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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XXXXXX 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 情況,特制訂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二條 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 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三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 力。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鴻運商住樓D棟2單元30

2、2。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光伏發電、LED,安裝及維修。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 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 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 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繳納出資時 間如下: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繳納出資時間XXX49萬元49 %貨幣2017年12月1日前XXX51萬元51%

3、貨幣2017年12月1日前2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備置股東名冊。第十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 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章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

4、務報告。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六章公司股權轉讓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十四條 股東向全體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 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以同等條件 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5、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 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 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3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 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當每半年召開一次。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 權。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 持;監事不召

7、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 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任4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

8、職務。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

9、法規 定的任職資格,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的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 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 權:(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二)檢查股東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

10、,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會報告。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5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符合公司法 規定的任職資格, 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公司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會議職責時召 集和主持公司會議;(五)向公司會議提出提

11、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 訴訟。第二十六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 計制度,制作會計報告。會計報告依法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的,應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執行。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

12、可不再提取。公 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 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第二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 為增加公司資本。第三十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第三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第三十二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 行。6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

13、業期限為2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七)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 、(二)、(四)、(五)項情形而 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

14、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五)清繳所欠稅款;(六)清理債權債務;(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 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 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 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第四十一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5、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7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第四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 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情形而解散的,依照有關破 產的法律事實破產清算。第十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

16、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 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3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 機關備案一份。全體股東簽名:2017年12月12日股東會決議經公司股東會決定,全體股東于2017年12月12日形成以下決議:一、同意成立XX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二、制定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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