區位條件等因素,分析研究中心區的功能布局和空間結構,對中心區的建筑高度、密度、群體組合、開敞空間、標志等形態要素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3)步行系統結合公共交通組織步行系統,對規模較大的中心區應考慮立體化的步行系統,鼓勵引入室內步行通道,促進人車分離;對步行空間的尺度、環境、設施、空間轉換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保證步行空間的舒適、便捷。(4)地下空間加強地下空間利用,綜合考慮中心區的功能、規模、軌道交通、人防以及生態環境等要求,研究地下空間開發的規模、深度、分層功能布局;組織地下交通系統,對地下車行、人行流線及出入口、相鄰地塊的銜接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形成完整連續的地

39、下空間體系。4.8.5、 交通樞紐地區(1)分類交通樞紐按主要交通方式可分為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樞紐、常規公交樞紐等,按場所特征可分為門戶型樞紐、中心區樞紐、居住區樞紐等。(2)功能定位根據樞紐的類型、特點、客流集散規模及其對周邊地區的影響帶動作用,以交通引導發展的理念,深化確定樞紐地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策略、目標。(3)步行系統結合交通、商業設施的綜合開發和人流活動特點組織步行系統,發揮地下空間快捷方便的特點,加強地下空間利用,對步行空間的環境、設施、節點轉換與銜接以及沿線功能等提出引導要求。(4)換乘交通整合各類交通方式,梳理集散交通和城市交通的關系,減少相互干擾;結合客流集散的方式、強度

40、,確定各類交通配套設施的規模、布局;合理組織換乘流線,結合運營管理要求對各類換乘空間及其銜接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8.6、 建筑綜合體(1)空間形態綜合考慮與周邊環境、交通的整體關系以及城市空間的集約化、立體化利用要求,對建筑的群體空間布局、形態特征、開敞空間、相鄰建筑之間的連接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2)交通組織合理組織各功能區出入口以及人流、車流、貨流線路,合理安排停車設施;結合周邊公共交通組織室內外有機聯系的步行系統,對步行空間的出入口、平面或垂直銜接、環境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3)地下空間加強地下空間利用,對地下空間的功能、交通銜接、步行空間等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建筑對建筑的

41、體量、高度、屋頂形式、色彩、風格、轉角處理以及面向公共開敞空間的立面形式、底層功能等提出具體的控制與引導要求。4.8.7、 居住區(1)空間結構結合居住區的規模、區位條件,組織功能與空間結構,明確各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布局,對各類設施的交通組織、建筑布局、形態等提出引導要求。(2)交通組織依據上位規劃,完善居住區的道路網絡,合理組織各小區的出入口、車行、人行系統,并對停車設施的方式、布局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3)開敞空間組織居住區的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對各層次開放空間的規模、布局、設施(居民休憩、健身、兒童游樂等設施)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4)住宅建筑結合當地氣候條件,綜合考慮朝向、景觀塑造等

42、,對住宅建筑的布局方式、造型風格、色彩、建筑節能、沿街界面等提出引導要求。4.9 實施措施4.9.1、 經濟性分析對規劃地段的土地使用和開發強度進行經濟性測算,分析投入產出的經濟效益,保證其基本的投資可行性。4.9.2、 開發時序與實施措施分析規劃地段的開發模式、建設主體和相關利益主體,合理確定開發時序,并提出相應的實施措施(規劃管理、資金落實、利益協調等),保證規劃實施。5、 成果內容與深度要求單項城市設計成果由文本、圖件和說明組成。文本應簡潔準確,以條文形式反映編制范圍內的各項控制要求和管理規定;說明包括基礎資料、現狀分析、研究分析等內容。5.1 文本(1)總則: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闡明規劃范圍、功能定位、設計目標及其它事項。(2)規劃管理規定a. 功能與土地使用規劃;b. 交通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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